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
當今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呈現出以下趨勢:(1)多樣化趨勢近年來,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和運營方式正在走向多樣化,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也由單一的消除貧困、解決基本生活問題,向促進儲蓄和經濟增長、消除貧困等多重目標轉化。與此同時,養老保險制度也逐步轉向多層次、多形式的支持體系,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個人儲蓄保險制度和個人年金保險制度等多個層次。(2)效率優先趨勢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首先要服從於經濟增長的目標,不能阻礙經濟效率的提高。但是,一些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較早的國家在社會福利方面長期實行現收現付的籌資方式,這就使得政府的財政壓力越來越大,從而造成本國產品國際競爭力削弱,經濟效率下降。為了改變這種局面,各國政府在改制時都提出了「效率第一」的原則。美國在1994年的改革方案中就削減了大量社會保險開支,同時,政府還降低了國家對養老保險基金補貼的比例。
許多實行現收現付制的國家也紛紛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增加個人交費比皮禪例。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實行「個人賬戶式」積累,使個人交費與養老金收入直接掛鉤。例如,澳大利亞一方面加強控制社會統籌式基本養老金的給付對象和給付標准,另一方面又著力於發展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在各國社會養老保險面臨支付不足問題的同時,商業保險卻在飛速發展,並成為社會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商業保險的技術加上社會保險的實施機制,提高了經濟運行的效率和穩定性。(3)商業化趨勢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商業化包含著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政府為養老保險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給予投保人以稅收上的優惠,減少甚至停止對保險基金的補貼,在遵循商業化的前提下,讓基金的營運實現自我平衡。另一層含義是,政府對少數重要韻保險基金項目進行管理,並制定某些重要項目的全國統一標准,多數項目交給地方非盈利性機構或商業保險公司負責。政府的職能限於進行法律監督、業務指導和最後擔保,並不直接參與經營。世界銀行的數據表明,只有具備獨立經營權或交給有利益約束的私營機構進行商業化經營的養老保險機構,才能真正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從而最終保證投保人的利益。例如,智利率先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其基金交給具有競燃衡塵爭性的私營公司經營,利潤率達到了13%以上,這既為國家積累了巨額的資金,又切實保障了基金的支付能力。
總之,各國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改攔世革的目的在於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為避免出現支付危機創造良好環境。
B. 世界養老保險的歷史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採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共識。第一支柱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整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礎。基本保險的資金來源於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國家立法或通過行政手段要求企業必須強制參保,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以保證勞動者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企業年金是其中的一個層次。企業年金是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或是完全由企業負擔,是企業按照其經營效益自願參加的,政府給予參保企業以一定的優惠政策,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年金是企業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之後的附加保險,它主要是企業根據其自身經營情況為職工出資投保的旨在解決企業職工退休後在基本養老保障外取得的養老金。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由個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自願投保,保險費由投保人全部負擔。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2009年1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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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跪求英國退休制度發展的歷史
英國的退休金抄制度
英國的退休金制襲度宋迎憲在英國,有三種退休金體系可供人們加入:國家社會保障體系、職業退休金體系以及個人退休金體系。英國國家社會保障體系英國國家社會保障體系是英國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加入的一種退休金管理體系,只要他們的收入高於一定水平。非工作人員以及收入低於一定水平的人也可以自願加入這一體系。僱主和雇員根據收入的多少從工資中預扣應交納的金額,貢獻於此體系,自僱人員按統一的標准從收入中拿出一定的部分加入此體系,其他人員自願對此體系做出貢獻。這一體系不僅為退休人員發放退休金、為寡婦發放養老金,也為殘疾人員和失業人員發放救濟金。退休金和養老金在發放時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統一標準的基本退休金和養老金部分,二是根據收入狀況而定的附加部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可分為四類:A類指在工作生涯內向國家保險基金做出貢獻的人員都可以領取此項退休金。B類為養老金,發給已退休的家庭婦女、寡婦和鰥夫,這些人的配偶生前曾為國家保險基金做出過貢獻。C類退休金是發放給那些在1948年7月之前就已經達到退休金領取年齡的人。D類退休金發給那些沒有為國家保險基金做過貢獻,年齡已逾80,不符合A、B、C類退
D. 台灣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歷史
保險歷史的發展過程
保險的古老起源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
我國歷代王朝都非常重視積谷備荒。春秋時期孔子「耕三餘一」的思想就是頗有代表性的見解。孔子認為,每年如能將收獲糧食的三分之一積儲起來,這樣連續積儲3年,便可存足1年的糧食,即「餘一」。如果不斷地積儲糧食,經過27年可積存9年的糧食,就可達到太平盛世。
在國外,保險思想和原始的保險雛形在古代也已經產生。據史料記載,公元前2000年,在西亞兩河(底格里斯河和幼發拉底河)流域的占巴比倫王國,國王曾下令僧侶、法官及村長等對他們所轄境內的居民收取賦金,用以救濟遭受火災及其他天災的人們。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種互助基金組織,向每一成員收取會費以支付個別成員死亡後的喪葬費。古羅馬軍隊中的士兵組織,也以收取會費作為士兵陣亡後對其遺屬的撫恤費用。
近現代保險的形成與發展
(一)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在各類保險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險的發展,帶動了整個保險業的繁榮與發展。人類歷史的發展,一直與海洋密不可分。海上貿易的獲利與風險是共存的,在長期的航海實踐中逐漸形成了由多數人分攤海上不測事故所致損失的方式——共同海損分攤。在公元前916年羅地安海立法中規定:「為了全體利益,減輕船隻載重而拋棄船上貨物,其損失由全體受益方來分攤。」在羅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損必須在船舶獲救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損失分攤。
