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標准最新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標准分為三類:1、按月繳費 20元、40元、60元、80元四個檔次。2、按年:按照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繳納。3、按檔次繳費:A檔每人4000元(已取消、B檔每人7000元、C檔每人10000元、D檔每人18000元、E檔每人26000元。
由於經濟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土地被政府徵用,當然,國家也給予了他們許多的補償,其中包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但是人們對這項補償的具體內容都很模糊。那麼,下面由我為大家講述一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標準的相關信息。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條件
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人員,滿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條件。
1、征地後戶人均耕地不足畝,包括畝在內掘指者;
2、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在校學生不在保障范圍內;
3、失海漁民以及整建制農轉非的城鎮居民也在保障范圍內。
4、在認定被征地戶中,因婚嫁原因戶口遷入或者未遷出、現役軍人在退出現役後回原籍自主就業的被征地農民。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幾類情況不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納范圍內: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逗茄。
二、被征判薯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齡
1、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從參保之日起按規定繳費;
2、男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從男滿45周歲、女滿40周歲時繳費;
3、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一次性足額補繳15年後可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
4、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可相應減免1500元,累計減免不超過萬元。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標准分為三類:
1、按月繳費: 20元、40元、60元、80元四個檔次;
2、按年:按照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繳納;
3、按檔次繳費:A檔每人4000元(已取消)、B檔每人7000元、C檔每人10000元、D檔每人18000元、E檔每人26000元。
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標准
1、按比例補貼: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
2、按月補貼:每人每月30至50元
3、一次性補貼:目前到達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需要45850元,其中政府補貼7000元,個人承擔38850元。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標准即如上所述,被征地的農民可以根據以上所述辦理養老保險,給自己以後的生活增加保障。雖然土地被徵用,但是國家給出的補貼也是十分可觀的,大家應當合理利用,珍惜所得到的
㈡ 贛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
由於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農民的繳費標准: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土地數量為依據,根據實際失地比例承擔一定數額的費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土地承包經營權襪扒證》記載的家庭人口為若幹人的,按符合參保條件的實際人口計算政府承擔費用。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承擔費用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作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依據;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除政府承擔費用外,告肆昌其餘部分由個人承擔,應繳費總額的40%記入個人賬戶,其餘60%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部分記入個人賬戶,一部分劃入統籌基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未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個人選擇的繳費檔次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標准繼續繳費,雹神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被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繼續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㈢ 失地農民養老補償標准最新
一、失地養老保險的新政策有哪些?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還具體規定了參保對象、政府補助等細則,具體表現為:
1.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
在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土地在被政府依法統一徵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滿16周歲及以上在冊人員。
2.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助標准
失地農民每年享受1次相同標準的政府補助,補助年限累計為15年,同時政府應該以每畝徵收不低於2萬元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享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利,16周歲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冊農業人員。
二、養老保險要連續交15年嗎?
在我國,對於養老保險的規定,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一般的情況下,購買的養老保險繳費的時候必須要達到15年的繳費時間,當事人才可以在退休之後領取相關的養老金。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出發,購買養老保險的男性必須要達到法定年齡60周歲以上,購買養老保險的女性必須要達到法定年齡55周歲以上,並且購買養老保險繳費要滿15年才可以領取相關的養老金。當事人所領取的養老金的金額跟當事人所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長是有關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在購買養老保險之後所繳納的費用的時間越久,在退休之後領取相關的養老金的時候也就數額越高。
由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當事人在購買養老保險之後所繳納費用的時間限制是最低為15年。對於這個15年,在我國很多人都是不太清楚是要連續繳納費用15年還是可以在中間接的繳納。按照我國的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15年並沒有規定一定要連續繳納15年,如果中間因為特殊情況斷開了也是可以的,但是法律規定所繳納的時間必須加起來要達到15年才可以,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時間可以是累計的,而並非一定要是連續的。
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有具體的相關法律條文提到:個人在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在購買養老保險之後達到了法律上面規定的退休年限,購買養老保險的費用加起來繳納年限至少有15年的,那麼都是可以每個月領取相關的基本養老金。而對於那些購買了養老保險的個人,但是在到達法律上面規定的退休年齡之後所繳納的購買養老保險的費用不足15年的情況,可以把剩下的還沒有繳納完成的費用補交完成,然後在退休之後就可以每個月領取自己的基本養老金了。
針對於購買養老保險,但是沒有繳納相關的費用達到15年的情況,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
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當中有相關的法律條文提到:對於已經參加了我國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公民,如果在已經到達了法律上面規定的退休時間,但是所購買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費用時間沒有滿足15年,對於這種情況,法律上面可以延長當事人的繳納時長,直至到滿足15年的時間限制,在延長繳納費用時長之後,依然沒有達到15年的情況,那麼當事人可以繳納相關的費用,一次性的繳納達到15年。還有另外一種解決辦法就是,當然,在參加我國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後,到達了法定年齡,但是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時長不達15年,那麼當事人可以進行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在申請成功之後,也可以獲得我國相應的養老保險的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失地被徵收那麼是可以購買養老保險的,但對於失地而購買的養老險也在參保對象上,還有參保范圍上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只要年滿十六周歲,那麼就可以依法的購買,其目的性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㈣ 被征地農民社保新政策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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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國縣失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於批准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九條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同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無論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享受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只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不按本細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及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的,政府不給予參保繳費補貼。政府給予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
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月數)。
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時間是國土資源部門為其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的時間;逾期月數為應參保的截止時間至實際參保時間的間隔月數。
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若參保繳費補貼不足以補貼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則由政府繼續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使其補貼年限滿15年止;如果參保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參保,則相應扣減補貼月數和金額。相同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條本細則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於批准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參保繳費辦法為:
(一)參保時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相應年度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逐年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二)參保時男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個人先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繳費比例往前補繳,補繳時間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和繳費滿15周年為時間點往前推算,少多少個月則補多少個月,然後個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相應補繳時間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三)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按8%的繳費比例繳納,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貼按12%的繳費比例納入統籌基金。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補繳時間和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繳費期間的繳費指數據實計算。
㈤ 農民的失地養老金到底該誰繳
農民的失地養老金應當找人社部門解決。原因如下:
1、因為失地農民的社保補償,是根據人社部門制定的相關文件難做出的補償標准;
2、當地方政府所提供的社保補償標准不對時,可以,當地的人社部門進行咨詢,因為地方補償社保是根據人設部門的文件執行了。
養老保險補貼及補助:
1、失地農民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原則,即參保繳費後,憑繳費憑證到相關部門申報享受補貼;
2、在縣內企業和單位就業並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繳費的失地農民,由企業和單位憑繳費憑證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向縣就業局申請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3、男年滿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的就業生活困難失地農民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殘疾的失地農民,憑繳費憑證向縣民政局申請補助,年補貼標准為:按參保時市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乘12%乘1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㈥ 章貢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為全面推動贛南蘇區振興發展,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進程,大力實施民生工程,維護好被征地農民合法的養老保障權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同一制度平台,以養老保障為工作重點,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障制度,根據自願原則,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後批准征地,以解決新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為先導,積極穩妥解決以往遺留問題。
