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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小故事

發布時間:2023-12-27 09:04:31

『壹』 退休老人的養老金比在職員工工資還高很多,你怎麼看這一現象

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退休金比在職職工工資高很多,這個現象現在確實普遍。尤其在當下,就業和職場壓力都非常大,在職職工感覺掙錢很難,而和老年人一比,辛辛苦苦幹這么長時間,老年人坐在家裡什麼也不幹,拿這么多錢,心裡有些不平衡。那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怎麼看?

一、養老金高是曾經奉獻的證明

總之,現在的在職職工不要認為老年人的養老金比自己的工資高不正常,為什麼?我的答案是:一、不能這樣比;二、養老金是老人們應該得到的回報。在職職工只要在職時好好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報酬,把自己的養老保險及時足夠的交了,等年老了,養老生活肯定會比現在的老年人更體面、更富足。

『貳』 養老保險起源的故事

在工人階級斗爭的強大壓力下,德國於1889年頒布《老年和傷殘保險法》,標志著現代社會養老保險的誕生。19世紀末到20世紀上半葉,歐洲各國先後都建立了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美國爆發了空前的經濟危機,許多退休者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為此,美國於1935年制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一整套老年及孤寡人員保險制度,目的在於保證所有台法勞動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就開始著手建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政務院於1951年公布、1953年修訂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該條例對國有企業職工的養老等項社會保險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企業按月繳納相當於企業職工工資總額3%的保險費,其中30%上繳全國總工會,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70%存於各企業工會。當時規定的養老金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0%-70%。195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1958年,又統一了企業、事業、國家機關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樣,中國城鎮勞動者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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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無社保養老故事例子

