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5年人社部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怎樣漲工資
各個省市是不一樣的,你要根據你當地的省市規定調整,我可以把遼寧省的規定發給你,供你參考
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1離休人員每月最高增加1400元
根據《遼寧省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2 工齡30年以上無技術等級工人每月增加330元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無職務(技術等級)人員,按下列辦法增加退休費:無職務的幹部:按本人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執行的標准工資額(六類工資區)確定增加退休費標准,每月增加退休費標准為:原標准工資額在138元及以上的,增加550元;原標准工資額在87.5元及以上的,增加400元;原標准工資額在70元及以上的,增加330元;原標准工資額不足70元的,增加260元。無技術等級的工人:工齡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增加退休費標准為330元;工齡在29年以下的,增加260元。
3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職)人員每月再增加100元
此外,根據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發〔1986〕26號)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專家,每月增加退休費標准為,教授及相當職務76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00元。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職)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4增加的離退休(職)費將納入本人基本離退休(職)費基數
根據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職)人員按本人現執行的離退休(職)費所對應的職務增加離退休(職)費。按照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離休後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離休人員,按照提高後的職務待遇增加離休費。只提高了住房、醫療,坐車等單項待遇的離休人員,按其離休時實際擔任的職務增加離休費。無職務的離休人員,按現執行離休費待遇所對應的職務增加離休費。
增加離退休(職)費人員中,自2014年10月l日至本方案實施期間死亡的,增加的離退休(職)費補發到其死亡之月止。離退休(職)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職)費,納入本人基本離退休(職)費基數;離休人員增加的離休費,從2014年度起納入計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基數。按照本人l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執行的標准工資額確定增加離退休費標準的規定,僅適用於這次增加離退休費,不涉及職務認定和其他待遇問題。
② 企業退休職工2015養老金調整方案最後一項20元和60元的增加界定如何
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方案最後一項的界定如下規定: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今年三月,總理 *** 工作報告中表態要繼續上調退休人員工資,盡管上調的幅度還沒有公布,但改決策符合民意,鼓舞人心。今年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幅度還沒有正式公布,媒體有報道是平均漲幅在6.5%以內。
平均漲幅6.5%。所謂6.5%,是指平均數。比如,某個地區企業所有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只有2500元,6.5%就是只平均增加數值為162.5元。因為每個退休人員的退休時間、年齡、交費年限都不同,所以,有的人增加得多一點,有的增加就少一點。
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2]121號 蘇財社[2012]33號
各市人民 *** :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人民 *** 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我省自2012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要求,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2.退休人員按10%標准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較低的,各地可根據當地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水平,結合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等情況,在蘇南地區不高於200元、蘇中地區不高於190元、蘇北地區不高於180元的范圍內,具體確定調整標准;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的生活費標准也可比照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 *** 確定。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
(二)適當增發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1.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330元。
2.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每人每月增發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發230元。
3.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4.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增發5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退休人員,按就高和不重復的原則確定增發金額。
(三)發放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補助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我省貫徹《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在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的市、縣(市),由當地 *** 自籌解決,省支持補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調劑暫行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43號 蘇財社[2010]178號)、《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44號 蘇財社[2010]1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以下是重慶社保局調整方案。
企業和個人參保退休人員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範圍是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審批手續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及個人參保人員(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稱,此次上調將使用普遍調整和傾斜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實施,全市共有119萬人受惠。
同時,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普調辦法:退休時間累加繳費年限
此次普調包含兩方面內容,即:與退休時間掛鉤和與退休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掛鉤。與退休時間掛鉤是指按照退休時間的不同劃分為四個時間段分別調整,最高上調150元,最低上調80元(詳見普調明細圖);與繳費年限掛鉤是指退休人員退休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市人社局稱,經過先後6次調整後,我市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有望達到每月1400元。
傾斜調整:四類人群再增50~80元
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等四類人群,
此次將執行傾斜調整。
一類
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
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二類
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三類
原工商業者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類
國務院批準的11個我市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
(黔江區、武隆縣、巫山縣、雲陽縣、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第一類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後三類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因這四類條件可累加,最高每月可再增加230元。
注意:同時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資格、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這三種資格中的兩種及以上的,不能重復享受傾斜調整。
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上調80元
我市對符合渝府發[2008]25、26號文件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月養老待遇應從2009年12月及其以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城鎮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將適當提高其養老待遇標准。
調整辦法:從今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養老待遇80元,全市受惠人群約達51萬人。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聯合宣布,從2015年1月1日起,為全省符合條件的401萬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為月人均201元。調整具體辦法為:
【定額調整】對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對1996 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對2006年1月1 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掛鉤調整】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 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傾斜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 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 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 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高齡人員】2014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4年 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邊遠地區】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 加10元。
【退休軍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 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解決
2016年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金調整方案:基本上是按百分之六點五調整的,從2016年1月1日起増補,在這個月底將(1-----9月份増補的養老保險金)全部發放到位。請恭候!
