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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3-12-27 08:20:50

㈠ 廣州農村戶口人已經到50幾歲,應該怎樣參保,怎樣買社保

前幾天政府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廣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戶籍人員都可參加社保。《辦法》的出台標志著廣州市全面建立了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你的父母都可以參保了
http://news.sina.com.cn/c/2008-10-28/01365566.shtml

《廣州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二條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擁有本市戶籍滿10年,無享受定期養老待遇(含其他相關定期待遇)的城鎮老年居民(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和由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除外),可自願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根據其參保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按每月200元標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也可以選擇逐年繳納,但停止繳費期間不享受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

孤寡老人免予繳費,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家庭待遇期間免予繳費

第六條 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自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免予繳費人員從辦理參保登記的第三個月起領取),標准為400元/月,其中200元從其個人賬戶中支付,另200元由財政安排資金支付(免予繳費人員由財政全額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由財政支付。

㈡ 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本人是荔灣區西村的居民 請問到哪裡咨詢和辦理

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勞社醫〔2008〕7號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本局根據《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穗府辦〔2008〕22號)第二十二條的授權規定,制定了《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承辦處室:醫療保險處,聯系電話:83330864)
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根據《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穗府辦〔2008〕22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參保登記與繳費
(一)參保登記業務的辦理
各區勞動保障、民政、殘聯及教育等部門,根據居民居住分布情況,在本轄區內的每個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民政辦公室、殘聯部門、托幼機構及學校等機構設立參保登記點。本市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包括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南沙區、蘿崗區行政轄區)的城鎮居民(下簡稱「居民」)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本市城鎮戶籍的未成年人(指當年6月1日前未滿18周歲的居民)、非從業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選擇到本市任何一個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本市各類學校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入托幼機構的本市城鎮戶籍未成年人分別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社會福利機構收容的政府供養人員到所屬街道(鎮)社會事務(民政)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本市重度殘疾人員到所屬街道(鎮)殘聯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參保登記資料
1、參保居民填寫《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報表》,憑以下資料辦理參保登記:
(1)非從業居民、老年居民及各類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學生,應當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戶口簿的復印件包括戶主名字的首頁及參保人當頁,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學生應當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其中出生後三個月內的新生兒應當同時提供《出生證》原件、復印件;
(3)外國籍學生,申請參保時應當提供護照原件、復印件;
2、參保人如選擇委託銀行劃賬方式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需提供指定銀行存摺與復印件、存摺戶主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按規定格式填寫並簽署《委託銀行自動轉賬付款繳納社會保險費授權書》。未辦理委託銀行自動轉賬付款手續的參保登記人員,自行前往市地稅部門委託代征銀行網點繳費。
3、以下居民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相應資料:
(1)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需提供《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需提供《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需提供《廣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4)重度殘疾的人員,需提供《殘疾人證》。
(三)居民個人信息的採集及審核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未成年人、非從業居民、老年居民,托幼機構負責其入托兒童,學校負責其在校學生個人參保信息的採集和核對,並每周將參保登記資料送所在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資料的10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列印《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個人征繳核定單》(以下簡稱《核定單》),再由上述參保登記機構分發給其參保人員。
