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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4-01-14 11:51:00

⑴ 四川省應該公布2020年企事業機關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具體實施方案了吧!

該養老金調整具體實施方案已經於2020年7月30日在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網站公布了,其正式的通知名稱為《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的主要內容包含了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調整基本養老金辦法、調整額度標准以及針對部分高領退休人員的適度傾斜政策。

(1)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一、2020年四川省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人員除外。

二、基本養老金調整金額標准:

1、定額調整,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6元。

2、掛鉤調整,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掛鉤。一是以本人2019年12月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2%;二是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滿1年增加1元,超過15年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不足1年按1年計算。

3、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

4、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2.7%。

⑵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範本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范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並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國務院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⑶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改革前後待遇如何銜接?
不同人群都是如何改革的?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此次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
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
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由於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為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為更好地保證中人待遇的平穩銜接,這次改革設定了十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即新辦法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標准補齊;
新辦法高於老辦法的,對高出的部分進行限制。這樣可以保證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過渡。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如何完善?
為體現再分配過程中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國家將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同步調整,從而避免因待遇調整機制不同導致互相攀比。
因此,我省明確,按照國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政策規定,結合全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物價變動、基金支撐能力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統籌層次和基金管理
我省自1992年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以來,全省各地均實行的是市(地)、縣(市)分級統籌,統籌層次低、政策多樣、情況復雜,在沒有實現市(地)級統籌前,我省暫不具備省級統籌條件。
對此,我省規定,在改革起步階段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仍實行市(地)、縣(市)層級統籌,逐步向省級統籌過渡,並明確各級政府是基金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主體。同時要求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確保基金安全。
特別說明
國家規定,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主要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大多由財政資金支付,單獨建賬管理基金有利於明確各級財政的責任,避免兩項基金混用,導致社會上的猜疑。
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同一統籌地區、跨統籌地區
按照國家規定,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處理方式分為兩種情況: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
但無論哪種轉移,參保人員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不能使其利益受損。

職業年金
什麼是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保證職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種強制性養老保障政策措施。
按照國家規定,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如何繳費?
職業年金由單位繳費8%和個人繳費4%兩部分構成,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待參保人員退休時與基本養老金一並發放,這有利於優化養老金結構,實現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穩銜接,保證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
目前,我省的《職業年金辦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徵求意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還有待國家出台相應的指導意見後研究制定。
經辦管理工作
各市(地)、縣(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駐我省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直接管理。全省實行統一的業務經辦規程,按規程開展經辦管理工作;
全省建立統一的信息專管系統,數據實行省級集中管理。目前,我省的《經辦規程》已經起草完成,正在徵求意見。
改革如何實施?
按照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先將符合新政策范圍的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及其編制內人員納入新制度;
再按照本輪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所確定的機構性質,嚴格對照新政策規定的改革范圍,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編制、財政部門界定後,按照釐清一戶、納入一戶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人員納入新制度。
參加原試點的單位和人員如何規范?
對參加原試點的單位和人員,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性質和人員編制來確定改革范圍。應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要轉移到新制度中來,重新進行參保登記。
原試點的單位已轉企改制到位和其它應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范圍的,應轉移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原試點單位及人員因單位性質或人員編制身份尚未確定,既沒有納入到新制度、也沒有轉移到企業的,繼續執行原試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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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不知道你所需要的。。。。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麻煩採納,謝謝!

⑸ 江西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實施方案

為確保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新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專平穩銜接,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屬,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百分之十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百分之二十第三年退休的人員〈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31日〉發放百分之三十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百分之百。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2014年所出的並軌文件、只是一個標准、從2014年10月1日起—2024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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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早是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文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進展。
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當時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間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1997年7月16日以國發(1997)26號又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養老保險從此走向了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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