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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構建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障機制
(一)完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
第一,道德約束家庭養老,就是在社會上尤其是廣大年輕人當中進行尊老傳統的宣傳和教育,避免現代農村普遍存在的重幼輕老現象的蔓延和惡化;第二,經濟條件保障家庭養老,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經濟收入,提高農民參與養老保障的意願性和可能性;第三,法律強制家庭養老,通過法律的規定,強化社會上養老愛老的意識,減輕人們受社會上金錢至上等享樂主義和個人主義的不良思潮的影響;第四,政策傾斜家庭養老,所謂政策傾斜就是要求政府相關政策能夠向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扶持上傾斜,加大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財政投入力度,改變二元體系的結構,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
(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首先,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成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所以要因地制宜第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針對不同的對象,進行不同的管理,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形成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其次,積極探索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多種形式。第一是村域社區養老,把社區作為改善養老的環境,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制度運行成本並且提高運行效率;第二是社區化居家養老,社區化居家養老強調了社區照顧在居家養老中的作用,這樣一來可以發揮家庭和社區這養老中的作用,,二來可以協調進行農村工作的展開。
結語: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制度還存在諸多的問題,如若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必將越來越嚴重地阻礙我國小康社會的全面建成。有關當局必須結合我國當前的農村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時制宜,加快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多元化體系建設,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傳統的家庭養老,社會養老、集體養老制度,更好地完善發揮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功能。
3. 國家對農村養老的政策
2018年 農村養老保險 現行政策 一、農村 養老金 參保繳費規定 1、參保條件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洞李城鎮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2、繳費標准 農村養老保險繳費由個人和集體補助構成。 ①個人繳費分為5檔,每年繳費標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春沒次。 ②集體補助由其他經濟組織提供資助。 ③政府補貼標准不應低於每人每年30元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扒顫納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4. 農村養老機制
目前,全國農民進城務工人口已超過1.2億人,並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遞增。預計到2010年,將達到1.5億人口。青壯年農民大量外出打工,由此引發了農村留守老人養老難的問題,這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思考。
思考之一,盡快建立健全新的農民養老保障機制。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機制是一種不健全的機制,深深打上了城鄉二元制度的烙印。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法律形式確認老年人權益是中國保護老年人人權的一大進步,這是我國第一部保護老年人權利的總綱性立法。然而法律中仍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第一,將農村養老保障責任推回家庭。《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這確立了家庭養老的法律地位,但這樣的規定對於城鄉居民卻有不同的意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這體現了法律對依法已經享有保障的權利人的保護,沒有任何權利人身份的突破,但受益者主要是城鎮居民。對於農民,《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專門規定:「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塵局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這條規定體現了極大的靈活性,農村「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有條件的」建立養老基地,農村中老年人的法定權利實際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水平。絕大部分農民不具有依法享有養老金,養老責任完全在於家庭。第二,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少之又少。政府義務多為「應當」保護、幫助實現權利,「可以」採取措施,立法表達方式主要是「國家建立」「國家制定」,完全是授權性規定,國家和政府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權力主體而非義務主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沒有任何關於考量標准、實施步驟的規定,這樣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法律區分了作為個人的贍養義務主體和作為國家權力的政府義務主體的不同的侵權責行。