各街道(鎮)民政部門負責其登記的參保人個人信息的採集、核對和初審,於每月20日前提交區民政局復審;各區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將審核參保人個人資助資格結果送所在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資料的10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列印《核定單》,再由各街道(鎮)民政部門分發《核定單》給其參保人員。
各街道(鎮)殘聯部門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參保信息採集和核對,初審參保人個人資助資格後,每月15日前提交區殘聯部門復審;區殘聯部門每月20日前復審並匯總後提交給區民政局,各區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將審核參保人個人資助資格結果送所在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資料的10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列印《核定單》,再由各街道(鎮)殘聯部門分發《核定單》給其參保人員。
對於不予受理參保登記和審核未通過的參保人,各參保登記部門出具不予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告知書。
省、市、區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家屬統籌醫療的居民暫不參保。
每月最後2個工作日各參保登記機構暫停受理參保登記業務。
(四)保險年度的起止時間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征繳。以當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保險年度。
居民參保登記後建立醫療保險關系,在本保險年度內有效。
(五)保險費的徵收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委託銀行負責代征。具體代征業務由地稅部門與銀行簽訂代征協議予以明確。
(六)繳費辦法與繳費期限
已參保登記的居民憑《核定單》在規定期限內到地稅部門委託的代征單位進行繳費。其中,首次參保的居民於參保登記次月3-23日繳費,新年度連續參保的居民於每年6月3-23日繳費。
由社會醫療救助金資助繳費的人員,以市民政局對資助對象及社會醫療救助金應資助金額的審核確認作為參保繳費。
(七)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歸集
地稅部門徵收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當月足額劃解到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並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基金中心)、市醫療保險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市財政局定期對賬。
市基金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將社會醫療救助金資助數據報表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審核確認後在當月20日前送市醫保中心。
市基金中心核定各級政府對個人繳費已到賬的參保人和社會醫療救助金資助對象的政府應資助金額,送市醫保中心。市醫保中心按月匯總各級政府應資助金額及社會醫療救助金應資助金額,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按年度清算。
市財政局將各級政府和社會醫療救助金的應資助資金統一劃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民政局、市醫保中心及市財政局定期對賬。
二、參保變動、資料變更
(八)續保手續
已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新年度續保不需重新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按規定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其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自動延續。
(九)停保手續
需要停止居民醫療保險關系的,須由參保人(監護人)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停保登記表》,於當年5月底前向所屬參保登記部門辦理停保手續。
參保人未在當年5月底前申報停保,而新年度又沒有繳費的將在新年度結束後自動停保。
(十)資料變更的辦理
參保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戶口關系、個人身份等基本資料需要變更的,需填寫《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資料變更表》,並回原參保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入托兒童、在校學生等參保人離園、畢業、轉學、新年入學等情況,在新年度繼續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基本資料需要變更的,由托幼機構或學校到所在區社會保險基金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三、保險憑證管理
(十一)社會醫療保險卡的管理
廣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卡(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卡」)作為參保人員就醫和辦理醫保有關業務的憑證,由市醫保中心統一管理。居民醫保卡參照廣州市城鎮職工醫保卡的制發方式辦理。
居民醫保卡兼具普通儲蓄卡金融功能。
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托幼機構、學校、區民政部門、區殘聯在為參保人辦理首次參保登記的次月19日後,持有關資料到申辦地所在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居民醫保卡,並於月底前將醫保卡分發給當月已繳費的參保人。
(十二)社會醫療保險卡的使用
居民醫保卡只限參保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違規使用產生的醫療費用,經查核後由參保人本人承擔。
居民醫保卡遺失或重製期間,以掛失證明或重製卡回執替代居民醫保卡。
(十三)保險憑證的效用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須出示有效的醫療保險憑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其出示有效的醫療保險憑證前,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參保人員自行承擔。
參保人急診入院或者由於昏迷等意識不清等情況不能當場出示醫療保險憑證的,其親屬應當在其入院三個工作日內補辦示證手續。
參保人員因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及終止妊娠辦理住院登記時,須同時出示計生部門審批的有效證件原件。
四、就醫管理
(十四)《居民醫保門診病歷》和《異地就醫記錄冊》的管理與使用
市醫保中心統一印製《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病歷》(簡稱《居民醫保門診病歷》)和《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異地就醫記錄冊》(簡稱《異地就醫記錄冊》),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按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購買並自行保管。具體使用辦法由市醫保中心另行規定。
