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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改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3-12-12 10:31:43

Ⅰ 海南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

海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召開新修改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記者招待會。南海網新聞記者從大會上獲知,此次修改將原來實施方案由47條減至44條,關鍵對靈活就業人員人員繳納社保的戶口限定、屬地化經辦業務流程、一次性賠償金計發、女紅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提前退休政策審核等內容做了修改或者補充明確。

梁家惠表明,對一些員工每月薪水都是有變化的公司而言,降低了過去每月申請繳費工資數量的事務管理壓力,此外,新開設企業的從事人員和繳納社保企業增加的從事人員繳費基數能夠依照自己本年度的月實際工資總金額明確。

「修改後的《實施細則》擴大了繳納社保范疇,將省內戶口的靈活就業人員人員全覆蓋。」魏耀峰表明,改後的實施細則容許具備視作繳費年限的人員補交應交未交的基本上養老保險費,將先前攔在門檻外的一部分人員列入了繳納社保范疇,進一步完成每個人具有基本上養老保險的總體目標,對搭建社會和諧平穩充分發揮了關鍵的確保和促進作用。

Ⅱ 海南修改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海口市社會保險事業局關於調整2016年度從業人員月繳費基數的通知精神,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及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於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定實施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瓊人社發【2014】84號)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實際工資總額確定。2016年1月起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即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不得低於2108元(42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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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13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城鎮下列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三)按規定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四)國家機關及按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單位中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五)部隊所屬用人單位中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外國人在本省就業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統一管理,強制實施。

提倡和鼓勵用人單位為其從業人員建立企業年金。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征繳。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第五條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開展社區性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第六條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額的上下限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本條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至300%的范圍內自願選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費率為20%,個人繳費基數的12%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不得重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重復參加的,不得重復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而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第十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登記。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從業人員工資總額及其從業人員個人工資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個人的繳費基數以及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申報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

用人單位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核定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及變更登記、銷毀登記等情況,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告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情況。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或者確定的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Ⅳ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0修訂)

第一條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各類內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無論採用何種形式支付或取得勞動報酬,都應當參加《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執行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規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從業人員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人員,不分其戶籍和人事檔案關系的性質及所在地,均應當參加《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
但戶籍和人事檔案關系保留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並已經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或者戶籍和人事檔案關系保留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被臨時派駐本省、國家又未規定其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除外。
前款人員應當提供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派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出具的證明等有效證明材料。第六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機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機構及其所僱用的中方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外國籍人員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籍人員,不參加《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按國家和《條例》有關規定向下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一)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1.駐海口、府城地區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和省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單位,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軍隊所屬單位;
2.駐本省其他地區的省屬用人單位,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
3.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並由國家規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單位。
(二)省農墾系統所屬用人單位,在省農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三)洋浦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四)其他用人單位均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養老保險事業發展實際情況,對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0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養老保險的具體范圍進行調整。第八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和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離休人員,不得參加兩份或兩份以上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兩份或兩份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單位重復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入共濟帳戶,個人繳費並入個人帳戶。第九條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從業人員,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為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18%;自《條例》修訂施行當月起,從業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本人月工資總額的4%,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原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由縣以上機構編制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具體確定。第十條由財政撥付工資、符合離休條件的在職人員,不參加《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離休後的離休金仍由財政支付。
《條例》實施前已由財政撥付離休金的人員,仍由財政繼續支付。
其他離休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國家規定的離休待遇。
《條例》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其原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例》實施後退休的,按《條例》規定辦理。第十一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的,其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由本單位支付離退休待遇;轉制前參加工作的在職人員,參加《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後退休時,按《條例》規定的企業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國家規定事業單位退休金標準的,可由單位按事業單位退休金標准給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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