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法律規定退休失蹤退休工資怎麼拿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內生之日起滿2年仍容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切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規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失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㈡ 失蹤退休人員有養老金嗎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長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患二、三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進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休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㈢ 老人「失蹤」退休金如何發
【案例】〖HTK〗劉景秋原系某通風設備廠(以下簡稱設備廠)的工人,患有輕度精神分裂證,1996年6月退休,退休月工資為462元人民幣。劉景秋老伴趙彩霞原系農村居民,1980年辦理“農轉非”手續後與劉老漢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務。老漢退休後,老倆口主要依靠設備廠所發的退休金維持生計。?
劉老漢夫婦婚後生育一女,女兒長大後在外地成家生活。1997年6月9日,劉老漢得知居住上海的女兒生病住院,遂乘車前去看望,從此,下落不明。1998年4月20日,鑒於退休工人多、負擔重,而企業效益不好及劉景秋老人失蹤達7個月之久等原因 ,設備廠遂停發了劉景秋老漢的退休金。停發退休金後,趙彩霞老人當即找到設備廠,請求設備廠繼續發放劉景秋老漢的退休工資,但未得到解決。因女兒生活困難,在多方努力均無結果的情況下,趙彩霞老人於同年8月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被訴人設備廠繼續發放劉景秋老漢的退休工資。?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訴後,立即組成仲裁庭,在核實了上述事實的基礎上,主持申訴人與被訴人進行了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設備廠每月發給趙彩霞老人生活困難補助費200元人民幣,直至2001年7月止;劉景秋老人重新出現,設備廠恢復其退休工資的發放。至此,因老人“失蹤”而導致的養老金爭議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HTH〗
【評析】〖HT〗退休職工“失蹤”的情況本不常見,像本案例中,因“失蹤”而引起的養老保險爭議實屬罕見。本案例的焦點問題是:退休職工“失蹤”以後,其退休金究竟該不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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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是職工在退休以後,確保基本生活的物質基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3條、第73條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退休職工應有的權利,只要退休職工健在,退休職工有權領取屬於自己的養老退休金。至於“失蹤”職工,因其生存情形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為此,對“失蹤”退休職工的待遇問題,原勞動部辦公廳於1990年1月26日發布的《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的批復》作了如下規定:“退休人員失蹤後,在下落不明期間的待遇,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安部有關戶口籍管理的規定,可以暫按如下意見處理:退休職工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繼續發給;超過6個月的,從其戶主、親屬或利害關系戶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但對其供養直系親屬因此發生生活困難的,由發給退休待遇的單位酌情給予生活困難補助。下落不明滿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依法被宣布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關待遇處理。上述人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按有關規定補發和恢復其應享受的待遇,但應扣還下落不明期間(包括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期間)停發退休待遇後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和死亡待遇。”養老保險制度是確保退休職工老有所養的一種制度,退休金與工資一樣,應該發放給退休職工本人,如果退休職工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退休金當然應該停發,考慮到“失蹤”的特殊性,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的待遇問題作出上述規定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例中,劉老漢“失蹤”以後,趙彩霞老人領不到設備廠的退休金,生活陷入窘境,因此,由設備廠暫時支付一定的費用,以解老人的燃眉之急,不失為一種正確的處理方法。
㈣ 來人得了老年痴呆,跑丟了,退休金還發嗎
以下這國家部委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適用於退休幹部及工人。
人事部關於退休幹部失蹤後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發文單位:人事部
文號:人辦函[2000]18號
發布日期:2000-2-28
執行日期:2000-2-28
江蘇省人事廳:
你廳《關於退休幹部失蹤宣告死亡後善後處理有關問題的請示》(蘇人發〔2000〕9號)收悉,經研究,對於退休幹部失蹤後的有關待遇問題,可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老幹部局關於離休幹部失蹤後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老乾辦字〔1992〕第27號)精神,參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及《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意見處理,即: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費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撫恤金發放標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時的退休費為基數。
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
勞辦險字[1990]1號
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退休人員失蹤後退休費發放問題的請示函》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退休人員失蹤後,在下落不明期間的待遇,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以及公安部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可暫按如下意見處理:
退休職工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繼續發給;超過6個月的,從其戶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但對其供養直系親屬因此而發生生活困難的,由發給退休待遇的單位酌情給予生活困難補助。下落不明滿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關待遇處理。上述人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可按有關規定補發和恢復其應享受的待遇,但應扣還下落不明期間(包括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期間)停發退休待遇後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死亡待遇。
㈤ 社保對走丟了的退休工人,的工資怎麼歸定的
從第七個月起,暫停基本養老金發放。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職工重新出現或者確知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恢復基本養老金發放,並補發停發期間待遇,但近親屬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死亡待遇。
《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 》
勞辦發[1993]162號
天津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請示》(津勞險[1993]第38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你局反映,由於公安部門對下落不明人員注銷戶口的時間問題未作具體規定,實際注銷戶口時間伸縮性較大。在執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
[1990]1號)時,對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的,「從其戶主、親屬或利害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的規定難以掌握,需要進一步明確停發退休待遇的時間。我們認為,對此可暫按如下意見處理: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六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有關退休人員下落不明期間其他情況下待遇的處理,仍執行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規定。
㈥ 急:老人失蹤後的退休金問題
回答:1,下落不明滿2年的,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你家老人下落不明已3年,你如內果是老人的近親屬則可以向容法院申請宣告該老人為失蹤人。
2,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時同時應指定老人的財產的代管人。失蹤人不是死亡人,老人的退休金應當支付,但是與老人有關的債務也同樣有效。財產代管人由法院指定,職責不是花老人的錢,只是替老人管理。
3,宣告死亡的年限分兩種,一種是下落不明滿4年即可宣告死亡。一種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就可宣告死亡。要看那你家老人是哪種原因的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判決下來之後,要到當地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
我知道的就這些,希望對你有幫助。
㈦ 老人失蹤養老金怎麼辦
一、老人失蹤養老金怎麼辦
1、老人失蹤養老金,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
(2)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3)退款時憑死亡證明及繼承人有效證件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養老金領取流程有哪些
1、繳費單位填寫「領取養老金申報單」;
2、收回保險對象的「繳費證」;
3、上報鄉鎮保險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㈧ 失蹤人員經法院宣告死亡後再次出現,並通過法院撤銷宣告死亡,他原有的社保待遇可以恢復嗎
失蹤人員經法院宣告死亡後再次出現,並通過法院撤銷宣告死亡,他原專有的社保待遇屬可以恢復。
根據人社廳函〔2010〕159號 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