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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論文關於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3-09-25 01:35:54

Ⅰ 求養老保險的論文

養老保險基金現存問題與解決對策

摘要:養老保險是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基金又是養老保險中必不可缺少的條件,在當前,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徵收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文章對養老保險基金現存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解決的對策。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對策

在社會老齡化不斷加劇的今天,養老成為整個國家、社會不可避免要面對的問題。為保證人們退休後的生活,養老保險應運而生。所謂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以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依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法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年齡後,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對於保障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於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尚不發達,所以不免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現階段中國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我國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堅持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但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覆蓋范圍狹窄,大多由擁有實力的企、事業單位繳納,一些民營單位、私人企業受利益的驅使,拖欠甚至脫逃繳納的范圍,許多虧損企業也無力按時繳納,農村養老保險尚處於起步階段,問題重重。通過籌集原則可以看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三方共同負擔,但是從中受益的卻是個人,這樣就降低了企業繳納基金的積極性,目前尚沒有一部明確的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繳納基金,再加上一些新建立的企業游離在社會保障之外,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難上加難。而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面,表現出的「工作的一代」供養「退休的一代」的代際贍養原則,又加重了個人與企業的繳費負擔。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體制養老保險基金與財政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所以養老保險容易被挪用和拖欠。由於各地區在經濟發展、人口結構、收入待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為了防止外地人員的流入,各地普遍嚴格限制跨地區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基金轉移。這種長期以來形成的管理格局,使得各統籌地區的社保經辦機構,只能管理本地區參保人員的有關情況,而對參保人員在異地是否曾參保則無過問。再加上冒領保險和提前退休現象的與日劇增,更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蒙上了層層迷霧。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

退休金的發放方面,受職務高低和退休時間的影響。職務高的繳費數量大,享受的退休金也多,職位低的則反之。退休早的職工繳費少,享受的退休金也少。而退休晚的則反之。正是這種原因造成了養老金發放中的一些不平等與失衡現象。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在養老保險保值方面,雖然我國規定在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但現階段我國養老保險費大都被用於支付現期的退休金,對於剩餘資金,政府規定除保留兩個月支付款外,其餘金額的80%必須購買政府債券或存入銀行,利息用於未來養老金的支付。受通貨膨脹影響,這些收入極少,因而出現養老保險金結余不斷貶值,個人賬戶空賬的現象,這必然會對未來養老保險帶來沉重負擔。

二、我國養老金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對現行養老基金籌集方式的改革,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基金徵集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體現基金徵集同待遇支付相配套、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聯系的基本原則,資金來源多渠道,實現城鎮勞動者全覆蓋的養老保險基金徵集制度。

(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應該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養老金發放的體系。這樣可以避免參保人員退休時只能在某一地區享受養老待遇而不能跨地區享受。對於無法轉移或不願轉移到其他統籌地區的養老保險,在當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戶口遷移出本地區時,也應允許其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金。同時還要健全各級政府的勞動保障的有關機構體系,採取獎懲措施,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養老基金的挪用與拖欠。

(三)養老保險基金發放

首先,對正常繳納養老保險金的企業,應按時足額發放退休金,不允許採取差額撥付的辦法。對有能力而不按時繳納的企業要積極進行催繳,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還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對確無能力繳納的困難企業,各級勞動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要及時辦理緩繳手續,以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減發、停發或緩發。其次,應以當地社會平均水平為准。加大基金的調劑力度,使收入相差不太懸殊,充分地體現保障制度帶給人們的優越性。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首先應加大各級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力度,解決資金不足問題。其次建立一種能對風險與投資實施有效控制的養老資金投資體制,投資於那些風險相對小,收益相對較高的投資領域,增加資金來源。國務院體改辦宏觀經濟體制司司長宋曉梧建議,成立專門的、相互競爭經營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營運個人賬戶,以達到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問題

自1999年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入整頓規范階段,但是大多數地方並沒有做出適當的回應,在基金籌集、管理與發放上均不規范。首先,在基金的籌集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多沒有企業的繳納,只有本人自願繳納,這就違背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性質,而這種單方的繳納方式更偏向於商業保險。而農民由於資金方面的限制拖欠,逃避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嚴重,這樣不但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還造成養老保險體系的不完善。即使農民按時按量繳納了保險,但是地方政府的挪用情況又十分猖獗。所以,首先要減輕農村老年人的貧困問題;其次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再次養老基金要一直保持在最初規定的利率下,防止因利率下調帶來的損失,只要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農民繳納養老基金。同時還要通過宣傳教育,讓農民自願繳納養老保險基金。

