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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基本理論

發布時間:2023-09-18 05:28:08

❶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內容

1、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

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2、目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3、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4、基金籌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5、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6、政策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

(1)養老保險的基本理論擴展閱讀:

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❷ 現代養老保障制度的概念

大前提:目前國內對於養老保障體系、養老金體系、養老保險體系的理解並不一致,概念的理論界定是制度設計和政策制定的基本前提,理清概念是為政策制定打下基礎。
養老保障、養老金、養老保險概念界定養老保障
養老保障體系:指為了滿足老年人的各種養老需求,一個經濟體建立的涵蓋養老資金積累、老年風險分散和養老照顧等多方面的綜合性制度安排,主要包括養老金體系、養老保險、養老服務。其中,養老金體系旨在為養老進行金融資產積累,養老保險旨在幫助防範長壽風險,養老服務旨在為老年人提供非物質支持。
養老保障體系及相關概念關系
養老金
養老金體系:指的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國民老年生活,通過經濟再分配或者儲蓄方式積累養老金融資產,為國民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從世界范圍來看,制度化的養老金體系包括繳費型養老金制度和非繳費型養老金制度。繳費型養老金制度通常採取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兩種方式,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指的是在職一代人繳費為退休一代人提供養老金待遇,其核心是代際養老;基金積累的養老金制度則是個人在工作期間進行養老金繳費積累,並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運作,退休後根據自身繳費積累情況和投資收益領取相應的養老金待遇。由於單一的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均會面臨一系列風險,世界銀行於20世紀90年代提出了三支柱養老金模式,成為世界各國養老金體系改革的普遍選擇,包括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第二支柱空搏職業養老金和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2005年世界銀行又將三支柱擴展為五支柱,增加了旨在解決老年貧困的非繳費型、國家財政支撐的零支柱,家庭成員幫扶等非制度化的第四支柱頃做。但從國際養老金發展的總體趨勢來看,政府、單位和個人責任共擔的三支柱模式仍然是現代養老金體系的核心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體系:養老保險指的是為了防範和應對老年長壽風險,按照大數法則和風險分散的原理匯集各方資金,為社會成員在年老之後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的制度安排,包括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兩部分。其中,養老金體系中,第一支柱現收現付制的公共養老金屬於社會養老保險,實質是國民互相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商業養老保險是商業機構為投保人養老提供的保險產品,旨在為社會成養老提供風險保障。
養老服務
養老服務體系:養老金、養老保險屬於養老保障體系中的經濟保障部分,養老老提供風險保障。服務則屬於養老保障體系中的服務保障部分。養老服務體系指的是為滿足老年人多元化的生活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面向所有老年群體由政府和社會提供的、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生活照料、護理康復、精神關愛。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的設施、組織、人才和技術要素形成的網路,以及配套的服務標准、運行機制等形成的服務體系。
養老保障、養老金、商業養老保險的區別與聯系
第一,養老保障體系是一個比養老保險和養老金體系更為廣泛的綜合性制度安排,涵蓋從物質到服務的各個范疇,是更為全面、更為系統的一攬子制度安排。養老金和養老保險則重在為同比養老提供經濟保障,養老金體系和養老保險體系的完善能為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提供良好的經濟支撐。
第二,商業養老保險是養老金體系的重要補充,但是不屬於養老金體系。首先,養老金相關概念是從西方引進的,英文中養老金體系用的Pension System,包括Public Pension、Occupational Pension、Indivial Pension三部分,而不是Endowment Insurance。其次,養老金體系的主要功能是積累養老資產,商業斗乎祥養老保險的核心是風險分散,兩者的目標存在顯著不同。最後,養老金體系中,政府責任更為突出,介入程度也更深:政府是第一支柱的兜底者,為第二、第三支柱提供稅收激勵,監管也更為嚴格。而商業養老保險作為市場行為,政府僅負有監管責任,除此之外介入相對較少。
第三,養老金體系與養老保險體系之間區別與聯系並存。養老金體系中,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採取現收現付制,其實質是社會成員之間具有互助共濟性質的互助保險,比如我國採取現收現付制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此,養老金體系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與商業養老保險合起來可以稱為養老保險。但是基金積累制的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和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其實質只是參加者個人自身的養老儲蓄工具,不具有任何保險屬性,屬於養老金體系但不屬於養老保險范疇。
養老金體系與養老保險體系的區別與聯系
養老金體系與養老保險體系存在明確差異,特別是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年金和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更是與商業養老保險存在本質的不同。因此,2004年我國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制度,隨後的機關事業單位第二支柱被稱為職業年金。同樣,我國養老金第三支柱也建議以個人養老金等命名,而不宜使用養老保險的表述。
逐步建立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完善機構養老功能和布局
完善機構養老功能和副局是減輕家庭養老負擔,轉移家庭養老風險的重要舉措。2017年《「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提出要加快公辦養老機構,即社會福利性養老機構的改革;支持民辦養老機構發展;全面提升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對經營性養老機構,可以進一步放寬准入條件,允許設立多個服務網點,實現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運營。鼓勵機構整合改造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存量商品房等用於養老服務。
積極發展老齡產業
發展老齡產業既是社會老齡化的產物,也是老年人口的迫切需求。2016年3月發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需要制年規劃綱要》關於老齡產業則提出了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通過諸如:統籌規劃建設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全面建立此必須盡針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實施養老護理人員培訓計劃;完善與老齡化相適應的福利慈善體系;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通過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本系,增式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增加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等手段推進老齡產業發展。
開發利用老年人力資源
支持和鼓勵老年人再就業,承擔與其年齡相適應的工作職責。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其養老資本的積累,降低公共養老金的支出壓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優化勞動力結構,降低老齡化對國民經濟的負面效應。開發老年人力資源必須建立配套制度,一是協調統一不同法律關於老年人勞動和就業的規定等問題。二是國家必須針對老年人口規定彈性勞動合同和勞動者保護等制度。
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障制度
老年長期護理保障制度主要依靠的是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提出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的地區要統籌施策,做好長期護理保險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等福利性護理養老補貼項目的整合銜接。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適銷對路的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和服務,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的長期護理保障需求。

❸ 養老保險保什麼你需要了解這些

隨著現代社會的老齡化日益嚴重,養老逐漸成為了當下人們繞不過去的話題。越來越多人開始為自己或父母配置養老保險,而現在市面上五花八門的養老保險產品更是讓人挑的眼花繚亂。今天我們就來一起聊聊關於養老保險那些事兒吧。
養老保險是什麼?保什麼?值得買嗎?
養老保險分為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實際上國家在養老保險領域已通過社保讓大多數人有一個最基本的養老保障了,但是只靠社保來養老是遠遠不夠的。
所以,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商業養老保險是值得買的。社保只能為老年生活提供一種基礎的保障,而商業養老保險,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進行投保,商業養老保險可以作為社保的一種補充,擁有更加有品質的老年生活。

❹ 養老理論有哪些

養老老六說不太好,但是我有兩個閨女,我就想她們都出嫁,以後我和我老公去歲數大了,就去養老院生活,不會給他們添加負擔

❺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類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於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於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並要求其交納風險准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勞動保險基金被用於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徵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並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於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後,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於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於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採取雙方負擔的標准模式是僱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僱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於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採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並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僱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徵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徵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於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採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准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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