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關養老保險論文範文
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中之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成敗關繫到一個國家政治、經濟的穩定與發展。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養老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研究摘要: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養老金並軌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大家所熱議的焦點。本文在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歷史回顧與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現行我國改革政策可能會出現的問題並對「並軌」改革提出建議。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改革
2015年1月,國務院釋出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該《決定》的釋出標志著長期以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方面的改革開始啟動,將會對我國事業單位的進一步改革產生較深刻的影響。
一、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歷史回顧與現狀分析
從90年代起,我國開始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嘗試改革,然而在《決定》出台之前並未有實質性改變。縱觀整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確立歷程,從2012年3月在兩會上得熱議到2013年12月確定並軌方案,再到2014年12月改革方案的通過,最終,在2015年1月國務院釋出《決定》預示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終於要實施。
二、現行改革中可能會存在的問題
與以往相比,本次釋出的最新《決定》可謂是一套較成熟的改革方案,但這一改革方案在未來的推行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
一職業年金可能會維持待遇「雙軌制」,進一步引發公平問題
在我國私營企業沒有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也是自願建立的,而從國務院釋出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來看都要求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這似乎是在建立新的不平等。另外,職業年金的繳納也是有彈性的且可能會和津補貼一樣,成為一種隱性福利。我們不免懷疑建立職業年金的真實作用是否只是改革的「買路錢」,因此,並軌改革所帶來的公平似乎只是表面的。
二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援,理想與現實存在較大差距
雖然我國近幾年出台了一些關於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決定以及辦法,但這些都不是具體的法律法規,缺乏制度的強制性。另一方面,改革的理想狀態是使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企業三者之間建立起統一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最終達到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但實際上,個人繳費只佔養老保險繳費的小部分,基金支付和財政補助才是大頭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初期參保中的個人繳費基數很小,預計短期內,三者的養老金替代率、繳費標准都無法統一。這種理想與現實的巨大差距,可能不利於改革的進一步推進。
三國家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造成財政負擔
《決定》指出改革要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行,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國家為使改革能平穩進行的確應該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的增漲無疑會加大國家財政壓力。另外,改革中提到「視同繳費年限」這一新詞,那麼「視同繳費」背後的錢到底由誰出?最終可能還是由財政撥款,這無疑又增加了財政的負擔。
三、關於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問題的完善建議
一為職業年金設立一個准入門檻,逐步下調職業年金
針對上文中提到的職業年金的建立可能會維持待遇「雙軌制」這個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設定準入門檻或採用明文條件規定有條件有限制地享受企業年金。另外,相比突然大幅下調職業年金繳納比例而言,採用逐年下調的方法逐步降低「替代率」更為可取。
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初期分立,後期逐步統一
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法律制度建設以及相應配套懲罰措施的完善,用法律法規確立該制核告世度的強制性,這樣不僅能為改革提供強大支援,還能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隨意性問題。另外,在友知《決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基礎上聯絡我國實情,建議改革初期,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各自區分、為各自所用,待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時再開始逐步統一三者的替代率與繳費標准從而縮小理想目標與實際之間的差距。
三有針對性提高待遇,積極改肢推動事業單位人員市場化、社會化首先,所謂「完善工資制度」並不是要求突然大幅度覆蓋所有人員,可以先提高欠發達地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基層人員的工資水平。其次,可以通過明令禁止地方隨意發放津補貼以及明確制定不同級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標准來減少財政上不必要的浪費。最後,可以將養老金並軌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制度得改革同時開展,讓他們實現市場化、社會化從而更加主動、有效地緩解改革帶來的財政壓力。
四、小結
雖然在改革實行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但這些並不能否定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對事業單位改革產生的諸多積極影響,相信隨著改革的不段深化,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會更加健全完善!
作者:王婧 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樊琳.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並軌的可行性研究[D].吉林大學,2014.
[2]褚安世.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J].北方經貿,201503:20-21.
[3]張啟元.准確理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J]. *** 員,2015,04:32-33.
