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開展機關事業單位視同繳費年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1、連續工齡是指幹部、工人和職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2、凡屬於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疇的具有國家幹部身份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人員,在其所屬機關社保機構規定的參保時間後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其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其餘身份人員原則上按實際繳費年限確定其連續工齡,不視同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敬叢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寬碧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亮巧櫻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② 事業單位養老視同繳費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符合國家和省工齡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中,按照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