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中斷3年到現在,是續交還是一次性補交到15年
重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中斷3年到現在是續交。在達到退休年齡後可以一次性補齊1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關於養老保險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Ⅱ 重慶養老保險補繳
重慶養老保險遲亮的補繳規定:在2011年上半年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保險費,且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人員,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而2011年下半年及以後申報保險並繳費的人員,拆鋒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時再辦理退休。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後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到其達到法定碼御寬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時辦理退休手續,並從批准退休之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