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服刑人員可以交養老保險嗎
服刑人員一般不能參加養老保險,但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後,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以及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累計計算,按規定應享有的基本養老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廳脊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殲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扮改滲的復函》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㈡ 服刑人員能交養老保險嗎
法律分析:服刑期不可以交納保險,親屬也不可以為其購買。根據規定,服刑期間的工齡是作廢的,刑滿之後的人員可以以社會人員的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在服刑之前的工齡和繳納保費的年限可以連續計算。服刑期間,無論是服刑者本人還是親屬,都不可為服刑人員購買養老保險。因為根據社保的規定,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的一切社會保險都是停止繳納的。服刑期滿之後,無論從事什麼工作,都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服刑期滿並且退休之後,可以根據之前繳納社保的年限(服刑前後可以累加)來領取相應金額的保險金。對於刑滿釋放的服刑人員,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這樣在退休時就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退休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