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西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
從江西省政府新聞辦與省人力資源局社會保障廳聯合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獲知,日前,江西省下發了《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告),對江西省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省部級綜合規章制度作出了進一步健全。實際各項政策關鍵包含:統一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交費核准和計發應用的在崗職工平均收入;健全繳納社保交費現行政策;調節繳費工資指數值現行政策,擴張具體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年度范疇。
已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工作人員沒有《通知》應用領域。
江西省人事廳局副局長、省社保中心負責人侯仲華在新聞發布會上說,《通知》適用已參與我國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用人公司以及員工(包含省內行政區內城區各種公司、改革機關事業單位、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員工,非營利性企業以及從業者等);適用已參與我國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無雇傭工人的個體戶、未在用人公司參與基本上社會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者及其別的靈活就業人員工作人員。《通知》執行前已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或領到基本養老金辦理手續)的繳納社保工作人員,沒有《通知》的應用領域。
B. 退休年齡最新消息 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什麼時間實施
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退休年齡)至少有45、50、55、60四個檔位,比較復雜。
依據參保內類型、性別、工種容等不同而不同。
女工人50歲退休,女幹部(公務員、或檔案里為幹部身份的國企人員等)55歲。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正、副處級女幹部、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60歲退休(也可以申請55退休)。
男,60歲退休。
2001年之後首次參保,按個體戶或靈活就業身份交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女士,55歲退休。男,60歲退休。
如果原先具有女工人或女幹部身份交的養老保險,失業後個人繳費,可以50歲退休。
如果參加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男女都是60歲退休。
提前退休條款:
1,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工作滿三十年的;(2)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滿二十年的。可申請提前退休。
2,有完全失去勞動能力的傷病(需要去做鑒定),男50女45可以提前退休。
3,從事特殊工種(比如高空、特殊繁重體力勞動10年;井下、高低溫等9年;電焊、油漆、輻射等有毒有害8年)
滿年限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
C. 養老保險政策最初是哪-年出台實施的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發布,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健全適應新形勢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並首次提出要以社會化管理為主。1986年以後,中國開始建立新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制度,正式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金。1987年,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退休養老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共同繳納,這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變革的標志。1987年,具體開始實施。
D. 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以區(縣)為單位核算和管理。區(縣)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戶,對本區(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財政部門應按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區(縣)應按年度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第二十八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第二十九條、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三十條、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其在城知舉鄉居民養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應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財政拔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旁胡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第四條、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第六條、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以區(縣)為單位核算和管理。區(縣)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戶,對本區(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財政部門應按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運猛攔算安排資金,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區(縣)應按年度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第二十八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第二十九條、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三十條、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其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應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
E. 湖南省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1951年,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
1、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
2、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
3、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
4、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2019年6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湘政發〔2019〕11號),規定從2019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參保范圍和條件、繳費比例和基數、違規參保的界定與處理、退休時間的規范和處理等政策,今後市縣不得自行出台養老保險地方政策。
通過統一政策,實現全省各類參保對象平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公平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增強制度的公平性。
與現行政策相比,除已實施過渡費率試點政策的企業外,其他參保單位的單位繳費比例統一為16%。
原執行不同單位繳費比例的國有農墾企業和已停產的國有困難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均按16%的單位繳費比例執行;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統一按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核定,不再採用雙基數對比(單位統計年報工資總額與職工繳費基數之和對比)、就高取數的方式;
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繳費基準值的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不再限定在繳費基準值的60%和100%兩檔。對於國有農墾企業農業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給予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個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準值的40%核定,2022年開始執行全省統一的繳費基數核定政策。
F. 農村戶口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
農村戶口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籌集:
第一:個人繳費。
參加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來繳納養老保險費。繳納的標准目前設定的是每年100、200、300、400、500,總共五個檔次,地方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增設另外的繳費檔次。
參加保險的居民可以根據上述檔次自行自由選擇,多繳則多得。國家也會依據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長的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繳費的檔次。
第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對參保人進行繳費補助。補助的相關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的村民會議民主確定。積極鼓勵其他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6)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基本作用: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