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減免政策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規定,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中小微企業免徵5個月,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減半徵收3個月,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㈡ 疫情期間企業養老保險減免政策
養老、工傷、失業保險階段性減免。
階段性減免的政策,是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的。這三項減免是為了減輕性關系型對企業的影響,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影響。是普及性的,不需要做任何申請。
階段性減免的工作由社保部門來做。國家規定,中小微企業2~6月份的上述三項社會保險費企業部分可以減免,國務院明確包含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統籌部分。大型企業2~4月份,社會保險費企業部分可以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