1、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案例】李某是陽光化工廠采購員,一日李某在外出購買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車輛撞倒,導致腹部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李某與肇事司機,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機賠償了李某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等共計5000元。事後李某並未將這一事件告知廠方,而是提出因身體原因病休兩個月,廠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請,並支付其兩個月的病休工資。兩個月後李某病癒,但是並未上班,而是一紙訴狀將化工廠告上法庭,要求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要求廠方支付李某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等項費用。法院經審查查明:原告李某故意隱瞞了具體的受傷情節,使被告化工廠無從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發生的傷害,沒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申請,且李某及其親屬也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交通肇事的司機已經賠償了原告的醫療費等項費用。因此,法院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求。[討論]:是找出法律依據證實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醫保待遇?2、女職工產假有何規定?【案例】湯某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1998年5月滿20歲後結婚,不久懷孕,1999年8月,湯某臨近產期,向單位請產假90天,單位卻只批准了56天,並且表示在產假期間,工資將按基本工資標準的60%發放。湯某找領導反映情況,領導解釋說,《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產假就是56天,企業完全是依法辦事。湯某知道自己的一個女友生育時休了90天產假,並且全額領到了工資,於是向有關機構咨詢,希望了解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定產假到底是多少天,產假期間是否減發工資。3、企業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就可以不支付患病職工的病假工資嗎?【案例】李某1995年7月大學畢業後到國有企業性質的A公司工作。A公司經濟效益很好,員工工資水平較高,1999年又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所有員工按時足額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因此李某對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較滿意。但天有不測風雲,2000年3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場大病而住院治療。住院期間,A公司以已為李某按時足額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為理由,停發了李某的工資,要求李某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有關醫療待遇。6月中旬,A公司決定發給尚在住院的李某相當於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與李某立即解除勞動關系。李某認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委託代理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仲裁機構責令公司補發住院期間的病假工資、撤銷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案後經查,裁決A公司補發李某住院期間的病假工資,並撤銷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4、用人單位不得以在工資中支付社會保險費的形式逃避社會保險法定義務【案例】某市一外商投資企業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領取貨幣工資,社會保險費包括在工資之中,由員工自行參加社會保險。該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在勞動保障年檢中發現這一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後,責令該外商獨資企業限期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5、失業保險費應以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案例】在一次社會保險執法大檢查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某公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與其工資總額存在很大的差距。勞動保障部門詢問其原因,企業解釋說,該企業是按支付給本企業所招用的城鎮職工的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中未包括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勞動保障部門指出了該企業的錯誤,並作出了責令其補繳應繳而未繳的失業保險費的決定。6、養老金應由誰繳?【案例】陳愛民系某供銷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農亦商的臨時工,1994年11月成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在陳愛民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間,供銷社按月收取陳愛民工資總額的3%款項作為離職返家的補助費,並納入專戶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銷社開始為陳愛民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社會保險法律宣傳的不斷深入開展,人們社會保障意識逐步提高,陳愛民深感社會保障對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業幹了十幾年,供銷社沒有給他繳納養老保險金,到退休時,就少領養老金,這是對自己權益的侵犯,1997年初陳愛民遂要求供銷社為其補繳做臨工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供銷社認為:陳愛民於1996年12月與供銷社正式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期限為5年,勞動合同簽訂後,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養老保險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間,陳愛民是亦農亦商人員,整個供銷社系統與他同樣身份的人都未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其間對其所扣的工資總額3%的返家補助費可以退還,供銷社不具有補繳養老保險金義務。因此,供銷社拒絕為其補繳養老金。雙方爭執不下,陳愛民於1997年初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要求供銷社補繳養老保險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陳愛民的請求。陳愛民不服,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7年4月,法院對當地首起養老保險民事訴訟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判決供銷社從1986年8月起為陳愛民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供銷社對此判決不服,於1997年10月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7、[案例]李某是某私營運輸企業經理,趙某是其聘用的司機。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張某請李為其運輸一批貨物,李便指派由趙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時間可以由趙某看著辦。為了盡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務,趙某犧牲「十·一」放假休息時間,加緊運輸。10月1日晚九點多,在運輸途中,由於路況不好和連日勞累,不幸撞車,造成重傷。事故發生後,李某指派專人到醫院照顧趙某,主動支付了所有醫療費用和趙某住院治療期間的全部工資,還特別贈送趙某家5000元作慰問。趙某一家對此表示感激,但由於傷勢過重,出院後趙某落下了重度殘疾,喪失了大部分勞動能力。