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集體企業的工人如何交養老保險
「大集體職工」是具有特定時代的產物。「文革」結束時,大部分知青要求版回城,造成1979年、1980年左右權的失業高峰。當時中央政策是誰家孩子誰抱走,你父母在哪個單位,哪個單位負責你的工作安排,國有企業的職工子女被國有企業自己包下來了,又不能馬上把他變成國有企業職工,就把他們放在勞動服務公司,形成了廠辦大集體;更有一部分群體,與固定職工混崗直至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
對大集體職工,基本政策與固定職工一樣,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92年4月起分別有企業和個人依法繳納養老金。
❷ 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如下:
1、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3、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4、職工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5、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二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繳納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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