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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去世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4-02-01 18:24:09

❶ 人過世了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分兩種情況分析:1、一種是參保人沒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就去世了,尚未退休就已經身故的,社保並沒有相應的賠償。只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還給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身故前的醫療費用可以按規定報銷。帶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社保卡,到參保地社保局申請退社保金。2、另一種則是剛領幾個月,或者還沒領完養老金就去世的情況;還有參保人移居國外停止參保的情況。退休後身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的余額(減去過去已領部分)一次性退還給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可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不管是不是自己交的全部費用,(個人交的也是有單位部分的,單位部分的進社保統籌),退保只退個人賬戶中的繳費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衍生問題:
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條件有哪些?
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高溫高壓特殊工種另有規定);二是累計繳費滿15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❷ 在職職工去世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主觀:

職工養老保險在去世後,其社保帳號里的錢都可以退出來,歸家屬所有的。相關死亡退保的政策規定(1)企業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2)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額為個人賬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以個體勞動者身份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在尚未領取基本養遲攔老金前死亡的,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部分的本息和按規定比例納入統籌基金部分的本金,一碼余胡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毀棚人;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和其個人繳費中按規定比例納入統籌基金部分的本金,在扣除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後如有剩餘,剩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❸ 養老保險參保人去世後有哪些待遇

養老保險參保人在去世以後一般有三大待遇: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另外,還有一些待遇會順理成章的發放,比如說參保人去世以後,當月的養老金還是會正常計發的。我記得青島甚至還會發放當年的冬季取暖費(1700元)。


(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主要指的是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每月按照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每年會計算利息記賬利率,近年來一直在6%~8%以上。

參保人去世以後,首先會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發一份。 余額每年仍然會計算利息

注意個人賬戶養老金實際上每年也在增長,按照近年來調整養老金的通知,一般是按照個人養老金增長的比例來進行調增。比如說原先每月扣減300元,2021年養老金增幅是5%,那麼每月就開始扣減315元。

(二)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最早可見於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當時是按照兩個月的企業平均工資來確定。

後來由於改革開放,出現了很多私營外資企業。各個地方對於喪葬補助金也有了自己的規定,比如山東省是1000元,重慶市是2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像上海市是兩個月的 社會 平均工資,寧夏是三個月的社平工資,四川是4個月的 社會 平均工資。

不過從9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實施,喪葬補助金統一為兩個月的去世上年度該省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如山東省市3644元一個月,兩個月就是7288元。比以前的標准提升了很多,但是也有的地區有所下降,不過至少實際上全國統一。


(三)撫恤金待遇 。撫恤金是對參保人家屬發放的一筆待遇,以幫助他們應對參保人去世以後生活。

有關撫恤金待遇,分為 退休前和退休後 兩種情況。

如果是退休前,按照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的多少。

繳費年限低於5年的發放三個月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過發放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遺屬待遇標准,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按照繳費基數的8%計算,靈活就業人員也是)。

繳費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發放6個月。

繳費年限10年以上至15年的,發放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一年,計發月數增加一個月。繳費年限超過30年的按30年計算,也就是 最多發放24個月

如果是退休職工的,最少發放9個月(這也是對過去退休繳費政策的一個兜底保障,以前確實有繳費年限少於15年的退休人員)。

如果退休人員在職時計算的計發月數多於9個月,每領取一年的養老金計發一個月。

繳費年限和領取養老金的年限都是具體到月計算的,並不是按年計算。

這樣算起來,如果說一個職工參保繳費15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有5萬元,當地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500元。這樣其去世可以領取的待遇是個人賬戶5萬元,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11個月,計3.85萬元,合計8.85萬元。

全國統一標准以後,喪葬撫恤待遇也會根據各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以及增長情況,不斷提升標准。養老保險制度是越來越科學了。