去年6月,趙某找到李某,要求為其申報工傷,享受工傷待遇,被李某拒絕,二人發生糾紛,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解決。李某提出,趙某不能算作工傷,理由有三:第一,趙某負傷時從事的工作,雖是受自己指派,但並不屬於企業正常業務范圍。第二,趙某負傷時間在節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時間內。第三,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第十條規定:「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趙某已經遠遠超過工傷申請時效,無權再申請工傷,勞動保障部門也不應再受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經審查,很快作出認定:司機趙某的負傷為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有關待遇。8、生育保險繳費需按政府規定執行【案例】某合資企業,按照省政府規定1997年參加當地的生育保險,並要求按企業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0.7%的比例,按月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但是,企業自行規定按照每個職工月工資0.3%的比例,向職工個人徵收生育保險費。該企業職工認為,國家規定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因此,向勞動仲裁部門反映此情況,勞動部門與企業就這一問題進行協商。9、他的醫葯費該不該報銷?【案例】潘強原系駿馬橡膠鞋業公司(以下簡稱鞋業公司)供銷科科長。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業公司免去科長職務,但仍留在供銷科任銷售。1995年春節期間,潘強帶著妻兒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間,潘強因急性黃疸性肝炎住進醫院,住院治療18天後出院,共花去醫葯費54785元人民幣。潘強回單位後,持病歷、醫葯費發票等有關單據要求鞋業公司予以報銷,鞋業公司以經濟困難為由,告知潘強暫緩報銷。同年12月,潘強因累計曠工35天被鞋業公司除名。1996年1月5日,潘強再次找到鞋業公司,要求鞋業公司報銷其在上海住院期間的醫葯費用,鞋業公司以潘強看病並非在定點醫院及其已被除名為由,拒絕報銷醫葯費用。在多方求助無果的情況下,潘強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被訴人鞋業公司報銷醫葯費54785元人民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立即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在查明上述事實後,經多次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如下:①被訴人鞋業公司報銷申訴人在上海期間治病的醫葯費5478?5元人民幣;②仲裁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擔。10、社保繳費基數有「貓膩」【案例】某單位職工李某每個月的工資是4000元左右,可工資條上扣的養老保險費卻只有幾十元錢。李某心想,單位代扣我的養老保險費少,是不是表明單位給我交的那部分也少了呢?是不是我退休以後拿的養老保險金也會少了呢?李某的擔心很有道理。其實,別看用人單位表面上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可是不是沒把職工實際發放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少報、瞞報了工資總額呢?11、[案例]某市的一家企業招用了幾十名農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其中5名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後沒有能與該企業續訂勞動合同,處於失業狀態。當他們發現與他們一起失業的城鎮職工能每月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訴他們,他們原來所在的企業在他們就業時沒有為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也就是沒有將支付給他們的工資計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因此,他們無資格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於是,這5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他們原來所在的企業為他們補繳失業保險費,以便他們也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市有關失業保險的規定裁定,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之內,企業不應為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並要求企業為他們補繳失業保險費。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定,判決企業應當將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納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即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失業保險費。12、老人「失蹤」退休金如何發?【案例】劉景秋原系某通風設備廠(以下簡稱設備廠)的工人,患有輕度精神分裂證,1996年6月退休,退休月工資為462元人民幣。劉景秋老伴趙彩霞原系農村居民,1980年辦理「農轉非」手續後與劉老漢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務。老漢退休後,老倆口主要依靠設備廠所發的退休金維持生計。劉老漢夫婦婚後生育一女,女兒長大後在外地成家生活。1997年6月9日,劉老漢得知居住上海的女兒生病住院,遂乘車前去看望,從此,下落不明。1998年4月20日,鑒於退休工人多、負擔重,而企業效益不好及劉景秋老人失蹤達7個月之久等原因,設備廠遂停發了劉景秋老漢的退休金。停發退休金後,趙彩霞老人當即找到設備廠,請求設備廠繼續發放劉景秋老漢的退休工資,但未得到解決。因女兒生活困難,在多方努力均無結果的情況下,趙彩霞老人於同年8月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被訴人設備廠繼續發放劉景秋老漢的退休工資。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訴後,立即組成仲裁庭,在核實了上述事實的基礎上,主持申訴人與被訴人進行了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設備廠每月發給趙彩霞老人生活困難補助費200元人民幣,直至2001年7月止;劉景秋老人重新出現,設備廠恢復其退休工資的發放。至此,因老人「失蹤」而導致的養老金爭議案件得以圓滿解決。13、[案例]張某是一家建築公司工人,並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1年8月,張某在一次施工中受傷,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張某屬於工傷,並被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為五級傷殘。對此,張某及其所在單位均無異議。後來,張某主動提出一次性結算傷殘撫恤金及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其所在單位研究後同意了張某的要求,並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應按月發給張某的傷殘撫恤金、因工傷導致工資降低的傷殘補助金以及按傷殘等級應發給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進行了折算,一次性發給了張某20年的傷殘撫恤金,並終止了與張某的工傷保險關系。事後,張某所在單位帶著張某工傷有關的相關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其支付單位已經支付給張某的傷殘撫恤。對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部分滿足了張某在所在單位的要求,即支付了應一次性發給張某的十六個月的傷殘補助金。而張某所在單位認為,我們參加了工傷保險,我們支付給張某的傷殘撫恤金屬於先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墊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如數返還給企業。張某所在單位就此事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經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維持了經辦機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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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企業沒有破產,單位部分養老保險也由個人出,像這種情況怎麼解決

