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有什麼新規定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有什麼新規定?
近年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各省(區、市)已全部出台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城鎮職工和農民工在本省內城市間流動就業。以下是我收集的關於養老保險跨省轉移規定,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城鎮職工養老關系轉移明確:
1、跨省跳槽,養老關系隨人轉移
2、異地繳費,個人賬戶儲存累計
「這是全國統一的政策和操作實施辦法,以保證參保人員在哪裡就業就在哪裡參保繳費,其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接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能夠如期享受養老待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介紹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基本原則是,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其流動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在跨省就業時,按上述辦法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流動的轉接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上述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但已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養老保險如何轉移?
一、省內轉移接續流程
1、參保人員新參保登記。這里是指參保人員流動到新地方,在城鎮就業時,在新的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登記。
2、列印個人賬戶清單。即把個人養老保險的賬戶清單詳細列印出來,以證明已經參保,及參保的詳細情況。
3、受理轉入申請。即向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入申請,由他們審查。
4、符合轉入條件,出具《轉入聯系函》。即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參保人的轉入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條件而開具的公函。其目的`是聯系告知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5、申請轉出、提供清單和轉移函。參保人向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出申請,並由其提供清單和開具轉移函。目的是聯系告知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6、接收《轉入聯系函》、核對個賬清單。即經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後,接收《轉入聯系函》並核對個賬清單。
7、參保關系轉出,出具《轉移信息表》,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接收《轉移信息表》。即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出後,把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並出具《轉移信息表》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接收的程序。
8、聯絡核實,接續關系。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新單位聯絡核實有關情況,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新參保地,接續成功。
除了以上內容,下面我繼續為您介紹養老保險如何轉移。
二、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流程
1、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這里是指繳費職工與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這是個前提條件,這是發生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流程的原因。
2、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相關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時要出示《參保憑證》,申請人要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4、辦理養老基金轉移手續。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後,核實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養老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5、接續養老保險手續辦理階段。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認真核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三、異地轉移12%單位繳費,辦轉移不用到處跑。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過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從實踐情況看,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壓力較大。
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當期與長遠的資金平衡關系,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目前,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部分地區低於20%。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少部分留給轉出地,用於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
如果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自己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辦法規定流動就業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要開具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後,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都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全國縣級以上所有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供相關人員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信息。
;❷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最新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1.退休辦理地點確定原中昌則,以釐清地方養老保險事權,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2.參鄭培物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後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喊液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