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保險已經實行並軌,這是怎麼一回事
在2014年之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工作人員的退休機制不一樣,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不交養老保險,但卻拿很高的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交很多的養老保險,退休後拿到的養老金卻很少。這就是「養老金雙軌」機制,兩類人群的養老待遇差距很大。
2012年,「養老金並軌」概念被提出並確認方案,並於2015年開始在部分地區正式實施。
Ⅱ 養老保險雙軌制的意義
養老保險雙軌制與我國原計劃經濟下的勞動用工管理體制有關系。實際上起初無論是國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其職工退休後的待遇都是有單位自行解決的。只是由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不同步等多方面原因才導致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雙軌制。
1,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性質,企業職工是「單位人」,在職時的工資、退休後的養老,完全由單位負責。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沖擊了傳統的勞動保險制度,職工養老的負擔較重,且不同行業企業人員待遇相差很大。為平衡不同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廣東等地開始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隨著企業用工制度和工資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企業大規模覆蓋是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的。當時,我國國有企業普遍出現經營困難,許多企業發不出退休金。有的企業用賣不掉的產品抵退休金,有的乾脆不給辦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擴面,並提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任務目標,解決職工「領不到養老金」這個最突出的矛盾。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隨著社保制度的發展,現在已經做到了養老金的社會統籌,保證了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發放。
2,實際上,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們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也是「單位人」,也是由單位自行承擔退休職工的養老待遇發放。由於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經濟組織不同,沒有自主經營收入,故只有通過財政撥款解決退休職工養老金的待遇問題。在這個階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進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後,至今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即通過財政撥款而非社會保險來解決退休職工的社保待遇。
由上可以看出,由於改革的不同步,兩種制度在籌資方式、待遇計發調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謂的養老「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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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養老金並軌有什麼意義
養老金並軌意義迅局棗重大,對退休職工好處如下:
1、疏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進出渠道,對退休企業職工來說,體現了公平性畝拆。養老金制度改革不僅降低那些沖擊社臘拿會底線的畸高保障,而且提高那些有失公平的低水平保障,讓公平處處體現。而且,養老金「雙軌制」在進一步提高企業職工養老金發放水平的同時,將公務員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實行與企業職工相同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確保公務員和企業職工在養老金的繳納、享受上實行相同的制度,讓社會更顯公平。
2、說白了就是現在與未來的貧富差距的體現,等將來老人群體還是處於不一樣的生活環境還是貧窮)。現「事業單位」上繳的養老金比「企業人員」上繳的養老金高出4.5倍左右,在比個人自費繳納的養老金高出15倍左右。所謂「雙軌制並軌,是要求「當地企業和事業單位」上繳養老金達到相同數額」而社會養老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基本解決,因為國家不考慮佔全國的40%的無就業者當中包含30%的無力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百姓。
Ⅳ 養老保險並軌時間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從2014年10月開始個人交保險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養老金並軌正式啟動,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改變人手發放一張社保卡此次國務院明確養老金「並軌」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這意味著全國所有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體制內人員」,總數近4000萬的龐大群體都將啟動改革。長期以來,這部分人及其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養老吃的是「財政飯」。而改革將改變這一局面:今後這些人群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繳費職業年金個人需繳工資4%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領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職業年金計算:每月工資5000,得繳600公務員小明除去津貼、補貼等,每個月繳費工資是5000元,改革前單位和個人都不用繳費,小明退休後照樣有養老金。改革後,小明每月要繳納養老保險400元。職業年金方面,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這樣,小明又要繳200元,加上基本養老保險的400元,一共繳600元,這筆錢是從小明的月收入中扣除的,將進入小明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連同單位繳費部分,退休後按月發放。領取2014年10月1日是關鍵點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因此10月1日成為領取養老金的關鍵點。10月1日前已退休的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10月1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後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10月1日後退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可以選擇按規定補繳一些錢,然後享受養老金;或者直接轉入一種養老保險體系,拿比較低的養老金。注意:還有過渡性養老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說,「逐步過渡」政策主要是兩條:一是他們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待遇退休領多少錢與職稱無關一直以來,一些機關和事業單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擊提升職級、職稱的情況。隨著改革推進,這種情況可能有所改變。這是因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按照職工退休最後一個月工資一起發,並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進行調整。而改革後,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這意味著,小明即使退休前沒有被提拔,但由於他的繳費年限長,也可能比他的上司領的退休金要多。