Ⅱ 關於農村養老保障機制的論文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綜述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佔全國人口的80%,約為9億。妥善解決廣大農村困難群眾的最低生活保障,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農村地區推廣"低保"制度,體現了政府在積極承擔更多的公共職能,但相應資源需求的擴張與地方財政困境之間也呈現出尖銳的矛盾,農村"低保"任重而道遠。保障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一、 當前農村貧困的現狀與農村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時有效地保障農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穩定協調發展,也是能否盡快建立與完善農村保障制度的關鍵。
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義:
1、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20世紀80年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確立,使農村的社會經濟狀況發生了根本變化,以集體經濟為依託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本解體,農村傳統的以土地為基本手段的生活保障體系被削弱,農村的傳統家庭和社會關系不可避免地發生了變化,養老、醫療問題以及部分農民的貧困問題日趨嚴重。盡管1995年民政部為了幫助農村的貧困戶解決衣食之憂,開始在部分地區開展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工作,但仍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一是實施范圍窄,覆蓋面小,相當部分貧困居民得不到救濟和補助;二是標准偏低,難以保障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三是民政部門的救濟經費不足,根本滿足不了貧困人口的實際生活需要。所以,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盡快建立起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緩和改革中的社會矛盾。改革本身是經濟利益在全社會的重新分配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一部分人會受益,一部分人會受損;或者一部分人的受益高於另一部分人的受益。因此改革蘊含社會風險並形成對社會成員的壓力。但是,全社會每一個人對社會風險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顯然弱勢群體對社會風險的承受能力較低,當這些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受到威脅時,貧困就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也可能轉化為政治問題,產生嚴重的社會矛盾。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於改善農村弱勢群體和貧困群體的生活,緩和社會矛盾,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盡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所在。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即農民只有在溫飽問題解決後才有可能投保參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農村全體社會成員的最低生活的保障,不僅經濟發達地區需要,經濟欠發達地區更需要。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其它各項制度都不能直接、及時、最大限度地解決廣大農民群眾的生活困難問題,惟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做到這點。因此,盡管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各項制度都很重要,都需建立起來,但相比而言,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1]
我國農村扶貧戰略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是20世紀80年代初解決普遍貧困的階段,把貧困人口從1978年的2.5億減少到1985年的1.25億;第二是區域性的開發式扶貧階段,其目標是通過政府努力,直接投資於具體的開發性項目,從而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並通過地區經濟增長,增強貧困人曰的"造血"能力,實現減貧的目標。特別是通過"八七"攻堅計劃,在上個世紀末貧困人口減少到了3000萬。在目前遺留下的2820萬貧困人口中,約1/5為五保戶,1/3強為殘疾人口,超過1/4居住在不適宜人類生存、條件惡劣的地區。這意味著,現有的農村貧困人口已經嚴重邊緣化,用傳統的區域開發的方式進行扶貧已經不能奏效。
鑒於與20世紀相比,農村貧困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首先,以普遍的增長為目標扶貧方式已經不適用於這些邊緣化的貧困人口。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表明,雖然20世紀90年代的經濟增長具有顯著的減貧效果,但也擴大了收入差距,只有收入最高的20%的人口,人均收入增長率超過平均增長率。其次,區域性開發式扶貧的效果也日益減弱。2001-2002年年均扶貧投入分別為"八五"和"九五"時期的3.7倍和2倍,而每年減貧的效果不到這兩個時期的一半和1/3。每年人約300億元的扶貧資金主要投在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但這些縣所覆蓋的貧困人口不到62%,
因此,針對目前的農村貧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種比區域性扶貧戰略更加精確的瞄準機制,以及比開發性扶貧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來幫助他們脫貧,解決他們的溫飽問題。為此,農村"低保"是最適宜的制度選擇。
農村貧困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我國的農村貧困,不單是農民收入低、縣鄉財政底子薄、農村基礎設施落後,它還包含了農民現有知識和文化的短缺、法制信息的閉塞、教育和科學的落後、衛生和保障的低下等一系列問題,即人文貧困。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人類發展報告1997》中給人文貧困所下定義為:人文貧困是指人們在壽命、健康、居住、知識、參與、個人安全和環境等方面的基本條件得不到滿足,而限制了人的選擇。
1、從收入上分析。200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9%,農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4.3%。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已從1997年的1: 2. 47擴大到2003年的1: 3.24。從1997年到2003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幅已連續7年沒有超過5%,僅相當於同期城鎮居民收入年均增長幅度的一半。目前,7億多農村居民在全國消費品市場所佔份額僅為38.9%,而不到全國人口40%的城鎮人口卻佔有全國60%以上的消費品市場。持續較長時間的農村市場低迷,消費不振,事實上已經構成我國經濟整體運行質量提高的重要制約
2、缺乏金融支持已成為農村發展的制約瓶頸。(1)自1978年到2001年,我國財政對農業的支出從151億元增加到1516億元,年均增長10.5%;同期,農業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由13.4%下降到8%。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支出,扣除農、林、水等行政部門的事業費用後,真正用於農業生產的已所剩無幾。(2)長期以來,農村金融市場都是存多貸少,金融機構就像水泵一樣,把農村聚集的資金源源不斷地抽取到非農部門,致使本來乾涸的農村市場存貸倒差突出,發展生產缺乏必要的金融支持。近幾年,在全社會貸款余額中,農業和鄉鎮企業的比重一直分別只佔5%左右。1998年-2002年,全國銀行系統存貸差導致農村資金外流達3000億元。
3、從公共產品在城鄉的分配來看。(1)從總體上比較,城鄉之間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已有20年以上的巨大發展差距。我國農村家庭的人均收入僅相當於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的2/5,卻要交納比其所獲得的財政轉移支付多得多的稅收,農村貧困和非貧困人口來自國家或集體的轉移收入分別占收入來源的-3.56%和-1.13%。然而,相比之下,城鎮居民則長期享受國家財政提供的公共產品,並直接得到各類財政補貼。(2)農村教育投資佔全社會教育投資總量的23%,教育投入的嚴重不足導致農村的知識貧困。 (3)農村衛生方面的狀況也不樂觀。農村衛生投資佔全國衛生投資總量的15%。據有關部門對湖北、江蘇、廣東三省的農戶典型調查,"因病致貧"占貧困戶的比例高達30%。(4)農村獲得信息的渠道極其狹窄。就全國來看,目前網路用戶中只有0.3%的用戶是農民。
4、社會保險在農村的匱乏。到2001年底,全國有5462萬農村居民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佔全部農村居民的15.37%;以四川省為例,截止2003年底,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的有369.1萬人,佔全省農村居民的18-86%。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也剛剛起步,失業保險在農村的覆蓋率接近於零。
5、土地產權殘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國家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徵用,即土地市場被政府壟斷,而壟斷所得的"超額利潤",農民則得之甚少。由於農民對土地沒有支配權,加之農業比較效益低,導致土地粗放經營、掠奪性經營乃至撂荒現象頻頻出現。據四川省的典型調查顯示,農地撂荒比重已達到10%左右。
6、從社會政治地位上分析。農民與城鎮居民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地位,普遍面臨組織化程度低,保護利益弱等突出矛盾。近一億的農民工更是生活在城市邊緣,低收入、低福利、被拖欠工資、超強度勞動、無安全保障、不簽定勞動合同等利益被侵犯現象相當普遍。特別是收入問題和社會歧視以及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已日益嚴重。
7、扶貧資金力度雖大,但收效甚微。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政府在農村減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官方貧困線標准,1978- 1999年,農村貧困人口由 2.5億人減少到3412萬人,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上世紀90年代以來,政府在扶貧資金和扶貧人力方面,均加大了農村扶貧的力度,但減貧的效果卻不甚明顯。[3]
在農村,傳統的社會救濟是對農村"五保戶"、特困戶實行不定期、不定量的臨時救濟,這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他們的困難,但這種方式具有一定的隨意、臨時性。特別是對優撫對象的老弱病殘和無勞動能力的人,一年一度的年關臨時送溫暖難以解決他們長期生活困難的問題。記者從福建省民政廳了解到,全省農村低保實施半年多來,出現三大不容忽視的問題。
1、農村家庭收入具體計算辦法尚需規范。各地反映在審查、審核低保對象時,對困難家庭的收入計算雖有統計局提供的計算農村家庭收入辦法,但在實際執行時把握和確切計算還有難度;個別地方還存在人戶分離,把年老父母與子女分開,單獨由父母申請農村低保,而把法律規定由子女承擔的贍養義務推向政府。
2、省級轉移支付核定的五保戶數量與部分地方實際"五保戶"人數有偏差。去年福建省進行農村稅費改革,對五保戶供養採取省級專項支付補助辦法。由於多年來各鄉鎮未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五保對象的評定和發證工作沒有正常開展,致使調查摸底人數偏少,影響了五保戶的准確核定。
3、縣、鄉(鎮)負擔資金能否持之以恆按時足額到位,還有待今後加強督促。這次調查了解,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縣、鄉負擔的保障金,仍有部分地方可能難落實。[4]
目前,農村低保工作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認識上的誤區。①德政工程論。目前包括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的許多人對低保工作的法制性認識不足,認為低保工作是黨和政府的一項德政工程,可有可無,可多可少,現行的工作方式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隨意性較大,錢多了就多保一點,錢少了就少保一點,因錢定人。②經濟決定論。也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門認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財政資金不足,所以愛莫能助。就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而言,經濟和資金實力的確是一個重要條件,但絕不是決定因素。③城市優先於農村論。不少人認為,同是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碼還擁有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而城市三無人員、下崗人員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經濟來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農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實踐中重視城市低保工作,忽視和輕視農村低保工作
2、農村低保對象界定標准上的困難。和城鎮居民相比,農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點,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難:第一,收入難以貨幣化。由於農村居民收入中糧食等實物收入占相當比重,在價值轉化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穩定性。除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及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等因素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穩定性。第三,由於農村養老金制度遠未普及,那些喪失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醫、子女求學等方面的困難加大。
3、低保資金難以落實到位。主觀層面上,部分基層政府部門對農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造成資金的擠占挪用;客觀層面上,低保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完全依賴財政投入。不少欠發達地區的財政收支狀況尚屬"吃飯財政",依靠財政解決城市低保問題已勉為其難,對面更廣、量更大的農村低保工作,供需矛盾突出、資金缺口難以彌補,這是制約農村低保工作整體推進的一個客觀問題。
4、管理體制難以適應形勢的變遷。在戶籍制度放開、人口流動頻繁的新形勢下,農村低保工作的管理難度進一步加大。由於農村居民居住地相對分散,而基層民政部門人員配備較少,由鄉村兩級逐一調查核實的工作量較大。[5]
在當前,一些國家級貧困縣、偏遠山區農村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正常勞動力家庭、在正常的年份所獲收入都只能勉強維系基本農業生產、生活的需要,如果遇到自然災害、家中有人生病、有孩子上學,那就會入不敷出,生活艱難;如果是五保戶、殘疾人家庭,則常年生活得不到有效保證。雖然地方上會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但是每個月幾十元對當前的物價水平來說、只能是杯水車薪,很多農村特困家庭經常借米下鍋。
因此,在城市低保制度日趨完善的情況下,建議有關部門把農村五保戶、特困群眾納入低保范疇,擴大覆蓋面、提高標准額:對五保戶最好能辦理農轉非戶口,實行集中供養,執行城鎮的低保標准;對特困群眾則依據困難情況,由財政撥付專項資金,給予適當的定向補助,幫助他們渡過難關,確保他們的基本生產、生活。也許有些地方要說財政困難啊,沒有錢啊等等。事實上,很多貧困地區的領導幹部們如果能少開幾次興師動眾的大會、少買些高標准豪華轎車、少進幾次賓館娛樂場所,這點錢還會省不出來?關鍵是領導同志們心目中有沒有裝著老百姓的利益,有沒有把百姓的冷暖放在至關重要的位置。[6]
二、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討論
第一種觀點認為,很多地方的城市都對生活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低保制度卻忽視了農村的特困群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確立,是消除城鄉差別、實現農民國民待遇的重要舉措。
1、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由於農業本身的特殊性,加之受各種因素影響,近幾年來,農民收入增長極為緩慢,有的甚至呈現負增長。而我國其他非農行業近幾年都發展迅猛,由此導致城鄉差距逐步擴大,農村社會也因此產生一些不穩定因素。而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適當增加部分低收入者的收入,為他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對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緩解社會矛盾將發揮積極作用。
2、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進一步改革開放的需要。發達國家經驗證明,要建立完整的市場經濟體制,離不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而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面向的是城鎮人口,這是不夠全面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及改革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以後,我國農業與其他行業一樣面臨國際競爭的壓力,同時農業由於受科技落後、種植模式和管理模式落後等因素的影響而處於不利位置。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保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幫助他們適應市場,就顯得尤為迫切。
3、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利益對等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從農民角度看,他們不僅上繳農業稅以及名目繁多的費直接為國家財政做出貢獻,而且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的方式間接為國家積累大量財政資金,且這種積累方式目前還在持續。按照利益對等原則,政府以財政資金向社會提供服務及公共產品,作為這些服務及公共產品的受益者應該包括所有向政府上交稅費的農民。社會保障實際上就是政府向國民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與城鎮居民一樣,農民也應該享受社會保障服務。結合我國各級財政實際狀況,目前應先建立農村人口低保制度為宜。[7]
第二種觀點認為,具有最低生活保障作用的土地保障功能日趨弱化。
由於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土地在充當農業家庭經營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的同時,也成為包括從事非農產業活動人口在內的全體農村居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依託。這也是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持反對觀點的主要依據。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城鎮化的加速推進以及加入WTO對農業的沖擊,農村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出現日趨弱化的態勢。主要原因是:(1)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隨著20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農產品價格指數持續下降的走勢,農民得自於土地的經營性收入大幅下降。 (2)農村土地的稅費負擔過重。以1999年為例,未扣除價格變動因素的影響,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較上年增加2.2,但人均農業各稅卻增加了5.8。日趨沉重的稅費負擔,使越來越多的農民視土地為包袱,出現嚴重的土地"拋荒"或無償轉讓現象。(3)根據現行土地政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沒有所有權,因而不能憑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來為自己提供保障,因而土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主要體現於就業保障,即保障自己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然而一旦農民由年老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保障功能將隨之消失。[8]
第三種觀點認為,能否在農村真正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的難點在於資金的籌措。資金缺乏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嚴重滯後的關鍵原因。原則上這部分資金應該來自於財政,通過各級政府來籌措,因為開辦社會保障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享受社會保障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這已經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共識和構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立意。我國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所以能夠普遍建立起來,關鍵就在於政府的全力支持,並在資金上給予保證。但是這種主要靠政府、靠各級財政籌措資金的辦法,在經濟條件尚好的地方才有可能維持,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靠各級財政籌措資金難度很大,這直接影響到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徵收社會保障稅,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專項基金。
徵收社會保障稅是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的成功經驗,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且這種稅已成為僅次於所得稅的第二大稅類,在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方面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從我國實際看,開征社會保障稅也是必要和可行的。[9]
第四種觀點認為,亞洲開發銀行發布了一份建議書,建議中國通過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來從根本上解決2820萬人均年收入在627元以下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他們認為以這種方式解決問題比開發扶貧投入少,而且更見效。
這份題為《關於建立農村"低保"制度、全面解決農村溫飽問題的建議》指出,中國政府從1986年以來啟動了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有組織的開發性扶貧計劃。未獲溫飽的農村貧困人口從1985年的1.25億減少到2002年底的2820萬。剩下的未獲溫飽的農村貧困人口是居住在不適宜人類生存、條件惡劣的地區或最終需要搬遷移民的。剩下的未獲溫飽人口中,有相當大部分也是患有長期慢性疾病或體弱多病失去正常勞動能力的。對這幾部分人口繼續沿用開發性扶貧方式,不僅成本很高,而且也很難根本解決問題。
基於中國農村扶貧開發出現的新形勢和特點,中國應該通過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來解決農村未得溫飽人口的貧困問題,而且中國政府已經完全具備這樣的財力與能力。
第一,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02年底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的農村人口為2820萬人,他們的人均純收入為531元。如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確定為627元,以2002年的口徑計算,這僅需要27.07億元,相當於當年財政支出的0.12%。國家財政完全有能力承受這部分支出。
第二,目前中國農村絕對貧困標准(人均627元)是根據滿足普通農村人口的最低生存需要的食物和非食物消費需要制定的,食物支出部分佔全部支出83%。從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與生活水平來看,農民人均收入達到這一標准,平均來說,應該能維持最基本的溫飽水平。這一標准低於人均1天1美元的國際貧困線,但是事實上各國的最低保障線也往往是低於國際貧困線的。
第三,由於各地的物價水平與相對生活水平不同,627元的最低標准,對於沿海發達地區,甚至於部分中部地區來說是低了一些。在具體發放農村低保時,中央財政可按統一標准向各地支付低保資金。而各地可根據地方的財力與具體情況調高本地的農村低保標准。
"建議書"認為,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不意味著當前的開發式扶貧工作可以放鬆。事實上,以人均收入1天1美元的國際標准衡量,除了這2820萬人之外,中國還有約6000萬純收入介於627到869元的低收入人群。他們剛剛跨過溫飽線,極易返貧。但是與上述的2820萬人不一樣,這部分人是有生產能力的,開發式的扶貧方式對他們更為適宜。[1
第五種觀點認為,在"保障待遇"上,農村"低保"標准應由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農村工作、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每年由民政部門提出保底指導標准。標準的確定和調整,還應綜合考慮這些因素:當地農村年人均實際生活水平;維持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對於同一地區的"低保"對象,還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了不同待遇"。如把"低保"農民分為"失地農民"和"非失地農民",給予不同的"低保"資金。土地實際上一直承擔著廣大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擁有土地的農民在土地上尚有一定的收入,而失去土地後,也就失去了一項重要的生活來源。所以對兩者的"低保"資金也要制定不同的標准。
從工作發展情況看,經濟較發達地區條件比較成熟,已基本建立起了標准、辦法有別的農村"低保"。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由於農村社會救濟任務繁重和地方財政困難等因素,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難度相對較大。農村'低保'資金籌措多是由縣(市區)、鄉(鎮)、村(居)按比例承擔。但縣、鄉財政緊張,村級財政沒有穩定的來源。因此,農村"低保"大面積推廣,還存在不少難題。
新出台的政策應將享受"低保"視為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不是政府對他們的一種施捨,不得設定各種附加"條件"和"義務",讓更多的困難群體有尊嚴有保障地拿到"活命錢"。[11]
第六種觀點認為,解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來源是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關鍵環節。表面上看,農村有8億人口,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在財力上會承受不起。這也是很多人對農村建"低保"持消極態度的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只要標准適宜,操作得當,建立農村"低保"的財政負擔並不重,在財力上是可行的。
目前,每年中央扶貧資金總量超過300億元,其中財政扶貧資金100億元,加上地方政府投入的財政扶貧資金,用於扶貧的財政資金每年近140億元。如果這些資金用於建立"低保",甚至可以把"低保"標准提高到目前的絕對貧困線之上。此外,目前民政部門每年支出近14.2億元,已經在為2289萬農村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救濟,而這些人口中有很大部分是與貧困人口重合的。將現行的農村社會救濟與新建立的全面"低保"制度統籌起來,財政上的負擔可以進一步減輕。另外,由於實際支付的低保資金是補足家庭人均收入和貧困線之間的差額部分,因此,實際的支付數額將低於按貧困線支付的數額。
每年需要投入的財政資金和資金所能覆蓋的貧困人口。在財政投入和城市低保大致相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低保制度解決現有的農村貧困問題。很顯然,如果降低低保標准,僅僅利用現有的公共扶貧資源,就可以覆蓋更多的農村貧困人口。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主要是對現有扶持農村脆弱群體的公共資源進行結構調整,而不會對財政資金的總量產生很大的影響。
從政策的延續性角度出發,應該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看作是現有的專項扶貧計劃的延伸和完善,是將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化的過程。由於改變以往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式會提高社會救助的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因此,將以前的扶貧資金,尤其是扶貧資金中財政投入的部分,轉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不僅會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於建立農村社會救助的長效機制。[12]
第七種觀點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在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的責任重點應當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進一步強化農村社會救濟制度建設中的政府責任。與社會保險制度強調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不同,社會救濟制度的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他們單純依靠自身力量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甚至生存。因此,國家對於社會救助對象要發揮主導作用,承擔起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中最基礎性制度的職責。農村社會救濟制度包括五保戶制度、救災救濟、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等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際通行的普遍化的社會救濟制度,也是發揮社會保障再分配功能的重要手段。因此,應當在絕大多數農村地區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時繼續大力實施扶貧開發政策,使農村貧困人口既真正得到救助,又有利於提高制度運行的效率。其次,政府有責任強制性推動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醫療保障是目前廣大農民最迫切的需求之一。政府有責任在廣大農村逐步建立"(大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這種制度以保大病為重點,並兼顧公共衛生保健。再次,在完善家庭保障的基礎上適當扶持農村老年社會保障的發展。同時,還可以考慮結合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通過賦予農村土地"永佃權",使地租成為農村老年人口的重要收入來源。[13]
三、對策建議
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尚未建立,而國家財政目前又無大量資金投入的情況下,將城鄉低保工作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

