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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養老金並軌政策

發布時間:2024-02-24 11:30:11

⑴ 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2017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最新消息
盡管2010年出台的社會保險法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基本養老金要實行全國統籌,2011年公布的「十二五」規劃也明確提出了「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目標,但最終未能如期實現。2016年公布的「十三五」規劃繼續提出要實現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全國統籌,但截至目前,全國統籌方案仍未出台。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國務院《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以下簡稱養老金中央調劑制度)。
中央調劑制度終於要出台了?這是不是說全國統籌有望了?
為什麼大家對養老金並軌這么期待呢,小編在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養老金雙軌制相信大家就了解為什麼大家這么盼望並軌了。
雙軌制,顧名思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實行一個養老金制度;企業工作人員實行一個養老金制度。
按現行的制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可以拿到退休前工資的90%左右的退休金,而企業職工每月拿到的退休金大概是在職每月工資的60%,從金額總數上來看這里的差距是巨大的,由此可見雙軌制對作出同等貢獻的企業職工嚴重不公。機關事業單位豐厚的養老退休金也嚴重影響著人才的合理流動,由於公職人員一旦中途離職就會失去一大筆養老金,就導致公職隊伍能進不能出,此外,隨著老齡化加速,老年人口日益增長,雙軌制也給我國財政造成巨大負擔。
所以,雙軌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10年就一直有風聲了,但是截至到今天還沒有明文出台。也就是說國家已經提出並軌政策了,但是地方卻一直沒有動靜。
而此次出台的國務院《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明確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中央調劑制度的出台將對均衡調節各地養老金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雖然基於各種現實原因,我國養老金全國統籌一時還難以實現,但是中央調劑制度的出台將推動各地市養老金並軌的進程。
由於當前國內還缺乏統一的基本養老金信息系統,且各地養老金統籌層次不一,碎片化嚴重,因此短期內確實難以達到全面統籌的目標。但是應藉由推進中央調劑制度的契機,探索統一管理機構、統一經辦機構體制,要實現垂直管理,明確國家與各地方的負責劃分,這也是為日後養老金全國統籌打下基礎。更多的好消息,我們拭目以待,相信養老金並軌,促進養老金公平已經指日可待了。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並軌方案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正式印發,提出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國務院在上述文件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隨後,按照國務院部署,各省市相繼出台適用於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對繳費和待遇、改革的范圍、改革前後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在此基礎上,近期一些地區進一步細化了「養老金並軌」實施的相關政策規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參保范圍、養老保險費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基本養老金計發、待遇支付等作了細化。
安徽省規定,機關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之和。同時,機關技術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除了安徽外,今年9月,廣東省公布《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在養老保險年度繳費工資申報表填表說明中指出,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浙江、山西、雲南、遼寧、黑龍江、廣西等省份也將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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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養老保險待遇歷年調整

與往年養老金調整相比,今年最大變化在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待遇,這也是上世紀90年代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首次同步調整養老待遇。
業內專家認為,國務院去年初出台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上目前各省養老保險「並軌」實施方案已出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統籌調整養老金時機成熟,統籌調整有利於消除兩者在待遇調整安排上的不平衡。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6.5%左右的調整幅度是指全國總體平均水平而言的,並不意味著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按6.5%來調整,更不是每個退休人員都按6.5%增發養老金。各統籌地區具體調整幅度,還需要由各地政府出台實施方案來具體確定。

2016年養老金在實際調整中,將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結合」的辦法。從多省往年調整實施方案來看,定額調整是每人每月統一標准增加同等金額;掛鉤調整主要根據繳費年限相應增加養老金;適當傾斜則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因此至少三類退休職工群體將在此次調整中明顯受益:
--繳費年限長的退休職工。多省2015出台的調整方案均明確,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即增加相應額度養老金。比如廣西等省區市對繳費年限滿15年的,在15年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每月分別增加養老金5元,湖北省相應增加3元。
--艱苦邊遠地區退休職工。湖南省在去年養老金調整政策中,對桑植、新晃等14個艱苦邊遠地區縣市退休並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每月增加10元;廣西對在58個艱苦邊遠地區縣市退休職工每月增加4元。
業內人士介紹,長期以來艱苦邊遠地區經濟欠發達,工資水平相對較低,因此養老保險整體繳費水平不高,養老金待遇水平相對偏低,同樣的增幅金額相對較少。對這些退休職工在調整中予以傾斜,有助於養老保險發揮二次分配的調節作用,更公平合理。
--高齡退休職工。各地對高齡退休職工增加發放額度。如廣東省2015年對年滿75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湖北省對年滿70歲不到80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歲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養老金待遇調整何時能夠落地?各省人社、財政部門將根據要求出台實施細則草案,經省級政府批准後上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才能公布執行,「雖然各地公布時間難以統一,但調整後的養老金待遇都會從今年1月1日起計發。」
此次養老金調整,預計將有85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1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將惠及1億多退休人員。然而,隨著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壓力加大,此次養老金上調增加的支出如何保障?
按2015年月平均養老金2200元、今年提高6.5%的標准計算,僅8500萬企業退休人員一年調整養老金部分,就要增加1450多億元支出。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說,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金總體還是收大於支,去年當期結餘3500多億元,基金累積結存達到3.52萬億元。部分統籌地區出現當期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問題,可以通過動用歷年累積結余和財政補助來確保養老金發放。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本來就是把財政補助作為基金籌資的法定來源之一,政府財政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承擔托底責任。」金維剛說,即使少數困難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入與支出之間出現缺口,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或動用基金累積結余,就能夠確保各統籌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總體平衡。
褚福靈等專家表示,保證養老金及時足額發放,一方面需要加快推進養老金全國統籌,實現基金在更大范圍內調劑;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保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激勵機制,增加基金收入,盡快實現養老金的投資運營,使其保值增值,保障養老基金長期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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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湖北省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要不要補繳以前的養老保險金

