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淄博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實行市、區縣分級收繳、逐步統一管理的保險制度。第四條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鼓勵單位為工作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工作人員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第五條市、區縣政府人事部門主管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其所屬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支付、存儲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六條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單位負擔部分,按本單位上月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3%繳納;個人負擔部分,按工作人員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的3%繳納,由單位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離退休人員不繳費。第七條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可根據實際收支情況的變化,由人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調整。第八條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財政列入預算;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部分列入預算,部分在稅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在稅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第九條養老保險費採取單位直接繳納或特約委託收款的結算方式,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辦理申報繳費手續。市屬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向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區縣屬機關事業單位向區縣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對逾期未繳的單位,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由單位負擔。第十條新建、改建的機關事業單位,從批准之月起參加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招收錄用的工作人員,從起薪之月按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從接收安置之月起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按照先存後用的原則,單位應預繳一個月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周轉金。第十二條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為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核發《養老保險手冊》,建立個人賬戶及養老保險檔案。《養老保險手冊》作為查詢、審核、轉移和計發退休養老待遇的依據,由單位填寫、保管,每年底送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核對簽章。第十三條記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月工資總額3%的比例劃轉記入部分。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利率計息。第十四條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金額與退休後的養老待遇逐步掛鉤。工作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並與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後的年限合並計發退休養老待遇。本辦法實施後,單位和個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作為計發退休養老待遇的年限。第三章養老金的支付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養老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單位按月發放。第十六條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從批准離退休的次月起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直至去世。第十七條離退休養老金的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增發的生活補貼、按職務計發的生活費;按國家、省、市規定標准執行的各種物價福利補貼;離退休人員去世後的喪葬補助費。
未列入統籌的支付項目,仍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管理,並負有保值、增值的責任,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留足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後,結余部分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存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的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支付的前提下,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在市屬或本區縣屬機關事業單位范圍內調動工作,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費;跨市、區縣調動或調入(調出)機關事業單位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轉至調入單位所在社會保險機構。
『貳』 為什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部分是財政支付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是從自己工資里扣的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分為兩部分,一孫卜部分是個人繳納的,一部分是單位繳納的。
全額與差額事業單位的區別是,全額事業單位由財政代扣養老保險,也就是說,你沒拿到工資呢,人家就給你扣了,但是在工資條中,還是能看到「代扣養老保險」這一項,實際上也是由個人工資里扣的。首友
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是單位自身收入,養老保險也是有單位或個人自己交,就好象是先發給你,又讓自己交回來。
要不然根本就是不社會養老保險,為什麼樣還要再繳納養老保險呢。
既然已辦理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險法規定,所以建議你再問問清楚。
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在機構改革中其經費改為納入財政預算的,現已領取和尚待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在無新的政策規定之前,繼續按現有政策領取保險費;自願要求退保的,按規定的程序和渠道予以退保。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是否預算擴展閱讀:
自行核定的編制類型,地方財政部門自行承擔經費和工資待遇,只在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目前,這部分編制已經被嚴格限制使用,《機構編製法》出台之後,事業編制類型中,不再有自收自支編制這一類型,所有的自收自支、自定、自籌等地方編制部門自行敲定的編制類型,全部撤銷,不再允許使用。
自收自支編制撤銷之後,使用該類編制的管理人員、正式職工、退役軍人等事業單位正式人員,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任職。地方政府自行招收的合同制管理人員,取消使用編制資格,全面推向社會,自主擇業。
地方政府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按照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機構改革結束之後,如果部分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人員力者凱槐量補充,以彌補編制內人員不足,可以徵得地方政府、人事、財政等部門的允許後,另行招聘合同制管理人員、勞務派遣工等臨時用工形式。也可以重新簽訂合同,使用以前臨時人員中的熟練工和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工勤輔助人員。
『叄』 財政與養老保險的關系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范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范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一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一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繫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一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一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徵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按照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從業人員工資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僅為27.7%,遠低於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率40.6%.這說明現在的繳費率過高,其主要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仍主要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正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份,大量的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相對輕一些。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前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按30.6%的社會保險總稅率,由企業單位負擔19.6%,其中養老保險負擔12%、醫療保險負擔4%、失業保險負擔2%、工傷負擔1%、生育保險負擔0.6%;由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負擔8%、醫療保險負擔2%、失業保險負擔1%.這樣可以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企業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徵收的社會保險稅劃分為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徵收額,可以按以下比例劃分: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其中20%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面的測算可以形成部分積累,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宜建立「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8%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2—4%;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2%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1%.