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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2015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4-04-11 14:13:05

『壹』 企業退休職工2015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加興是多少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5〕13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5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30元的額度,根據2013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寧波市133元,溫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興市129元,紹興市129元,金華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麗水市12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3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標准調整。
(二)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4年的,按2014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傾斜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 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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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2015年社保公司承擔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個人專8%。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個人0.2%;工屬傷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8%,個人不繳納;公積金繳費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國統一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按工資的12%辦理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都是工資的12%。

『肆』 養老保險 2015年浙江省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多少

繳費基數各個行業單位都不同的!

『伍』 2015浙江省養老保險繳費個人比例怎麼算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按基數的20%繳納。如果是單位繳納,單位12%、個人8%。

『陸』 2015浙江退休金計算方法

2015浙江退休金計算方法

養老金如何領取?養老金如何計算領取?養老金計算方法?養老金是社會退休老人以後生活的重要來源之一,辛辛苦苦交了幾十年的社保金,也就為養老做准備,因此退休金的計算方法,如何計算領取成為了大家關注的問題,下面我和你一起看看浙江企業老人退休後養老金計算方法。

一、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並參保繳費的人員 (以下簡稱新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從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上式中: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退休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執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年齡不足40周歲的,按40周歲的計發月數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年齡超過70周歲的,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並參保繳費 (以下簡稱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從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其中: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計算公式與新人相同;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1.4%。

上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19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延伸閱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妥善解決2015年新辦理企業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下簡稱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規范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2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問題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二)根據浙人社發〔2011〕146號文件規定,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2015年,全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400元,調節系數確定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9號)規定,按「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問題

(一)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2015年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2014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2014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當地2015年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14年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4年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4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2014年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區綜合補貼)除以2014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積極穩妥做好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切實維護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6月29日


;

『柒』 2015年養老保險最低檔交多少錢

最低檔100元。

1、繳費標准:共12個檔次,每年從100元到2000元12個檔次。

2、 補貼標准:最低補貼標準是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至600元補60元、繳700至900元補70元、繳1000至2000元補80元。對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當地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個人不繳費的不予補貼,事後追補繳費的也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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