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一般交多少
企業職工:
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8%,最高不得高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其中:單位繳納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納比例為8%,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繳費由職工所在單位統一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續保補費,按照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20%的繳費比例執行,與個體工商戶繳納保險費的比例相同。
個體工商戶:
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全部由個人繳納,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繳費由個人到地稅繳納。
農墾企業參保職工:
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由參保個人全部承擔。考慮農墾企業職工收入情況,為減輕職工負擔,2003年度繳費比例為12%,2004年度至2008年度繳費比例每年遞增一個百分點,2009年度繳費比例達到20%。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
1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怎樣籌集的?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稱為「新農保」。新農保基金的籌集方式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1)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員自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3)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13、新農保養老金如何支付?
新農保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14、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條件是什麼?
新農保養老金的領取條件是: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15、新農保養老保險對繳費是如何規定的?
新農保養老金的繳費按如下規定:(1)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2)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㈢ 養老保險按工資的多少比例來交
養老保險是職工在年老退休後或者因公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後能夠得到一定物質保障的一項國家政策,目前國家強制執行的社保五險之一便有養老保險這一項,關於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的問題備受人們關注,特別是在職職工。當你核對自己的工資時,怕是需要知道這個比例的吧?下面就是詳細數字。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8%,最高不得高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其中:單位繳納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納比例為8%,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繳費由職工所在單位統一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續保補費,按照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20%的繳費比例執行。與個體工商戶繳納保險費的比例相同。個體工商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全部由個人繳納,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繳費由個人到地稅繳納。農墾企業參保職工: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由參保個人全部承擔。考慮農墾企業職工收入情況,為減輕職工負擔,2003年度繳費比例為12%,2004年度至2008年度繳費比例每年遞增一個百分點,2009年度繳費比例達到20%。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除去傷殘的情況,養老保險是在離退休後才能領取的保險。那什麼才能算離退休呢?從1997年國家出台《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1998]36號文件以來。目前,國家已經出台的有關企業職工退休的政策共有正常到齡退休、特殊工種退休、病退、退職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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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條為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農民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助相結合,社會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農村(含鄉鎮企業)居民參加的社會養老保險。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實施。第五條養老保險金交納以個人為主,集體補助為輔。鄉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集體補助,由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稅前列支。第六條參加養老保險人員的年齡一般為17至60周歲;16周歲以下的,可由供養者為其交納子女養老保險金。第七條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根據本地區和本人的實際承受能力,自願選擇投保檔次。月投保檔次標准為2、4、6、8、10、12、14、16、18、20元,自願選擇20元以上者不限。在保障老年時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也可交納一次性養老保險金。
如遇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無力交納保險金時,可以調整交納保險金的檔次或停交保險金。恢復交納保險金時可以補交停交的保險金。第八條個人交納和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金均記在保險人的名下。第九條鄉鎮企業職工交納保險金以企業為單位收繳,農民以村為單位收繳。勞動報酬按月、季、年收入的,分別按月、季、年交納。第十條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起點為50周歲。保險人員可以自願選擇50、55、60周歲為自己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時限。給付的養老保險金按月或按季發放,不得拖欠和平調。第十一條領取養老保險金人員,如不足10年死亡的,其所剩餘年限的養老保險金,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一次性給付所在村或單位用於死亡者的喪葬費或養老保險的集體補助。領取養老保險金10年後仍健在者,繼續按原標准領取養老保險金,直至身亡為止。第十二條參加養老保險人員連續投保30年以上並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無論何時死亡,均給付喪葬費200元。第十三條參加養老保險人員交納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交交納的養老保險金總額(含集體補助部分)扣除規定的管理服務費後,連同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全部退還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退還所在村或單位用於死亡者的喪葬費或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第十四條參加養老保險人員遷往外地或農轉非、招工、提乾和升學的,將其保險關系和所交納的養老保險金轉到遷入地養老保險機構;遷入地尚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將交納的保險金總額(含集體補助部分)扣除規定的管理服務費後,連同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退還本人。第十五條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因傷殘、嚴重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生活費來源的,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經本人申請,養老保險機構審核後,可將本人交納的養老保險金(不含集體補助部分),連同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全部或分期退還本人。第十六條養老保險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和償還欠款,不得虛報或冒領養老保險金。違者一經查出,除追回資金外,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第十七條縣(市)以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基金的運營和保值、增值,在指定的專業銀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並及時匯入省保值、增值的指定帳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基金除需現支付部分外,購買國庫券、金融債券的,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保值、增值利率。第十九條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並接受民政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十條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工作人員要秉公執法,對擅自挪用、侵吞養老保險基金、無故拖欠養老保險金和虛報冒領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