2014年並軌之前的工齡,不用補繳養老保險,可以視同繳費。

⑷ 湖北省中人教師退休工資計算方法出台了嗎

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64號 )的規定,湖北省教師中人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鄂政發〔2015〕64號

五、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詳見附件)。

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2014年10月1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9月30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⑸ 湖北省各市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養老金發放標准及計算方法匯總篇

湖北省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湖北省養老金發放標准及計算方法

今日消息,經國務院批准,湖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於湖北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為湖北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6.5%左右。

此次養老金調整,意味著自2005年以來,我國已經連續12年調整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新華視點」記者采訪社保業內專家、各地社保部門,解讀社會關注的養老金調整三大焦點問題。

【焦點一】湖北省養老金漲幅為何是6.5%?

記者梳理發現,自2005年到,除2006年增幅為23.7%外,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遞增。此次調整幅度為何是6.5%左右?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湖北省養老金調整幅度的確定,需要考慮保障基本生活、分享發展成果、基金可負擔三項原則。一些專家表示,通常而言養老金上調幅度不低於物價上漲、不高於在崗職工工資增長幅度,都屬於合理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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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連續11年由國家統一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水平並持續按10%的增幅調整,是在特殊情況下採取的特殊舉措。」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2004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收入僅647元,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待遇水平差距較大,社會反響比較強烈。因此,我國連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待遇,以盡快提高其養老金水平。

「實際上,一些地方調整養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過10%。」金維剛說,「到,全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達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長超過2.5倍,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差距明顯縮小。」

記者采訪了解到,此次養老金上調6.5%左右,主要基於統籌考慮養老金現有水平和物價指數(CPI)變動。過去三年,我國CPI一直保持在3%以內,6.5%左右的調整幅度可以確保養老金購買力不降低。

「調整養老金待遇分享發展成果,也需要參考經濟增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等指標。」中央財經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說,當前我國經濟增速明顯放緩,GDP增幅為6.9%,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在下降到10%以下,由於增長總有極限,導致養老金提高比例相應下調。

此外,養老金調整也要考慮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隨著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不少地區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壓力不斷增大,有的省份如果沒有財政補貼當期甚至入不敷出。由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尚未實現全國統籌,繼續保持大幅度增長,或將導致部分地區養老保險制度難以持續。

「經過連年調整後,當前基本養老金基數已經明顯提高。因此提高比例盡管有所下調,但具體增長的數額相較於往年而言,並不一定減少。」褚福靈說。

【焦點二】湖北省哪些群體將明顯受益?

與往年養老金調整相比,今年最大變化在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待遇,這也是上世紀90年代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首次同步調整養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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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專家認為,國務院去年初出台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上目前各省養老保險「並軌」實施方案已出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統籌調整養老金時機成熟,統籌調整有利於消除兩者在待遇調整安排上的不平衡。

金維剛說,6.5%左右的調整幅度是指全國總體平均水平而言的,並不意味著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按6.5%來調整,更不是每個退休人員都按6.5%增發養老金。各統籌地區具體調整幅度,還需要由各地政府出台實施方案來具體確定。

記者了解到,在實際調整中,將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結合」的辦法。從多省往年調整實施方案來看,定額調整是每人每月統一標准增加同等金額;掛鉤調整主要根據繳費年限相應增加養老金;適當傾斜則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因此至少三類退休職工群體將在此次調整中明顯受益:

--繳費年限長的退休職工。多省2015出台的調整方案均明確,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即增加相應額度養老金。比如廣西等省區市對繳費年限滿15年的,在15年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每月分別增加養老金5元,湖北省相應增加3元。

--艱苦邊遠地區退休職工。湖南省在去年養老金調整政策中,對桑植、新晃等14個艱苦邊遠地區縣市退休並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每月增加10元;廣西對在58個艱苦邊遠地區縣市退休職工每月增加4元。

業內人士介紹,長期以來艱苦邊遠地區經濟欠發達,工資水平相對較低,因此養老保險整體繳費水平不高,養老金待遇水平相對偏低,同樣的增幅金額相對較少。對這些退休職工在調整中予以傾斜,有助於養老保險發揮二次分配的調節作用,更公平合理。

--高齡退休職工。各地對高齡退休職工增加發放額度。如廣東省對年滿75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湖北省對年滿70歲不到80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歲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焦點三】湖北省如何保證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養老金待遇調整何時能夠落地?人社部門負責人介紹,各省人社、財政部門將根據要求出台實施細則草案,經省級政府批准後上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才能公布執行,「雖然各地公布時間難以統一,但調整後的養老金待遇都會從今年1月1日起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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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養老金調整,預計將有85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1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將惠及1億多退休人員。然而,隨著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壓力加大,此次養老金上調增加的支出如何保障?

