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基礎養老金是多少
上海基礎養老金是1300元,主要包含三部分如下:
1、上海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300元,其中包含了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
2、2022年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范圍是:2021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
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2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按每人每月1300元同步調整。
目前上海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主要分為10個檔次,從500元/年至5300元/年,其中對應政府補貼標准為200元/年至675元/年。
如果上海市城鄉居民每年繳費500元補貼200元,逐年繳費15年,個人賬戶養老金約10500元,對應每月可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約76元,合計每月可以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約1376元。
繳費15年合計需要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7500元,預計在退休後第6個月,就可以通過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拿回所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如果上海市城鄉居民每年繳費500元補貼200元,逐年繳費40年,個人賬戶養老金約28000元,對應每月可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約202元,合計每月可以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約1502元。
繳費40年合計需要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20000元,預計在退休後第14個月,就可以通過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拿回所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如果上海市城鄉居民每年繳費5300元補貼675元,逐年繳費15年,個人賬戶養老金約89625元,對應每月可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約645元,合計每月可以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約1945元。
繳費15年合計需要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79500元,預計在退休後第41個月,就可以通過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拿回所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如果上海市城鄉居民每年繳費5300元補貼675元,逐年繳費40年,個人賬戶養老金約239000元,對應每月可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約1720元,合計每月可以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約3020元。
繳費40年合計需要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212000元,預計在退休後第71個月,就可以通過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拿回所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規定
(一)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准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參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責任。中央根據全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各地提高基礎養老金和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資金由地方負擔。引導激勵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增加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優化養老保險待遇結構,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准調整情況,適時提出城鄉居民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調整方案,報請黨中央和國務院確定。地方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應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
(三)建立個人繳費檔次標准調整機制。各地要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合理確定和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標准,供城鄉居民選擇。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可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標准。
(四)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各地要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個人繳費標准提高和財力狀況,合理調整繳費補貼水平,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人員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引導城鄉居民選擇高檔次標准繳費。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提高繳費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加大資助。
(五)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5〕48號)要求和規定,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Ⅱ 上海社保最低退休工資多少
法律分析:上海最低退休工資標准如下: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