對於個人,在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撫養中規定了贍養人義務,第五章法律責任中規定個人侵犯老年人權益的法律責任。與政府責任有關的規定是第44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只規定了涉及政府部門或者組織的義務,而各級政府在建設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障制度方面成效如何,則沒有任何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解決農村留守老人養老問題,一是要給農村老人以國民待遇。目前農村養老處境尷尬,一方面,依靠家庭養老難以保障老年人的權益;另一方面,國家提供保障制度缺失。據1998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在居民家庭收入構成中,從國家和集體獲得凈轉移支付的部門在農村是「凈稅負」,農村貧困和非貧困人口來自國家或集體的轉移收入分別占收入來源的-3.56%和-1.13%,這與農民在中國改革建設中所作的貢獻極不相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應共同出力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規定一定年限給農村老人們發放一定數量的養老金,讓其老有所養。二是轉變觀念,加快城鎮化進程,由過去單家獨戶分散式居住變為相對集中居住,使老人們能互幫互助、互相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敬老院,開展一些適合老年人的健康活動,讓閉兄腔其老有所樂。三是組織一些行業協會,利用留守老人們的智慧為當地經濟發展建言獻策,使其老有所為。
思考之二,盡快推行農村醫療合作。在醫療保障方面,《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轎衫待遇必須得到保障。」但農村的老人們很難依法享有醫療待遇。留守老人們最怕生病無錢看,無處看,無人照料。老人們生小病,只能在一些醫術很低、設備落後的鄉村醫院治療,或憑借幾十年勞動鍛煉的身體抵抗。如果得大病,只能是一個「拖」字了得。
為了讓留守老人們看得起病、吃得起葯,一是要盡快推行農村合作醫療機制,對治病發生的門診、醫葯費按一定比例報銷。二是加強農村醫院的建設。在農村醫療人才培養上改變思路,由偏重培養大中專人才轉向側重於為農村培養留得住、用得上的適用型人才,或招聘一些醫術較為高明、醫德較為高尚的醫生到農村醫院工作,以提高農村醫院的治療水平。政府要加大調控力度,把城市富餘、閑置的醫療衛生資源向農村轉移,同時要增加財政投入,增添必要的醫療設備,不斷提高農村衛生質量
5. 國家對農村老人的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對農村老人的政策:農村老人年齡在60歲以上的每個月都能拿到88元;高齡養老補貼補年齡,自然是和人的年齡掛鉤的,大多數地區都是以65歲為年齡界限劃分。高齡補貼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農民個人社保必須繳納滿15年,否則是不予發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6. 2022農村60歲養老新政策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速,養老服務業在國家一系列政策的推動下正在以積極健康的態勢穩定發展。然而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仍然會有許多的不足和短板,國家在「十三五」期間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以補充,推進養老服務業健康體系的建設。那麼國家養老新政策究竟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講解。
一、國家養老新政策政府加強托低保障,加大對基層養老服務設施、鄉鎮敬老院、市縣福利機構建設投入力度,優先兜低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失智老人基本養老服務需要,盡快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並通過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的設置,建立起風險分擔和防範機制,提升老人和養老機構應對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長照補貼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長照對象評估標准、並對政策執行效果進行監督。
二、簡化登記審批程序,降低社會力量創辦養老機構門檻,落實稅費減免、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積極性。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對民辦養老機構進行建設、運營、培訓補貼。大力推纖悶進昌簡運營體制改革,鼓勵公辦與民辦、機構與社區合作,推進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發展,盤活閑置養老資源,最大限度發揮機構社會效益。
三、積極回應社會養老需求,將社區居家養老作為主要發展方向。按就近方便、小型多樣、功能配套要求,加強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建設,加大醫療護理、康復輔具、文體娛樂、衣食餐飲等設施配套力度,為社區居家養老創造必要條件。支持鄉鎮五保供養機構改善設施,增強護理功能;依託農村社區服務站(點),建設日間照料機構、托老所、老耐豎褲年活動站。充分發揮城鄉社區老年協會作用,鼓勵和引導低齡老年人為高齡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務。
7. 國家目前最新出台的農村養老政策都是怎樣的
首先是建立可持續的內生養老互助機制。依託基層老年協會、老年互助會、留守婦女服務隊等組織,以農村互助養老服務為重點,兼顧農村鄰里交流頻繁、人際關系密切的特點,積極組織青壯年長者、健康長者和病難長者就近、親人,立即幫扶對,建立相對固定的結對互助關系,開展互助守望、生活關懷、精神關懷等活動,通過居家溝通、外出陪伴、結對幫扶等方式進行維權調解。
另外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標准。我國城鄉居民的養老金完全不平衡。例如,城鎮居民的養老金每月至少1000至2000元,而農村居民的養老金每月不到100元。差距還是很大的。“十四五”期間,農村養老金有調整的可能。好多少取決於當地政府實施的效果計劃。打造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面廣、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