具體調整方案
人社部、財政部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增發養老金,總體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並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但是,除上海已在5月31日出台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方案尚未明確。湖南省 *** 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等待,但養老金增加部分均從2016年1月起補發。
安徽省自2015年1月1日起,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安徽省2015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為定額調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第二部分為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尾數不滿1年的按1年增加,;
第三部分為高齡傾斜部分,對2014年年滿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自2006年以來因年滿70周歲及以上(含2006年、200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女性退休人員年滿60周歲)已享受另增加基本養老金,但達不到此標準的,分別補齊到此標准)。對高齡的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目前為止,各省份2015年度養老金調整的細則還沒有最終確定,根據經驗,一般是二季度初出台具體細則 再等等吧
③ 遼寧退休工資調整方案
關於退休養老金,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將迎來第十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幅在10%左右。此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從1月1日起開始兌現。省人社廳表示,本次調整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在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遼寧退休養老金上調今年,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迎來了第十次基本養老金上調。與以往一樣,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普遍調整體現了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體現了社會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則,使不同時期退休人員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同時,對高齡改宏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等群體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核仿冊(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從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和標准(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元。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5、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6、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符合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2、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1350元。(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大旅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五七家屬工」養老金的調整(一)「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65元。(二)「五七家屬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養老金: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舉例:李女士是沈陽市一家企業的退休職工,1980年參加工作,2010年退休,工齡一共30年。沈陽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後,她每月的養老金是1770元。按照此次調整養老金的辦法計算,李女士此次每月增加的養老金額度是:2×30+1×(30-15)+95=170元。那麼調整後,李女士的月養老金將達到:1770+170=1940元。省人社廳明確提出,各地要堅決制止通過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方式辦理退休。「躉繳」是保險用語,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費。從1月1日起,嚴格禁止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人員通過一次性躉繳或追補繳方式增加繳費年限辦理退休的行為,對於各地上述違規行為,一經發現立即予以糾正,並追究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向省政府及當地市政府予以通報。但這並不等於不可以補繳。對於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可延長繳費至15年辦理退休,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嚴格執行男滿60、女滿55退休《通知》再次強調,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退休年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與企業職工退休年齡一樣,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另外,在加強特殊工種退休管理方面,省人社廳要求底前,各市繼續嚴格按照《關於核定企業執行行業特殊工種范圍及規范特殊工種崗位人員管理的通知》(遼勞社發[2004]51號)有關規定,對企業所設置的特殊工種崗位在崗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經歷,經過企業申報,內部公示、本人確認、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在本人檔案形成可靠且充分的記載。今後各地區各企業均不得自行擴大特殊工種名錄,隨意放寬特殊工種適用范圍,凡是超出特殊工種名錄的、未經過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種檔案的,均不得審批退休。企業要預審未來3年退休檔案《通知》規定,嚴格依據企業職工檔案記載確定退休時間。今後企業(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對未來3年內擬退休職工檔案進行預審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本通知下發後,由於企業未按照規定確定職工出生時間而延遲申報退休的,按照社會保險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基本原則,其退休時間仍以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間確定,從辦理退休審批次月起兌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延遲期間退休待遇由責任方負責;延遲期間企業繳費部分不予返還,個人多繳部分不計入個人賬戶,其本金和利息返還本人。將建辦理退休責任追究制度企業或參保人員以欺詐、隱瞞,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通過退休審批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養老金,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騙取養老保險待遇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乃至涉及違法的,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按照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就是遼寧退休養老金上調的內容,通過上文知道遼寧退休養老金上調同比之前增幅在10%左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④ 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調整辦法
經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財政部批准,遼寧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工作開始,退休人