Ⅲ 有沒有關於農村養老保險問題方面的論文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整個人口的60%以上,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存在許多問題,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根據「七五計劃」關於「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的發展目標,開始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第二階段是1991年國務院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並於1992年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相關工作。第三階段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繼頒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將這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劃入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社會保險的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步從民政部門並入勞動保障部門。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並不成功,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深圳、珠海、東莞等城市還專門就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訂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如由於財務統計制度的滯後性和專業金融財務人員的匱乏,無法通過財務信息了解農保基金運營的真實狀況,無法對基金運營進行有效監控。此外,不少地區的農保統計工作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固定的組織人員、工作流程,從來就沒有月、季、年的報表,導致相當一部分基礎數據嚴重失真,無法通過統計數字制定準確的年度工作計劃,也無法對以往的基金運營成果進行有效總結、考核。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對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農保資金現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保險基金增值范圍太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根本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提出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戰略思想,在工業化的驅動下,相關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政府通過戶口遷移,糧油供應,勞動和社會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我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始於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它是我國二元社會結構得以形成和強化的制度保證,也成為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障礙,這種以農村和城市身份為標志的城鄉分割戶籍制度,使農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遷移,它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原則相背,二元戶籍制度直接造成並維持了城鄉居民之間過大的收入和消費差距;(2)政策主導的城市部門過度吸取農村剩餘: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業部門為工業部門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優先發展,實行「挖工補農」的戰略。1953年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實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以剪刀差的形式從農村吸收資金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農村的貧困和城鄉經濟的進一步拉大。

(二)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農村養老保險現狀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太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於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這些,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原則
1 城鄉統籌原則。即使在城鎮化發達地區,二元結構依然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之一。50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種種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礙待遇,使注重人本社會的中國已處於尷尬境地。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扭轉中國失衡的城鄉居民福利制度的機會。

2 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於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3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4 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後,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具體制度建議
1 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確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願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
(2)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目前學術界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兩種模式設計:其一是在《社會養老保險法》中單列一章;其二是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結合國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的依據和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目的要著重把農村社會養老上升到「保障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的高度。第二,養老保險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堅持農村社會人員的養老保障的一體化,投保年齡按取得勞動收入的時間起算,一般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但16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納入其中。第三,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中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養老金的確定、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的繼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轉資金的計息,基金的運營原則、增值收益:監督管理、管理費用,稅收優惠;第五,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責任中應當包括爭議裁決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使其上法律體系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出全國通行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具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彩票管理辦法》等
2 合理規劃養老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以及各主體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負的責任。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集體補助中所指的集體主要是傳統地域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和鄉鎮集體企業,但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集體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農民自願聯合創建的合作經濟組織已基本萌芽並呈良好發展態勢,所以集體補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過程中將逐步淡化。鄉鎮企業向股份合作制的轉軌已大面積展開,對原來鄉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為鄉鎮企業的創收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
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健全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的渠道。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或購買國家債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養老金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可見,把農村養老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是一條不可忽視的保值增值途徑,因此,必須修改《證券法》,為農村養老資金的人市營造規范,安全的投資氛圍。
(3)加強農村養老資金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刑法》第273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並沒有把農村養老資金列在其保護的范圍之內,因此,必須修改該條款,使得農村養老資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護下得到最優化的使用。
3 在管理體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穩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交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總體上看是合乎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並逐漸完善。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徵集而失去積極性。
(2)改變觀念,理順管理制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政策,而不是經濟政策,是社會保險而不是商業保險,因此不應該走純粹的商業化路子。在觀念層面,國家應確立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在行動層面,在該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真正承擔起國家保障的社會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應通過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定集體和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最低限額,並落到實處,從而確立以國家、集體為主,個人為輔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這是制度建立的關鍵所在。
(3)加強土地保障。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農民所擁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資源,因此,在我國的一些保障項目在農村不能充分的實施和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加強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農用征地的補償水平。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基準是「按原來用途的收益」進行補償。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農作物的收益為標准。以現在的農產品價值計算,這種補償是很少的。要提高農地徵用補償水平,必須切實從農民自身利益出發,採用按市價補償的新原則,並改革轉讓機制。使農民參與到轉讓土地的價格談判,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發揮自主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特殊社保。被征地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他們納入保障范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險,政府給與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國家信用確保失地農民享有養老保障。這種思路是目前較具操作性的農村社會養老的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4)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於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4 制度改革的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如此對待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因為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總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艱難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我國在幾十年的探索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關政策,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基於有限的經濟發展條件,還不能在農村順利地實施。但是我們應該在了解現實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加強立法和制度准備,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學習和借鑒各地區的成功經驗,做好准備工作,一切從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出發,深入基層切實做好信息的調研,進行可行性分析,著眼於現實,本著為農民作實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資源的浪費。同時,我們也要幫助農民轉變思想,努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現代化進程。

Ⅳ 有關養老保險論文範文

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中之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成敗關繫到一個國家政治、經濟的穩定與發展。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養老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研究

摘要: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養老金並軌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大家所熱議的焦點。本文在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歷史回顧與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現行我國改革政策可能會出現的問題並對「並軌」改革提出建議。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改革

2015年1月,國務院釋出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該《決定》的釋出標志著長期以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方面的改革開始啟動,將會對我國事業單位的進一步改革產生較深刻的影響。

一、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歷史回顧與現狀分析

從90年代起,我國開始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嘗試改革,然而在《決定》出台之前並未有實質性改變。縱觀整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確立歷程,從2012年3月在兩會上得熱議到2013年12月確定並軌方案,再到2014年12月改革方案的通過,最終,在2015年1月國務院釋出《決定》預示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終於要實施。

二、現行改革中可能會存在的問題

與以往相比,本次釋出的最新《決定》可謂是一套較成熟的改革方案,但這一改革方案在未來的推行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

一職業年金可能會維持待遇「雙軌制」,進一步引發公平問題

在我國私營企業沒有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也是自願建立的,而從國務院釋出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來看都要求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這似乎是在建立新的不平等。另外,職業年金的繳納也是有彈性的且可能會和津補貼一樣,成為一種隱性福利。我們不免懷疑建立職業年金的真實作用是否只是改革的「買路錢」,因此,並軌改革所帶來的公平似乎只是表面的。

二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援,理想與現實存在較大差距

雖然我國近幾年出台了一些關於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決定以及辦法,但這些都不是具體的法律法規,缺乏制度的強制性。另一方面,改革的理想狀態是使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企業三者之間建立起統一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最終達到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但實際上,個人繳費只佔養老保險繳費的小部分,基金支付和財政補助才是大頭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初期參保中的個人繳費基數很小,預計短期內,三者的養老金替代率、繳費標准都無法統一。這種理想與現實的巨大差距,可能不利於改革的進一步推進。

三國家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造成財政負擔

《決定》指出改革要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行,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國家為使改革能平穩進行的確應該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的增漲無疑會加大國家財政壓力。另外,改革中提到「視同繳費年限」這一新詞,那麼「視同繳費」背後的錢到底由誰出?最終可能還是由財政撥款,這無疑又增加了財政的負擔。

三、關於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問題的完善建議

一為職業年金設立一個准入門檻,逐步下調職業年金

針對上文中提到的職業年金的建立可能會維持待遇「雙軌制」這個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設定準入門檻或採用明文條件規定有條件有限制地享受企業年金。另外,相比突然大幅下調職業年金繳納比例而言,採用逐年下調的方法逐步降低「替代率」更為可取。

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初期分立,後期逐步統一

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法律制度建設以及相應配套懲罰措施的完善,用法律法規確立該制核告世度的強制性,這樣不僅能為改革提供強大支援,還能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隨意性問題。另外,在友知《決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基礎上聯絡我國實情,建議改革初期,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各自區分、為各自所用,待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時再開始逐步統一三者的替代率與繳費標准從而縮小理想目標與實際之間的差距。

三有針對性提高待遇,積極改肢推動事業單位人員市場化、社會化首先,所謂「完善工資制度」並不是要求突然大幅度覆蓋所有人員,可以先提高欠發達地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基層人員的工資水平。其次,可以通過明令禁止地方隨意發放津補貼以及明確制定不同級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標准來減少財政上不必要的浪費。最後,可以將養老金並軌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制度得改革同時開展,讓他們實現市場化、社會化從而更加主動、有效地緩解改革帶來的財政壓力。

四、小結

雖然在改革實行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但這些並不能否定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對事業單位改革產生的諸多積極影響,相信隨著改革的不段深化,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會更加健全完善!

