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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保險養老保險政策

發布時間:2024-01-08 11:58:08

㈠ 最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

我國2022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首先目前同時滿足按規定繳納居民養老保險滿15年,但是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兩個條件的年滿60周歲老人,可以每個月領取160元起的基礎養老金。如果2022年已經達60周歲,但是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補繳,但是2022年之後就不能補交了。居民養老保險費也是要累計繳費15年才可以。

參加我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均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距65周歲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5周歲;距65周歲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的城鄉居民,因疫情原因,目前可在所屬村、社區協理員處登記辦理或通過「三晉通」手機App(自3月1日開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按自然年度繳納,集中征繳期原則為2022年1月-6月,集中征繳時間每月1-25日可辦理繳費(節假日不順延)。

㈡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㈢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要交十五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具有本地城鎮居民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已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人員均為繳費對象。繳費人員60歲之前必須繳費滿15年,年滿45周歲的必須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才能到齡享受養老金待遇。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如下:
1、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哪些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㈤ 202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我國2022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首先目前同時滿足按規定繳納居民養老保險滿15年,但是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兩個條件的年滿60周歲老人,可以每個月領取160元起的基礎養老金。如果2022年已經達60周歲,但是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補繳,但是2022年之後就不能補交了。居民養老保險費也是要累計繳費15年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群: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參保流程:
1、參保辦理以村(社區、居委)為單位,參保單位辦理登記手續,首次參保時應填寫《參加養老保障(險)單位登記表》;
2、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隨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到村(含居委、社區,下同)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提出參保申請,由村負責初審參保資格並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公示單》公示一周,無異議的人員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
3、參保人員若為現已軍人或退伍軍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從軍證明,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役士兵政府補助申請表》,報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政策

一、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截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參保繳費,符合待遇享受和參保條件家庭成員之間實行聯動。
二、基金籌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籌資方式,按年繳費,暫實行縣級統籌。
1.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街道社區、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社區、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中央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對參保人繳費給於補貼,對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對選擇2500元和3000元繳費檔次的城鄉居民,省級財政補貼90元.縣級財政對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10元,對選擇500元—10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15元。對選擇15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0元,對選擇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5元。對城鄉居民中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農村五保供養人員,未脫貧建檔立卡戶,農村一二類低保,由縣級財政分別為其代繳100元的養老保險費。已脫貧建檔立卡戶今年繳費可以選擇100元檔次。農村計劃生育「兩戶」家庭(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扎戶)縣級財政為其每人代繳30元。
4.繳費年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鼓勵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年滿46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時應按年繳費,至待遇享受年齡(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對個人繳費出現中斷的,應當補繳中斷年度的費用,補繳的個人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對於正常繳費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沒超1年,每月加發繳費年限養老金2元。
三、個人賬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社區、村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補助資金;省、市、縣財政補助資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存款利率計息。
四、養老保險待遇。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有戶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准暫為每人每月103元。其中中央財政承擔88元,省級財政承擔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已經領取待遇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
五、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建立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制度,補助標准為中央和省級12個月基礎養老金之和,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六、關系轉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省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本省內轉移的,可隨戶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七、制度銜接。
1.按照《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省委辦發〔2008〕118號)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可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已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離職等原因不再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的人員,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
2.按照《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政發〔2011〕141號)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屬於部分失地農民的,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屬於完全失地農民的,繼續參加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3.階段性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人社部、財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相關規定執行。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高齡補貼。將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范圍,合並發放。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標准為: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歲每人每月60元,80—89周歲每人每月25元。90周歲以上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80—89周歲補貼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九、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省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定期審計,確保基金安全完整。
十、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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