員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75%,高幹全國
6.5%左右的總體調整水平。近期開始在全省范圍內組織實施,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在
今年9月底前發放到位。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具體調整辦法和標准如下:
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掛鉤調整: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
加基本養老金。
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
金;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
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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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陝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
部發(2016]37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並經省人條政
府批准,決定對陝西省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含退職生活費,下同)水平進行調整提高。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
增加77元。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為基數增加4%,
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
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日
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其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其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其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暫未納入統籌發放的,按現行發放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渠
道墊付,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⑤ 22省市公布養老金調整方案增幅往年最低嗎
近日,北京、天津、廣東等地相繼出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全國已有22個省市公布了養老金調整方案。
今年4月,人社部、財政部下發通知,明確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上調5.5%左右,並要求各地區於5月31日前報送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組織實施。
4月26日,上海率先公布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此後各地相繼跟進。據了解,廣西、四川、山西等地明確要求在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上海則已在6月份完成發放。
經過調整,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能夠漲多少呢?按照人社部之前下發的通知要求,目前已公布調整方案的地區普遍採取了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
資料圖
2015年國務院發布文件,決定終結養老金「雙軌制」,從2016年開始,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實現同步調整。由於養老金的基數沒有改變,有分析認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在養老金方面的不合理差距仍然存在,甚至有擴大的可能性。
2017年廣東、廣西、浙江等9個地區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實行統一標准,四川、山西、遼寧等12個地區則實行差異調整。部分地區如江蘇省,明確提出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將大於機關事業退休人員,兩者的相對差距將進一步降低。
盧愛紅在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2017年養老金調整將注重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的平衡、地區間的平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和改革後待遇調整辦法的銜接。
只要每年繼續給增長,少一點也不嫌棄啊。
⑥ 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2015年調整細則
多數省市自治區的實行方案還沒有公布,包括山西省。目前只有北京等少數省市在3月粉完成了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北京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主要有幾點,可以參考一下。
1、交費年限掛鉤調整
根據規定,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繳多得原則的落實。同時對於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對於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2、養老金數額定額調整
今年北京市採取了定額調整辦法,並向低收入群體給予適當傾斜,
455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550元(含)~4550元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050元(含)~3550元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305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3、高齡人員政策傾斜
對在2014年底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在按照上述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進行調整後,再次享受到100元至160元四個檔次的傾斜政策。即:
65至6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70至74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75至79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
8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4、提高了企業退休、退職、退養人員最低養老金標准。調整後,上述三類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最低標准分別為每月1609元、1464元、1331元。參加此次調整的企業退休、退職、退養人員,調整後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將對應補足到最低標准。
北京政策和各省政策有差異,僅供參考,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⑦ 遼寧養老金上調細則
法律分析:遼寧省人社廳、財政廳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方案公布了企業退休人員的調整辦法和標准。定額調整標准為,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法律依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轉制為企業的,轉制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原核定的基本養老金不變。其中200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員,轉制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不變,所需資金和發放渠道不變。其他已退休的人員轉制後執行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低於國家規定事業單位同類人員退休金調整標準的,其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差額部分補足辦法按照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高於國家規定同類退休人員待遇的,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