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於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此外,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實行全國統一工資制度,由於工資結構不同,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基本工資配發的退休金與企業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相當,但是加上按照機關津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就高於企業基本養老金。如今,這一因素不復存在。更關鍵的是,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意思。這些改革要點也不可忽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離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關系轉移: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籌資機制: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解讀職業年金是否強制實施不好說對於《決定》的印發,吉林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蔡向東表示,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模式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一樣的。其中的區別,主要體現職業年金上。《決定》中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蔡向東認為,「應當」在這里還不能理解為「必須」性的「強制」。因此,職業年金是否能強制實施,實施的具體辦法等還得看之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財政部如何制定。蔡向東說,實際上,當前企業職工除了強制實施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外,也還有企業年金制度,只不過該制度對企業來說不是強制實施的,而是企業根據本身的經濟效益和人才發展戰略來決定是否實施以及實施的規模。2012年末全國有5.47萬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消息,截至2013年3月底,我國實有企業1374.88萬家,這說明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佔全部企業的比例還不到0.4%。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Ⅳ 2019退休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養老保險如何「並軌「方向明確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性質,企業職工是「單位人」,在職時的工資、退休後的養老,完全由單位負責。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沖擊了傳統的勞動保險制度。為平衡不同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廣東等地開始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隨著企業用工制度和工資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企業大規模覆蓋是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的。當時,我國國有企業普遍出現經營困難,許多企業發不出退休金。有的企業用賣不掉的產品抵退休金,有的乾脆不給辦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擴面,並提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任務目標,解決職工「領不到養老金」這個最突出的矛盾。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在這個階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進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後,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兩種制度在籌資方式、待遇計發調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謂的養老「雙軌制」。胡曉義認為,「單位保障」模式實際上是企業自我保障,覆蓋面窄、基金規模小、共濟性差,難以適應企業競爭和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需要。通過社會保障改革,引入社會保險機制,實現了由企業自我保障向社會共濟的制度轉變,使社會保障的責任從企業自負轉向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擔,有利於均衡企業負擔、促進公平競爭和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養老「雙軌制」,是造成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差距的原因之一,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胡曉義認為,比較待遇水平不能簡單化,要作全面、具體的客觀分析。其一,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不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本人歷年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掛鉤,有的職工繳費工資低,繳費年限短,退休後養老金也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以退休前基本工資為計發基數,其職業特點決定,這通常是本人職業生涯的最高工資水平。調整企業基本養老金,綜合考慮了經濟發展、物價上漲、職工工資水平增長、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調整次數多但幅度小;機關事業單位目前調整基本退休費和退休生活補貼是與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或津補貼同步的,頻次低而波動較大。其二,待遇對比有多種口徑。總體水平對比企業退休人員低於機關事業單位。具體分析: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全部是國家統一制度規定的待遇,此外,一些企業還發放統籌外項目待遇和企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是國家統一制度規定的,其水平與企業同類人員大體相當,而退休生活補貼占退休人員全部待遇的比重過大,而且地區之間、單位之間差距很大。這需要與工資制度改革統籌考慮,合理調整工資和退休待遇的結構。其三,人員結構不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高學歷、高職稱的人員比重大,在職時平均工資收入較高,工作年限也長於企業一般員工的平均繳費年限,因此其總體平均待遇水平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水平高一些是正常的;關鍵是差距要適當,差距過大,特別是同類人員之間待遇差別過大,就應想辦法調整。胡曉義說,目前,國家已採取多種措施,積極推動養老「雙軌制」所導致的不合理差距問題的解決。一是從2005年開始,連續9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對反映差別較大的企業退休高級職稱科技人員,在這幾年調整待遇的過程中一直給予傾斜。同時,對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高齡退休人員,也一直給予適當照顧,並已形成一定機制。二是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2008年國務院確定山西、浙江等5個省市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事業單位分類人事制度、工資制度、財政體制改革緊密相聯,需要同步推進。三是加快推進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進一步提高職工在退休後的生活水平。胡曉義表示,制度的最終統一,也就是「並軌」,這個大方向是明確的。實際的推進,要考慮兩方面情況: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養老制度已實行60多年,從以往的經驗看,對這類「老制度」進行徹底改革,必須是循序漸進的,才能實現制度的平穩過渡,減少社會震盪。另一方面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本身也需要繼續改革完善。所以,所謂「並軌」並不是簡單地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並入」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而是朝著一個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進,最終取消「雙軌制」。這就需要做好頂層設計。如果缺乏深思熟慮而倉促上陣,就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和問題。人社部正在抓緊研究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方案,將在適當的時候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方案成熟後,所涉及的各項改革舉措將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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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2024養老金制度並軌是什麼意思呀
