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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0-30 06:19:06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間

我國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時間最早從1995年1月1日建立。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開始全國性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社會統籌並從一九九二年四月開始個人繳費。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建立養老保險通常賬戶和個人賬戶,退出了兩套方案,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選擇試行,各地開始建立個人賬戶,但建立的時間不一,最早的從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實施,最晚的建立於1998年元月1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統一了各地養老保險制度。
二OO五年十二月三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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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國發1995年6號文件是否有效

國發[1995]6號文件(《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被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所涵蓋(將這一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因為無論是「國發1995年6號文件」的主要內容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進行了與時俱進的充實、並上升到國家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所以實際上國發[1995]6號文件(《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已經失效。

㈢ 過渡期養老保險截止到哪年

法律分析:過渡期養老保險是2014年開始截止到2024年。各省落實養老金並軌方案的過程中,多省都提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法律依據:國務院發布的 《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四、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本養老金可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五、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六、各地區應充分考慮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件涉及長遠的大事,對企業與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發放養老金的標准和基金積累率等問題,要從我國生產力水平比較低、人口眾多且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等實際情況出發,兼顧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利益,兼顧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充分測算論證的基礎上進行統籌安排。要嚴格控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比例和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水平,減輕企業和國家的負擔。七、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做好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等基礎工作,嚴格控制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堅持專款專用原則,切實搞好基金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並努力實現其保值增值。當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百分之八十左右應用於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養老保險基金營運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金並免徵稅費。八、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逐步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技術條件和基礎工作較好的地區,可以實行由銀行或者郵局直接發放;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通過在大型企業設立派出機構等辦法,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同時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逐步將主要由企業管理離退休人員轉為主要依託社區進行管理,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㈣ 交通系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統一和規范系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有關精神,結合部屬企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並在1994年1月1日以後按規定參加系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第二章 個人賬戶的建立第三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是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第四條 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應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系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在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公布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某種原因更改時,個人賬戶號碼不作變動。第五條 個人賬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賬利率、單位和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的比例、當年繳費金額、當年記賬利息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情況等項目(表式見《交通系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表》)。第六條 部屬統籌企業單位個人賬戶建立時間原則上從1994年1月1日開始。
(一)1994年1月1日已參加系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並且單位和職工個人已按部規定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職工個人賬戶從1994年1月1日起建立。
(二)1994年1月1日之前部屬企業單位職工參加系統外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按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後,其個人賬戶也從1994年1月1日起建立。建立賬戶前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按有關規定認定視同繳費年限;轉入的個人繳費可在個人賬戶中單列並按規定計算利息,轉入的單位繳費納入系統統籌基金。
(三)1994年1月1日之後參加系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單位,應按部規定足額補繳1994年至批准參加系統統籌期間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後,方可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建立個人賬戶。
補繳年度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原則按補繳年度上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與補繳年度上年當地(或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核定。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同期部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執行。
補繳年度單位繳費基數,按補繳年度上年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總額核定。補繳年度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企業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核定。
(四)1994年1月1日之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建立個人賬戶。
(五)1994年1月1日之後安置的軍隊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幹部以及從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調入的職工,在國家明確規定之前,可從企業單位安置、錄用和調入當月起建立個人賬戶,以前的軍齡、工齡可按規定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六)1994年1月1日之後從系統外已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調入企業的人員,應按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基本養老保險金轉移的規定辦理基金轉移手續。調入人員原則上從調入之月起建立或續建個人賬戶,續建的個人賬戶起始時間不得早於1994年1月1日。建立賬戶前的個人繳費可在賬戶中單列,單位繳費納入系統統籌基金。第七條 視同繳費年限是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是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重要指標。一級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應根據國家和部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所屬單位職工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進行監督。第八條 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1997年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㈤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通知

國務院在1991年就發布通知,明確規定城鎮職工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口眾多且老齡化發展迅速的情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主要是對現行的制度辦法進行調整、完善。考慮到各地區和企業的情況不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的統一政策,對職工養老保險作出具體規定,允許不同地區、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
1995年,又公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在1991年公布文件基礎上,又重新闡明了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措施和達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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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法律分析: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但由於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因此,國務院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並在此基礎上發布這項決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一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二 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

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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