在各種史料上,還出現了登載《勞動保險條例》的報紙被搶購一空、企業職工組織腰鼓隊報喜、工人因此把養老儲蓄上繳政府、支援抗美援朝等故事。
現在很少有人知道,新中國養老制度的起源是在東北。50年後,恰恰也是在這片土地上,1990年代末期國企改革時,養老問題引發各種社會矛盾。
解放戰爭時期,東北是最早被納入中國共產黨版圖的區域。1948年,在哈爾濱等地方試驗的基礎上,根據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發布的《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東北條例」),從鐵路、郵電、礦山、軍工、紡織等七大行業開始,勞動保險制度逐步在解放區推行。
「勞動保險」這個詞,是時任東北局職工運動委員會書記李立三「創造」的,後來在中國取代了世界通用的「社會保險」而被沿襲下來。李立三領導工人運動出身,也是新中國勞動保險制度的主要締造者。
考證過這段往事的《中國社會保障》雜志記者夏波光對南方周末記者說,「東北條例」參照的是蘇聯的社會保險模式,當時李立三的蘇聯妻子還協助翻譯過很多資料。
按照「東北條例」規定,各公營企業要按月繳納工資總額3%的勞動保險金,其中30%存在政府指定銀行,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剩餘的留在本企業用作勞動保險開支。另外,養老金的發放,則是「按工齡長短發放本人工資30%-60%」。
一個有意思的插曲是,「東北條例」制定時,曾對工人是否需要繳費有過一段爭論。最早公布的「東北條例」草案,其實是要求工人「繳納千分之五的工資」。夏波光獲得的一份資料上記載了東北局給中央的報告,提到「許多同志,尤其是下層企業中的同志,均認為不如不要工人出錢較妥」,理由是保險費完全由國家負擔政治意義更大,同時也擔心工人既繳公費,又繳勞保費「未免太多」。後來,這個請示得到中央的支持,繳費條款被拿掉。
當時,在《東北日報》的一篇社論中,和蘇聯一樣的「工人不繳費」,被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優越性而大受贊揚,文章還批評資本主義國家「由政府或專設官僚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官僚常從保險金中支出龐大數字來供養他們,甚至用來貪污自肥,使大量工人血汗入了這些官僚的荷包」。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政治協商會議召開並出台共同綱領,「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被寫入其中。
新中國成立後,便由時任中央勞動部長的李立三牽頭,展開了《勞動保險條例》的起草,到1951年初時由政務院(國務院前身)頒布,這也是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出台之前的六十年裡,中國唯一的社會保障法規。
根據條例,養老金是被納入勞動保險基金體系內通盤考慮——企業根據工資總額的3%按月提取勞動保險基金,其中70%留存企業基層工會,用於支付職工養老、醫療等各種保障性開支,30%上繳中華全國總工會供統籌。退休職工則是根據工齡,從勞動保險基金中獲得原工資35%-60%(1953年提高到50%-70%)的養老金。
那時,《勞動保險條例》被認為是帶領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一個勝利果實,得到熱烈擁護。曾在勞動部勞動保險局工作的郝雨,後來撰文記錄了一個細節,在草案徵求意見時,一個派往上海的工作組在向紡織女工宣讀完條例內容後,底下傳來一陣激動的啜泣聲,一位女工站起來說,「實在沒想到有這樣的好事,共產黨是人民的大救星。」
在各種史料上,還出現了登載《勞動保險條例》的報紙被搶購一空、企業職工組織腰鼓隊報喜、工人因此把養老儲蓄上繳政府支援抗美援朝等故事。當時的一句流行的順口溜是:「社會主義好,生老病死有勞保。」
不過,條例只適用於企業職工,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由國庫開支。1950年代中期,國務院曾發文把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約定為工資的50%-80%,「特殊貢獻」者可更高,總體高於企業職工的待遇水平,一度「在群眾中造成影響」。
已被世人淡忘的是,早在那時中央就在「考慮」如何將這兩個群體包括養老在內的保障體系「並軌」的問題。
1957年,周恩來在中共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擴大會議上稱,全國總工會建議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同企業實行統一的勞動保險制度,以「減少職工中的矛盾」,「建議交由國務院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後決定」。
不過,次年國務院出台政策時,只是統一了兩者的退休待遇標准,退休金都調整為工資的40%-70%。但這只是表面上的待遇趨同,兩個群體依然分屬兩套資金來源體系。
時任勞動部長馬文瑞曾在《人民日報》上說明,「准備在不久的將來根據新的情況和經驗,將條例作適當的修改後……在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也同樣實行。」
原勞動部幹部惲務生曾撰文披露,「文革」前勞動部曾把上述內容納入一份准備上報的條例修正草案,但遭到「有的部門」強烈反對作罷。
而在此後中國風起雲涌的「大躍進」、反右傾、「文革」等政治運動,此事不了了之。
對於這段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養老體系,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封進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當時企業盈虧也是國家財政的一部分,不管是哪種運行方式,並無本質差異。後來的很多學術論文里,把當時這種模式稱為「國家保險」。
企業改革倒逼社會統籌
在新中國歷史上,個人首次成了養老保險的繳費者之一,養老制度開始朝由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承擔的方向前進。
1982年,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當時的第一要務是把國有企業推向市場。不過,剛一下水,養老問題就絆住了國企。
《共和國故事》一書記載,有的紡織、糧食、鹽業等老企業,退休費用佔到工資總額50%以上,個別甚至超過了工資總額,有的企業嚴重虧損,減發、停發退休金,經常引起退休職工上訪、罷工,甚至發生一些退休職工自殺事件,新老企業負擔不均的矛盾非常突出。
此外,集體企業的蓬勃、企業合同制用工方式的出現、外資企業的引入等一些新的經濟形式出現,也使得一大批人無法為原來的養老制度所涵蓋。
「養老保險改革最初就是企業改革所倒逼的。」封進說。
很多人對計劃經濟時期「勞動保險」這個名稱提出異議,於是,社會保險的概念開始取而代之。