作者:王婧 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樊琳.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並軌的可行性研究[D].吉林大學,2014.

[2]褚安世.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J].北方經貿,201503:20-21.

[3]張啟元.准確理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J]. *** 員,2015,04:32-33.

[4]顏智.試論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完善[J].法制博覽,201602:193.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討

摘要: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基金規模過小、結構失衡依賴單支柱、投資收益率過低、可持續發展面臨挑戰等問題。通過對智利、瑞典、美國的研究,我可資借鑒的經驗啟示是:建立多層次的三支柱結構,保證三支柱協同健康發展,以實現養老保險多目標的策略;放寬養老金投資限制,引入市場化運作,以提升養老金回報率;提高投保人的參與度,發揮投保人主觀能動性;與其他改革共同推進、協同改革。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2015年,我國老年人撫養比已達到7.7∶1。未來一段時間,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和老年人撫養比還將迅速上升。據估計,我國老年人撫養比將於2035年達到3∶1,超過當前西歐水平,2040年將超過同期的美國,老齡化形勢嚴峻。為了保證老有所養,有必要現在開始就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提前針對未來人口老齡化挑戰作出戰略部署。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基金規模過小、結構失衡

1.養老基金規模過小。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截至2014年末,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量為31800億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存量為3845億元,兩者共計35645億元,形成我國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企業年金基金累計結存7689億元,形成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這兩大支柱構成我國養老保險的基石。此外,我國於2000年8月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通過中央財政撥款、國有資本劃轉等方式籌集資金,為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調劑,是國家社會保障的儲備基金。2014年末全國社保基金資產15356億元。這些資金總量為58691億元,相當於2014年GDP比率為9.2%,規模明顯過小。與全球和其他國家相比,排名也明顯靠後。

2.結構失衡,過於依賴第一支柱。一直以來,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組成的第一支柱,在養老保險資金來源中占據絕對比重。2014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佔比達60.7%,加上全國社保基金的佔比26.2%,第一支柱共佔比約87%,而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佔比僅為13%。可見,我國的養老保險三支柱結構失衡,過於依賴第一支柱,另外兩支柱並沒有逐步發展壯大。

二資產配置保守、整體收益率過低,未起到保值增值效果

全國社保基金由於投資范圍較廣、約束較小,可以進行境外投資,且高風險資產配置比重上限為40%,自成立以來年均投資收益率8.7%,明顯高於通貨膨脹率。然而,佔比最大的社會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范圍卻局限於國債和銀行存款,風險雖低,但收益較差。在通脹較高時,這部分資金面臨縮水的風險。以2011年為例,當年物價同比增長5.4%,而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國債利率均在3%左右,因而社會保險基金當年實際收益率為負。從國際對比看,我國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也明顯低於其他國家。根據OECD統計資料,2014年,荷蘭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收益率達到了13.5%,排名第一,與2/3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收益率相比,超出5%。相比之下,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可能只有3%以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扣除通脹影響,實際收益率僅為1%。如果按照3種社保基金的規模加權平均,我國社保基金2014年收益率為4.1%,實際收益率僅1.5%,遠遠低於其他國家。

三依賴財政補貼、隱形債務資金需求巨大,可持續性堪憂

目前,我國養老基金看似資金充足,但實際情況不容樂觀。這些年,養老金中一大塊是來自於財政補貼。自1997年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以來,國家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金額從當年的2億元,到1999年攀升至168億元,2007年已高達1157億元。加總來看,截至2014年,各級財政共補貼養老保險金2萬億元,超過了35645億元結余總額的50%。這種依賴財政輸血的養老金體系,可持續性堪憂。可持續發展的另一個問題是養老保險在明賬之外還有隱形債務問題,其未來資金需求巨大。根據中國社科院2014年釋出的《現行統賬結合模式下隱形債務預測測算》報告,以2012年為基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下的隱形債務規模高達86.2萬億元,相當於當年GDP比率達166%,資金缺口巨大。

二、國外養老保險改革經驗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面臨的挑戰,也是過去國際上許多國家經歷過的問題,面臨過的挑戰。這些國家解決問題和迎接挑戰的方式與經驗,對我國改革和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智利:建立三支柱模式,引入養老基金競爭性管理

智利養老保險改革由於特點鮮明、效果顯著,被認為是社保改革的樣板,在世界范圍內也受到廣泛關注。

1.確立三支柱模型。在改革中,智利將養老金制度由原單支柱結構發展為三支柱結構:第一支柱針對貧困人口,主要由 *** 承擔,為社會建立最低保障;第二支柱為個人賬戶養老金計劃,是三支柱中的主體,第三支柱為自願性的個人儲蓄計劃,為自願養老儲蓄提供稅收激勵。三支柱結構為智利社會提供了多層次、具有靈活性的養老保險體系,使得養老保險制度足以應對扶貧、消費平滑等不同而有一定沖突的多目標。

2.五方參與者各司其職,分工清晰。在智利的養老保險體系中, *** 保障最低收益,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AFPs努力實現高投資收益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局SAFP監管行業秩序和制定細則,參保人可以按自己意願選擇AFP以管理自己養老金的個人賬戶,並且每年有4次機會可以在不同的AFPs之間轉移,而央行則作為資金託管人保證資金安全。這五方各司其職,分工清晰,因而整個體系最終能夠高效率運轉。而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智利在養老保險體系改革中引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AFPs對養老金進行競爭性管理,極大提高了投資收益率。自建立以來,養老金年均實際收益率達5%,起到了保值增值的效果。也正是在良好的制度設計促進下,1985年~1995年間,智利養老基金相當於GDP佔比從10%擴張至43%。

二瑞典:建立國家養老基金,引入名義賬戶

上世紀70年代以來,瑞典進入老齡化社會,全國65歲以上人口佔比超過17%,加之勞動力供給不足,養老金資金來源下滑,整個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面臨可持續危機。為克服困難,1999年,瑞典通過了養老保險改革法案,不僅構建了三支柱體系和養老基金市場化管理,而且創造性引入了「名義賬戶」。

1.建立國家養老基金,引入市場化管理。為了規避國家財政風險,保障現收現付模式運轉,瑞典針對舊制度結余建立了緩沖基金。這些緩沖資金交由多隻基金AP1-AP4以及AP6投資非上市公司,以市場化方式管理,分散風險,鼓勵競爭。

2.引入個人名義賬戶。名義賬戶是現收現付制與積累制,固定收益型與固定繳費型的混合模式。轉入收入養老金計劃的16%的工資是用於支付現期老人的養老金。同時,這部分繳費也會計入參保人的個人名義賬戶只計入數額,不做真正資本化積累運作,作為退休時個人領取養老金的依據。也即籌資方式是現收現付制,但在養老金支取時,退休金的給付標准原則上卻是嚴格按「固定繳費型積累制」的規則執行的。名義賬戶集中了各類養老制度的優點,已引起我國專家學者的關注。

三美國: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形成多重保障

美國的社保養老制度已有上百年的歷史,不過私人部門固定繳費制DC計劃是在近幾十年才快速發展的。經過長期的發展和不斷調整,美國已形成了多層次的養老金體系,為居民養老提供多重保障,對整個社會以及金融市場產生深遠影響。

1.三支柱結構加上DB與DC型結合,提供足夠靈活性和多樣化選擇。美國的三支柱結構中,第一支柱是 *** 強制性養老金計劃,實行現收現付制,由聯邦 *** 統一組織,基本覆蓋全部就業人口;第二支柱是公共和私人部門僱主養老金計劃。私人部門養老金計劃上世紀70年代之前基本是固定收益型DB,70年代之後固定繳費型DC快速發展,很快超過DB型計劃的規模;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養老金計劃,完全由個人自願參加的計劃。按照美國現行規定,所有70歲以下且有收入者都可以開設個人退休賬戶IRA,不論其是否參加了其他養老金計劃。

2.401k計劃調動企業和員工積極性,成為美國養老制度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401k計劃是補充養老保險計劃之一,採用DC型,由雇員和僱主共同繳費,個人賬戶累積,稅收遞延,雇員可自主選擇投資方式的形式,成為美國諸多私人部門僱主首選的社會保障計劃。首先,通過個人繳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國家、企業、個人三方為雇員養老分擔責任的制度設計。其次,通過有力的監管對提前取款行為進行懲罰,有效地激勵了儲蓄。第三,個人賬戶的管理方式以及雇員的投資選擇權,都極大地調動了企業和員工參與401k計劃的積極性。

3.與資本市場形成良性迴圈。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資本市場已比較成熟,法律法規體系和監管體系健全,投資工具豐富。美國私人部門DC型養老金計劃的資產配置一直從存款和債券向股票和共同基金轉移。近年來,股票投資有所下降,主要投向共同基金。1978年~2013年,美國私人部門DC型養老金計劃規模擴大44倍,年均增長率高達29%。截至2013年底,50%的資產投資於共同基金,26%的資產直接投資於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合計佔比僅為10%。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既實現了保值增值的目的,也為資本市場引入了穩定的投資者,有助於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養老金增值和資本市場發展相互促進,形成良性迴圈。

三、對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多層次的三支柱結構

從三國的經驗看,都形成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以對個人養老形成多重保障,實現養老保險體系的多重目標,尤其以美國最為突出。美國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一個層次是國家立法規定的,低有保證、高有限額的強制性的基本保險,起到了保護社會安定、維持基本生活的作用;第二個層次是公共和私人部門僱主養老金計劃,且選擇了DC型的401k計劃為主進行推進,該計劃給予個人選擇資產配置的權利,有助於調動參與者的積極性。這種多層次的結構,保證了可同時實現養老保險的多個目標。例如,第一支柱可用於進行社會轉移支付,減少貧困;第二支柱則可鼓勵對養老進行儲蓄,熨平消費。建立多層次、保證多樣選擇的三支柱結構是我國應努力的方向。另外,三支柱還需要協同發展,不能過於依賴單一支柱。目前,我國的第一支柱繳費比例過高,阻礙了第二支柱的發展,未來可考慮適當降低第一支柱繳費比例。

二放寬養老金投資限制,引入市場化運作

1.放寬投資限制。安全性是基金營運的第一原則,但並非是降低風險、提高收益的靈丹妙葯。以前述國家為例,適當進入風險較高的資本市場,往往有能夠較好實現養老金保值增值的效果。逐步放寬基金的投資范圍是大勢所趨,包括提高投資股票、股票基金的比例,允許投資於海外資產等等。

