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江蘇南通養老保險查詢個人賬戶
失業保險: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生育保險:
為了進一步完善職工生育保險政策,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根據我市實際,現就調整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標准,即以個人生育、流(引)產、宮外孕手術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的70%為計發標准。其中:
l、妊娠3個月以下(含宮外孕)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引)產的,享受1.5個月生育津貼;
3、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引產和順產的,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
4、難產增加0.5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增加0.5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因生育、流(引)產、宮外孕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1、妊娠3個月內流產的不超過200元;
2、妊娠3—7個月流(引)產的不超過1300元;
3、7個月以上引產的不超過1800元;
4、順產的不超過2000元;
5、難產接生的不超過2500元
6、宮外孕的不超過2650元;
7、難產剖宮產的不超過2900元。
三、在產假期間,因分娩引起的產後出血、產褥感染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第二條4、5、7項規定限額以上的部分,憑病情證明、出院小結(記錄)、費用明細清單和相關票據,按70%核報。
四、對符合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女職工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標准暫定為150元。
五、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一年的,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一次性營養補助費按在職職工待遇的50%享受。
六、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後,自失業之月起至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內生育的,按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發給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和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參照在職女職工的待遇享受。
七、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實施(取出)皮下埋植、輸卵(精)管絕育(復通)發生的手術費用和常規檢查費用,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報支。另再報支葯費40元。
八、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為計劃生育並發症的患者,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因治療計劃生育並發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核報。
九、上述各項費用由單位經辦人在費用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規定的費用,應給予一次性支付。
十、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工傷保險:
南通市區2008年度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2008年6月30日前南通市已納入工傷保險管理,享受定期待遇的1—4級工傷人員和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幅度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70%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的30%之和。我市2007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513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為16.1%,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5.1%,調整後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為16.1%×70%+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5.1%×30%)。
三、調整時間:上述調整對象從2008年7月1日起享受新待遇,所需經費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養老保險: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徵收憑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費率,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於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參保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戶主為其繳納12個百分點。
用人單位的繳費(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僱工的繳費)在稅前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的繳費按照規定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每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的基準數,按照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參保人員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低於基準數60%的,按照基準數的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范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第十二條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足額繳費的前提下,為其參保人員建立企業年金。積極發展個人和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終身不變和全國唯一的個人賬戶,並核發相關證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包括:
(一)本規定實施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已有儲存額;
(二)本規定實施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個體工商戶主、靈活就業人員為其繳費基數的8個百分點);
(三)國家規定劃入個人賬戶的其他儲存額;
(四)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歷年計息。
個人賬戶逐步做實,並實行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積累。個人賬戶逐步做實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執行。
醫療保險:
南通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8%時費率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2%的費率繳納。
城鎮個體勞動者、城鎮自由職業者以及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掛靠關系的其他城鎮勞動者,由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
今後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由參保單位(或個人)報經辦機構審核確定。
(一)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按其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當年就業或外地調入的職工,按勞動、人事部門核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確定繳費工資。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市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可以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市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市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基數。
(二)用人單位的繳費工資總額,按本單位當期全部在職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核定;計算口徑與職工繳費基數相—致。
(三)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城鎮自由職業者以及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掛靠關系的其他城鎮勞動者,城鎮個體私營經營的業主和其從業人員,經批准參保的鄉鎮企業及其職工,繳費基數按不低於市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
第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或稅務部門按月征繳。用人單位(或個人)應於每月10日前按照核定的標准足額繳納;其中在職職工個人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徵收機構可以委託單位開戶銀行直接辦理托收。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按退休人員本人上年度退休養老金總額的2%左右,逐年為其個人醫療帳戶補充適當的啟動資金。補充的啟動資金,所在單位應於每年1月按上半年末實有退休人員一次性申報繳納。
第十三條逐步完善繳費積累機制,按照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確定職工在職期間的最低繳費年限。最低繳費年限暫定為男職工25年、女職工20年。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001年1月1日起,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人員辦理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最低年限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其退休當年的繳費基數和繳費率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其參保人員享受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暫停期間不計算職工繳費年限,其參保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單位和職工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可以補記繳費年限,但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不予結付。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的,應按規定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處置資產時,為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提取足額的醫療保險補償費,繳經辦機構管理。提取標准以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單位和個人的合計費合計算確定;提取年限:退休人員不低於10年,在職職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人員分流和資產清算情況核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為退休人員個人帳戶適當補充的啟動資金),國家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定額(定項)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療機構在各單位預算資金中列支;其他事業單位在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企業從職工福利費(或勞動保險費)中列支。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和個人應繳部分,均由再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市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所需費用在按規定籌集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統帳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醫療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其中職工個人繳納部分全額計入本人醫療帳戶。
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等於職工個人繳存與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數額之和。其中職工個人的月繳存額等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制字(1990)1號文《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內容為准]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等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同上)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目前南通市[含六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6%--24%(單位、個人各8%--12%)。