(十五)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慢性病門診的就醫管理
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療的就醫管理,按照我市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普通門(急)診就醫管理
普通門(急)診是指門診特定項目及指定慢性病門診以外的門(急)診就醫。
在能夠使用本市醫保信息系統進行門(急)診費用記賬的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在校學生、未成年人選擇一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三級醫療機構設置在本部的社區醫療機構除外,下同)或所在學校的醫療機構和一家其他醫療機構,老年居民選擇一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其門(急)診就醫的選定醫療機構。
在校學生、未成年人到指定的醫院進行相應專科疾病門(急)診治療,可享受規定的待遇。具體指定醫院及專科由市醫保中心另行公布。
每一社保年度內,參保人在擬選定醫療機構首次進行普通門(急)診就醫時辦理確認選定醫療機構手續。參保人或其監護人填寫《居民醫保門診病歷》內的《普通門(急)診選定醫療機構登記表》,並粘貼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醫療機構核對參保人資料後,在照片邊角處貼上專用標簽;參保人當次就診記帳結算後即確認該就診醫療機構為其當年度選定醫療機構。
確認選定醫療機構後,當年度內不予變更。但參保人有戶口遷移或因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變化,以及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轉學升學等特定情況的,可以到市醫保中心各辦事處辦理變更選定醫療機構手續。
(十七)異地就醫管理
1、參保人以下異地就醫情形,可按《試行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在境內同一異地居住半年以上、已辦理了長期異地就醫手續的參保人員,在異地選定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及進行指定慢性病治療的;
(2)經審批同意轉診到市外公立醫療機構住院的;
(3)異地急診住院或急診留觀的;
(4)在校學生寒暑假、因病休學期間,回到戶籍所在地,或外地實習期間在當地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及指定慢性病治療或急診的。
不屬於以上范圍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2、居民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的管理,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在境內同一異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參保人員,按長期異地就醫管理,應當辦理長期異地就醫手續,使用《異地就醫記錄冊》,規范異地就醫信息記錄。
其他情形異地就醫的,按臨時異地就醫管理。
五、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十八)待遇范圍與標准
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范圍與標准,按照《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老年居民參保人在其選定醫療機構門(急)診就醫所發生的基本醫療葯費,按50%記賬報銷;
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在其選定的社區醫療機構或所在學校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葯費,按70%記賬報銷,在其選定的其他醫療機構、指定醫院及專科就醫發生的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葯費,按40%記賬報銷;
參保人按規定就醫發生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屬於應由個人支付的,由參保病人直接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支付;屬於應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先予記賬再按月向市醫保中心申報結算。
參保人在非選定醫療機構或非指定醫院及專科就醫發生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在校學生寒暑假期間,或因病休學、外地實習等期間,在異地公立醫療機構急診就醫發生的門診基本醫療葯費,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照40%的支付比例辦理零星報銷。
(十九)跨險種的待遇銜接
城鎮居民在參加居民醫療保險期間,轉為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在已繳費的居民醫保年度內,處於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等待期的月份,可繼續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二十)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累計
在一個社保年度內,居民隨身份轉換改變社會醫療保險參保險種的,按參加不同險種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分別累計,並分別計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二十一)繳費年限
城鎮居民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年限,不累計為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年限。
六、基金支付
(二十二)基金支付范圍與標准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醫療費用的范圍,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支付項目和目錄范圍及《試行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
(二十三)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關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未經核准,在廣州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
2、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3、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4、明確已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醫療事故或明確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
5、在國外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就醫的;
6、國家、省、市規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七、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與醫療費用結算
