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交深圳社保,交滿十五年,每個月能拿到多少
深圳社保繳納分為一檔、二檔和三檔,繳滿15年,在到達退休年齡之後,能夠領取養老金保障,但是個人交深圳社保,退休之後,每個月分別能拿到多少生活費呢?⑵ 深圳社保15年能領多少每月繳納多少費用
現在人們都認識到社保的重要性,很多人都會參加社保,以期退休後能夠有一個安穩的晚年生活,尤其是在深圳市生活工作的人非常重視社保,會積極參加深圳社保,那麼,深圳社保15年能領多少?深圳社保每月繳納多少費蘆蘆用?
一、深圳社保15年能領多少
深圳社保15年能領多少是沒有確切金額的,一般可以領取一千多至幾千元之間,因為深圳社保領取的養老金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
深圳社保領取的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賬戶部分余額、辦理退休時的年齡等幾大部分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賬戶余額是由繳費基數和繳費檔次決定的,深圳社保繳費分為一檔、二檔和三檔。
深圳社保15年如果繳費檔次越高,個人養老金賬戶余額就越多,退休後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會高。
慎嘩雹二、深圳社保每月繳納多少費用
深圳社保每月大概需要繳納幾百元至一兩千元不的費用。
如果是有單位的員工參加深圳社保,按照第一檔次繳費,每月繳納的費用是單位和員工個人共同承擔,個人需要交納的費用大概在幾百元,如果按照第三檔次繳費,每月大概需要交納一兩千元的費用。
如果是個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的社保,費用是個人全部承擔,按照第一檔次繳費,每月大概需要交納一千多元的費用,如果按照第三檔次繳費,每月大概需要交納幾千元的費用。
三、深圳社保15年有必要交嗎
深圳社保15年有必要交,非常值得交,如果條件許可,一定要交。
如果寬帆深圳社保15年交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可以享受深圳社保的待遇,每月可以按時領取養老金,由於深圳市的基礎養老金相對比較高,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也會相對比較多。
如果是外地人在深圳市參保社保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是可以在深圳市退休,享受的是深圳社保待遇,所以,深圳社保15年非常有必要交。
如果是在深圳市的外地人,在深圳市沒有工作單位,也沒有穩定的收入,那就沒有必要交了,畢竟深圳社保繳費相對比較高。
⑶ 2015深圳一檔社保要交多少
一檔醫保+養老+工傷+失業+生育=800多元左右,個人承擔250元左右,企業承擔550元左右。
⑷ 15年前深圳月養老金多少
答案如下:
1.推算了一下,15年前深圳月養老金一般在800一3000元。
2.如果在深圳交滿15年社保,並且在深圳辦理退休,每月領取養老金大概在1200元左右,當然繳費基數高的人,可能要更高一些,這個待遇水平不分深戶還是非深戶,只要繳費標准相同,繳費年限相同,其待遇水平都是一樣的。
⑸ 在深圳交15年社保多少錢一個月多少錢一個月
假設小明舅舅是2017年在深圳退休的非深戶,退休前他剛好交了15年的社保,共繳費119340元,其中個人賬戶的余額是:47736元。
而廣東省2016年所有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480元,他在廣東省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選擇了60%作為繳費基數,所以他第一次領到的養老金是:
(1)月基礎養老金:(7480+7480×0.6)÷2×15%=897.6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47736÷139=343.42元
合計:897.6元+343.42元=1241.02元
所以,小明舅舅第一個月的養老金是124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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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2015年深圳社保退休金是多少錢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及《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規定: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後退休的員工,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構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為300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為250元/月,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50元;
(五)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具體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退休人員具有本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工齡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其由社保機構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計算,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待遇,且於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原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分別按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一定比例加發待遇。具體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照本市機關同類人員養老待遇執行。
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