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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實行了多長時間

發布時間:2024-04-27 03:13:30

❶ 農村養老保險是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農村養老保險是從2009年開始實施的。根據國發〔2009〕32號。各省、自治乎旦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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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農村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農村養老保險是在2009年開始面向長期居住在農村地區的村民實施的。
農村的村民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後,按時繳納保險費的年限達到15年,在達到退休年齡後就可以領取養老金。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退休年齡前需要交滿15年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繳納期限不滿15年,只能退還已經繳納的保費,無法享受養老金待遇。

拓展資料
1、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6、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❸ 我們 國家的養老保險是從哪年開始實行的

我們國家的養老保險分為三種,而且三種養老保險實行的時間也不相同,分別是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

第一種: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在1950年開始的,一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時期,後期恢復以後從1966年到1986年,1986年開始後一直在不斷的改革和完善,一直延用到現在。

第二種: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主要是在1982年到1994年作為試點推廣,然後從1994年開始到1997年作為逐步發展。但是到了1998年到2008年之間發展時期,在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所以發展緩慢。

以至於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此類養老保險制度一直使用到現在。

第三種: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最初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制度是一樣的,在後期不斷改革中,又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分離開來。

直到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國務院又在1980年10月頒布了《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年4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經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在1993年8月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針對該條例,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又做了大幅度的調整和修改,明顯的就是公務員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3)農村養老實行了多長時間擴展閱讀:

個人或職工養老保險,主要是一定的程度上強制繳納,並且和國家的自主扶持的方式相結合,為個人在老年期間,提供一份生活的保障。

養老保險的特點就是從年輕的時候開始繳納,然後一直到自己退休,退休後也有固定的生活來源保障,真正實現老有所養。還能減少子女撫養老人和孩子的雙重壓力,對老年人的生活心態和對家庭的和諧發展帶來了積極的影響。

參考資料:養老保險_網路

❹ 農村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

建國以來萌芽,1998年開始實行,2010年全面改進,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的一部分,可以使廣大農民享受到農村醫療保險的實惠,同時也是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更是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具體介紹有以下幾點。

1、參保范圍:

具有本地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2、所需證件:

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份。

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二份。

4張1寸免冠照,如果是60周歲以上人員需要6張。

3、辦理方法:

到戶口所在村委會填寫《登記表》4份,《戶籍表》2份,貼相片,並由本人簽字按手印確認。16—59周歲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進行繳費,一般有5個檔次,從100到1000不等。由村街經辦人員開具收據並填寫《繳費明細表》。60周歲以上人員不需繳費,填寫《待遇申領表》2份,提交存摺復印件兩份即可。

❺ 農民養老保險哪年開始實施

2011年7月。

❻ 農村養老保險是從哪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農村養老保險是從2009年開始實施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❼ 農村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

法律分析:從2009年起。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並

2014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個人繳費標准統一歸並調整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省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的城鄉居民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集體補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礎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組織的資助,以利於進一步拓寬籌資渠道,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

繳費的時間國家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只要這一年內繳費都可以。並且養老保險支持間斷補繳,只要累計繳費超過15年就行,另外國家支持多繳多得的原則,保證不同群體的需求。可以直接一次性繳納幾年的費用,這樣做的好處是讓全民都能夠參與到養老政策的大潮中。國家並不強制繳費的時間,但一般繳費開始的時間都在下半年,到時候每個村集體都會提前通知,讓農民們前去繳費。當然具體的時間可以去當地的社保局咨詢一下,每個地方在繳費的時間上各有差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保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❽ 農村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實施的

法律分析:從2009年起。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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