(二十四)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居民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市醫保中心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補充協議。
(二十五)醫療費用結算
參保人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應的結算方式結算。
在校學生及未成年人等參保人按規定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服務項目方式結算。
在校學生、未成年人及老年居民按規定就醫發生的普通門(急)診葯費,屬於醫保基金支付的,醫院先予記賬,由市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按服務項目、「年人均限額」或「月次均限額」等方式結算。具體方法在醫療服務協議中確定。
(二十六)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追溯
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追溯的范圍:
新生兒在出生後3個月內(含3個月)參保並繳納了出生當年度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從出生時至繳費當月就醫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
在校學生在當年10月31日前參保繳費的,從當年7月1日起至繳費當月就醫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
在《試行辦法》實施後3個月內(2008年8月23日前)參保繳費的,從當年7月1日至繳費當月就醫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
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追溯的結算方式:
1、住院醫療待遇追溯採用「病人先交押金,醫院延遲結算」的方式操作。
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定點醫療機構為已參加或准備參加居民醫療保險但尚未能享受待遇的本市戶籍住院病人辦理出院結賬時,經與參保病人協商後可收取與本次住院醫療費等額的押金。
待出院病人能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後,自2008年8月1日起,憑居民醫保卡、有效身份證件、押金收據、出院證明到原住院醫療機構申辦醫療費記賬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信息系統上查詢確認參保人身份待遇後,為其補辦入院登記和出院結算手續並即時退回與應記賬醫療費等額的押金。
2、急診留觀和在審批有效期內的其他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的醫療待遇追溯,按住院醫療待遇追溯方式處理。
3、普通門(急)診醫療待遇追溯按「由選定醫療機構代辦零星報銷」方式辦理。
自2008年10月31日起,選定醫療機構開始受理參保人在待遇追溯期內在本醫療機構發生的門(急)診基本醫療葯費零星報銷申請。
選定醫療機構代辦門(急)診醫療費零星報銷的步驟如下:
(1)參保人到原發生醫療費用的選定醫療機構填寫《廣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門(急)診醫療費用醫保待遇追溯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並出示居民醫保卡、有效身份證件和《醫保門診病歷》,同時提交居民醫保卡正反面復印件、醫療費收據(發票)原件、醫療費用明細。
選定醫療機構當即對資料進行審核、確認,並在《申請單》上蓋章,將回執交參保人。
(2)選定醫療機構按月匯總居民門(急)診待遇追溯的零報申請資料,填報《廣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選定醫療機構門(急)診醫療費用追溯申報匯總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選定醫療機構每月將參保人提交的零報申請資料和《申請單》送市醫保中心辦事處,集中辦理門(急)診醫療費用零星報銷。
(3)市醫保中心受理、審核居民門(急)診待遇追溯的零報申請資料後,直接將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劃撥到參保人居民醫保卡的銀行個人結算帳戶。
(二十七)跨社保年度結算
跨社保年度連續住院、門診特定項目治療,須按社保年度辦理分段結算,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社保年度分別累計,只計付一次住院起付標准。
(二十八)跨險種結算
參保人在住院期間發生醫療保險險種待遇變更的(如居民醫保轉為職工醫保,或職工醫保轉為居民醫保的),須辦理分段結算,醫療待遇標准按辦理結算時應享受的有關標准計算,只計付一次住院起付標准。
八、醫療費零星報銷
(二十九)零星報銷醫療費用的范圍
以下費用屬於零星報銷醫療費用的范圍:
1、經核准,參保人員確因患病急診或搶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非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急診留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2、因客觀原因導致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正常結算,而定點醫療機構又不能補錄系統結算的、已由參保人墊付的基本醫療費用;
3、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追溯范圍內由定點醫療機構代辦零星報銷的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葯費;
4、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異地就醫范圍的基本醫療費用。
(三十)零星報銷方式
參保人應當自醫療費用結算之日起計算,在3個月內攜帶以下資料,向市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
1、居民醫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醫療費用開支明細清單(或醫療機構證明的手工記錄清單);
3、財稅部門印製的醫療收費收據或發票;
4、《醫保門診病歷》或《異地就醫記錄冊》及其他資料。
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市醫保中心於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結算並將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劃撥到參保人居民醫保卡的銀行個人結算帳戶;屬於疑難案例或需現場核查等特殊情況的,不超過90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結算。
市醫保中心確認資料不全時,應一次性告知補齊缺失資料;經審核後作出不予支付結論的,應在40個工作日內告知參保人。
九、其他
(三十一)社會醫療救助管理
由民政部門確認的困難居民,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後,根據有關規定再享受社會醫療救助,具體辦法按市民政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二)實施起點時間與時效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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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並軌

