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湖北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
湖北省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以湖北省退休人員2021年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確定,惠及湖北省近620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
具體內容:
(一)調整對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調整對象)。
(二)調整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方法
1.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32元。
2.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8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1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2%。
3.適當傾斜
(1)2021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42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1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41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我國法規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