2.引入市場化運作。三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都由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負責,同時引入多個管理機構進行競爭性管理,並在世界各地選擇基金經理或基金產品,進行全球化投資,從而保證了資金的保值增值。

三提高投保人的參與度

目前,在我國的養老基金管理中,投保人的參與度幾乎為零。作為保障基金的繳納者,卻對自己繳納的資金不能參與管理,這無疑會降低個人參保的積極性。相比之下,美國私人DC計劃中,個人具有相當的投資選擇權;而在智利,參保人可在多個AFPs中自由選擇,每年有4次機會可以調整;在瑞典,額外投保養老金計劃採取自我管理機制,只有不做主動選擇,才進入AP7基金中管理。正是具有高度的參與感,才使得居民願意參與養老保險計劃,將資金放入基金賬戶。

四與其他改革共同推進

最重要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是孤立的,需要與其他改革共同推進。

1.與國企改革相輔相成。從歷史上看,國企改革就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輔相成。黨的十五大以來,國企改革進入了改革攻堅戰階段。針對國企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中下崗職工增多的情況,黨中央作出了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即「兩個確保」的重大決策。社會保障為國企脫困改革貢獻巨大,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重要作用。當前,國企改革又到了一個關鍵階段,通過劃撥更多國企股權充實社保基金,一方面,增加了社保資金儲備;另一方面,社保基金進入國企有利於促進國企改革的推進,有望提升國企治理水平。

2.與財政改革互為前提。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還存在城鄉分割、群體分割、地區分割和管理分割等現象。其中,地區分割和管理分割的現狀與我國的財政制度緊密關聯。如果財政制度的改革不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也將非常艱難。

3.與資本市場改革相互促進。養老保險基金需要在資本市場中實現保值增值,而資本市場也需要社保基金作為最大、最穩健的機構投資者來提升效率和成熟度。因此,一方面,需提高社保養老基金投資風險資產的比例;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強資本市場制度建設,保障養老保險基金在資本市場中的權益。

作者:張夢雲 曹玉瑾 單位: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 巨集觀經濟研究院經濟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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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研究6000字論文一篇

論文摘要: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讓廣大農民群眾共享改革開放成果,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文章就廣西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並提出若干思考。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立足我國農村發展實際,構建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抓緊制定指導性意見,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國家補貼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 2010年元月,廣西出台《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將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的全覆蓋,逐步為廣西農村老人繫上社會養老保險的「安全帶」,從而實現「老有所養」。文章擬圍繞廣西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些重點問題作粗淺探討。

一、廣西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新」,主要體現在變「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為「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多元化籌資機制,它要求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這是一種新的資金分擔機制,突破了我國長期以來因財政力量不足而不直接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資金支持的傳統。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同時對於改善心理預期,促進消費,拉動內需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基本具備

1.老齡化時代正向我們邁來。世界老齡化趨勢正在加快腳步,聯合國近期公布的一份報告指出,目前全球平均每9個人當中就有1個人的年齡超過60歲。預計至2045年,全世界60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量將首次超過14歲以下青少年人數,到2050年,老年人口比例將升至2200。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我國於1999年進人老齡化,到2008年底,老年人口達1. 6億,占人口總數的12%。根據預測,2014年達2億,2026年達3億,2037年達4億,2051年達到峰值4. 37億,佔31%,屆時將近3個人中就有1個是老年人。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推進,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更高,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日益突出。

2.我國整體經濟處於快速發展時期,已具備進行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民收人再分配,國家財政給達到年齡的農村老年人發放基礎養老金將直接增加農民收人,讓農村人口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有效地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

3.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人快速增長,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參保意識不斷增強。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部分鄉村,經濟實力逐步強大,基本具備了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二)廣西農村人口老齡化現象日益嚴重,養老問題凸顯

廣西是一個經濟後發達地區,又是典型的農業大省區、人口大省區,截至2008年底,全區有農業人口縣(區)112個,農業人口4176萬人,全區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82.7%。《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近年來,廣西老年人口總量逐漸增長,老齡化趨勢正在加快。據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底,全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633萬人,約佔全區總人口的13.59%。比全國高出1. 6個百分點,且以每年3. 5%的速度遞增。其中全區60歲及以上農村老年人口617. 58萬人,約佔全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總數的97.56%。60歲及以上農村老年人口顯然占我區老年人口的主體,如果解決不好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將會制約廣西經濟社會的發展。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持續向城市遷移,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比城市更為突出,農村養老形勢十分嚴峻。農村地區的「空殼村」和農村家庭的「空巢家庭」逐步增多,農村地區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將會更加嚴峻,而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和功能逐步淡化,靠傳統的道德、親情維系的家庭式養老受到了沖擊,因此,建立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迫在眉睫。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逐步改變、養老功能逐步弱化

據調查,當前我國有超過一億的農村老人依然靠農耕社會的「養兒防老」模式度過晚年。但現代社會的經濟基礎和文化觀念已轉型,土地和兒孫不再是唯一的、完全的生活保障;而這些身負生活重擔的子孫後輩,也無法完全可以承受這部分即將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人所帶來的養老負擔。隨著改革開放的深人發展,特別是農村實行市場化改革以來,在當代農村地區,農村家庭的小型化、空巢化、代際化普遍存在,農村養老風險在不斷加大,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和養老功能已逐步弱化,面臨著嚴重挑戰:一是農民勞務收益困難,子女的贍養壓力增大;二是農村勞動力流動性增大和流動人口的異地頻繁遷移,給農村家庭贍養帶來了負面影響;三是農村地區普遍相對貧困,給家庭養老保障能力帶來困難,這些問題都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以解決。同時,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城鎮化、工業化的加快發展,傳統的養老(個人養老、家庭養老、集體養老、土地養老保障等)等功能正在弱化。在當前傳統養老功能逐步弱化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結合廣西的實際情況,加快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於經濟後發達地區的廣西來說,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Ⅵ 農村養老保險類論文參考範文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佔全國總人口的2/3以上,農村老年人口佔全國老年人口的75%左右,解決好農民養老問題就等於解決了佔中國大部分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下文是我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

摘 要:在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程序加速以及農村人口老齡化逐漸加劇的背景下,以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研究物件,引入制度經濟學中交易費用的概念,在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共產品屬性進行界定的條件下,試圖利用分析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模型對各級 *** 制度供給進行分析,並確定各級 *** 對制度供給的最優規模。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公共產品;制度供給;交易費用

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發達文明的重要標志。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和 *** 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農民是制度的需求者, *** 則是制度建立的主導者和制度的主要供給者。相比於農民的需求而言, *** 的意願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軌跡起著更為重要的作用。

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共產品屬性

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農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大部分群體自然也有權利享受社會的養老權利。據此,可以判定理想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符合公共產品的第一個屬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它作為 *** 理應向全體農村人口提供的一項制度,具有共同受益或聯合消費的特點。再者,個體享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會影響其他個體同時享用,這顯然符合公共產品的第二屬性—螞梁—非競爭性。最後,這種制度的實施和推行不存在「誰付費,誰享用」,而是為所有農村人口共享,受益范圍覆蓋了全體農村人口。綜上所述,理想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

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專案存在三種方式:1「個人統籌、集體補助、 *** 補貼相結合,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由村、社群等集體組織籌集資金,運營基金、發放養老金的補充養老保險;3完全自願參加、自己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的商業養老保險。就這三種方式而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以根據其賬戶組成分別分析,社會統籌賬戶部分應該是純公共品,這部分賬戶的籌資完全由 *** 補貼,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而個人賬戶部分則是准公共品,這部分賬戶的資金是由 *** 和個人共同籌集,個人如不繳費則不能參與。集體社群補充性養老保險屬於准公共品,它具有明顯的俱樂部產品性質,屬拿信於這個集體的成員可以享用,而這個集體之外的人則不能享用。商業養老保險屬於私人產品,它由個人完全繳納保費,個人完全享受養老金,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

就目前我國的實際國情來看,我國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上述三種養老保險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物質基礎。我國 *** 現在要做的是依照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本文主要探討的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供給的最優模型分析

一模型假設

1.所研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理想的制度,是公共產品,其供給方是 *** ,不存在市場供給。

2.只有一個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且其效用函式已知。

3.已知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的生產成本和交易費用都為產量q的函式,即Pc=Pcq,Tc=Tcq,農民的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收益函式為Tr=Trq,所以,農民的利潤函式為π=Trq-Pcq-Tcq。

4.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中央 *** 和地方 *** 共同供給,且價格相等。之所以作此假設,因為我國 *** 分為中央、省、市、縣市、鄉五級,而從財權劃分,可粗略分為中央 *** 和地方 *** 兩級,每級 *** 既然存在,並通過稅收等渠道獲得財政收入就必須為本地區提供公共產品。而在實踐中,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行也特別強調了兩級 *** 的概念,「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悶敏運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 *** 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 *** 確定。」基於以上理由,本文在探討最優供給模型中也是以 *** 分級為前提。

二存在交易費用前提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模型

在考慮交易成本的條件下,制度供給者的成本便發生了變化,除了原有的生產成本外,還附加了交易成本。我們仍然假設生產成本是制度供給量的函式,且與供給量成正比。但是承前所述,交易費用的多少決定於組織或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市場不確定性、小數目談判及資產專用性。交易費用是資產專用性的增強而呈現出類似於指數函式式的增長趨勢,隨著資產專用性的提高,組織偏離最佳供給規模的程度不斷增加,從而導致組織單位交易費用遞增,呈現出「先降後升」的「U」字形變化。因此,對於組織對制度供給的邊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交易費用。

假設:1全社會只有一個消費者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2制度的供給主體為兩級 *** :中央 *** 與地方 *** ;3需求者對制度的需求為Q,且其所願意付出的成本為T;4制度的需求者可以通過談判來表達其實際需要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且交易談判的順序是先中央 *** 後地方 *** ;5制度需求者願意承受的交易費用為Ta;6制度供給的總成本包括生產成本和交易費用,生產成本PC是制度供給量的正比例函式;而交易費用先降低再上升。

如圖1所示,座標橫軸表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量Q,縱軸代表總成本。中央 *** 和地方 *** 的生產成本曲線分別為PC1,PC2,兩級 *** 的交易費用曲線則分別由TC1,TC2表示;C1,C2表示中央 *** 和地方 *** 的總成本。即:

C1=PC1+TC1

C2=PC2+TC2

存在交易費用時:

1根據前面一系列的假設可得, *** 能夠供給的制度規模為:

GC=α+βT-TC1-PC1

這顯然小於交易費用為零時 *** 的供給量。此時,如果需求者為消費制度所願意承受的最大交易費用Tα≥TC1,表明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這一交易費用,那麼,中央 *** 提供全部的制度供給,且支配用於養老保險的全部資源,全社會養老保險供給量為G=GC=α+βT-TC1-PC1;如果Tα≥TC1,則制度需求者不願接受這一交易費用,轉而進入與地方 *** 的談判。

