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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

發布時間:2023-09-21 10:20:14

1. 7月1日起 湖南正式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

記者從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推動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湖南將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

所謂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打個比方,養老保險基金就像一個蓄水池,用水量小的時候就把多餘的水儲存起來,用水量大的時候就用儲存的水彌補供水的不足,池子越大就越不容易乾涸。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決定了基金池的大小。

此次改革是解決全省范圍內基金缺口結構性矛盾,合理均衡地區間基金負擔,實現基金安全可持續,增強制度抵禦風險的能力,對建立湖南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統一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 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相關政策

6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湘政發〔2019〕11號),規定從2019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參保范圍和條件、繳費比例和基數、違規參保的界定與處理、退休時間的規范和處理等政策,今後市縣不得自行出台養老保險地方政策。通過統一政策,實現全省各類參保對象平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公平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增強制度的公平性。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解釋,與現行政策相比,除已實施過渡 費率 試點政策的企業外,其他參保單位的單位繳費比例統一為16%,原執行不同單位繳費比例的國有農墾企業和已停產的國有困難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均按16%的單位繳費比例執行;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統一按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核定,不再採用雙基數對比(單位統計年報工資總額與職工繳費基數之和對比)、就高取數的方式;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繳費基準值的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不再限定在繳費基準值的60%和100%兩檔。對於國有農墾企業農業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給予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個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準值的40%核定,2022年開始執行全省統一的繳費基數核定政策。

「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 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統管

從今年7月1日起,湖南將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這是本次省級統籌改革的核心。

《通知》指出,在基金省級統收方面,全省各項基金收入要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7月1日起,當期征繳收入按月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結余基金限期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6月30日前的結余基金,除保留本級存放2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在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上解;1月1日前已與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通過轉存定期或購買國債等方式儲存結余基金的,協議期滿後全額上解。

在基金省級統支方面,要求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統一撥付全省待遇支出。7月1日起,省財政按月統一撥付資金至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再由各級經辦機構通過銀行發放。社保經辦機構代發的各項代發項目與基本養老金分開測算和發放,堅持「誰委託、誰負責」,將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

上述負責人補充,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後,將由省級統一編制全省基金年度收支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下達各地執行。

對全省基金實行統籌調劑 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對全省基金實行統籌調劑,合理確定各級政府對基金缺口的分擔辦法,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上述負責人介紹,省級統籌將統一責任分擔機制,市州、縣市區政府承擔屬地責任,做好執行政策、參保擴面、基金征繳、財政投入、待遇核發、經辦服務、基金監督工作,應保盡保、應收盡收、應支盡支;地方完成年度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和同級財政補助任務後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由省政府統籌調劑資金解決;地方未完成年度收入預算和同級財政補助任務,以及違規支出造成基金減收增支形成的管理性缺口,由地方自行承擔。

此外,全省還將「一盤棋」統一集中信息系統,實現數據省級集中管理、業務財務無縫對接、全省實時聯網經辦和一體化監管監測,建立全省統一的經辦管理工作規則,全省在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方面做到流程規范、標准統一、異地通辦,實現養老保險服務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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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國養老金統籌什麼意思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 簡單的理解就是在制度上、收支上是保持一致的,信息上是共享的,但是養老金的發放標准還是會根據各地的經濟狀況來進行調整。其實目前,我國各地區養老金的計算方式都是一樣的,依然沿用現行的計算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3. 簡述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必要性

早在2010年出台的《社會保險法》就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如今7年過去了,養老保險金全國統籌將迎來重大進展。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隨後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也明確表示,正加快研究推進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准備明年先邁出第一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這意味著養老金全國統籌不再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而將進入具體落實和推行階段。另一方面,這也意味著此次提出的全國統籌方案只是施行「中央調劑」這樣的過渡性政策,還不能真正實現全國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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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由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構成。
一、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
(1)基本模式: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採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2)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大亂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企業招用的農民工。
(3)基金籌集: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財政每年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2007年中央財政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873億元、地方財政補助260億元(主要用於轉制轉軌成本和歷史清欠)。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4)基本養老金待遇:1997年國發26號文件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如55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70,60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39。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由於1997年前沒有建立個人賬戶,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御仿悄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以補充個人賬戶養老金。
(5)領取資格:一是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二是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6)待遇調整: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2004年調整比例是60%,2006年是80%,2007年是100%。
(7)統籌層次:從長遠看,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實行全國統籌,但是,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飯」,養老保險基金跨省調劑困難,實行全國統籌難度比較大。因此,統籌層次比較低,2007年底,全國共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在全省統一調度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實行縣市級統籌。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互濟和調劑功能,不利於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由於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而且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有的地方允許退還外來務工人員所繳的個人賬戶部分養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養老保險制度名存實亡。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
目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與企業不同的退休養老制度。
制度框架是: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或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資金實行現收現付,單位之間互不調劑;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計發。其中,國家機關公務員退休後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比例發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兩項之和的一定比例發給,具體比例見下表
機關工作人員
(按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按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
工齡待遇比例工齡待遇比例
不滿10年40%不滿10年50%
10_20年60%10_20年70%
20_30年75%20_30年80%
30_35年82%30_35年85%
35年以上90%35年以鎮渣上90%
現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 養老金全國統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意思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規范統一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統籌使用。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邏輯性、緊迫性與可行性。

之所以要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就是要解決因統籌層次低帶來的制度不夠規范統一、各地的養老負擔畸輕畸重、基金規模效應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夠順暢等突出問題。解決以上問題,是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的直接目標。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存在地方制度各行其是的問題。調查表明,各地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繳費費率、待遇計發辦法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難以實現各地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礎工作,就是要統一規范各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仍然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問題。盡管已經出台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但由於各地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業務規程不規范,數據不標准,信息網路不健全等,轉移接續仍然面臨較大困難。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從而簡化轉移手續,方便轉移接續工作的開展。因此,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是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全國銜接的關鍵環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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