不過,新的養老模式,其實是率先出現在集體企業,這也是當時國務院體改辦的「意思」。1982年上海試行由保險公司統籌集體企業職工養老年金,即企業根據利潤多寡為職工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金,職工退休後從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這個做法很快擴大至全國的集體企業。
隨後,在勞動人事部「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指導意見下,1984年泰州、江門、東莞和自貢等形勢相對嚴峻或實際需求迫切的地方開始試點類似做法,後逐步擴大。次年擬定的「七五」計劃明確提出,全民所有制單位要逐步推行職工退休費的社會統籌。
到了1986年,國務院下發多個文件,改革勞動制度,這也是中國改革開放的一個里程碑事件,在民間被叫做「打破鐵飯碗」。
時任勞動人事部部長的趙東宛對南方周末記者說,這是實行勞動合同制,辭退違紀職工和解決企業破產後有關問題的重要保障條件,但對於建立和推行養老保險制度,這只是個「不值一提」的開端。
根據規定,企業和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資15%的水平,共同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其中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3%。這筆錢將繳給地方勞動主管部門的專門賬戶里獲取存款利息,工人退休後按月發放養老費,發放辦法參照1978年的規定,多繳多得,不足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藉此,在新中國歷史上,個人首次成了養老保險的繳費者之一,養老制度開始朝由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承擔的方向前進。南方周末記者查閱了當時諸多省份的執行文件,大多是當即用足政策,把個人繳費比例設定在3%。
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一個提綱挈領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是改革開放後養老保險問題的第一個重大決策。
值得注意的是,該決定提出,個人按其工資3%的繳費比例,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
「空賬」溯源
統賬結合模式實行之初,為了應付「老人」們的養老金開支,勢必要挪用新繳費群體的個人賬戶資金,導致個人賬戶成為「空賬」,為後世帶來巨大風險。
從198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選擇,在此後十多年時間內都被一個問題所纏繞:要不要設個人賬戶。
那時,以智利和新加坡這兩個新興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為代表的「個人賬戶」模式,正為全球矚目。顧名思義,是給每個繳費者建立個人賬戶,個人所繳和企業所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放在自己的賬戶里,這些資金會由對應的管理機構投資保值,退休後裡面的錢拿來支付自己的養老金。
從理論上看,這種自己給自己養老的辦法,能夠解決現收現付制度無法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問題。此前,不管是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勞動保險制度,還是1980年代的社會統籌改革,都是由對應的管理機構一手從企業乃至未退休職工收繳養老保險金,一手用於支付當年的退休職工養老金,學界稱之為「現收現付制」。
在中國,以體改委為代表的一些部門和學者,出現了引入個人賬戶模式的呼聲。從1990年代初開始,在國外專家的協助下,體改委制訂了引入個人賬戶的方案,開始在「特區」深圳和海南試點。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了在社會統籌的基礎上引入個人賬戶的做法。現在實行的養老保險模式就是從這里開始,它被稱為「統賬結合」,即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
此後,個人賬戶資金占繳費比例大還是小的問題成了爭議焦點。最後,國務院1995年下發的政策里,只好囊括做大(16%)和做小(10%)兩種方案,讓各省市自行選擇。前者因為是體改委力挺被稱為體改委方案,後者被稱為勞動部方案。
有史料記載,在這兩個方案的基礎上,各地的繳納比例各不相同,一時間全國衍生出上百種小方案。南方周末記者查到的部分省市方案上,個人賬戶比例從4%到17%不等。
到了1997年秋,國務院只好再下文,把各地的標准統一下來:按職工工資的11%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個人繳費為8%,企業為3%,個人無法達到比例的地區,差額先由企業負擔,再逐步提高,企業繳費比例,不超過職工工資的20%。這意味著,原先個人繳費3%的比例要大幅提升。
但改革所無法迴避的難題是,轉型成本誰來承擔?換言之,在這個制度實施之前,依靠現收現付制獲取養老金的人的養老問題怎麼辦,這也是當時以勞動部為代表的反對者給出的一個主要理由。據世界銀行、體改委和勞動部等方面在1995年的測算,按當時價格這個成本從1萬億到3萬億不等,最高可能佔1994年中國GDP近七成。
而參照智利等改革經驗,這個存量群體的養老應該由財政另行籌措解決,這是一個中國學界普遍認同的原則,曾在國務院體改辦參與過社保改革工作的高書生形象地稱之為「舊制度關門」。
針對這個問題,1990年代上半期,以吳敬璉、周小川為首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總體設計課題組等經濟學者,曾設計了國有資產「切一塊」、發行債券等方案,但後來無一被採納。吳敬璉在《當代中國經濟改革》中稱,這是因為「受到某些政府職能部門的反對」,而反對的理由是國家並不對老職工負有債務。
一位國務院決策咨詢機構專家則對南方周末記者強調,1990年代中央財政拮據,分稅制改革後,經過多年積累才逐步強大,當時國企總體效益也不好,很多還在為脫困掙扎,所以當時並不具備把舊制度完全切割出去的現實條件。
官方的想法,是用新制度來消化老問題。體改委副主任劉志峰曾公開表示,在未動用之前,賬戶里有沒有錢相對應,對職工個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按規定期限支付,空賬問題是因為建國40年職工沒有預籌積累,需要代際轉移的方式逐步消化。
於是乎,統賬結合模式實行之初,為了應付「老人」們的養老金開支,勢必要挪用新繳費群體的個人賬戶資金,導致個人賬戶成為「空賬」,為後世帶來巨大風險。到1999年,全國挪用的個人賬戶即空賬規模就已超千億,財政部等部門亦因此提出抗議。
當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一份報告里強調,「問題的核心在於試圖迴避舊體制遺留的政府責任」。
在1990年代末期,中國內有國企「下崗分流、三年脫困」、外有金融危機波及,東三省等地區出現了突然大量國企職工提前進入退休養老,地方和企業無力負擔,各地拖欠的養老金達百億之巨,還引發了一些群體性事件。