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單位繳納的12%部分中除2—4%進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的8—10%均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4%的部分,除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外,3%進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與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凡是工資收入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一律免交社會保險稅:凡是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交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作為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一般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是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體比例由同級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的分擔:地方財政承擔本地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中央財政承擔中央一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條件和方法。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在這里主要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與方法。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可規定凡是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個人,應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性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或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等分的份額,或從「個人帳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離退休離工資水平35%的繳費性養老金,後者不按平均余額等分。醫療保險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統一規定執行,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分開核算,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開支,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體制的構建等。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於縣(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級管理。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給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給省(市)一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給中央政府管理。這樣既有利於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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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試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納入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和其他實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
中直、外省駐本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金,由財政、本人所在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建產專項養老保險基金。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強制實施。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由單位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工作人員根據經濟能力和不同需求自願參加。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個人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及社會工資掛鉤,並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建立正常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基本養老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補貼。第六條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級人事、財政、審計、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給付。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財政和單位負擔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的17%--23%。具體比例由各地測算確定。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每月作出預算,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直接撥付基金管理機構。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負擔部分按全額事業單位征繳辦法直接劃撥;單位負擔部分從自有經費中在稅前列支,按月繳付當地基金管理機構。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自有經費中在稅前列支,按月繳付當地基金管理機構。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繳納的比例為本人工資總額的3%,由單位代為扣繳。隨工資增長逐步提高。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月起,單位按個人工資總額的1%給予補貼。
退(離)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條按照先收後支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按當地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起步比例預繳一個月的支付周轉金。第十一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本規定第8條規定籌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時,其退(離)休人員養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單位按其經費渠道負擔。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基金管理機構存入其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所得利息並入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四條保險基金的年度結余,除留足三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結余部分存入財政專戶。其所有權、使用權仍屬基金管理機構。
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不低於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機構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可用於購買國庫券或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省重點建設債券,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金。第十六條基金管理機構為每個工作人員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個人帳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
(二)單位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
(三)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
(四)上述儲存額的利息。第十七條在建立個人帳戶的同時,發給每個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其在職期間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手冊》由本人保存,用人單位填寫,每年送基金管理機構審核一次。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運營、給付及其管理費免徵各種稅、費。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九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按月發給: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當地上年末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21%計發;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22%計發;滿20年不滿25年的按23%計發;滿25年不滿30年的按24%計發;滿30年以上的按25%計發。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每滿一年,按1.3%計發。計發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80計發。
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滾動積累,逐步降低繳費性養老金計發比例。
『伍』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財政怎麼負擔
現行的事業單位主要分為三類:
1、行政類事業單位;2、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3、公益類事業單位。
其中只有公益類事業單位才是《試點方案》適用的對象,其它兩類事業單位前者要撤銷與國家機關合並,後者則進行事業單位改製成為企業。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繳納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不一樣。由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沒有統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據實際的情況制定繳費比例。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結算方式不一樣。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差額結算制。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工資由單位發放。
如果是臨聘人員,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要按屬地原則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月申報繳費。用人單位按臨聘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臨聘人員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聘用的人員按第一個月的工資標准)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臨聘人員的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勞動法》實施前已在本單位就業且連續工作至今的原臨時工,應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按同期國家與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含本息),補記個人賬戶。
『陸』 人社保,財政部發2015年28號文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社廳錯誤理解人社部(2015)28號文件,制訂「新」辦法出現了巨大偏差
國家人社部(2015)28號文件中第四條原文如下: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上面的國家人社部文件非常明確,非常清楚,(1)全國統一(不是某局部地區)執行人社部(2015)28號文件,一個標准。(2)把2014年10月至2024年退休的列為「中人」。「中人」的「過渡期」為10年。(3)這10年過渡期計發退休金的最根本的思想是「保底限高」。(4)明確了對「老」「新」辦法的計增率(2015年10%,2016年20%……2024年100%),這個增長率的基數是「新」辦法比「老」辦法「超出的部分」,既不是「老」辦法算出的退休金,也不是「新」辦法算出的退休金,而是「新」「老」辦法之間「超出部分」。
例如:
