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六安個人醫保查詢個人賬戶
六安市退休職工,退休時醫療保險繳費沒有達到法定最低繳費年限,需要補繳五年的,可以按以下辦法補繳至最低繳費年限:
一、逐年補繳
按在職職工規定標准繳費逐年繳費五年,享受在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一次性補繳
按職工辦理退休時繳費基數的6%費率補繳5年。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補繳期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補配個人賬戶。
依據
六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
六人社〔2011〕128號
1、我市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30周年、女滿25周年。2001年1月1日,我市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國家承認的工齡或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視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參保人員實際繳納基本醫療費的年限不得低於15年。中斷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累加計算。
4、經批準的退休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繳費年限的,從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參保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等個體參保人員,不論其按單建統籌6%或統賬結合9%繳費的,辦理退休手續後,按規定配置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本辦法實施前,按規定參保並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個體身份參保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自2012年元月起按我市退休人員按月配置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職工退休時繳費年限未達到國家規定繳費年限的,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按規定繳納至國家規定繳費年限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職工辦理退休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未達國家規定繳費年限的,應一次性補繳至規定最低繳費年限,也可延續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延續繳費期間按在職職工規定標准繳費,享受在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要補繳其中未達規定最低年限較長的年限。
補繳未達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非個人原因造成繳費年限不足,辦理退休時由所在單位補繳至最低繳費年限,由個人補繳或單位和個人共同補繳的個人補繳部分由單位代收代繳。靈活就業人員等
個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個人按規定補繳。
未達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補繳標准統一按職工辦理退休時繳費基數的6%費率補繳。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補繳期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補配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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