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會保險與養老保險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1 、性質不同:社會保險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具有經營性,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
2 、建立基礎不同:社會保險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自願投保,以合同契約形式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3 、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職能部門管理;商業保險由企業性質的保險公司經營管理。
4 、對象不同: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其范圍由法律規定,受資格條件的限制;商業保險的對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願投保並願意履行合同條款即可。
5 、保障范圍不同:社會保險解決絕大多數勞動者的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只解決一部分投保人的問題。
6 、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險的資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分擔;商業保險的資金只有投保人保費的單一來源。
7 、待遇計發不同:社會保險的待遇給付原則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險待遇一般採取按月支付形式,並隨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每年調整;商業保險則按 " 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 的原則確定理賠標准。
8 、時間性不同:社會保險是穩定的、連續性的;商業保險是一次性、短期的。
9 、法律基礎不同:社會保險由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來規范,商業保險則由經濟法、商業保險法及其配套法規來規范。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人們對於保險這個詞語已經非常熟悉。過去常說的所謂「勞保」已經逐漸被時下的「社會保險」所代替。與此同時,「商業保險」這一名詞也很快在民眾中傳開。但是,相當多的人不知道什麼是「社會保險」?什麼是「商業保險」?它們之間又有什麼關系和區別?
我們所說的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主要是指人身保險。他們之間的關系與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關系: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所承保的保險標的都是人身保險,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補充保險,二者具有不少聯系。
1、不管是社會保險,也不管是商業人身保險,都是被保險人遇到風險後能夠獲得一定的補償,因而都是為保險群體服務的,都力圖保障被保險人免受風險連累。
2、社會保險和商業人身保險,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繳納保險費,作為被保險人享受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眾所周知:商業人身保險實行「以收定支」,而社會保險實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確定」型養老保險,也要求被保險人獲益前先繳納保費。
3、建立一筆保險基金並拿到市場上運營投放,構成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第三個聯系,而且商業保險的這項活動十分鮮明。實行「個人賬戶」制的養老保險,此項措施也同樣鮮明。即使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險,也要建立基本金並投放運營,盡管投放受到嚴格限制。
4、社會保險與商業人身保險既然同屬於抵禦風險的活動,所以二者預測風險的方法和技術,要求工作人員具備的知識和技能結構,乃至專業術語也很近似。
5、社會保險與商業人身保險的活動和功能相輔相成,社會保險抵禦風險的功能是基本的,商業人身保險起到輔助的、補充的作用。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盡管有不少共同之處,但畢竟區別也很大——
1、行為主體不同。社會保險屬於政府行為,保險人是國家權威機構。政府不僅是社會保險的倡導者、組織者、執行者,也是它的堅強後盾,即一旦社會保險入不敷出,出現嚴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設法預以彌補,以保障受保人的權益,維持社會安定。商業人身保險純粹是企業行為,保險人是保險公司,它講究「多進少出高盈利」,與投保人保持商品買賣關系,無半點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標不同。社會保險以國家的社會政策為出發點和歸宿,把保障全社會安定,實現長治久安作為追求的目標。商業人身保險追求的則是利潤最大化,時時處處以賺取最大利潤作為自己的經營目標。
3、實施手段不同。社會保險依法執行,帶有強制性,強制一切用人單位及其員工按時如數交納社會保險費,否則,輕的罰以滯納金,重的繩之以法,毫不含糊。商業人身保險則不同,它純屬商業活動,嚴格實行買賣自由、等價交換的原則,自願投保,其范圍相當廣泛,只要是符合保險公司的承保條件、具體保險費負擔能力的人員,都可以參加,無半點強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證及時足額發放,因為它是政府行為;商業人身保險則不能這么做。當然在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所以我國不可能出現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倒閉的情況。
5、交換原則不同。社會保險實行的則是互助互濟原則,強調勞動者之間的互相幫助,即富裕地區幫助不富裕地區,高收入者幫助低收入者,在業者幫助失業者等等。而商業人身保險實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價。
6、保險費的計算和來源的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的計算和來源,在我國從1996年以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即採取儲蓄方式,實施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由國家、企業、個人三者負擔,專戶存儲,統一管理,但仍帶有一定的隨意性、不穩定性的特點。而商業保險的保險費率,是以數理統計為依據,根據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訂營業費用計算得來的,由投保人負擔,具有科學、合理、可靠的特點。
7、保障程度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據社會經濟生活水平、國家福利政策、被保險人的貢獻、工齡、地位,由國家單方面決定的,而且只是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會貧困線和在職職工工資收入之間。而商業保險的保障程度則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需求和購買價格而定。
8、權利和義務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有關勞動立法中所規定的勞動者應享受盡到了為社會貢獻勞動和交納社會保險費這兩項義務,就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均等的或相對平均的保險待遇。也就是說,勞動者貢獻的勞動量和所交保險費數額雖然困難有很大差異,但享受到的權利是相同的或相對平價的。而商業保險則主要依據的是《保險法》、《企業法》和《合同法》,貫徹的是合同原則
B. 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險有什麼區別
第一、兩者概念不同。
養老保險是指是國家和社會根據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
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五個險種。
第二、兩者內容不同。
社會保險包含養老保險,但不僅限於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只是社會保險五個險種的其中一個。
通常我們購買社會保險會包括養老保險,但購買單一養老保險則不包含醫療保險等等。
第三、兩者目的不同。
購買養老保險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年老之後基本生活。
而購買社保,不僅可以保障年老之後基本生活,還可以保障基本醫療服務,確保失業期間、工傷期間基本生活等等。
(2)保險與養老保險的區別擴展閱讀: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但是,買了養老保險不等於買了社保,而且單獨購買一份養老保險,裡面是不包含醫療保險的,這是社保與養老保險區別最明顯的地方。大多數人選擇購買養老保險的目的都是為了在年老後有一份保障,而購買社保,不僅包含了養老保險,還能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失業保障等等,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建議員工在企業統一購買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試用期間也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如果遇到公司找借口不給你買社保,你可以理直氣壯說不。任何企業以任何借口不為職工購買社保,都是在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