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什麼模式
本文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有關 養老保險 制度中存在的三種模式。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1、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 養老金 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 平均工資 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2、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悶梁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 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 納稅 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3、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 公積金 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 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飢友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 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螞肢運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② 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主要有
現收現付式和基金式。縱觀世界各國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可分為現收現付式和基金式兩大類,現收現付式是指社會保險完全靠當前的收入滿足當前的支出,不為以後年度的保險支出做資金儲備。完全基金式的特點是投保人的繳費水平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不變,從而可以避免繳費水平隨著保險支出增加而不斷調整。
③ 美國養老金計劃的基本形式
美國也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形成了三支柱的養老金體系。
一、第一支柱:聯邦社保基金
美國養老金第一支柱為聯邦社保基金,具體包括三個計劃:老年和遺屬保險 ( Old-Age and Survivors Insurance , OASI ) 、 傷 殘 保 險 ( Disability Insurance,DI)和補充性保障收入(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SSI)。
很多人將 OASI 和 DI 結合起來,以獲得合並的「OASDI」——老年、遺屬和傷殘信託基金儲備金。
目前聯邦社保基金資金的運作主要通過兩個獨立的信託基金:OASI 基金和 DI 基金分別投資運營。截至 2021 年聯邦社保基金總額為 萬億美蔽段元,其中 OASI 規模為 萬億美元,佔比 規模為 994 億美元,佔比 領取福利金的受益人數約 6523 萬。
二、第二支柱:僱主養老金計劃
僱主養老金計劃是美國養老金體系中規模最大的部分。19 世紀後期,為穩定員工,美國部分企業開始建立僱主養老金計劃,二戰後隨經濟發展而愈加壯大, 主要包括私營部門和政府僱主發起的養老金計劃。截至 2021 年,美國養老金 第二支柱總體規模 萬億美元,占總體養老金資產的比重為 是美國養老金體系中規模最大的一部分。
通常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計劃有兩種模式。根據資金的運作與給付方式的不同,職業養老金基本可以分為確定給付型計劃(Defined-benefit plan,DB) 和確定繳費型計劃(Defined-contribution plan,DC)兩類。其主要區別為:
1)DB 計劃下僱主保證雇員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數目按照實現約定發放,因此雇員可以獲得穩定收益;DC 計劃參與者每月上繳確定金額,退休後領取的金額視投資收益而定,風險和不確定性相對較大。
2)DB 計劃由僱主為雇員設立統一賬戶,一旦雇員離職後轉換賬戶流程較為繁瑣;DC 計劃建立個人繳費賬戶,工作的變動不影響日後養老金提取。
DB 模式曾是主要模式,但隨著 DB 計劃成本逐年上漲,企業負擔加重,推行稅收優惠蘆並畝的 DC 計劃逐步陪森取代了 DB 計劃,成為目前美國養老金第二支柱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截至 2021 年,美國 DC 計劃資產規模達 萬億美元,占僱主養老金計劃的比例由 1987 年的 增至 2021 年的 三、第三支柱:個人退休儲蓄賬戶
個人退休儲蓄賬戶(Indivial Retirement Account,IRA)是美國於 1974 年根據《職工退休收入保障法》設立的第三支柱個人儲蓄計劃,該計劃與 DC 計劃同樣享受稅收遞延的優惠,其目的在於鼓勵個人通過自願儲蓄的形式為退休後儲備養老財富,是一種補充養老計劃。
截至 2021 年,IRA 資產總額已達 萬億美元,佔美國 GDP 比重的 計劃主要包含傳統型(traditional IRAs)、羅斯型(Roth IRAs)以及僱主發起型(Employersponsored)三種,其中僱主發起型進一步分為 SEP 型、SAR-SEP 型、簡單型共三個計劃類型。從規模上看,截至 2021 年傳統型 IRA 佔比為 在 IRA 計劃中規模佔比最高。
④ 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主要有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范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范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一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一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繫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一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一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徵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⑤ 美國、德國、日本的社保基金運營監管模式
美國《社會保障法案》明確規定:(聯邦社保基金)只能投資於美國政府對其本息均予以擔保的「孽息型有價證券」。也就是說,根據這項法律,聯邦社保基金不僅要由聯邦政府統一集中管理,而且收支節余必須投資於聯邦政府連本帶利「擔保」的證券,所獲利息也要被除數存入信託基金。這樣,美國政府從法律上保證了聯邦社保基金不得被用於購買股票,或進行委託投資、房地產開發等其他方面的投資。
德國:公司操作 各方參與
按照德國《社會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德國包括醫療、意外傷害和養老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獨立的自我管理,並且由保險金的交納者——投保人和僱主共同參與決策。德國養老金保險公司是歐洲最大的法定養老金保險機構,作為受國家和公民委託的服務提供商,德國養老金保險公司沒有自身特有的利益,實行自我管理,向個人提供所有養老金方面的咨詢、醫療或者職業康復以及向退休者或者其親屬支付養老金。目前,公司在德國建立了由1000多個咨詢處構成的客戶服務網路。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從制度上杜絕了挪用養老金等違規行為的發生。
日本:注重投資 蘊含風險
日本政府通過用養老保險費設立的養老基金在資金市場運作來實現增值,並以此作為部分養老金的來源。據了解,為了保證養老基金的安全性,日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大部分資金都被用來購買日本政府以及外國政府發行的國債。不過,這種增值方式也蘊含著風險,由於受利率政策、外匯牌價和股市行情的影響較大,日本養老基金的資金運作一度出現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