養老保險制度何去何從又成為了一個焦頭爛額的熱點話題,個人賬戶的去留也再次引起爭論。
2000年時,朱鎔基總理在會見來華參加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研討會的外國學者時,提出的問題之一就是「中國是否應當放棄個人賬戶」。
這時,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正日益迫近,這意味著中國的養老保險面臨的是雙重壓力,各種研究機構測算出的未來「空賬」規模高得嚇人,多的到幾十萬億,引來社會恐慌。按世界銀行測算,如果不改革,到2030年中國的退休開支將占工資總額近五成,可能帶來嚴重社會經濟問題。
但2000年參與改革方案設計的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保障部部長丁寧寧對南方周末記者稱,在其中要分清舊體制遺留問題、執行中的問題和以後老齡化的問題,但很多人並沒有理解分清這三個問題的重要性,仍然堅持用大空賬來嚇唬政府。
而在這個空賬威脅論下,中國從矛盾尖銳的遼寧開始,試點財政補貼「做實」個人賬戶。另外,用國有資產來化解這個問題的思路此時終於得到採納。2001年國務院出台政策,成立全國社保基金,用於統籌應付這個問題,國務院要求國有股IPO和增發時,必須按融資額的10%出售股權,上繳全國社保基金。
可剛一出台,股市震盪,幾個月後證監會被迫叫停,後來這個政策被縮小到只對海外上市的國有股實行。
到2005年底,在東三省等省市縮小個人賬戶佔比,由財政補貼「做實」的試點基礎上,國務院又再下文,把個人賬戶占工資比重從11%下調到8%,這部分錢全部由個人繳納,而20%的單位繳納部分全部拿去統籌。
此時,中國現行的養老保險模式基本形成,按照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鄭秉文的說法,中國也成為了世界上繳費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十來年發展下來,全國社保基金目前的規模不到九千億,而空賬規模已超過兩萬億。
曾和周小川一起完成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課題的王林則遺憾地說,如果當時及早劃撥國有資產解決作為應對,那這部分國資也能在高速增長中受益而膨脹,這就有助於抵禦這個問題。
誰替公務員養老?
在目前的制度下,一個企業職工退休後能拿到的養老金是他當時收入的五六成以下,而一個公務員則可拿到八成乃至更高。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制度改革曾在1950年代討論未果,一直擱置到1980年代企業轟轟烈烈進行養老改革時,依然未見動靜。
時任勞動人事部部長的趙東宛對南方周末記者透露,1986年改革之前,理論界、有關部門和企業就提出,為什麼只在工人中實行勞動合同制,不在幹部中也實行呢?但他稱當時「時機不成熟」。
1992年,時任人事部副部長的程連昌就在《人民日報》發表文章稱,要盡快建立和推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把養老保險費用從財政預算中分離出來,他還提出了要和企業養老水平大致相當等指導思想。
1993年,從上海、海南、遼寧等地開始試點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但此事一直沒有像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那樣,逐步推向更高層面,而是就此一晃十來年。
在當時,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制度屬人事部管,而企業的養老制度歸口勞動部。在當時的各種改革調研和討論時,勞動部時常是以主要參與者的身份出現,人事部則涉及不多。這種部門割據,是當時的改革缺乏通盤考慮的一個背景因素。
1990年代初,養老保險改革的討論轟轟烈烈,但南方周末記者查閱一些當時的官方、半官方會議紀錄,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問題,基本不在議程里,最多是一句話帶過。
2000年,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完成的養老制度改革方案里,曾寫入同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但未被採納。
而南方周末記者在采訪多位改革參與者時,聽到的最尖銳批評意見是,「當時大家都在裝糊塗、迴避這個事情」。
到2000年代初,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社會保障方面文件里的說法,還是「公務員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維持原來的養老制度」,以及原有試點地區要鞏固成果、「不要退保」。
到2003年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時,「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終於被提及,但緊隨其後的依然是試點。
按照鄭功成的《中國社會保障30年》一書中的記載,這些試點里,只有個別地區是並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其他都是在另外一個盤子里,參照企業改革模式,但繳費率和計發辦法完全不同,這個體系的運轉差額,由財政撥款。
之後這些年裡,從公務員法到十六屆六中全會的決定,再到十七大報告,一次次把推動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寫入其中。但直到2007年,國務院也只是通過了一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繼續在廣東、上海等五個地方試點。但以上海為例,其實最早在1993年就已開始了試點。
在這之前,參加過試點方案徵求意見會的高書生,還曾給國務院領導寫信反對「並軌」。他對南方周末記者說,1998年後,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和醫療改革已經展開,如若很快連養老也改革,沖擊太大。
最近這些年的「兩會」上,要求取消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的「雙軌」運行的呼聲一直很高,最主要原因是兩套體系下養老待遇的不公。在目前的制度下,一個企業職工退休後能拿到的養老金是他當時收入的五六成以下,而一個公務員則可拿到八成乃至更高。
但這方面,始終未有較高層面的新政出台,2012年「兩會」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也只是回應說,將來我們在總結試點的基礎上要完善這一制度,到合適的時候會在全國范圍內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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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商業銀行養老保險靠譜嗎

