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教齡和工齡如何計算
教齡是指教師從事教學工作的連續累計時間,以年為單位。比如從2012年1月1日開始任教當老師,到2018年1月1日,教齡就是6年;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
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
比如2012年1月1日開始參加工作,當教師,到2018年1月1日,工齡是:2018-2012+1=7,工齡是7年;工齡是現在年份-參加工作年份+1。
拓展資料:
日常是如何計算工齡,有3種常用方法:
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並計演算法,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貳』 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教齡能否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
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教齡是可以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的。首先是代課教師與學校有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其次是對應的學校有幫助代課教師在任職期間連續繳納社保,再者是擔任代課老師也應該計算入相應的工齡。需要從以下三方面來闡述分析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教齡可以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的一個具體依據。
一、代課教師與學校有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
首先是代課教師與學校有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這是必須要做到的對於聘用代課教師的學校而言,因為這是勞動部門的強制規定,畢竟相應的勞動者付出相應的勞動成本是需要得到相應的合作學校的尊重的,只有簽訂了相應的勞動合同代課教師自身的權益才會得到保障,並且學校也才可以更好地規范代課教師的教學行為。
代課教師應該做到的注意事項:
應該讓對應的企業或者學校幫其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叄』 教師退休時算工資是算教齡還是算工齡
教師退休時,計算基本養老金不是按照工齡,也不是按照教齡,按照繳費年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實施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桐殲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3)怎樣算教齡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由於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90年代才開始逐步建立,因此過渡性養老金作為一種過渡性安排,不是每個人都享有的。
只有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參加工作,《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實施後退休,
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攔升累計滿15年的人員,才享有過渡性養老金,即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簡輪老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
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目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