根據通政辦發[2003]255號文件精神,對於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其逐月發放的住房貨幣補貼參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和使用。機關、事業單位新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為14%。企業及按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新職工的住房貨幣補貼比例,根據承受能力和條件,可在12%-14%幅度內確定。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四捨五入精確到元(通房改【1998】41號《關於調整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積金計繳基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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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南通 農村養老保險查詢個人賬戶
各街道辦事處,各鄉人民政府,港閘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南通市港閘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7月14日區第七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南通市港閘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構建我區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共江蘇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蘇發[2007]1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通政發[2008]37號)的要求,結合我區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堅持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有利於城鄉社會保險制度銜接的原則。第四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籌集方式,採用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管理模式。第五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由區政府組織實施和管理。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發展規劃、政策擬定、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負責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待遇結算和發放、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並提供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有關的咨詢服務等具體業務。第六條鄉(街道)、開發區負責轄區內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宣傳和擴面征繳工作。具體業務由鄉(街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承擔。第七條各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在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第二章參保對象和保費籌集第八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不含在校學生):凡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林牧漁等農業生產,具有本區戶籍且長期居住在農村;男年滿18周歲至未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至未滿55周歲;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以本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最低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費率為16%。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於每年7月公布調整後的最低繳費標准。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以一個年度為繳費期,參保人員按年足額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漏繳、少繳。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給予資金補助。鼓勵機關、團體和社會各界對農村特殊群體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給予資金扶持。第十一條根據本年度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年最低繳費標准,區財政給予15%的財政補貼;鄉(街道)、開發區財政給予5%的財政補貼。第十二條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核發《繳費手冊》,詳細記載每年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財政補貼、集體補助進入個人賬戶與個人繳納分開記載。第十三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二)集體補助總額及其利息;(三)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第十四條鄉(街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集中本區域農村養老保險費,並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資金匯集系統將資金匯集至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確定。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並為參保人員提供查詢服務。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口遷出本地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可隨之轉移;無法轉移的,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將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三章養老待遇的計發和調整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按月享受養老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2)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3)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以上。第十八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如下:個人賬戶全部儲存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個人月養老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利息)+(村集體補助+利息)+(區、鄉(街道)、開發區兩級財政補貼+利息)]/120。第十九條新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低為l5年,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但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推遲享受養老金的時間。推遲享受養老金的時間最長為5年,如推遲5年後仍達不到規定繳費年限的,經本人申請,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採用補繳的辦法補足繳費年限後再按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參保人員補繳時,繳費標准為不低於當年確定的最低繳費標准進行補繳。第二十條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均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准繳費,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按本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原繳費年限可與本辦法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原繳費金額低於現行繳費標准先折算繳費年限後,按歷年確定的最低繳費標准進行補繳。第二十一條不願或無力補足保費的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保險關系終止。第二十二條養老金由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郵政等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參保人員享受養老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的,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辦理。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發放參照國家、省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參保人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10年。參保人員在保證期內死亡的,其保證期內個人賬戶中余額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五條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30日內到當地農保經辦機構注銷養老保險關系。第二十六條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戶口遷出本區的,其養老金仍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發放;也可由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領,經批准後,將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二十七條建立養老待遇調整制度,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方案由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二十八條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並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養老待遇仍按原計發辦法執行,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同步進行調整。第二十九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以轉換銜接,具體辦法由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三十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區財政兜底。第四章基金存儲和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級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平調或挪用。第三十二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必須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現階段主要通過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確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三十三條區成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使用、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第三十四條各級農村養老保險機構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將資金的收支、結余情況上報同級主管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給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受贈款項,均不計征稅、費。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港閘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港閘政[1996]第89號)同時廢止。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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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南通市通州區養老保險查詢
可以通過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進行查詢。以電腦端查詢為例,具體如下:
1、在電腦端打開瀏覽器,網路搜索南通市人社局,選擇帶有官網標識的鏈接,點擊進入。
⑷ 南通市通州區養老保險查詢
南通市通州區養老保險查詢
一、 電話查詢,可撥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咨詢服務電話專:12333。
二、 窗口查詢,屬請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及社保卡號至當地社保局辦公大廳窗口查詢。
三、終端查詢。參保市民可通過該終端進行社會保險查詢、社保卡服務、個人權益列印、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列印等多項功能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