我個人覺得並不靠譜。先來聽我說一個故事。

88後姑娘小茹,父母將100萬元現金交給她幫助辦理理財,如今銀行理財出現了浮虧,特別是最近將近400款銀行理財產品出現浮虧,小茹的父母已經不能像以攔如前一樣購買保本理財產品,所以才委託小茹進行理財,要求當然是以保本為主。小茹在手機銀行上看到這家銀行有養老理財產品,期限6年、兩年定開、首期業績基準區間為4.6%--5.5%。咨詢銀行的理財經理,銀行理財經理的答復是:「這是銀行理財子公司推出的新產品,風格偏穩健,風險系數不高,如果老年人有閑錢,可以拿來做養老配置。」

小茹疑惑的是,去年以來,各銀行紛紛推出養老理財產品,並以三到六年的投資期限、4%-6%預期收益率吸引一些老年投資者購買。銀行養老理財產品真的符鏈衡旦合養老的要求嗎?真的可以作為養老投資嗎?4%-6%收益預期值得購買嗎?

一、目前紛紛布局養老理財產品,主要是分享老年化社會的理財市場紅利

二、養老理財產品仍然是理財產品,並不是儲蓄產品,這一點一定要明確

三、養老理財產品與普通的銀行低風險理財產品有什麼本質的不同呢?是不是真的適合養老理財呢?

四,從款養老理財產品現狀看,我們的養老理財產品的發展之路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理財產品都不再保本保息、都可能存在風險的前提下,養老理財更具有非常大的空間。但是如果沒有更寬松的養老理財產棚擾品仍然走不出只是一個名義而已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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