2需求者為了節約交易費用,會與地方 *** 進行談判,兩者之間的交易費用為T2。同上面所討論的一樣,如果此時地方 *** 制度供給的邊際交易費用MTC2≥MTC1,那麼此時仍然由中央 *** 供給制度,供給量為G=GC=α+βT-TC1-PC1;如果地方 *** 的邊際交易費用MTC2≤MTC1,那麼可能存在兩種情況,其一是中央 *** 不再承擔制度的供給,而全部交由地方 *** 供給,供給總量為G=GL=θ+ρT-TC2-PC2;其二是中央 *** 與地方 *** 競爭,最後的結果是中央 *** 降 *** 度供給的交易費用,使得兩級 *** 的邊際交易費用相等,此時,整個社會的制度供給由中央 *** 和地方 *** 共同提供,中央 *** 的供給量為GC=α+βT-TC1-PC1,地方 *** 的供給量為GL=θ+ρT-TC2-PC2T1,T2分別為中央 *** 和地方 *** 為制度提供而擁有的資源。如果Tα≤TC2需求者願意承擔的交易費用,制度需求者不能接受這一交易費用,那麼,如果社會中還存在下一級 *** ,那麼將會由下一級 *** 供給制度,分析過程同上,如果社會在不存在其他制度供給者時,需求者不消費這樣的制度為最優選擇。

更進一步,如果各級 *** 供給制度的成本連續,則有無數條 *** 成本線,可以從中找出一條包絡線。在包絡線上的每一點都代表制度需求者能承受的交易費用一定的條件下,各級 *** 最優制度供給見圖2。該圖也表明了最優制度供給模式是由交易費用決定。

上述模型說明正是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才有各級 *** 進行農村養老保險的供給。此外,在確定各級 *** 的供給邊界中,起決定作用的是邊際交易費用,也決定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模式。

三、結論

引入交易費用這個概念對中央、地方兩級 *** 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邊界進行了分析。從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入手,利用埃奇渥思盒裝圖進行理論分析,得出結論:在交易費用為零且不存在資源的政策配置的條件下,兩級 *** 的供給規模由供給曲線的斜率決定。

接著,剔除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存在交易費用的情況下,除了交易費用,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的交易費用Ta對制度供給也產生重要的影響。在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交易費用的條件下, *** 制度的制度供給邊際交易費用是決定各級 *** 供給的因素。另外還需特別說明的是,這些分析都是假設 *** 之間會像企業那樣存在制度供給的競爭,而排除了合謀或利益博弈的狀況。

本文所討論的內容,可能也可以解釋現存於我國發達地區的較具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例如「蘇南模式」。蘇南模式的基本特徵是,除了國家規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有較好的社群保障,即除了兩級 *** 供給制度外,集體社群成為制度供給主體。我們不妨可以把集體社群看作第三級 *** ,那麼,蘇南模式之所以能得以開展,是因為制度需求者選擇制度供給的主體時交易費用存在差異。蘇南地區的縣域經濟極其發達,農村人口與中央甚至是省級 *** 進行制度交易的交易費用比較大,相反,由集體社群提供製度的交易費用較少,農民所得利益較大,所以,制度的主要供給者是集體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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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論文如何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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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我國失地農民日益增多。目前,建立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基本具備,各地也對一些失地農民杜會養老保險問題進行了探索,為制度建設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構建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可街接性。政府要承擔制度建設的責任,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步伐明顯加快,大量土地被徵用,產生了大量的失地農民。在2006年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及2007年4月28日(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指導下,全國許多地方已經建立了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但是,制度在實施過程當中不斷顯露弊端。如何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使其今後的生活無後顧之憂,並順利地被城市化,分享城市發展帶來的利益,是農村社會穩定的關鍵,也是確保城市化得以順利進行的關鍵。
1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1.1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狀況
20世紀80年代、1992年前後和2003年前後,中國先後興起了三次轟轟烈烈的圈地浪潮,全國各地數以千計的開發區、工業園侵蝕了大量的耕地。據資料顯示,1987年至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佔用耕地3394.6萬畝,2002年中國耕地面積凈減少2529萬畝,2003年中國耕地面積再次凈減少3806萬畝。截至2004年底,全國開發區佔地3.54萬平方公里以上,已經超過現有城市建設用地總量。這場運動正在製造著大批「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失地農民。
目前,全國失地農民總數估計在4000萬人左右,每年還要新增200多萬人。izl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佔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一般每徵用一畝耕地,就伴隨著1.5個農民失業,這意味著我國「失地農民群體」將從目前約4000萬人劇增至2030年的1.1億人,失地農民的規模將進一步擴大。在對他們的土地徵用過程當中,各級政府和部門主要採用的是一次性貨幣補償和實物補償的辦法,試圖在短期內解決征地所帶來的問題。由於該辦法簡單易行並給有關部門帶來較大收益,所以被許多地方普遍採用。但最近兩年這種辦法的弊端不斷顯露,在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指導下,一些地區出台了各種各樣的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這些制度的出發點都是為了解決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問題。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在具體的做法上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一般來看,經濟發達地區,可以為失地農民建立起政府全面負責的社會養老制度;中等發達水平地區,可以為失地農民建立起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或者其中兩方繳費的社會保障制度;經濟不發達地區,則可利用失地補償金為失地農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例如:
(1)大連模式。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將失地農民全部轉為城市居民,凡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范疇,完全由政府或集體出資,個人不必交納任何費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失地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
(2)青島模式。青島市嘮山區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區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充分體現三方共擔的原則」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的籌集,以青島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照繳費基數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區政府按照繳費基數的6%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費補貼,個人和集體按照繳費基數的1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失地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
(3)重慶模式。政府依託商業保險公司推出失地農民商業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障。重慶市探索出「政府+保險公司+農民」的補償金發放新模式。政府把原打算直接補償給農民的錢交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資本管理及運作,每月固定發給失地農民180多元錢。
(4)四川模式。政府為失地農民提供基本生活社會養老保障。2004年初,四川省出台的省委一號文件規定,從政府土地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從2004年起,對因國家征地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民,全部實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制度。
這些制度的建立在不同程度上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探索出了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新途徑。然而,由於目前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得這些制度只能是在一些地區推行,並不具有廣泛性,還有絕大多數的失地農民無所依靠。
1.2目前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存在的問題
針對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嶄新的嘗試,所以這些新生的制度難免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只有進一步認清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才能使我國失地農民的權益得到真正的保護。
1.2.1缺乏權威有效的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各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業務性指導文件,對全體失地農民而言,缺乏國家法律規定和政府權威文件的支持。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瘴工作的開展,完全依靠各級政府領導自身的認識,「肯定」則全面推動,「否定」則否定一切。
1.2.2阻礙失地農民的正常流動。失去土地的農民,沒有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必然要走出農村,到城市中尋找工作機會,但是由於各地對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政策不統一,一旦發生社會養老保障的糾紛,就會由於缺乏通暢、公正的解決糾紛的機制,而導致失地農民流動困難,限制了他們的自由流動。
1.2.3制度缺乏前瞻性。各地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運行了一段時間以來,已經逐漸表現出了某些落後性。制度設計沒有從長遠的角度考慮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對接。各地政府大都從目前的經濟狀況出發,為了解決問題而解決問題,採取政府保障、商業保險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模式,而沒有考慮到失地農民失去土地後,早晚要被城鎮化,其社會養老保障也勢必要與城鎮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相對接。
1.2.4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缺乏強制性。調查顯示,在目前各地實行的各種社會養老保障中,政府強制要求失地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僅佔8.3%參保人數過少,不能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作用。大部分失地農民都存在著短視行為,他們更注重即時消費,而忽視未來消費。另外,由於他們受到多種因素制約,如理財能力不足,養老觀念相對滯後等影響,無法對自己的養老問題作出合理的安排。如果政府不強制他們現在就為其老年生活作出理性安排,那麼他們進人老年,生活水平將無法保障。
1.2.5基金增值渠道不暢,運營風險較大。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的持續保值、增值,直接關繫到基金的壯大和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根據現行的政策,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與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一樣,其增值渠道被限制在存銀行、買國債的范圍內,基金增值在正常的情況下很難達到預定的增值標准。再者,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物價指數波動較大,銀行利率的變化也較為頻繁。在年利率較低、投資渠道單一的現實情況下,要想使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有效增值很困難。
2為失地農民建立與城鎮職工相對接的社會養老保障
我國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障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從最初的國家保障到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參與;從各地政策不統一,到全國政策統一等,這些使得我國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日趨完善,建立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失地農民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將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逐漸被納人到城市人口中,那麼在為他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的時候,就必然要借鑒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障政策,避免走彎路。我國應建立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相對接的、水平略低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建立與失地農民情況相適應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是資金來源問題。我國人口眾多,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也處於起步階段,國家的負擔很重,完全靠國家出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既不可能,也不現實。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勢必要從土地收益中來考慮如何解決。有調查顯示,目前農村土地流轉中的收益分配結構中,地方政府和村級組織得到大部分,失地農民獲得的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這就決定了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要由地方政府、集體及個人三方負擔。有地方政府和集體參與的繳費,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就有了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將更高,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前途將更加樂觀,我國今後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建立完善制度,加大推進力度。
2.1社會養老保障對象的選擇
社會養老保障的保障對象,應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地農民來區別對待。年齡在15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他們達到就業年齡以後,按照城市新生勞動力,進人城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年齡在巧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沒有就業的,參加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就業的強制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年齡在勞動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的,一次性交足養老保險費用,從交足費用的次月起領取社會養老金。社會養老金的水平不能低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2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
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是整個制度的一個重要部分。失地農民本身並沒有多餘的資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其可支配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土地的補償費。如果把土地的補償費一次性發放給農民,那麼有的農民可能會在短時間內把它用光。另外,集體和地方政府部分的補償費和收益,如果不採取相應的措施,也有可能被挪作他用。為了保證征地補償款不被挪用,實現專款專用的目的,資金應直接從國土資源部門劃撥。
資金的籌集模式應借鑒城鎮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選擇「三位一體」的部分積累制,即由三方繳費「統賬結合」的資金籌集模式,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保障費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這部分資金全部進人統籌賬戶;集體承擔部分不低於保障費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集體和個人的繳費以個人的名義存人個人賬戶。考慮到失地農民收人不穩定的特殊性,繳費時間應具有一定的彈性,他們可以按月繳納、按季度繳納、按年繳納,或者是根據自己的收人情況,決定繳納時間。參加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必須在個人賬戶中交費,夠巧年以上的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3社會養老保險墓金的管理
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對失地農民的負債基金,是參保農民日後養老的「活命錢」,是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運行的基石,其管理和運營的質量直接關繫到這項事業的成敗。在管理上,政府要積極參與,社會養老保險資金首先必須由政府專職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財政專戶,單獨建賬,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其次,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風險基金,用於應對緊急情況或根據物價漲幅適時調整保障水平,確保失地農民領取的社會養老金不「貶值」。同時,對基金的正常運行要執行嚴格的監管,採取「收支兩條線」的方式進行管理。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與經營機構分開設置,前者負責對後者的監管和對社會保障市場的調控,後者負責基金的籌集、投資運營等,而且必須保障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公開性、科學性和獨立性。
2.4社會養老保津基金的運營
基金的運營要設法把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投資經營的方式實現增值。鑒於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我們未必要將全部社會養老基金交由私營機構經營管理,可以交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在引進投資機構時,政府相關部門要對這些公司的資質、經營狀況和信譽水平等各方面進行認真地考察,同時引進多家投資公司,並引人竟爭機制,通過多元經營,分散經營風險。要保證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順利保值、增值,不能僅限於存銀行、買國債,必須實現投資方式多樣化,應適當涉足實物投資、銀行存款、國債及其他各種債券、股票、投資基金、抵押貸款、外匯、期貨和國際投資等,但是這些投資領域的風險和收益具有很強的正相關關系,必須加強投資的監管。
基金運營的監管要採取「社會監管」的形式,也就是要通過強化監管,最大可能地降低運營風險,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監管主體應包括兩方面,一是政府要設置專門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機構,加強對經營機構的監督,重點應集中於金融、財務和業務方面,督促經營機構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為了防止舞弊行為,要建立市場准人制度,規定基金經營管理機構的最低法定準備金和相應責任,建立財務公開、信用和績效評級制度以及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二是設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組集體代表和代表村組與個人利益的管理專家組成的監管理事會,理事會既監管經營機構的運作,又對政府監管機構進行監督。這既有利於保證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又有利於防止政府監管機構的失職行為。
2.5社會養老保險金的支付
由於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採用了「統賬結合」的模式。養老金的支付也應分為兩個部分。養老金二社會統籌部分+個人賬戶部分。社會統籌部分按照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計算公式計算,養老金的水平經常根據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定期調整,與當地的生活水平相適應。個人賬戶部分失地農民能夠領取多少養老金完全取決於個人賬戶基金的繳納水平和增值狀況。繳費達到15年以上,年齡達到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失地農民可以領取養老金。
養老金的發放,由社會保障部門委託指定商業銀行按月將養老金直接存人受益人的銀行賬戶,此賬戶的設立和更改完全與受益人的身份證信息掛鉤。參加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老年人,只要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即有權通過當地社會保障機構登記開這一收益賬戶。同時,由於銀行聯網制度的存在,受益人不管在何處居住,都可通過居住地的銀行取得這筆養老金。