[4]顏智.試論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完善[J].法制博覽,201602:193.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討摘要: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基金規模過小、結構失衡依賴單支柱、投資收益率過低、可持續發展面臨挑戰等問題。通過對智利、瑞典、美國的研究,我可資借鑒的經驗啟示是:建立多層次的三支柱結構,保證三支柱協同健康發展,以實現養老保險多目標的策略;放寬養老金投資限制,引入市場化運作,以提升養老金回報率;提高投保人的參與度,發揮投保人主觀能動性;與其他改革共同推進、協同改革。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2015年,我國老年人撫養比已達到7.7∶1。未來一段時間,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和老年人撫養比還將迅速上升。據估計,我國老年人撫養比將於2035年達到3∶1,超過當前西歐水平,2040年將超過同期的美國,老齡化形勢嚴峻。為了保證老有所養,有必要現在開始就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提前針對未來人口老齡化挑戰作出戰略部署。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基金規模過小、結構失衡
1.養老基金規模過小。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截至2014年末,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量為31800億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存量為3845億元,兩者共計35645億元,形成我國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企業年金基金累計結存7689億元,形成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這兩大支柱構成我國養老保險的基石。此外,我國於2000年8月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通過中央財政撥款、國有資本劃轉等方式籌集資金,為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調劑,是國家社會保障的儲備基金。2014年末全國社保基金資產15356億元。這些資金總量為58691億元,相當於2014年GDP比率為9.2%,規模明顯過小。與全球和其他國家相比,排名也明顯靠後。
2.結構失衡,過於依賴第一支柱。一直以來,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組成的第一支柱,在養老保險資金來源中占據絕對比重。2014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佔比達60.7%,加上全國社保基金的佔比26.2%,第一支柱共佔比約87%,而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佔比僅為13%。可見,我國的養老保險三支柱結構失衡,過於依賴第一支柱,另外兩支柱並沒有逐步發展壯大。
二資產配置保守、整體收益率過低,未起到保值增值效果
全國社保基金由於投資范圍較廣、約束較小,可以進行境外投資,且高風險資產配置比重上限為40%,自成立以來年均投資收益率8.7%,明顯高於通貨膨脹率。然而,佔比最大的社會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范圍卻局限於國債和銀行存款,風險雖低,但收益較差。在通脹較高時,這部分資金面臨縮水的風險。以2011年為例,當年物價同比增長5.4%,而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國債利率均在3%左右,因而社會保險基金當年實際收益率為負。從國際對比看,我國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也明顯低於其他國家。根據OECD統計資料,2014年,荷蘭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收益率達到了13.5%,排名第一,與2/3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收益率相比,超出5%。相比之下,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可能只有3%以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扣除通脹影響,實際收益率僅為1%。如果按照3種社保基金的規模加權平均,我國社保基金2014年收益率為4.1%,實際收益率僅1.5%,遠遠低於其他國家。
三依賴財政補貼、隱形債務資金需求巨大,可持續性堪憂
