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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後給別人多領農村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3-11-03 23:02:31

① 享受養老保險死亡多領養老金怎麼辦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支出。除此之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還承擔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以及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病殘津貼的支付責任。
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自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主要是為了其退休後能夠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個人退休前和退休後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由遺屬繼續,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統籌基金,作為社會互濟資金,遺屬不能主張繼承權。但是,為了體現參保人員對統籌基金的貢獻,本法規定,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作為參保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和遺屬撫恤費用。這樣規定,體現了基本養老基金對參保人員的關懷,有助於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吸引力。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這一制度最先由1951年制定的《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目前全國沒有統一的標准。從一些地方的規定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也有的按照職工死亡時當月本企業人均繳費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本法沒有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准,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可以作出規定。遺屬的范圍一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父母,以及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親屬。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的經濟補償。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生活就失去了經濟來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員,如果參保人員同時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整個家庭就會陷入困境。這個問題應當加以解決。參保人員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繳納了保險費,對養老保險基金作出了貢獻,在其失去生活來源時,養老保險基金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本法規定可以領取病殘津貼,體現了養老保險基金對參保人員的責任,是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大進步。病殘津貼是一個新制度,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津貼標准。《工傷保險條例》對因工緻殘喪失勞動能力傷殘津貼的標准作了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可以參照上述規定作出病殘津貼標準的規定。
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部分如何處理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勞動部下發的《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中,對個人賬戶的繼承問題規定: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額為: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儲存的比例。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可以繼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而不是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此外還規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② 農村社保人死後可以領哪些錢

鎮社會養老保險:按照養老保險發放的有關規定,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憑參保人的死亡證明、養老保險手冊,領取4000元喪葬費和4000元撫恤金以及個人賬戶個人繳納部分的餘款。村社會養老保險:而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根據部分已經出台的部分省份新農保暫行管理辦法來看,參保人在60周歲之前身故的,除政府補貼外,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即個人繳費的全部金額及歷年利息扣除管理服務費,可以依法繼承。而參保人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故者,其保證期內剩餘年限的養老金,可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一次性繼承或分期繼續領取至滿10年保證期;無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支付其喪葬費;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仍健在者,按原標准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身故後養老金發放終止並清戶,其法定繼承人不再享有任何繼承利益。
農民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按照規定,死亡之後,需要在1個月內辦理銷戶手續,並且同時申報社保部門停發養老金待遇,領取喪葬費和憮恤金,從死亡次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但是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領取兩筆錢,一筆是喪葬費,另一筆是個人賬戶余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③ 老人逝世後養老金多拿了是什麼梗

餘下的養老金是指剩餘養老金還是多領的?
一、關於剩餘養老金:
養老保險交夠年,便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後,每個月都領取到一定金額的養老金。
那麼問題來了,我們要是萬一活不到60歲怎麼辦?或是只活到了61或是62歲,這不也是虧大了嗎?別急,政策是有相對應的解決辦法的。
1.投保人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去世。
也就是說,投保人在繳納養老保險的過程中去世。比如說隔壁小王,在30歲時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每年都認認真真的交,結果在42歲那年,出了點意外去世了,這時小王的養老保險只交了12年,且沒到法定退休。或者說是小王在46歲時去世了,交夠了15年,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齡。
針對這兩種情況,解決的辦法其實是一樣的,國家會將小王,過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直接退還給小王的親屬。親屬只需帶著死者的死亡證明、養老保險繳納記錄到當地社保局,即可辦理退還手續。
2.投保人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後,不滿10年內去世。
還是小王,小王60歲退休,且交夠15年,可偏偏只享受了4年養老保險,就發生意外去世了。
首先要知道,養老金是有10年「保質期」的,針對這類情況,國家為了讓我們的老百姓「穩賺不賠」,會將剩下的養老金,一次性發放。比如小王家屬,就可以拿到剩下的6年養老金。
3.投保人法定退休年齡之後,10年後去世。
依然是小王,這次他享受了10年養老金,第11年時去世。此時國家默認,本錢已經賺回,且過了10年的「保質期」,養老金則不再退還。
今天我們提到的10年保質期,其實也就是10年內投保人死亡,則養老金一次性返還,活過保質期,剩下的當然是正常享受。活的越長自然享受的補貼越多,這點不用懷疑!
二、關於多領養老金:
按理來說,養老金是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但是現在很多家屬故意不報,一直代領養老金直到被發現(有的老人去世幾年了,現在還在領,鄰居都知道)。這要看有沒有去派出所銷戶。
如果已經銷戶,但是社會保險行政機構不知情就多發了一段時間,應該退還。如果為了隱瞞故意不去銷戶,可能涉嫌騙保,就是騙取保險金的犯罪,可能面臨刑事處罰。當然一般金額不大的,不會抓你。