在以前城鎮老年居民與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分屬《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進行管理,兩個制度類型不同,其繳費水平、待遇享受條件、待遇水平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異,不利於廣州市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統籌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而此次公布的《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將廣州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和原新農保兩保險制度統籌並軌,統一並入城鄉居保制度。
據廣州市人社局統計,截至2011年12月,廣州市已有近8萬名城鎮老年居民參加了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同時超過140萬農村居民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加上以前未囊括的非從業居民,政府每年需投入財政資金22億元,以保證《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惠及236萬城鄉居民。

㈣ 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實施辦法

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為加快建設覆蓋全省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建設幸福廣東、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加快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任務目標。
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相銜接,有力保障城鎮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2011年下半年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范圍與新農保試點范圍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等構成。
1.個人繳費。
(1)參保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參保人原則上按年繳費,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繳費。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准。
2.政府補貼。
(1)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江門的恩平市、開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財政對開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補助標準的70%給予補助,下同)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最低標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2)各級政府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我省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助27.5元)。其餘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由省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5%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助13.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3)對城鎮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部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資助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社會捐助。
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鎮困難群體參保。
(三)養老金待遇。
1.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2.基礎養老金基本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參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3.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在參保人死亡後可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
(四)養老金領取條件。
參保人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1.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定期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以根據個人意願,按參保當年的標准一次性繳納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月領取養老金,是否享受繳費補貼及其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決定,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承擔;個人賬戶資金發完後,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准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2.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應逐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後,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繳納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一次性繳費後繳費標准提高的,參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後的標准補繳;對一次性繳費部分的政府補貼在繳費當年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應參保未參保或中斷繳費(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視為中斷繳費)的,應首先補繳該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標准按相應年度的標准執行,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不滿45周歲的城鎮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月享受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上述第2、3種情況的參保人,如年滿60周歲時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又不願意補繳或繼續繳費的,不發放基礎養老金,可以申領按月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五)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和待遇調整機制。
1.建立參保繳費激勵機制,通過增加繳費補貼、加發基礎養老金、資助購買商業保險等措施,引導、激勵城鎮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具體辦法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訂。
2.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收入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省繳費基本標准、繳費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基本標准。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適時調整當地繳費標准、繳費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縣政府負擔。 (一)個人賬戶管理。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3.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待遇。已經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待遇。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待遇,也可以經本人申請,將除政府補貼資金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二)基金管理與監督。
1.基金管理。
(1)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試點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管理,以後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實行市級管理。
(2)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公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參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2.基金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訂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基金,確保基金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公示參保人的待遇領取資格,接受群眾監督。
(三)經辦管理服務。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
2.加強經辦能力建設,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任務,通過加強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的經辦體系,承擔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經辦業務。整合現有社會服務資源,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中作用。選擇能夠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務的金融機構代辦繳費和待遇發放。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4.在現有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基礎上,通過改造擴充功能支撐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形成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並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一)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合並實施,建立城鄉居民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尚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結合新農保試點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並。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認真落實國家相關規定,妥善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
(三)已實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應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調整完善本地區現行的政策、辦法,實現與國家和省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相統一。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實施工作。
1.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全省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各市和試點縣區也要抓緊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兩項試點工作。
2.各市和試點縣區要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並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檢查督導,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訂、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3.各地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發揮典型示範作用,並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二)制訂實施辦法,分步分類推進工作。
1.各市要根據國發〔2011〕18號文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訂全市統一的試點實施辦法,報經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
2.各地要突出重點,優先組織45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參保,並重點做好60周歲以上城鎮老年居民的待遇發放工作。
(三)加強宣傳發動,營造良好氛圍。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准確把握國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深入宣傳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推進工作的良好氛圍。同時,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㈤ 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方式

考慮到民眾的意願,此次《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對原在領取養老金的城鎮老年居民,可以由他們按照自願選擇的原則,選擇按原標准繼續繳費領取待遇,也可以選擇按新制度的辦法繳費和領取待遇。」對於廣州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與本辦法中女性參保人享受待遇年齡差異的問題,在本辦法中,對臨近55周歲的女性參保人設置了五年的過渡期,從而實現新舊兩個制度的平穩過渡。」
同時,由於此次《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新農保政策框架為基礎,與新農保政策基本一致,因此,原參加廣州市新農保的參保人則不需作調整。整合後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整合前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基本相當。
廣州市原來施行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未將重度殘疾人列入資助參保范圍,《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此次彌補了這一空白。
《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將資助特困群體參保的范圍擴大統一為具有本市戶籍的「五保」對象、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以上5類人員,由戶籍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按每月10元進行資助。
《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中還建立了喪葬撫恤費的制度辦法規定,「參保人領取待遇後死亡的,可獲得喪葬撫恤費,標准為2600元。」

