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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養老保險工作計劃

發布時間:2023-12-07 09:00:01

㈠ 上海2018年退休金上調方案

2018年3月5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從2018年1月1日起,為2017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7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

具體辦法為:一是每人定額增加60元;二是按本人職保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不足30元的按30元計算;三是以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2.1%。

另外,為體現對高齡人員的關懷,上海市2018年繼續對企業退休人員中2017年底男滿65歲、女滿60歲的高齡人員在以上三項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

(1)2018年養老保險工作計劃擴展閱讀: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被輿論廣泛稱為養老「雙軌制」,兩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種歧視性的制度,在中國已經持續20年。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遠遠高於企業退休人員,差距大概是300%~500%。

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由於養老保障制度的不同而造成了兩者之間待遇差異較大,且這種差異已引起群眾的不滿,要求縮小差距、統一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

資料來源:網路—養老金

㈡ 2018年兩會提案養老【精華篇】

2018年兩會提案養老【精華篇】

第一提案人:高建平

承辦單位:人民銀行(主),證監會(會),保監會(會),銀監會(會),民政部(會),財政部(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

提案形式:個人提案

內容:

當前,我國正在經歷全球規模最大、速度最快、持續時間最長的老齡化過程,預計60歲以上人口佔比到2020年將達17%,步入嚴重老齡化社會,2050年將達30%,成為全球人口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我國老齡化具有「未富先老」、「未備先老」、「孤獨終老」等典型特徵,養老將逐漸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最突出、最嚴峻的矛盾和問題之一。

解決養老問題,需要全社會持續共同努力,特別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參與其中,發揮金融機制在社會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國務院發布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明確提出:「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改進和完善對社會養老服務產業的金融服務,增加對養老服務企業及其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

積極探索拓展社會養老服務產業市場化融資渠道。」這對養老金融的發展起到一定的規劃和引導作用,但真正落地還需要明確的制度、政策和操作指引,目前相關政策和制度建設仍很薄弱甚至空白。各類金融機構在養老金融領域做出的一些有益探索,都還處於碎片化的狀態,沒有形成比較成熟、成體系、可推廣、可持續的商業模式。通過金融機制引導社會資源向養老產業配置的作用,尚未能充分有效發揮。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是在我國城鎮職工的養老金三大支柱中,政府主導的基本養老保險佔比過大,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規模過小,對養老保障的補充作用不明顯,難以滿足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同時造成巨大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壓力。二是養老產業發展緩慢,金融支持不足。

目前養老產業還停留在養老設施建設階段,由於養老產業具有投入資金量大、投資回收期長、回報率不高、公益屬性強等特徵,社會資金投入積極性不高、規模有限,完備的養老產業鏈和養老金融服務鏈尚未真正建立和打通,金融機構尚不能提供覆蓋養老全產業鏈的綜合金融服務。三是針對老年群體開發設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特色不夠鮮明,品種不夠豐富,體系不夠全面,還難以有效契合老年人的金融服務需求。目前金融機構提供的養老金融相關產品和服務還多限於傳統的儲蓄、保險、支付結算、理財等方面,與提供給普通人群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沒有明顯的差異,證券、基金、信託等方面的產品和服務更為不足。

因此,現有分散的、非系統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足以支撐和推動養老產業的發展,亟需以解決養老問題為目標,加強統籌管理,有效整合各類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形成涵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養老儲蓄、財富管理、養老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養老信託、養老基金等在內的`多元化、綜合化養老金融服務體系。通過金融資源與產業資本的有機結合,以多層次、人性化、可持續、可復制的商業模式,為有效解決養老問題提供更好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特建議如下: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養老金融服務體系。我國在建設多層次養老服務市場的同時,應建立健全與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與多層次養老服務市場相配套的養老金融服務機構體系、制度體系和市場體系,具體包括養老金金融、養老服務金融和養老產業金融等三大體系。同時建立起能夠連接養老事業、養老產業和養老金融的成熟產品體系,不斷豐富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滿足多樣化的養老金融服務需求。

二是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強養老金融創新。出台系統性的金融支持養老產業發展的操作指引,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如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等。積極開展債券品種創新,支持企業申請發行養老產業專項債券。適當放開保險牌照的發放,放低商業銀行設立養老保險子公司的門檻,放寬養老金融業務資格的市場准入(如企業年金)。引導更多市場主體參與養老金融創新發展,通過鼓勵金融資源向養老產業傾斜,帶動整合社會資源向養老產業配置。

三是鼓勵商業銀行探索養老金融和養老產業的融合。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中堅力量,擁有最豐富的金融資源和最龐大的客戶群體。目前國內主要大中型商業銀行均積極推進綜合化經營,擁有多項金融牌照,具備獨立提供一系列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能力。應鼓勵、推動具有條件的商業銀行積極探索,充分利用綜合化金融平台,整合醫療、保健、房地產等實業機構跨界合作,綜合運用信貸、投資銀行、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債務融資、產業基金、信託計劃等,實現投貸聯動、產融結合,為養老產業發展提供「捆綁式」和「一站式」綜合金融支持,實現養老服務供給與需求更好的融合。支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舉辦規模化的養老機構。制定出台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

四是加大養老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出台明確的扶持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養老產業建設。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對於政府投資新建的養老機構、養老服務設施,實施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改革,積極推進委託經營管理。對於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面臨的土地、融資、稅收等問題,在現有法規政策允許的框架內,盡可能出台具體的解決辦法。

以優先保障營利性養老機構土地供應、降低項目最低資本金要求、財政貼息貸款、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養老產業,推動養老產業快速發展。為商業銀行介入養老產業和養老服務、發展養老金融,配套制定相應的財稅補貼及利率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養老服務貸款給予風險補償。養老金融是一個涉及多個部門、多個行業的復雜領域,養老金融業務資格准入、運營發展等涉及多部門的監督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應專門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開展監管協調,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提高監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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