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保險不交可以嗎
法律分析: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相應保險,因此養老保險是屬於必須繳納的一部分。但是與此同時,我們應該注意到,有一部分的民眾處於無業或是自由職業的狀態,這些人並沒有所謂的僱主單位,所以他們如果想要參加養老保險就需要自己去當地的社保中心辦理。對這些人,《勞動保障法》並沒有強制規定是否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所以對這部分人,他們參加養老保險遵循自願原則。也就是說,個人的檔案如果存放在區(縣)職介中心獲知在街道(鄉鎮)社保中心存檔的可以不交養老保險,檔案存放在正規企業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是必須繳納的,如果不交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則涉嫌違法。因為《勞動保障法》主要是保障職工的權益的,所以相對來說對用人單位的監管更為嚴格一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Ⅱ 養老金不交可以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現在企業的五險都是捆綁在一起繳納的,甚至有的城市是五險一金都捆綁在一起的,要麼全部都得繳納,要麼都不繳納,但是如果企業不給你繳納的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Ⅲ 養老保險不交可以嗎
養老保險不交不可以。
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Ⅳ 養老保險可以不交嗎
養老保險是否可以不交,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是自由職業者,或者是沒有工作,那交不交養老保險完全取決於自己;交養老保險可以交居民養老保險,也可以以靈活就業者的身份去交職工養老保險;不交養老保險也是可以的;
2、如果有正式單位,在正常上班,那不交養老保險一般是行不通的。因為按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社保中的養老保險保費需要由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因此,單位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是必須的,不交是屬於違法行為。
不管是交的居民養老保險還是職工養老保險,只要累計繳滿了十五年,等到了退休年齡辦好退休手續後,就可以每月領取養老金,可用於養老生活的經濟支出。如果不交,那退休後就自然無法領到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