㈥ 廣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不可以。城鄉社保指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該保險屬於補充性保險,是在不能夠參與職工社保的前提下,可以在戶籍地參與,你的戶籍地並不是廣東省,而是港澳地區,所以不能夠參保。這和持有港澳居住證的人可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並不沖突,你可以參與社會保險,但不代表你可以參與所有類型的保險,可以享受和內地居民同等待遇,但不代表可以享受一切相同的待遇。
建議:在不掛靠單位參與職工社保的前提下,可以以個人身份參與靈活就業人員社保。
參考資料:1.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三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2.《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3.《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二條: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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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廣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未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也未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非從業城鄉居民,可以按本辦法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簡稱參保人。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

市民政部門、殘聯做好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身份認證和待遇申領等協助工作。市民政殯葬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參保人當月死亡數據信息。

市公安機關負責定期提供參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戶籍變動信息及做好其他協助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三)政府補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和辦法: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分七檔: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如經濟許可,也可選擇按季或年的方式繳納。

(二)集體經濟組織每月補助標准分七檔: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經濟能力,選擇其中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無經濟能力的可以不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政府根據以下情況給予補貼:

1、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根據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4、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未給予補助的參保人,可參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標准繳費,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情況,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標准今後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對於2010年11月後征地的,征地主體應為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含農轉居人員,下同),按本辦法第五檔繳費標准、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於支付參保人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繳費費用。

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參保繳費到賬後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已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應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可用於繳納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按本辦法第一檔標准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領、資格確認(含生存認證)等手續;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參保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的,退回其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部分,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對於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其養老金,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已發放的養老金。

構成騙保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以參保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6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選擇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可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從2012年8月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三)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第十七條對於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補繳完畢,逾期不再補繳。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月繳費,並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逐月繳費至65周歲仍然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繳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八條參保人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但政府補貼未達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繼續繳費的,政府繼續給予補貼。因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不能繼續繳費的,可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

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領取養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養老金從一次性繳費資金到賬次月起重新核定發放,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變。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金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金。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後,按每人3000元的標准向遺屬發放喪葬撫恤費。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如果被無罪釋放或在法院判決前被釋放的,可以躉繳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後,養老金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經領取養老金的,繼續按本辦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1、一次性繳納了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對應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可繼續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2、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根據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可繼續按照每月225元的繳費標准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每月470元的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3、原已符合免予繳費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繼續免予繳費,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4、參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計發養老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回給參保人。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參保後,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繳費的本市城鎮女性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條件:

(一)2012年8月年滿54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6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滿53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7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滿52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8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滿51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9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建立地方統籌准備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的不足、養老金的調整和喪葬撫恤費的支出。

地方統籌准備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含政府補貼)的5%建立,並在當年4月底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准備金積累額達到上一年度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的20%時,當年可不再注入資金。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統籌准備金並入本辦法的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二十五條本市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申請社會救濟或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其按本辦法第一檔繳費對應的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鎮的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按本辦法參保繳費並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如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低於以下標準的,按對應標准補足,所需資金從地方統籌准備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250元。

第二十六條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地方統籌准備金所需的資金,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負擔,具體按照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明確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社〔2013〕4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6月底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資格確認,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參保人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情形的,應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符合領取資格者,再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食品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情況,測算確定基礎養老金的具體調整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辦法計發養老金。

(二)未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並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三十條曾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按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銜接辦法從其規定。

(二)按本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可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已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不再辦理銜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的,重疊繳費的時段不能重復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本辦法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經本人申請,也可保留並繼續計息。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及地方統籌准備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並入本辦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參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如有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4號)同時廢止。

(7)廣州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擴展閱讀

2019年12月31日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進行了調整: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21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0元。

二、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增加的資金,從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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