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哪些方面基本養老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
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和喪葬撫恤補助費。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
退休金、退職金、基本養老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和喪葬撫恤補助費。
差卜圓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
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賬弊薯戶儲存額。
二、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金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
三、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對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後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這一原則更多地強調社會公平,有利於低收入階層。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指養老金相當於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例)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則相對較低。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更高的養老收入。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體現個體之間的差別,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強調養老保險對於促進效率的作用。
(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目前大多數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都實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即要求參保人員只有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這些義務主要包括: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養老保險繳費為條件,並與繳費的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直接相關。
(四)管理服務社會化。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政府委託或設立社會機構管理養老保險事務和基金。要建立獨虛塌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對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並依託社區開展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Ⅱ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主觀:
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哪些?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然人,包括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其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完全一樣的,並不因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參加職工基雹鋒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依法有權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2、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十五年,從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居民)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並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有權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國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病殘津貼。4、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二、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後怎麼發養老金?統一制度後,基本養老金計發的前提條件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統一制度前參加工作的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同類型人員計發結構有所區別:1、統一制度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源數晌2、統一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度性養老金。其中過度性養老金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3、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4、統一制度實施前已經退休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即與其他離退休人員一樣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在基本養老保險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並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畢舉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