現代海上保險是由古代巴比倫和腓尼基的船貨抵押借款思想逐漸演化而來的。14世紀以後,現代海上保險的做法已在義大利的商人中間開始流行。1384年,在佛羅倫薩誕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現代意義的保險單。這張保單承保一批貨物從法國南部阿爾茲安全運抵義大利的比薩。在這張保單中有明確的保險標的,明確的保險責任,如「海難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損、擱淺、火災或沉沒造成的損失或傷害事故」。在其它責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盜、拋棄、捕捉、報復、突襲」等所帶來的船舶及貨物的損失。15世紀以後,新航線的開辟使大部分西歐商品不再經過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紀時,英國商人從外國商人手裡奪回了海外貿易權,積極發展貿易及保險業務。到16世紀下半葉,經英國女王特許。在倫敦皇家交易所內建立了保險商會,專門辦理保險單的登記事宜。1720年經女王批准,英國的「皇家交易」和「倫敦」兩家保險公司正式成為經營海上保險的專業公司。
1688年,勞埃德先生在倫敦塔街附近開設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館;為在競爭中取勝,勞埃德慧眼獨具,發現可以利用國外歸來的船員經常在咖啡館歇腳的機會,打聽最新的海外新聞,進而將咖啡館辦成一個發布航訊消息的中心。由於這裏海事消息靈通,每天富商滿座,保險經紀人利用這一時機,將承保便條遞給每個飲咖啡的保險商,由他們在便條末尾按順序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額,直到承保額總數與便條所填保險金額相符為止。隨海上保險不斷發展,勞埃德承保人的隊伍日益狀大,影響不斷擴大。1871年英國議會正式通過一項法案,使它成為一個社團組織—勞合社。到目前為止,勞合社的承保人隊伍達到14000人。現今其承保范圍已不僅是單純的海上保險。
(二)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起源於1118年冰島設立的Hrepps社,該社對火災及家畜死亡損失負賠償責任。
17世紀初德國盛行互助性質的火災救災協會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營保險公司——漢堡火災保險局由幾個協會合並宣告成立。但真正意義上的火災保險是在倫敦大火之後發展起來的。1666年9月2日,倫敦城被大火整整燒了五天,市內448畝的地域中373畝成為瓦礫,占倫敦面積的83.26%,13200戶住宅被毀,財產損失1200多萬英鎊,20多萬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災後的倖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種可靠的保障,來對火災所造成的損失提供補償,因此火災保險對人們來說已顯得十分重要。在這種狀況下,聰明的牙醫巴蓬1667年獨資設立營業處,辦理住宅火險,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資4萬英鎊;成立火災保險營業所,1705年更名為菲尼克斯即鳳凰火災保險公司。在巴蓬的主顧中,相當部分是倫敦大火後重建家園的人們。巴蓬的火災保險公司根據房屋租金計算保險費,並且規定木結構的房屋比磚瓦結構房屋保費增加一倍。這種依房屋危險情況分類保險的方法是現代火險差別費率的起源,火災保險成為現代保險,在時間上與海上保險差不多。1710年,波凡創立了倫敦保險人公司,後改稱太陽保險公司,接受不動產以外的動產保險,營業范圍遍及全國。18世紀末到19世紀中期,英、法、德等國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機器生產代替了原來的手工操作,物質財富大量集中,使人們對火災保險的需求也更為迫切。這一時期火災保險發展異常迅速,火災保險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為主。進入19世紀,在歐洲和美洲,火災保險公司大量出現,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場大火造成1.5億美元的損失,其中保險公司賠付1億美元,可見當時火災保險的承保面之廣。隨著人們的需要,火災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也日益擴展,承保責任由單一的火災擴展到地震、洪水、風暴等非火災危險,保險標的也從房屋擴大到各種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19世紀後期,隨著帝國主義的對外擴張,火災保險傳到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三)人壽保險
在海上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險。15世紀後期,歐洲的奴隸販子把運往美洲的非洲奴隸當作貨物進行投保,後來船上的船員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傷害,由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這些應該是人身保險的早期形式。
17世紀中葉,義大利銀行家倫佐.佟蒂提出了一項聯合養老辦法,這個辦法後來被稱為「佟蒂法」,並於1689年正式實行。佟蒂法規定每人交納法郎,籌集起總額140萬法郎的資金,保險期滿後,規定每年支付10%,並按年齡把認購人分成若干群體,對年齡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點就是把利息付給該群體的生存者,如該群體成員全部死亡,則停止給付。
著名的天文學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亞的勃來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統計為基礎,編制了第一張生命表,精確表示了每個年齡的死亡率,提供了壽險計算的依據。18世紀40—50年代,辛普森根據哈雷的生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遞增的費率表。之後,陶德森依照年齡差等計算保費,並提出了「均衡保險費」的理論,從而促進了人身保險的發展。1762年成立的倫敦公平保險社才是真正根據保險技術基礎而設立的人身保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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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什麼模式
本文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有關 養老保險 制度中存在的三種模式。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1、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 養老金 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 平均工資 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2、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悶梁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 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 納稅 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3、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 公積金 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 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飢友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 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螞肢運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