Ⅷ 關於社會保障的論文範文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迅速發展 。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社會保障的論文範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關於社會保障的論文範文篇1

淺論社會保障權的憲法保障

摘要:伴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進步,社會保障權在一國所受的保障情況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本文從社會保障權的概念與性質出發,在對社會保障權應受憲法保障的原因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社會保障權憲法保障的現狀與其它國家的憲政實踐,得出了我國社會保障權憲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對我國社會保障權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社會保障權憲法保障修憲

從社會保障權的發展進程來看,目前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是否進步的標志。而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權的確認與保護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已有的社會保障權缺少憲法的有利保護。因此,本文從社會保障權的憲法保障層面出發對社會保障權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分析。

一、社會保障權

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業、災害及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而該制度的核心,即社會保障權,也成為了公認的公民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P。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保障權,具有法定性、復合性、非對等性以及母體性等法律特徵。社會保障權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因為:首先,社會保障權是為了實現人的生存權與發展權而存在的,社會保障權是維系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必備組成要素,因而其應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其次,社會保障權隨著人類歷史進步而逐步確立,同時社會保障權在權利保障方面與其它的公民基本權利存在著區別,社會保障權的保障需要國家和社會作為保障義務的主體確保社會保障權的實現。

二、社會保障權應受憲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會保障權作為一項權利受到憲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從社會保障權的歷史進程與其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這兩個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

十九世紀末期二十世紀初社會主義運動中所提倡的人權主要指的是社會權。與第一代人權相比,社會權的提出,體現了社會公平應有的價值,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糾正由於過度的自由競爭而導致的社會不公平,確保社會正義與安全,進而實現人們能夠有尊嚴的生活。社會權所具有的內容體現在各國的憲法與國際性人權文件中。學者們將狹義的社會基本權確定為社會保障或社會安全相關的權利。中間的社會基本權被分為社會安全、社會保障和經濟權利,廣義的社會基本權則包含經濟、文化與社會三方面的權利。從學者的三個不同的分類已看出社會保障權都包含在社會權之中。從社會保障權的歷史進程而已看出,其的實現需要國家積極行為的配合,社會保障權能否實現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由憲法規定的,公民為實現自身必要利益、主張或者自由。也就是說,社會保障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其不但依賴於憲法中的有關規定,同時還要設計包括社會因素以及觀念因素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尤其是社會政治狀態對社會基本權利的影響極大。社會保障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個人針對國家所提出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是公民作為個人為了維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礎權利。社會保障權作為維護公民作為個人的尊嚴與價值有著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無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權利所取代的。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發揮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會保障權應受憲法保障。

三、我國社會保障權憲法保障的現狀

我國2004年修訂的憲法中,在第14條、第33條、第44條以及第45條,都為我國公民享有社會保障權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礎。也就是說,我國社會保障權已經在憲法中得到了體現,取得了應有的憲法地位,但是這並不等於社會保障權在我國已經成為憲法所確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從我國目前社會保障權保障的實際情況來看,和社會保障權聯系密切的憲法規范還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憲法》第33條3款規定: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該條款從表述上來說,是人權保障原則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針條款,不具有具體法規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會保障權在內的相關權利受到侵害後,是無法援引該條款來獲得權利上的救濟的。

《憲法》第14條4款規定:國家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第44條規定:國家實行退休制度。這兩點規定是社會保障權的制度保障,但是憲法並沒有規定公民可以據此提出權利要求與權利救濟。尤其是後面一點,其僅僅規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該制度的主體范圍確定為我國的部分公民。

《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該條款作為社會保障權方面的核心條款,在表述上沒有採用社會保障權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質幫助權。物質幫助權在我國沒有明文的權威解釋,因而導致其本身的含義不明。同時,該條款中的一些規定具有方針性特點,是作為政策性條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質與效力方面與第44條和第55條關於社會保障權的作用相同。

綜上所述,社會保障權的憲法保障在我國現有的憲法規定中只設定了以上四個條文,因而其在社會保障權的憲法保障方面還應進一步完善。

四、我國社會保障權的憲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個世紀以來以憲法保障的方式確認社會保障權所具有的地位已經成為國際趨勢。社會保障權通過憲法確定地位開始於1917年的《墨西哥憲法》,該憲法規定了社會保障權的內容。除了此種憲法保障方式外,還有的國家以司法判例解釋憲法的方式進行社會保障權的確認。結合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權憲法保障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如下的社會保障權的憲法保障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對憲法進行解釋說明;二是憲法修訂。

對憲法中所規定的社會保障權進行解釋說明,即通常所說的釋憲,其方式是通過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所具有憲法解釋權,將我國現有憲法中所規定的物質幫助權作擴張解釋,將其擴張解釋為社會保障權。該策略的採用就會導致與現有憲法的第14條、第44條中的相關規定存在沖突。因而該途徑是不適合採用的。

憲法修訂,即直接對憲法進行修改。該方式在很多國家中被採用。在該方式的應用中,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或者國際人權法中關於社會保障權憲法保障的相關經驗,對憲法進行修改,在對現有憲法中規定的社會保障權相關內容的基礎上,確定社會保障權的憲法新條文。在新條文中從國家義務與公民權利兩方面出發,來確定社會保障權的內容。一方面確定國家在社會保障方面應盡的義務;另外一方面從公民權利角度出發,確認社會保障權中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關法律以及法規也配合我國憲法保障社會保障權的需要,進行合理的調整。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實現社會保障權的憲法保障。

總之,社會保障權不僅僅是作為人權的要素之一,同時也是憲法應保護的基本權利。憲法保障在社會保障權保護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擬的優勢成為社會保障權實現的最優途徑。因而,有必要隨著我國憲政與法治的發展,通過對社會保障權進行憲法保障的努力,而確保憲法保障社會保障權功能的實現。

參考文獻:

[1]富龍飛.社會保障權研究文獻述評.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11(10).

[2]黃小雲.美國與德國對社會保障權的憲法規范模式分析.法制與經濟(上旬刊).2010(4).

[3]劉婧婧.社會保障權之基本權利屬性探析――基於學理和憲政實踐的雙重考察.行政與法.2011(1).

[4]李運華.論社會保障權之憲法保障――以社會保障權憲法規范的完善為中心.江蘇社會科學.2011(6).

[5]付龍飛.社會保障權司法救濟機制研究.經濟經緯.2011(3).

關於社會保障的論文範文篇2

淺析老年社會保障問題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會保障現狀及存在問題,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會保障的途徑。要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提高社會保障服務管理水平,增加財政社會保障投入,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

【關鍵詞】 老年人;社會保障現狀;生活現狀;政府職責;社會服務

人口老齡化是經濟發展帶來的一個大趨勢。聯合國曾規定:60歲及以上人口超過總人口比重的10%,或65歲及以上人口超過總人口比重的7%,即可稱為老齡化國家。根據我國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65歲及以上人口為1.18億,超過總人口8.87%,表明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同時自20世紀70年代起執行計劃生育政策,使得現階段獨生子女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就是老人的養老問題從以往傳統的依靠子女的家庭養老轉變為依靠政府及社會的養老模式。因此中國的老年社會保障問題已經成為擺在各級政府面前的一個嚴峻而緊迫的民生問題。

一、老年社會保障現狀及存在問題

1、老年人社會生活現狀

(1)隨著計劃生育剛性政策的推行,中國的獨生子女越來越多,如果依靠傳統的家庭養老,一般正常情況下,一個成年的獨生子女在結婚前要照顧兩位老人,而在婚後一對夫婦要照顧四位老人和一個孩子。由於現今城市住房、生活習慣、個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和子女居住在一起,從而使得中國傳統意義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養老模式發生了改變。要麼老人各自生活成為空巢老人;要麼也只能有一對老人跟隨子女生活,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老人的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針對戶籍地的優惠政策或補貼由於老人居住地與戶籍地的不一致而無法享受。

(2)“雙軌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區域差異、職業差異、城鄉差異等更加劇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別是農村失去了勞動能力的老人,若沒有子女的照顧生活將會變得更加困難。根據老齡委發布的《2010年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追蹤調查主要數據報告》顯示,2010年我國社會養老保障的覆蓋率城鎮達到了84.7%,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農村只有34.6%,月均養老金只有74元,這無異於杯水車薪,根本無法解決老人的養老問題。

(3)隨著年齡的增長,老人的身體條件也變得越來越差,因此老人的醫療保障問題成為每個家庭關心的問題。

隨著醫療保險的逐步深入,住院報銷的比例及門診報銷的慢性病種類也在逐步擴大。但是,由於受到使用條件和人員限制,好的醫療設施相對集中於大醫院,而大醫院則多數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對於醫療保險存在地區差異,而這種差異將會導致貧富懸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鎮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醫院看病,需要住院則直接報銷,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鄉村的老人受條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醫院,但是有的大病當地醫院受醫療設施和人員的限制,可以做出診斷但是無法醫治或醫治效果不佳,需要轉院到大醫院。先不說由此產生的生活成本,單就醫療報銷來說就會減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貧困。

2、老年人社會保障現狀

(1)養老保障制度始於20世紀90年代中葉,起步較晚,還沒有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養老制度。