目前,我國養老基金看似資金充足,但實際情況不容樂觀。這些年,養老金中一大塊是來自於財政補貼。自1997年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以來,國家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金額從當年的2億元,到1999年攀升至168億元,2007年已高達1157億元。加總來看,截至2014年,各級財政共補貼養老保險金2萬億元,超過了35645億元結余總額的50%。這種依賴財政輸血的養老金體系,可持續性堪憂。可持續發展的另一個問題是養老保險在明賬之外還有隱形債務問題,其未來資金需求巨大。根據中國社科院2014年釋出的《現行統賬結合模式下隱形債務預測測算》報告,以2012年為基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下的隱形債務規模高達86.2萬億元,相當於當年GDP比率達166%,資金缺口巨大。
二、國外養老保險改革經驗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面臨的挑戰,也是過去國際上許多國家經歷過的問題,面臨過的挑戰。這些國家解決問題和迎接挑戰的方式與經驗,對我國改革和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智利:建立三支柱模式,引入養老基金競爭性管理
智利養老保險改革由於特點鮮明、效果顯著,被認為是社保改革的樣板,在世界范圍內也受到廣泛關注。
1.確立三支柱模型。在改革中,智利將養老金制度由原單支柱結構發展為三支柱結構:第一支柱針對貧困人口,主要由 *** 承擔,為社會建立最低保障;第二支柱為個人賬戶養老金計劃,是三支柱中的主體,第三支柱為自願性的個人儲蓄計劃,為自願養老儲蓄提供稅收激勵。三支柱結構為智利社會提供了多層次、具有靈活性的養老保險體系,使得養老保險制度足以應對扶貧、消費平滑等不同而有一定沖突的多目標。
2.五方參與者各司其職,分工清晰。在智利的養老保險體系中, *** 保障最低收益,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AFPs努力實現高投資收益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局SAFP監管行業秩序和制定細則,參保人可以按自己意願選擇AFP以管理自己養老金的個人賬戶,並且每年有4次機會可以在不同的AFPs之間轉移,而央行則作為資金託管人保證資金安全。這五方各司其職,分工清晰,因而整個體系最終能夠高效率運轉。而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智利在養老保險體系改革中引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AFPs對養老金進行競爭性管理,極大提高了投資收益率。自建立以來,養老金年均實際收益率達5%,起到了保值增值的效果。也正是在良好的制度設計促進下,1985年~1995年間,智利養老基金相當於GDP佔比從10%擴張至43%。
二瑞典:建立國家養老基金,引入名義賬戶
上世紀70年代以來,瑞典進入老齡化社會,全國65歲以上人口佔比超過17%,加之勞動力供給不足,養老金資金來源下滑,整個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面臨可持續危機。為克服困難,1999年,瑞典通過了養老保險改革法案,不僅構建了三支柱體系和養老基金市場化管理,而且創造性引入了「名義賬戶」。
1.建立國家養老基金,引入市場化管理。為了規避國家財政風險,保障現收現付模式運轉,瑞典針對舊制度結余建立了緩沖基金。這些緩沖資金交由多隻基金AP1-AP4以及AP6投資非上市公司,以市場化方式管理,分散風險,鼓勵競爭。
2.引入個人名義賬戶。名義賬戶是現收現付制與積累制,固定收益型與固定繳費型的混合模式。轉入收入養老金計劃的16%的工資是用於支付現期老人的養老金。同時,這部分繳費也會計入參保人的個人名義賬戶只計入數額,不做真正資本化積累運作,作為退休時個人領取養老金的依據。也即籌資方式是現收現付制,但在養老金支取時,退休金的給付標准原則上卻是嚴格按「固定繳費型積累制」的規則執行的。名義賬戶集中了各類養老制度的優點,已引起我國專家學者的關注。
三美國: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形成多重保障
美國的社保養老制度已有上百年的歷史,不過私人部門固定繳費制DC計劃是在近幾十年才快速發展的。經過長期的發展和不斷調整,美國已形成了多層次的養老金體系,為居民養老提供多重保障,對整個社會以及金融市場產生深遠影響。
1.三支柱結構加上DB與DC型結合,提供足夠靈活性和多樣化選擇。美國的三支柱結構中,第一支柱是 *** 強制性養老金計劃,實行現收現付制,由聯邦 *** 統一組織,基本覆蓋全部就業人口;第二支柱是公共和私人部門僱主養老金計劃。私人部門養老金計劃上世紀70年代之前基本是固定收益型DB,70年代之後固定繳費型DC快速發展,很快超過DB型計劃的規模;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養老金計劃,完全由個人自願參加的計劃。按照美國現行規定,所有70歲以下且有收入者都可以開設個人退休賬戶IRA,不論其是否參加了其他養老金計劃。
2.401k計劃調動企業和員工積極性,成為美國養老制度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401k計劃是補充養老保險計劃之一,採用DC型,由雇員和僱主共同繳費,個人賬戶累積,稅收遞延,雇員可自主選擇投資方式的形式,成為美國諸多私人部門僱主首選的社會保障計劃。首先,通過個人繳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國家、企業、個人三方為雇員養老分擔責任的制度設計。其次,通過有力的監管對提前取款行為進行懲罰,有效地激勵了儲蓄。第三,個人賬戶的管理方式以及雇員的投資選擇權,都極大地調動了企業和員工參與401k計劃的積極性。