養老金「並軌」: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其目的在轉機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財政的大力支持,適當調整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彌補因個人繳費而增加的支出,維持改革前後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雙軌制——企業養老金和事業養老金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現在的事業養老金比企業養老金高出3倍左右,人們的呼聲很高一致要雙軌制並軌)。
最新動態。
2015年10月27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備案工作已完成。
自國務院的《決定》發布之後,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湖南等地陸續出台了養老金並軌方案。進入10月後,各地進程明顯加快,雲南、甘肅、陝西、湖北、天津、黑龍江等地相繼公布了養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截至目前,據不完全統計,向社會公布了養老金並軌方案的省份至少已達13個。
各省的實施辦法大體與國務院改革方案保持一致,即從2014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Ⅶ 養老保險雙軌制的意義
養老保險雙軌制與我國原計劃經濟下的勞動用工管理體制有關系。實際上起初無論是國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其職工退休後的待遇都是有單位自行解決的。只是由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不同步等多方面原因才導致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雙軌制。
養老金「並軌」: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其目的在轉機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財政的大力支持,適當調整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彌補因個人繳費而增加的支出,維持改革前後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雙軌制——企業養老金和事業養老金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
(7)養老金並軌提出的背景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已列入「十二五」規劃,在《決定》中,對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表述為「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相對於「推進」、「研究」等詞,「實現」一詞更表襲銀現出政府落實此項改革的力度。
養老金全國統籌這一政策目標雖然已經提出多年,但是連省級統籌也沒能完全實現。2012年社保基金審計報告中顯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17個省尚未完全達到省級統籌的「六統一」標准。
省級統籌以及全國統籌的主要阻力,在於央地之間的利益博弈。金維剛指出,2012年養老保險基金結餘2.4萬億,但一半以上集中在東部幾個省市,中西部許多地區出現養老金收支缺口,需要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進行發放。
在有些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失衡,需要中央大量補助的同時,經濟發達省份則形成了超過千億元的養老保衡虧險基金結余,卻由於未實現全國統籌,中央不能調劑使用。
在養老保險補助方面,多年來也形成了地方依賴中央的格局,2010年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助資金為1851億元,其中中央財政佔86%。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受國家發改委委託,目前正在草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
該中心副主任楊立雄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方案最大的難點,在於採用什麼樣的方法,既能減少發達地區對於「被統籌」的阻力,照顧其利益,同時又能讓欠發達地區受益,並保證他們的征繳積極性,避免完全依靠中央轉移。
在實現全國統籌時,應在中央建立調劑金,讓有結余的省份拿出一部分咐禪神放到中央形成基金,然後這個基金就可以用來分配到養老保險基金虧空比較嚴重的省份。
不要把所有的基金結余都收到中央來,那樣發達地區就沒有積極性。也不能讓不發達的省份就等著中央發錢,應當要調動起自己徵收養老金的積極性。「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關鍵就是設立好激勵機制。」
統籌的另一層含義,是以財政為主,統一個人所得稅和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形成國民養老金。如此,即使由於收入過低而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人,也能夠得到一份基礎養老金,其本質相當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但是其水平會進一步提高。
Ⅷ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雙軌制並軌改革歷程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雙軌制並軌改革歷程
經過2008年至2014年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將在今年有望並軌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雙軌制。
2008年初,國務院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工作。
2009年1月,人社部公布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對這項改革路徑給出勾畫,但並沒有明確改革後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只籠統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沒有具體細節和收入彌補措施。由於相關人員退休待遇水平會大幅下降,因此阻力較大,所以配套政策始終未出台,並軌也未實際啟動。
2012年3月,雙軌制在全國“兩會”上引起代表委員們的關注和熱議,對當前的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取消養老金雙軌制的呼聲高漲。
2013年8月,原人力社保部副部長胡曉義明確養老保險制度最終將走向統一,目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雙軌制”將並軌,在多年前對事業單位先行“動刀”之後,開始傳遞出機關、事業單位有關養老金的改革要“一勺燴”的信號。
2014年3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2014年工作總體部署”中明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
此後,關於養老金並軌,在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的工作部署中,讓國民看到了養老金雙軌制有望在今年並軌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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