養老保險參保人(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去世後的待遇,除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沒有領的錢或者沒有領完的錢可以由遺屬繼承以外,其他的待遇主要是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這兩種待遇。每種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這兩種待遇是不一樣的,有些差距還是比較大的。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去世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

以前這一待遇各地的規定是不一樣的。從2021年9月1日起,這一待遇進行了規范,其計發的辦法全國是統一的了,都是按照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來確定待遇了。

1、喪葬補助金標准。

該待遇標准不區分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其標准為: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按照這一標准,如果所在省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500元的話,其喪葬補助金的標准就是7000元。

2、撫恤金標准。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的撫恤金標准,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是不一樣的。

在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退休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如果上一年度所在省的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500元的話,撫恤金的標准,在職人員最低為10500元,最高為84000元;退休人員最低為31500元,最高為84000元。喪葬補助金與撫恤金相加,在職人員最低為17500元,最低為91000元;退休人員最低為38500元,最高為91000元。當然,如果所在省的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同的話,其最高、最低標准也是不同的,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年限不同,領取養老金的年限不同,標准也是有差異的。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去世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人去世的,其撫恤金和喪葬補助金的標準是不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而是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資金來源渠道解決。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參保,按原來的辦法及標准,也是可以享受相關的待遇的。

1、喪葬補助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喪葬補助費是由各省規定的,全國沒有統一的標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其標準是不區分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的,屬於一次性補助的。補助標准有1000元的,有3500元的,也有5000元的,也有其他標準的。

2、撫恤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撫恤金標準的計發辦法是全國統一的,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的計發辦法也是一樣的,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病故的,撫恤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病故的。其撫恤金標准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去世後的待遇相比,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的喪葬補助金並不算高,有的地方還達不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標准。但是,其撫恤金的標准普遍要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的高。如按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去世前的基本退休費為5000元來算,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撫恤金則為10萬元,機關單位退休人員的撫恤金就達到了28.77萬元,均要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的要高。機關單位退休人員的撫恤金是最高的,遠高於企業職工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去世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檔次低,其去世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也是較低的,大都只有喪葬補助金,而沒有撫恤金。而且這些標准並不是全國統一的,有的在同一個省可能也未做到完全統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去世後的喪葬補助金的標准也是不高的,有的只有幾百元,有的是若干個月的基礎養老金。

綜合以上情況,養老保險參保人去世後,其待遇除了未領的或沒領完的個人賬戶錢可以繼承外,還會有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大多隻有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是機關單位遠高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又普遍高於企業單位,企業單位高於城鄉居民。而且差距不是一般的大。

以上是個人了解的一些情況,如有不當之處,請予以糾正並補充完善。

養老保險是一份 社會 養老保障,每個公民都想趁自已年輕,身強力壯,能掙來錢,為自繳納一份養老保險,但是,卻有很多人擔心養老保險在參保人領取前突然去世,所繳納的保費不是白扔了嗎?

今天我和大家共同探討這個問題,參保人去世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參保人在養老金領取前突然去世,可以終止養老保險的繳費,對於死者個人帳戶所繳納的保費,可由法定繼承人作為父母生前資產進行全部代領。

二,參保人在養老金領取後突然死亡,死者的養老金領取便到次月終止帳戶,

社會 保險法中明確規定,只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因病戓非因工而死,遺屬可依法定程序領取撫恤金。農村參保老人去世遺屬不但可領取死者帳戶的保險金,還可到社保局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

全國各個地方的喪葬費標准不同,陝西職工喪葬費補助標准,可能是兩個月的平圴收入,而一次性救濟補助為20個月工資。農村喪葬費可能不低於800元。

❹ 社保交夠15年了。人40歲就死了。保險款怎麼處理的

1、死者生前全部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余額),將作為遺產,由死者的法定繼承專人共同繼承。屬