按月平均養老金2200元、今年提高6.5%的標准計算,僅8500萬企業退休人員一年調整養老金部分,就要增加1450多億元支出。

金維剛說,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金總體還是收大於支,去年當期結餘3500多億元,基金累積結存達到3.52萬億元。部分統籌地區出現當期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問題,可以通過動用歷年累積結余和財政補助來確保養老金發放。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本來就是把財政補助作為基金籌資的法定來源之一,政府財政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承擔托底責任。」金維剛說,即使少數困難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入與支出之間出現缺口,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或動用基金累積結余,就能夠確保各統籌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總體平衡。

褚福靈等專家表示,保證養老金及時足額發放,一方面需要加快推進養老金全國統籌,實現基金在更大范圍內調劑;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保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激勵機制,增加基金收入,盡快實現養老金的投資運營,使其保值增值,保障養老基金長期充足。

⑹ 仙桃事業單位退休金按什麼標准補發

2019年仙桃養老金調整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近日,湖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文

件,從2018年1月1日起,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

為5.1%,預計將惠及全省540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

湖北省去年已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統一調整辦法,體現制度並軌、規則公平,今年,繼續按照統

一調整辦法,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三結合。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體現多

繳多調、長繳多調的激勵機制,適當傾斜體現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的關懷

照顧。

2019年仙桃養老金具體調整
1、定額調整

按退休、退職時間劃分三檔: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每人每月增加45元,也就是一年至少多領540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每人每月增加40元,也就是一年至少多領480

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每人每月增加35元,也就是一年至少多領420

元;

2、掛鉤調整

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

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同時,每人每月以本人

2017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4%。

3、適當傾斜

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後,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也就是一年至少多領360元;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也就是一年至少多領30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也就是一年至少多領240元;

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也就是一年至少多領120

元。

註: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201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38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

每月增加40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

元。

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補齊到平均水平。

以上調整辦法,具體到每位退休人員,由於參加工作時間早晚、退休時間早晚、在職時繳費年限長

短、繳費水平高低、現在年齡大小的不同,每個人增加的金額有所差別。

以上數據依據網路及各個官方網公布資料整理,具體政策以最終文件執行情況為准,具體可咨詢仙桃

市社保中心。

仙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⑺ 宜昌市城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逐步解決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1〕40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凡具有本市城區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均可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區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城區居民養老保險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

第五條、城區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人員、資金保障機制,加強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建設,並將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逐級納入目標管理綜合考評范圍。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區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區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審核、待遇支付、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地稅、民政、公安、殘聯、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城區居民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第七條、城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及個人為居民參保繳費提供資助。

第八條、參保人員應當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標准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5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九條、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地方財政負擔10元。

對城鄉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標准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地方財政負擔部分及為重度殘疾人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

第十條、本辦法施行時,參保人員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參保人員在2012年12月31日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補繳年限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本辦法施行時,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參保人員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按規定參保繳費。

第十二條、城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費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徵收,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第十三條、市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55元,地方財政負擔5元。對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月基礎養老金加發3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當自參保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經辦機構申報,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喪葬補助費1000元。

第十七條、基礎養老金地方財政負擔部分、每月加發部分和喪葬補助費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

第十八條、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城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經辦程序,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公布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

市經辦機構應當每年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領取待遇的人員進行資格認證,並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的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市經辦機構應當准確記錄城區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建立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四、條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路為城鄉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做好賬戶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養老金支付工作。

第二十五條、實施居民養老保險所需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按現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第五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六條、原已參加老農保,並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可繼續按老農保規定享受老農保待遇,其標准和渠道不變。老農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農保待遇的,由各區財政給予補助。其中:

(一)年滿60周歲的,在享受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直接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未滿60周歲的,應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待年滿60周歲後,按政策規定同時享受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

原已參加老農保,但在本辦法施行時尚未領取待遇的,應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原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年滿60周歲後,統一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七條、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村主職幹部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湖北省村主職幹部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1〕90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居民養老保險與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銜接,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制度銜接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2〕15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7)湖北省養老金並軌政策擴展閱讀:

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55元,地方財政負擔5元。對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月基礎養老金加發3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宜昌市城區

參考資料來源: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政府-宜昌市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

⑻ 鄉鎮超編人員怎樣交納養老保險湖北省

1、當事人實現就抄業(鄉鎮)的,用人單位應該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為當事人辦理參保社保的手續(與是否有編制無關的);
2、當事人實現就業後,應帶上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學歷證明、勞動合同等證件及資料;
3、由用人單位的相關人員(如人力資源部門等)申報參保後,再由本人攜帶身份證,去當地的社保部門領取社保卡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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