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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2014年10月

發布時間:2023-09-18 07:36:40

養老保險並軌時間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從2014年10月開始個人交保險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養老金並軌正式啟動,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改變人手發放一張社保卡此次國務院明確養老金「並軌」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這意味著全國所有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體制內人員」,總數近4000萬的龐大群體都將啟動改革。長期以來,這部分人及其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養老吃的是「財政飯」。而改革將改變這一局面:今後這些人群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繳費職業年金個人需繳工資4%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領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職業年金計算:每月工資5000,得繳600公務員小明除去津貼、補貼等,每個月繳費工資是5000元,改革前單位和個人都不用繳費,小明退休後照樣有養老金。改革後,小明每月要繳納養老保險400元。職業年金方面,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這樣,小明又要繳200元,加上基本養老保險的400元,一共繳600元,這筆錢是從小明的月收入中扣除的,將進入小明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連同單位繳費部分,退休後按月發放。領取2014年10月1日是關鍵點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因此10月1日成為領取養老金的關鍵點。10月1日前已退休的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10月1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後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10月1日後退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可以選擇按規定補繳一些錢,然後享受養老金;或者直接轉入一種養老保險體系,拿比較低的養老金。注意:還有過渡性養老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說,「逐步過渡」政策主要是兩條:一是他們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待遇退休領多少錢與職稱無關一直以來,一些機關和事業單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擊提升職級、職稱的情況。隨著改革推進,這種情況可能有所改變。這是因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按照職工退休最後一個月工資一起發,並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進行調整。而改革後,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這意味著,小明即使退休前沒有被提拔,但由於他的繳費年限長,也可能比他的上司領的退休金要多。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於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此外,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實行全國統一工資制度,由於工資結構不同,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基本工資配發的退休金與企業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相當,但是加上按照機關津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就高於企業基本養老金。如今,這一因素不復存在。更關鍵的是,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意思。這些改革要點也不可忽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離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關系轉移: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籌資機制: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解讀職業年金是否強制實施不好說對於《決定》的印發,吉林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蔡向東表示,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模式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一樣的。其中的區別,主要體現職業年金上。《決定》中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蔡向東認為,「應當」在這里還不能理解為「必須」性的「強制」。因此,職業年金是否能強制實施,實施的具體辦法等還得看之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財政部如何制定。蔡向東說,實際上,當前企業職工除了強制實施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外,也還有企業年金制度,只不過該制度對企業來說不是強制實施的,而是企業根據本身的經濟效益和人才發展戰略來決定是否實施以及實施的規模。2012年末全國有5.47萬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消息,截至2013年3月底,我國實有企業1374.88萬家,這說明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佔全部企業的比例還不到0.4%。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❷ 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退休金怎樣計算

2014年10月改革的機關事來業單位養老保自險,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以廣東省為例: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❸ 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才開始交養老金,之前視同繳費年限還,需要補交養老金嗎

不需要補繳。

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開始交養老金。有規定之前視同繳費年限,專既然已經是屬視同繳費年限,是不需要補交養老金的。但這只限於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如果是差額撥款或至少制止的事業單位的,還是需要補交養老保險金的。

如果以前屬於不強制參加企業社保、退休後公費養老,領取退休工資的事業單位,2014年10月起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之前按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在編人員)視同繳納,雖然沒交,但視同已經交了。

(3)養老保險2014年10月擴展閱讀: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❹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即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新退休的人員,按改革後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單位支付改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按月繳費,個人繳費部分統一由單位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16%;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代繳。職業年金方面,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
個人納入繳費基數的工資收入,超過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❺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的。

根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二條 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准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製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5)養老保險2014年10月擴展閱讀: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三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❻ 14年10月前退休人員補貼

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工作,根據國辦發(2015)3號文件精神,在調整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對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辦理離退休的人員,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也有人將這稱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補貼,其實這不是補貼而是增加的退休金。
2015年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改革之年,國務院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改革的配套政策,既有養老保險的繳費政策,還有職業年金的政策。由於過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辦理退休時基本上都是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橋尺規定精神辦理的,養老金的計算也是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結合工齡按比例計算。
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等以後,由於2014年之前的工資普遍不是很高,如果要理順的社會保險制度,這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生活就會造成一租運定的影響,為了適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需要對基本工資標准進行調整。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即國辦發(2015)3號文件,這個文件總計有三個附件,第一個附件是《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第二個附件是《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第三個附件是《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從這個文件規定可以看出,都是屬於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工資改革以後可以提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確保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的工資收入不會受到影響,對於在職人員也是一種鼓勵和鞭策。
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精神,也就是《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之後辦理退休的人員,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中人,養老金是按照新老兩種辦法計算,採取保低限高的原則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開始實行職業年金制度。
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辦理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於養老金完全是按照原有的制度辦弊消梁理退休的,很多退休人員過去的工資基數比較低,退休後養老金也比較低,在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在崗工作人員普遍調整工資待遇以後,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也要適當增加。
雖然我國從2005年開始調整提高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但在2016年之前調整養老金的對象主要是針對企業退休人員,從2016年開始才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納入養老金調整的范圍,在這之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幾乎沒有調整過。
根據國辦發(2015)3號文件附件三,即《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精神,對從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的人員增加離退休費,也是調整增加退休金的方式。離退休費是按照退休前擔任的行政職務或是專業技術職務來確定的,分為離休和退休兩種情形。
離休人員中的原省部級正職是每月增加1400元,副職1140元;廳局正職每月增加900元,副職730元;正縣處級每月增加570元,副職每月增加480元;鄉科級及以下每月增加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原來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每月增加400元到820元不等。
退休人員中的原省部級以上人員每月增加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技術職務每月增加260元到700元不等。
綜上所述,2014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附件三的精神,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離退休人員分別按照原來的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增加退休金而不是補貼。

❼ 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才開始交養老金,之前視同繳費年限還,需要補交養老金嗎

你好,之前視同交費年限,不用補交養老金了。以前是不用交費的,但是也可以享受養老金退休待遇。只是後來出了新規定都需要交費。換湯不換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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