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甘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退休人員每人按50元調整。掛鉤調整部分:1.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2020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2.18%調整增加。2.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部分,月增加標准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准。(三)適當傾斜部分: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物坦每月增發40元。2.對2020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741元的,補齊至2741元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法律依據:《甘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晌螞洞、調整水宴枯平
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
三、調整辦法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月增加標准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構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適當傾斜:
(一)定額調整部分
退休人員每人按50元調整。
(二)掛鉤調整部分
1.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2020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2.18%調整增加。
2.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部分,月增加標准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准。
(三)適當傾斜部分
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2.對2020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741元的,補齊至2741元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② 甘肅養老金上調細則
法律分析:甘肅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礎養老金標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礎上增加5元,甘肅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達到每人每月113元。
法律依據:《甘肅省關於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省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從2021年1月1日起,將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礎養老金標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礎上增加5元,使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達到每人每月113元。
二、實施范圍
全省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60周歲以上、符合國家及我省規定條件的人員。
三、資金安排
省財政安排基礎養老金補貼資金1.95億元。
四、實施步驟
2021年5月底前省級財政將補貼資金全部撥付到位,6月底前各縣市區完成調整和補發工作。
五、責任主體
牽頭單位:省人社廳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實施單位: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政府
六、有關要求
(一)省人社廳負責業務信息系統參數調整工作,指導市縣人社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和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
(二)省財政廳負責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補貼配套資金,並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要求,將補貼資金及時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三)市縣政府負責組織社保經辦機構做好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工作,協調和督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協議服務金融機構,確保在6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礎養老金足額發放到位。
③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國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現國有企業職工離退休費用省級統籌,進一步提高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省級統籌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職工離退休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第三條省級統籌實行全省統一統籌項目、統一統籌比例、統一財會制度、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政策。第四條省級統籌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在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指導下,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經辦具體業務。第五條在蘭的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直接統籌。第二章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范圍、對象和項目第六條統籌的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國有企業、中央在甘企業(不含經國務院批准按系統統籌的鐵路、郵電、電力三系統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第七條統籌的人員對象是,參加統籌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混崗的集體職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以及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了離退休(職)手續的人員。第八條統籌的項目主要有:按國家和省上統一規定應支付的離休賽、退休費、按月支付退職生活費以及各種生活補貼、價格補貼等。離退休人員安家補助費、車船費、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一次性的撫恤費和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不實行省級統籌,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三章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支付第九條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積累率為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的3%。
省級統籌的徵集比例,按各地(市、州)離退休(職)人員費用總額占固定職工工資總額(按統計口徑)比例,加積累金、管理費和離退休(職)人員服務費確定,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一年核定一次,經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同意後執行。各地從省級統籌之月起至1994年6月底,暫按以前的徵集比例執行。從1994年7且開始,按上年度全省平均徵集比例進行調整,高於全省上年度平均徵集比例的,適當下調;低於全省上年度平均徵集比例的,適當上調。第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在未與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徵集比例之前,仍按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省政府《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四個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發〔1986〕206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單位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見的八個配套政策的通知》(省委辦發〔1992〕39號)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職工個人按月工資總額2%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統籌基金,統一使用。企業應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卡片,在實行新的退休辦法時,作為計發退休養老金的依據。第十二條職工在廠內退養期間,企業和個人都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從1994年開始,各地(州、市)社會勞動保險局將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包括積累金)的60%和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包括積累金)的40%,在每季最後15日內足額上解省社會勞動保險局。同時,各地對歷年累計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包括積累金),也應按上述比例於1994年底前上解。各有關銀行對各地上解的基金要及時匯入省社會勞動保險局「基金專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結余基金剩餘部分留存各地(州、市)代管,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統一調劑使用。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視同職工工資按月代為扣繳,各單位必須按時繳納,不得拒付。逾期欠繳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基金。滯鈉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企業弄虛作假,少繳、不繳、拒繳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機構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補繳。對逾期不繳的,社會保險機構可上訴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統籌的項目和標准,逐月核定,採取全額收繳全額撥付的辦法結算,按月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發放,有困難的暫由企業發放。
④ 2022年甘肅省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則辦理退休(職)手續(含符合的規則推遲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2020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工家屬工和被征地農民等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方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企業(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40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五七工家屬工月增加40元。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職)人員(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含12月份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75%;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以同類人員2020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75%。
⑤ 2021年甘肅省退休金調整細則
法律分析:2021年甘肅省退休金調整細則應參考《關於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實施方案》。
法律依據: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實施方案》 第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精神,2019年1月14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9〕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了「在國家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全省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全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和「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時提高全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的工作要求。《實施意見》的出台,對促進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確保參保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不斷增強參保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義。截至2020年底,全省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最低標准為108元,其中,中央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93元,省級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15元。
⑥ 定了!甘肅省2022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4%左右
7月18日,甘肅省決定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總體增幅為4%左右,將惠及全省168.27萬名退休人員。
此次調整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調整方案統一,繼續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三結合”調整方案。
其中,定額調整指各類退休人員統一增加相同額度的養老金,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指增加的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雙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等群體予以傾斜照顧。
(一)定額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人員(含1949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被征地農民、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38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人員(含1949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28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2.4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被征地農民、五七工家屬工,月增加28元。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職)人員(含1949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以本人2021年12月份的基本養老金(含12月份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8%;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以同類人員2021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8%。
⑦ 甘肅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標准
每人每月85元。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5號)、《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提高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甘人社明電〔2015〕18號)要求,從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央財政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從原來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從2015年1月1日起,省級財政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從原來的每人每月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元。提標後,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達到每人每月85元。
按照2015年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安排,我省要在4月30日之前將新增加的基礎養老金發放到位。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提標工作已於4月16日全面完成,從全省社保經辦數據顯示,涉及調標的289萬名待遇領取人員基礎養老金已全部按要求提高並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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