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地人在上海交滿15年是享受上海養老待遇嗎
非上海戶籍的外地人在上海地區交滿了15年的社保,那麼是可以享受到上海地區養老金退休待遇的,因為我們都知道上海是屬於我們國家的一線城市,並且上海地區的社保交費水平是比較高的,如果說你在上海地區工作,並且滿足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在上海地區參保實際上是可以辦理上海地區的退休待遇的。
對於非本地戶籍人員辦理退休的問題,我給大家在這里具體分析一下退休地的確定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我國參保人退休的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繳納職工社保人的參保人:女工人50歲,女幹部55歲,男性60歲;
靈活就業人員:女性55歲,男性60歲。
2、累計繳費滿15年,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個人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能退休。
二、如何確定退休地
1、個人只在戶籍地參保,那麼退休地就是自己的戶籍地,這是毫無疑問的。
2、多地參保者,每個參保地的繳費都不滿10年,只能將所有參保地的社保關系轉移到自己戶籍地,辦理退休。
3、個人有多個參保地,可以選擇最後一個繳費滿10年的地區。如果在准退休地繳費滿1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然後再按照當地標准辦理退休。
交了社保八年離開上海怎麼辦:
1.在上海市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並轉出社保:將本人有效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放置在自助查詢機的指定位置。
2.將參保繳費憑證交給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社保轉移接續即可。
法律依據:
《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第二十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本市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滿15年。
『貳』 外地人45歲在上海買社保可以在上海退休嗎
外地人45歲在上海買社保可以在上海敏穗退休。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政策規定,非上海市戶籍的賬戶人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最後一個繳費滿10年的地方是上海,且繳費年限滿15年了,可以在上海辦理申領養老金。例如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在滬申請延續繳費至年滿15年後再吵拿指申請養老金。升配
『叄』 外地人在上海工作退休後養老金怎麼辦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退休在上海辦理領取手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辦法如下: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外地人在上海能不能領取養老金擴展閱讀:
按照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實踐中,確有部分參保人員因繳費不足15年,無法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其養老問題沒得到有效保障。為此,一些地方探索出台了允許這類人員退休時一次性補繳或者繼續繳費至滿15年後肆叢,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政策,也有的地方規定將這類人員的權益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按照規定領取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本法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
一是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關於繼續繳費,一種辦法是後延繳費,另一種辦法是一次性繳納。由於各地差別較大,本法沒有規定繼續繳費的具體方式。
二是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孝舉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而且,我國目前正在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也在許多地方開始實施,對於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採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解決其養老保障問題。所以,本法規定,繳費不足15年的,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至於如何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涉及各項制度之間的統籌銜接,在缺乏充分的論證和取得足夠的巧雹碧實踐經驗之前,法律不宜馬上就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本法作了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