④ 老人去世十年了,養老辦公室說養老金多領了要退還,這是誰的責任

根據社保法規定,退休職工死亡次月停發養老金,並向家屬發放喪葬撫恤金,具體喪葬撫恤標准各地區各險種有差別。家屬有義務告知社保機構退休職工死亡,如非惡意多領取了養老金,應該退還社保機構或在計算喪葬撫恤金時抵扣。惡意冒領養老金是違法行為,社保機構可以起訴。要想按時領取養老金,每年需要進行生存認證,超過一年未認證的,社保機構會暫停養老金。(社保機構是不是也不傻?)認證方式很多,社區、社保機構、app、微信認證等都可以,行動不便的家屬還可以去社區要求上門認證。一年沒有認證會暫停養老金,也就是說家屬最多冒領死者1年養老金,而很多時候喪葬撫恤金都會超過這個數。大數據時代,我們社保工作人員都不知道「上面」怎麼知道某些職工疑似死亡了,一個文件下來要我們去調查,一調查,很多人真的死了。所以,家屬還是老老實實申報死亡,准備好資料領喪葬撫恤金吧。真被追繳養老金讓鄰居、親戚知道了會很丟臉的。如果真追上門了,積極配合,否則法院一起訴,百分之百輸,到時退還養老金不說還要被處3左右倍罰款。

作者:狐狸仙人
鏈接:https://www.hu.com/question/332869763/answer/765893146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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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農村老人去世後有那些補助

農村老人過世之後,國家喪葬補貼是800元。

農村喪葬補貼,也叫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費,從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共分為以下2種情況:

1.對參加農村養老保險,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而過世的人員,會退回其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以及國家相對應給予的財政補貼,無相應的喪葬補貼。

2.對過世的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退回未領完的保險金,並且給予800元喪葬補貼。

農村火化補貼,需要相關領取補貼的人員到鄉鎮的人社部提出喪葬費的領取條件,審核條件合格之後,鄉鎮就會把錢打到村集體當中,由村民憑借身份證自行去領取。

另外,農村老人去世後養老金就不可以領取了。也就是說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繼承人只能領取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如果繼續領取而沒有上報死亡,就會形成騙取養老金的行為,要負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⑥ 農村老人死後可以領幾個月養老金

農村老人死亡後可以繼續領1個月的養老金老人去世,根據政策,可以領取下一個月的農保,以後就注銷不能接續領取了。去世後只可領當月的養老金,但遺屬可以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農村老人去世後養老金就不可以領取了。也就是說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
如果隱瞞死亡時間,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多領的工資會被要求退回,嚴重的話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如果老人去世,就應該及時去戶籍地派出所上報死亡,然後由繼承人一次性領取老人賬戶中的養老金資金,此後老人養老金將不會再發放,
2、如果沒有申報,老人養老金是一直會發放的,那麼這個時候就不能再領取了,再領取就屬於詐騙,要負有刑事責任,
3、如果在老人去世後,故意不銷戶,還惡意領取養老金,那麼一旦發現,是一種惡意騙保的行為,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且有權將多領的養老金退回,但是國家會給予相應的喪葬費,也算是對死者的慰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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