2015年按「老」辦法算出的退休金為5000元,按「新」辦法算出的是6000元,超出部分是1000元,1000x10%即為100元,2015年「中人」的退休金即為5100元;又如,2016年退休按「新」辦法算出是7000元,超出部分即為1900元,再乘以增長率20%,為380元,2016年退休金即為5480元;再如,2017年以「新」辦法算出的是8000元,超出部分(8000一5480=2580),再以此作基數乘以30%=774元,2017年的退休金即為5480十774=6254元……以此類推至2024年。這才比較符合國家人社部「平穩過度」「保底限高」的真實意圖。而省人社廳理解上出現了偏差,是把上一年的退休金當作遞增的基數來乘以增長率,所以才出現每年退休金上千元的巨大差距。
我國今年對外公布的經濟增長率為6.5%,而據說內部掌握的實際增長率要低很多,如按省人社局的「新」辦法,最後一年的「中人」退休金輕松地達到一萬五六至兩萬多,因為每年的基數在飛漲,2024年退的將是2015年退的三四倍。我國經濟在這幾年中不可能放衛星,估計國家也拿不出那麼多錢來解決飛快增長的巨額在職人員工資和退休養老金的,要同企業退休人員「並軌」更是不可能,後退「中人」的基數每年在上漲,增長率10%實際都會在千元以上,企業退休人員坐上火箭都追趕不上。所以,省人社廳錯誤理解國家人社部(2015)28號文件精神,制訂出的新辦法與國家經濟發展速度相悖,制訂和實施都出現了嚴重偏差,希望省人社廳盡快糾正。
『柒』 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離)休後的基本生活,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下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
(一)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工作人員;
(二)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准實行全員聘用制並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中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准聘用並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
(三)符合上述條件的退(離)休、退職人員。
原在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現人事檔案委託在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或市、縣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含教育人才市場)(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的人員(以下簡稱實行人事代理人員,因觸犯刑法被開除的人員除外),可以按照本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其他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規定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縣統籌。第六條 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縣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服務工作。
市屬四區和三個開發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承辦本區(開發區)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中介服務機構受市、縣經辦機構委託代理實行人事代理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工作。
市財政、人事、稅務、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以本單位上月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33%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31%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為基數,按3%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人事代理人員以職工上月工資為基數,按34%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工資是指按國家和省、市統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
達到法定退(離)休年齡的退(離)休人員和退職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八條 單位退(離)休人員佔在職職工的比例超過30%的,單位應為其超出部分的退(離)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調劑金。調劑金的繳費基數為超出部分的退(離)休人數與本單位人均月繳費基數之積,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33%的費率繳納,差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31%的費率繳納。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的調整,由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第十條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
(二)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單位在稅前列支。第十一條 地稅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十二條 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按月申報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結算實行全額徵收、全額撥付。第十四條 市、縣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人事代理人員為其繳費基數的3%),按規定據實計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帳戶,並按銀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第十五條 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入單位應當補齊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至職工調入期間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的差額部分,其中調入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由調入單位補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實行人事代理人員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補足15年;不能補繳的,一次性返還個人帳戶部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
『捌』 本溪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凡納入我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休、退休人員均屬養老保險范圍。
國家和省駐我市的機關、事業單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應執行本暫行辦法。第三條 市、自治縣、區政府人事部門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投保單位性質的認定,投保人數、工資總額、投保金額的審核。
市、自治縣、區社會養老保險部門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籌集、支付和結轉等業務,並接受人事、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及以支定收、略有結余、適當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第五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增值收入;
(四)依照本暫行辦法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第六條 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
(一)市直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上一季度核定離退休費總額40%和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8%繳納;
(二)市直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上一季度核定離退休費總額45%和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8%繳納;
(三)在職人員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3%繳納。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准。
縣、區機關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費比例由各自治縣、區自行測算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第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繳納辦法:
(一)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列入預算按季度劃撥;
(二)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季度從單位收入中列支,稅前提取;
(三)在職人員人個負擔的養老保險費每月從工資中扣繳。第八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工作年限滿10年;
(三)單位和個人(本暫行辦法實施前離休、退休的除外)均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第九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下列各項養老金:
(一)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各項補貼、津貼、護理費;
(二)喪葬補助費、遺屬困難補助費和撫恤費。
暫未列入養老保險項目的醫療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其他費用仍由投保單位支付。第十條 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比例和養老保險待遇經市政府批准適時進行調整。第十一條 投保單位和個人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實際繳納金額所佔應繳養老保險費總額的比例相應支付養老金。第十二條 投保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繳費帳卡並按規定利率計息,待改革或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時,與新規定相銜接。投保人在繳費期內死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返還其繼承人;未達到退休年齡去境外定居的,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返還本人,保險關系同時終止。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分級管理,逐步向市統籌過渡。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基金轉存財政在銀行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第十五條 養老保險基金收繳、支付和增值運營實行預決算制度。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可按年度收繳養老保險費總額1%提取管理服務費。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免徵稅費,免繳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和其他基金。第十八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投保單位和個人實行帳卡管理制度。在本暫行辦法實放後調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范圍的人員,應從起薪之日起按本暫行辦法投保;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及時辦理轉保手續,調整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在本暫行辦法規定范圍內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的,須辦理過戶手續。第十九條 對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欠繳費額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冒領養老金的,責令限期退還,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冒領額1至3倍的罰款。
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