3.與資本市場形成良性迴圈。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資本市場已比較成熟,法律法規體系和監管體系健全,投資工具豐富。美國私人部門DC型養老金計劃的資產配置一直從存款和債券向股票和共同基金轉移。近年來,股票投資有所下降,主要投向共同基金。1978年~2013年,美國私人部門DC型養老金計劃規模擴大44倍,年均增長率高達29%。截至2013年底,50%的資產投資於共同基金,26%的資產直接投資於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合計佔比僅為10%。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既實現了保值增值的目的,也為資本市場引入了穩定的投資者,有助於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養老金增值和資本市場發展相互促進,形成良性迴圈。
三、對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多層次的三支柱結構
從三國的經驗看,都形成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以對個人養老形成多重保障,實現養老保險體系的多重目標,尤其以美國最為突出。美國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一個層次是國家立法規定的,低有保證、高有限額的強制性的基本保險,起到了保護社會安定、維持基本生活的作用;第二個層次是公共和私人部門僱主養老金計劃,且選擇了DC型的401k計劃為主進行推進,該計劃給予個人選擇資產配置的權利,有助於調動參與者的積極性。這種多層次的結構,保證了可同時實現養老保險的多個目標。例如,第一支柱可用於進行社會轉移支付,減少貧困;第二支柱則可鼓勵對養老進行儲蓄,熨平消費。建立多層次、保證多樣選擇的三支柱結構是我國應努力的方向。另外,三支柱還需要協同發展,不能過於依賴單一支柱。目前,我國的第一支柱繳費比例過高,阻礙了第二支柱的發展,未來可考慮適當降低第一支柱繳費比例。
二放寬養老金投資限制,引入市場化運作
1.放寬投資限制。安全性是基金營運的第一原則,但並非是降低風險、提高收益的靈丹妙葯。以前述國家為例,適當進入風險較高的資本市場,往往有能夠較好實現養老金保值增值的效果。逐步放寬基金的投資范圍是大勢所趨,包括提高投資股票、股票基金的比例,允許投資於海外資產等等。
2.引入市場化運作。三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都由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負責,同時引入多個管理機構進行競爭性管理,並在世界各地選擇基金經理或基金產品,進行全球化投資,從而保證了資金的保值增值。
三提高投保人的參與度
目前,在我國的養老基金管理中,投保人的參與度幾乎為零。作為保障基金的繳納者,卻對自己繳納的資金不能參與管理,這無疑會降低個人參保的積極性。相比之下,美國私人DC計劃中,個人具有相當的投資選擇權;而在智利,參保人可在多個AFPs中自由選擇,每年有4次機會可以調整;在瑞典,額外投保養老金計劃採取自我管理機制,只有不做主動選擇,才進入AP7基金中管理。正是具有高度的參與感,才使得居民願意參與養老保險計劃,將資金放入基金賬戶。
四與其他改革共同推進
最重要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是孤立的,需要與其他改革共同推進。
1.與國企改革相輔相成。從歷史上看,國企改革就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輔相成。黨的十五大以來,國企改革進入了改革攻堅戰階段。針對國企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中下崗職工增多的情況,黨中央作出了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即「兩個確保」的重大決策。社會保障為國企脫困改革貢獻巨大,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重要作用。當前,國企改革又到了一個關鍵階段,通過劃撥更多國企股權充實社保基金,一方面,增加了社保資金儲備;另一方面,社保基金進入國企有利於促進國企改革的推進,有望提升國企治理水平。
2.與財政改革互為前提。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還存在城鄉分割、群體分割、地區分割和管理分割等現象。其中,地區分割和管理分割的現狀與我國的財政制度緊密關聯。如果財政制度的改革不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也將非常艱難。
3.與資本市場改革相互促進。養老保險基金需要在資本市場中實現保值增值,而資本市場也需要社保基金作為最大、最穩健的機構投資者來提升效率和成熟度。因此,一方面,需提高社保養老基金投資風險資產的比例;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強資本市場制度建設,保障養老保險基金在資本市場中的權益。
作者:張夢雲 曹玉瑾 單位: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 巨集觀經濟研究院經濟所
參考文獻:
[1]樓繼偉.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N].人民日報,2015-12-16.
[2]尼古拉斯•巴爾,彼得•戴蒙德.養老金改革:理論精要[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2013.