2、死者的法定繼承人范圍,請參閱《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的規定。

❺ 退休後過世,養老金可以退多少

參加社會保險,希望老了以後有一份穩定的養老保障。但是意外總是難以預料的,有的老人是繳納了40年的養老保險,剛剛退休就去世。難道繳納的這40年養老保險就白費了嗎?當然不是了。養老保險不僅僅有發給退休老人的待遇,在退休老人去世以後,其遺屬也可以繼承或者享受有關的待遇。
參保人去世,遺屬可以領取的待遇有三部分。
第一,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是可以繼承的。萬一參保人去世的早,其個人賬戶里剩餘的錢可以繼承。一般來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的錢能夠領取十幾年到20年左右。不過,由於養老金在不斷增加,現在領取的時間可能略短一些。領取養老金10年以後去世,就有可能把個人賬戶領取完畢辯嘩賣了。
如果是參保人剛剛領養老金就去世,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的額度是都可以繼承的(扣除一個月個人賬戶養老金)。現在都是按照繳費基數的8%進入個人賬戶,如果繳費基數低的話最起碼會有三五萬元。如果繳費基數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能夠領取二三十萬元以上。
第二,根據2020年9月份實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參保人去世以後,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
這一部分待遇實際上是給其遺屬用於安葬參保人和適應參保人去世以後生活的。前面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實際上是屬於遺產,是繼承的。兩者性質很不一樣。
喪葬補助金是兩個月的去世上年度所在省份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次性撫恤金是根據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領取養老金的月數綜合確定。如果我們繳費30年以上攜逗,一次性撫恤金最高可以領取24個月去世上年度所在省份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退休以後領取養老金,養老金每領取一年,相應的計發月數會減少一個月。
如蘆祥果說剛剛退休,領了一個月養老金就去世,實際上相應的計發月數會減少1/12個月的去世上年度所在省份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進入2022年以後,全國各地又出現了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新數字,因此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又出現了新標准。
目前,上海市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國最高,達到了82429元。大多數地方在3~4萬元左右,甘肅省最低是36187元。
這樣算起來,2022年全國喪葬補助金的標準是6031元至13738元,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標準是72354元至164858元。
繳費40年的職工,如果說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有餘額10萬元,如果在山東省退休病去世(山東省城鎮收入非常接近全國平均水平),其能夠領取的全部喪葬、撫恤待遇總和大約是18.8萬元。
雖然說這樣的待遇不低,但是真的不如退休後安安穩穩的多領幾年養老金。一般繳費年限40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有10萬元余額的情況下,養老金也能領取到4500~5000元左右,而且養老金還會年年增加。
所以老人呢,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希望退休老人們都能夠調節好心情,多活幾年,會越來越賺的。