第三條進一步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鼓勵有經濟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第四條保障對象:在贛州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因市、縣兩級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戶為單位,征地後人均承包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中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具體界定標准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界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為基準日。
第五條下列人員不屬於本辦法保障對象: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身份由村(居)委會初審;
(二)村(居)委會審核後,已通過初審的人員名單在被征地農民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公示7日無異議的,審核材料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復審;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國土所、派出所、農經站等相關部門,對村(居)委會上報保障對象的審核材料進行復審,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調查核實,並在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公示7日無異議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參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見附件);
(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自己的選擇,分別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章參保補貼標准和保障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同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無論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享受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只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不按本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政府不給予參保繳費補貼。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時間是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為其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的時間;逾期月數為應參保的截止時間至實際參保時間的間隔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若參保繳費補貼不足以補貼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則由當地政府繼續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使其補貼年限滿10年止;相同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
原補貼年限高於本標準的地方,應維持原補貼年限,不得降低;各地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於批准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參保繳費辦法為:
(一)參保時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相應年度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逐年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二)參保時男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個人先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繳費比例補繳若干年(若干年為與繼續逐年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年限累計滿15年的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相應若干年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三)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參保繳費補貼,繳費差額部分由本人承擔。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補繳若干年和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繳費期間的繳費指數據實計算。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並在其個人賬戶增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項目,記錄繳費補貼情況。
(一)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並從次月起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參保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按國家、省有關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單位就業的,參保、補貼辦法如下:
(一)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的,在服役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退出現役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二)被征地農民屬在校學生的,在就讀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畢(肄)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三)被征地農民屬單位就業且已參保的,就業參保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失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在退出現役、畢(肄)業、失業後一年內,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全額參保繳費補貼;逾期參保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逾期月數和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應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參保繳費辦法,按照平穩過渡的原則,允許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在2015年10月30日前,為其中有參保意願的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2013年度前的補繳及對應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贛州市201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江西省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對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
1.在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停止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2.選擇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按當地被征地農民政策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參保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同時需由民政部門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對已超過低保標準的救助對象家庭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要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所需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下列渠道籌集:
(一)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8%計提的資金;
(二)上級和當地財政補助資金;
(三)用地單位繳納;
(四)其他。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保時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從歷年籌集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結余中解決;不足的部分資金,自2015年起從每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扣除當年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保所需的參保繳費補貼後的結余資金中予以解決。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解決。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比較集中、資金缺口較大的縣(市、區),應在贛府廳發〔2007〕20號文件規定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土地出讓收入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征地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並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名單、標准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的3個月內,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足額劃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和征地補償款應優先用於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在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部分個人繳費。對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困難的,鼓勵地方探索採取銀行貸款、政府貼息、部分養老金償還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政府各責任部門應各負其責,加強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繳費補貼資金籌集和工作經費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糧部門負責土地徵收、征地補償及被征地農民的認定工作,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會同人社部門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落實情況審查關;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民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做實做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把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和政府將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優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農民,進一步提高被征地農民參與社會養老的積極性,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力爭使我市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根據擬征地規模、保障人數(按照擬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測算)和補貼標准等因素,測算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本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准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並將核定後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地未獲批準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資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單位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後,及時將參保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凡未建立並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同意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後,即可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和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須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出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不得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實施前,須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本辦法出台前,各縣(市、區)已制定並實施的被征地農民政策,應與本辦法合理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以往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今後,如與國家、省此後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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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農民失地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
可以擁有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享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利,16周歲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冊農業人員。不能參加失地農民養老保險:1.因非依法征地導致失去土地的人員。2.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轉租者。3.失地農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徵收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