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未繳納養老保險情況說明
這個情況說明的內容應包括公司為什麼沒有給這部分員工繳納保險,補繳保險的員工明細、補繳基數、補繳時間等相關信息。
根據《關於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養發【2010】239號),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男:60周歲內,女:50周歲內,不包括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可以申請補繳。
以下幾種情況不允許補繳:
1、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
2、被判刑勞教或收監執行期間;
3、辦理外埠戶籍進京之前;
4、辦理本市戶籍農轉非之前;
5、國家及我市規定的不允許補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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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停發養老保險的情況說明
法律分析:停發養老保險的情況說明應包含以下內容:申請人信息;停發人信息;停發原因;申請人簽字;資料;申請日期等。停發養老保險的情況:不按規定進行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的;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者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死亡;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