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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按待遇的情況

發布時間:2024-03-02 18:15:01

Ⅰ 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津貼。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Ⅱ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基本養老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和喪葬撫恤補助費。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基本養老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和喪葬撫恤補助費。
差卜圓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賬弊薯戶儲存額。
二、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金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
三、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對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後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這一原則更多地強調社會公平,有利於低收入階層。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指養老金相當於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例)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則相對較低。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更高的養老收入。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體現個體之間的差別,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強調養老保險對於促進效率的作用。
(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目前大多數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都實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即要求參保人員只有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這些義務主要包括: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養老保險繳費為條件,並與繳費的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直接相關。
(四)管理服務社會化。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政府委託或設立社會機構管理養老保險事務和基金。要建立獨虛塌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對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並依託社區開展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Ⅲ 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什麼內容

《勞動合同法》中第44條第2款「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內容是,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因為法定的退休年齡就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終止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如果規定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有可以導致部分企業的高管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時,不去辦理退休手續,以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同時也不利於年輕人盡快的占居重要位置,甚至影響到一定新增勞動者的就業。
實踐中,不僅存在著職工雖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未滿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而且存在著根本就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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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主觀:

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 享受條件、享受待遇: 1、按月享受基本 養老金 的退休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達到國家、省規定的 退休年齡 。 1、男滿60周歲,女幹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 2、符合規定從事井下、高溫、低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並達到規定年限的,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 3、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在接到鑒定結論3個月內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b、單位和參保個人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c、符合規定的繳費年限,經過法定審批手續。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 2、退休養老待遇由三部分組成: a、基礎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月 平均工資 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1%; b、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帳戶的累積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 c、過渡性養老金:符合規定可推算基本養老金儲存額的人員,再按推算儲存額除以120增發過渡性養老金。 3、參保人員死亡待遇: 在職或退休參保人員死亡後,可按規定享受 喪葬費 、撫恤費,目前喪葬費為6000元、撫恤費為16000元;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條件的,可享受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消扒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拿弊昌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卜枯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Ⅳ 養老保險有什麼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能夠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及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能夠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具體計發辦法: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帳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為300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為250元每月,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50元。
養老保險待遇是指各類企業的勞動者離、退休以後,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而給予的物質幫助。養老保險待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根據條件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進一步鞏固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制度;建立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養老金調整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相聯系的機制;推動養老保險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
基本養老保險是在國家的監管下運行,旨在保障我國退休人群的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民生工程,屬於政策性保險,由政府負責,財政支撐,信用度高,覆蓋面廣,資金規模大,因此抗風險能力強,養老金支付有保障。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由參保人、社會組織和政府共同籌集,其中參保人出資占「小頭」,社會組織和政府出資占「大頭」。參保人養老得到了社會組織和政府的資助,因此能為個人節省養老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能獲得穩定的基本養老金回報。能讓我們擁有一個安穩快樂的晚年退休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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