❻ 人死後還有養老金嗎

按照社保法的有關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死亡之後,從次月開始將停止發放養老金。
也就是說在退休老人死亡當月養老金還是正常發放的,哪怕老人是在每個月的1號死亡的,當月養老金仍然可以正常發放。
但不管在當月哪個時段死亡,哪怕在每月最後一天死亡,從次月開始,養老金都必須停止發放。
現實當中很多人在死亡之後,第2個月都能夠及時停止發放養老金,這裡面主要有兩點原因。
第一、需要辦理死亡證明才能領取撫恤金和喪葬金,所以很多人在老人死亡之後都會及時將死亡信息上報給社保部門。
第二、很多地方殯儀館與社保部門已經實現聯網。
現在很多地方已經打通殯儀館以及社保部門的信息通道,退休老人死亡去火葬場火葬之後,信息就會同步傳遞到社保部門,社保部門在收到信息之後就會停止發放養老金。
也正因為如此,所以很多地方退休老人退休之後社保部門都能夠及時掌握死亡信息,然後從次月開始停止發放養老金。
但這裡面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導致社保部門沒法及時掌握退休老人死亡信息的。
一種是當地社保部門跟火葬場沒有聯網,另一種是有些地方實行土葬,有些人根本沒有去火葬場火化,所以相關部門沒法及時掌握死亡信息。
對於這兩種特殊情況,有些人就心存僥幸心理,在退休老人死亡之後,他們沒有及時去辦理死亡證明,試圖通過隱瞞信息來多領幾個月的養老金,直到生存認證環節沒法通過了,才及時去辦理死亡證明。
這種做法其實已經構成違法行為了,這么做雖然可以多領幾個月的養老金,但最後大家被罰的有可能比領到的還要更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8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是利用其他方法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假如一個退休老人去世之後,家屬沒有及時辦理死亡證明停止領取養老金,而是領取了5個月的養老金,假如每個月養老金是4000塊錢,累計領取養老金達到2萬塊錢,那最終有可能被處罰4萬塊錢到10萬塊錢之間,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另外冒領養老金還有可能影響撫恤金和喪葬金的領取。
大家都知道,對於正常死亡的退休老人,去世之後會有兩筆錢可以拿,一筆是撫恤金和一筆喪葬金。
目前大多數省份的喪葬金都是幾千塊錢,多的可以拿到1萬多塊錢。
相比於喪葬金而言,撫恤金就比較多,目前很多省份的撫恤金已經調整,根據最新的撫恤金發放標准,退休人員的繳費在10年到15年之間就發放9個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另外,對於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每多出一年,就增加發放一個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為24個月。
我們以江蘇為例,2020年江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102,假如一位江蘇退休老人繳費年限達到30年以上,那麼在死亡的時候,最高可以獲得53102÷12×24=106204元的撫恤金。
而想要領取喪葬金和撫恤金,大家必須提供有效的死亡證明,然後到社保部門去辦理相關手續。
假如在退休老人死亡之後,家屬沒有及時辦理死亡證明,結果導致養老金沒有及時停止發放,那麼社保部門就有可能要求家屬將多領的養老金返還之後才發放撫恤金和喪葬金。
如果大家不同意返還多領的養老金,社保部門甚至會將大家起訴到法院,這樣的案例在現實當中並不少。
我們來給大家舉一個真實的例子。
吉林延邊有一位退休老人朱先生在2016年去世,但在朱某去世後,其家屬並沒有向社保局申報死亡,結果社保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向朱某養老金賬戶發放養老金,其間多發放養老金累計3萬余元。
到了2017年7月,由於朱某一直未作生存認證,社保系統暫停發放他的養老金。
2018年初該局通過殯葬服務中心調取到朱某的火化台賬,得知朱某已於2016年去世,隨後當地社保局要求文某返還多領的養老金並將其訴至法院。
延吉法院受理後,根據社保局所提供的文某住址及聯系方式無法聯繫到他,遂通過公告送達,缺席審理該案。
最後經過法院調查,發現文某曾於2017年6月在朱某養老金賬戶中一次性支取了3萬元。
法院認為,朱某去世後文某作為朱某繼承人應當對朱某養老金賬戶進行清理,並及時與社保局進行結算,不應在既不告知社保局、也不進行清理結算的情況下支取養老金。
而社保局對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去世後的信息採集程序也存在漏洞,沒有及時掌握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去世情況,最後判決文某扣除撫恤金及喪葬補助後,將剩餘多支取的養老金返還社保局。
由此可見,在退休老人去世之後,想要通過隱瞞死亡信息達到多領養老金的目的,其實是不太現實,小心最後被罰得更多。
可能有些朋友會認為,有些地方火葬場跟社保部門沒有聯網,而且有些地方土葬,相關部門根本就不知道老人的死亡信息,這樣可以瞞天過海。
這在大家想多了,因為現在你要去辦理死亡證明,如果不是在火葬場開出的證明,就需要社區或者村委開出相應的證明才可以,而社區對於退休老人的死亡信息應該是充分掌握的,想瞞根本瞞不了,而且他們也不敢隱瞞。
所以建議大家在退休老人死亡之後,最好是及時辦理死亡證明並及時停止養老金領取,這樣才能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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