如資金困難、養老金基金增值難以保證、政府執法不嚴、最棘手的農村養老保障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解決。特別是農村養老的基礎保險金和養老金標准過低,無法滿足農民的養老需求;另外,計劃生育政策與傳統養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國的養老保障還沒有從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會的責任和服務意識不強。

由於獨生子女越來越多,家庭趨於小型化,再加上經濟發展推動人員流動,加劇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國城鄉空巢率分別為49.7%和38.3%。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無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經濟、物質生活困難,疾病無人過問,孤獨寂寞等問題,特別是高齡、獨居、體弱多病的老人這一現象更為明顯。而從空巢老人對政府及社會的幫助情況來看,根據民政廳的調查有62.3%的老人對社區(村)醫療保健服務的滿意度評價為一般或不滿意,有66.9%的老人從未得到過幫扶。因此,空巢老人不僅需要子女及親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會幫助體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對於跟隨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別是對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補貼和社會幫助的權利。但是,根據我國現行制度,對老人醫療報銷、健康體檢、政府補貼等一些優惠政策都需要在戶籍所在地進行辦理,致使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優惠,而且還加重了經濟負擔。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棄親情和得到親情放棄優惠之間做出兩難的選擇。

二、完善老年人社會保障的途徑

1、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

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都要依法完善職能,嚴格執法,落到實處,結合中國國情制定出符合中國社會的養老保障制度。特別是棘手的農村養老保障,要根據農村老人的實際,制定出符合農村養老保障的制度及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截止2009年,我國參加新農合的農民達到了8.33億,參合率為94.1%,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達627億元,佔新農合籌資比例的76.4%。但是這些都沒有改變地區差異、城鄉差異所帶來的看病難、看病貴等問題,農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制度,將現行的按地區統籌改為全國統籌,真正做到“病有所醫”,不“因人而異”、“因地而異”。另外,由於農村經濟條件差別大,收入不穩定等因素,因此在繳費數額及補助比例上要有靈活性。

2、提高社會保障服務管理水平

鑒於目前獨生子女越來越多的現狀,急需健全社會保障經辦管理體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務體系。目前全國60歲以上的老人有1.69億,養老床位150萬張,僅占老年人口的1.5%,同時還需要至少1000萬名養老護理人員。因此社會保障服務要做到覆蓋范圍廣,需要合理配置養老資源。不僅要有收住經濟實力強、條件好的高標准、高檔次的養老機構,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會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養老機構。對於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靈活、更人性化的服務。例如,對老人是否在世的審驗能否利用網路等高科技手段進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時間就要回戶籍地一次進行簽字確認;又或者能否對60歲以上的老人放寬戶籍管理政策,讓老人有更多的選擇餘地,使得各項優惠政策能夠切實落實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養”。

3、增加財政社會保障投入,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

通過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預算,明確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和用途,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渠道。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制度,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並且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政府應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在各級財政支出中所佔的比重。

總之,社會老年保障問題的解決是一個不斷完善、不斷進步的過程,需要政府及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只要各級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引導和扶持企事業單位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的產品和服務,積極發揮社會力量在老年社會保障中的作用,推動各地老年基金會等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慈善救助和社會互助,有針對性的創造結對幫扶、認養助養、志願服務、走訪慰問等形式多樣的救助幫扶體制,只有這樣,才能普遍為貧困老人提供多樣幫扶,社會老年保障問題才能進一步得到有效緩解。

【參考文獻】

[1] 張敏傑.老年社會保障——一個嚴峻而緊迫的民生問題[J]. 理論與研究,2013(1)32.

[2] 王向陽.淺議老年人社會保障的法律[J]. 經濟研究導刊,2013(6)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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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國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同時也是世界上老齡化人口最多的國家,社會保障和醫療保健壓力巨大。根據國際通用解釋,若65歲以上人口的比例超過總人口的7%,就是老齡化的社會;超過14%,就是老齡社會。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屬於老齡化的社會,如法國、美國、英國、日本等等。據統計,從65歲以上人口的比例超過總人口的7%上升到14%,法國用了114年,美國用了65年,英國用了45年,日本用了24年,而我國只用了20年,預計到2050年中國老齡化人口將會達到全國人口的三分之一。
老齡化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兩個:一為壽命延長,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醫療保健水平的提高,中國的人均壽命由1949年的35歲達到現在的75歲,翻了一番還多,反映出祖國的社會變遷,這是國富民強的象徵;二為非均衡生育,未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前,中國「一家多胎」現象嚴重,自1983年開始的計劃生育政策,減緩了中國的人口增長速度。
如何解決中國老齡化問題,基於以上兩點原因,提出不同的對策。壽命延長導致的老齡化問題不可避免,由此帶來的後果通常為養老金不足和養老保障措施不配套,只能通過延遲退休和加強養老保障措施來解決;非均衡生育帶來的老齡化問題,只能通過均衡生育來應對,根據2010年的人口普查結果,顯示在過去的10年中,中國人口增加了7000多萬,但是生育率卻低於1.5,即每個負率平均生了不到1.5個小孩,遠遠低於2.1的更替生育率,這就意味著中國的下一代人會比上一代人的數量少30%,不遠的將來,中國人口將進入負增長的時期,人口老齡化問題將更加突出。
二、城市老人生活現狀
(一)家庭基本狀況
計劃生育政策實行30年來,第一二代出生的獨生子女已經進入結婚和生育的年齡,在這種背景下,「四二一」家庭模式逐漸普遍起來,即四個老人,一對夫妻和一個孩子的家庭模式。四個老人需要兩個獨生子女贍養,同時還要撫養一個孩子,加上獨生子女本身存在的嚴重依賴性,在社會飛速發展、競爭壓力劇增的今天,往往力不從心,照料不及。
另外,「空巢家庭」和鰥寡孤獨家庭逐漸增加,其原因多種多樣:(1)老年人希望獨立生活,不願離開久居的環境;(2)老人希望與子女住在一起,但由於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的不同,為避免沖突矛盾而選擇獨立生活;(3)子女工作忙、住房緊張,客觀條件不允許;(4)因子女婚嫁離開父母異地成家;(5)不願贍養父母等。
(二)經濟狀況
與農村老年人相比,城市老年人退休後基本上都有退休金,加上普遍存在的儲蓄習慣,因此經濟收入和消費水平較高。據統計,城市中85%的老人退休後的主要來源為退休金,13%的老人依靠子女的資助。由此可見,老年人的主要收入來源為退休金。但是,不同單位的退休人員在退休金待遇上有明顯差距,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較企業離退休人員高很多。
(三)健康狀況與醫療需求
隨著醫療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老年人的壽命不斷延長。但是,壽命的延長不代表健康狀況的延長。目前,我國城市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堪憂,只有1/3的老人身體健康狀況較好,其餘2/3的老人都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所患疾病多以慢性病為主,其中較常見的為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等,一半的城市老人還同時患有多種以上疾病,城市老年群體的生活自理能力、身體健康狀況都不如人意。
老年人的醫療需求中遇到的最大困難是經濟因素,其次是手續繁瑣,再有是行動和交通不便。除了上述因素,不同地區的老人還有不同的困難,在城區的老人還經常面臨報銷不便,掛號難、住院難等,而郊區的老人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周圍沒有好醫院,常常無法及時就醫。調查顯示,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已經成為危害城市老人健康的最大殺手,但是有三分之一的患病老人沒有去治療,而且有四分之一的患病老人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就診。因此,老年人的醫療服務呈現出個性化和多樣化的特點。
三、養老模式探析
(一)家庭養老模式
目前最適合中國國情且經濟成本最低的養老模式為家庭養老。現階段很多老人都由子女贍養,與子女吃住在一起,身體健康的老人通常還會幫襯帶帶孩子,甚至買菜、煮飯。但是還存在一部分身患疾病的老人,需要子女照顧,特別是患有半身不遂、癱瘓在床的老人,身邊不能沒有人照料,這對普通公民的經濟和生活狀況無疑是雪上加霜。
為了改善家庭養老模式的現狀,我們提出一種專業化家庭養老模式:中國城市中有40%的人群屬於低收入群體,對於這類人群,可以給予選擇提前退休去照顧自己家的老人,由政府撥出專項資金發放社會工資。這些回家照顧老人的勞動者,需要參加各種專業培訓並與社區簽訂協議,通過社區的社會工作機構定期對勞動者的家庭照料做出評估,從而給予報酬。這樣,不僅使老人得到悉心的照料,還解決了低收入群體的工作問題,一舉兩得。
(二)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養老模式是以老人的子女、親戚、朋友為核心,以社區為依託,以專業化的服務隊伍為依靠,為城市中在家居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醫療保健以及法律援助的養老模式。這種養老模式的特點是老人住在自己家裡,得到子女照顧的同時,由社區的服務機構和專業人士提供上門服務,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利,同時還彌補了因各種原因子女無法照顧老人的缺憾,並在一定程度上節省了建設養老院的資金。 社區養老模式不同於家庭養老模式,它的實質是社區中的家庭養老模式;與機構養老模式相比,將社會機構中的養老服務引入了社區,吸收了家庭養老模式和機構養老模式的優點,是處於社會轉型期的中國面對老齡化問題提出的一種新型養老模式。
社區養老模式中主要服務群體為社工,目前我國社工的發展狀況不盡人意,原因包括:(1)我國對社工這個職業的認識不到位,沒有專門的機構對社工進行培訓,內地大多數大學都沒有社會工作會專業,而在香港和國外這個專業已經發展成熟;(2)政府對社工服務的投入不夠,導致社會工作者沒有良好的工資薪酬和福利制度,社會地位不高;(3)中國人傳統觀念嚴重,存在「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通常不願僱傭社工來解決家庭問題。
(三)機構養老模式
機構養老模式的主體是養老院、福利院、醫院以及各種康復中心,老年人通過入住養老院、福利院等養老機構,進行集中供養和居住,由專人負責照料日常生活。這種養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子女的負擔,同時避免了因為生活習慣、價值觀念等問題引起的生活沖突。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家庭的養老風險,實現了養老資源的共濟和共享。
社區養老模式的成本很高,同時無法滿足老年人對親情交流的渴望,無法提供精神慰籍。我國的養老院大部分都是早期建立,其服務設施和專業服務水平很難跟得上社會的發展和需要,養老機構的設備條件普遍很差,專業服務人員水平不高,管理模式滯後,無法滿足標准化、規范化的管理。
四、對養老問題的一些想法
在生活方面,政府可否對老年人方法生活補助費,每月300元,獨立於養老保險之外。截止到2013年,中國有大約2億的老齡化人口,2×12×300=7200億,而我國的2013年GDP預計將達到10萬億美元,不會對我國財政造成很大負擔。
在醫療方面,政府可否對老年人開放免費醫療。雖然全民醫療到現在還不現實,但只是針對老年人的免費醫療並非不可行。
在精神需求方面,政府文化部門應經常組織針對老年人的文化活動,組織老人觀看電影、戲劇等活動,同時建設老年大學和老年娛樂活動設施。
五、結束語
在現階段,筆者認為應加強對養老問題的政府投入,以家庭養老模式和社區養老模式為主,機構養老模式為輔,使養老醫療服務專業化,資源配置合理化、社區規模體系化、管理標准化,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模式,更好的滿足我國對養老問題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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