㈡ 有沒有關於農村養老保險問題方面的論文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整個人口的60%以上,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存在許多問題,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根據「七五計劃」關於「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的發展目標,開始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第二階段是1991年國務院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並於1992年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相關工作。第三階段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繼頒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將這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劃入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社會保險的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步從民政部門並入勞動保障部門。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並不成功,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深圳、珠海、東莞等城市還專門就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訂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如由於財務統計制度的滯後性和專業金融財務人員的匱乏,無法通過財務信息了解農保基金運營的真實狀況,無法對基金運營進行有效監控。此外,不少地區的農保統計工作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固定的組織人員、工作流程,從來就沒有月、季、年的報表,導致相當一部分基礎數據嚴重失真,無法通過統計數字制定準確的年度工作計劃,也無法對以往的基金運營成果進行有效總結、考核。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對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農保資金現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保險基金增值范圍太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根本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提出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戰略思想,在工業化的驅動下,相關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政府通過戶口遷移,糧油供應,勞動和社會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我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始於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它是我國二元社會結構得以形成和強化的制度保證,也成為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障礙,這種以農村和城市身份為標志的城鄉分割戶籍制度,使農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遷移,它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原則相背,二元戶籍制度直接造成並維持了城鄉居民之間過大的收入和消費差距;(2)政策主導的城市部門過度吸取農村剩餘: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業部門為工業部門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優先發展,實行「挖工補農」的戰略。1953年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實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以剪刀差的形式從農村吸收資金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農村的貧困和城鄉經濟的進一步拉大。
(二)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農村養老保險現狀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太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於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這些,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原則
1 城鄉統籌原則。即使在城鎮化發達地區,二元結構依然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之一。50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種種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礙待遇,使注重人本社會的中國已處於尷尬境地。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扭轉中國失衡的城鄉居民福利制度的機會。
2 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於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3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4 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後,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具體制度建議
1 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確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願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
(2)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目前學術界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兩種模式設計:其一是在《社會養老保險法》中單列一章;其二是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結合國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的依據和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目的要著重把農村社會養老上升到「保障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的高度。第二,養老保險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堅持農村社會人員的養老保障的一體化,投保年齡按取得勞動收入的時間起算,一般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但16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納入其中。第三,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中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養老金的確定、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的繼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轉資金的計息,基金的運營原則、增值收益:監督管理、管理費用,稅收優惠;第五,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責任中應當包括爭議裁決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使其上法律體系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出全國通行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具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彩票管理辦法》等
2 合理規劃養老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以及各主體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負的責任。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集體補助中所指的集體主要是傳統地域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和鄉鎮集體企業,但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集體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農民自願聯合創建的合作經濟組織已基本萌芽並呈良好發展態勢,所以集體補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過程中將逐步淡化。鄉鎮企業向股份合作制的轉軌已大面積展開,對原來鄉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為鄉鎮企業的創收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
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健全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的渠道。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或購買國家債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養老金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可見,把農村養老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是一條不可忽視的保值增值途徑,因此,必須修改《證券法》,為農村養老資金的人市營造規范,安全的投資氛圍。
(3)加強農村養老資金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刑法》第273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並沒有把農村養老資金列在其保護的范圍之內,因此,必須修改該條款,使得農村養老資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護下得到最優化的使用。
3 在管理體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穩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交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總體上看是合乎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並逐漸完善。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徵集而失去積極性。
(2)改變觀念,理順管理制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政策,而不是經濟政策,是社會保險而不是商業保險,因此不應該走純粹的商業化路子。在觀念層面,國家應確立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在行動層面,在該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真正承擔起國家保障的社會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應通過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定集體和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最低限額,並落到實處,從而確立以國家、集體為主,個人為輔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這是制度建立的關鍵所在。
(3)加強土地保障。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農民所擁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資源,因此,在我國的一些保障項目在農村不能充分的實施和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加強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農用征地的補償水平。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基準是「按原來用途的收益」進行補償。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農作物的收益為標准。以現在的農產品價值計算,這種補償是很少的。要提高農地徵用補償水平,必須切實從農民自身利益出發,採用按市價補償的新原則,並改革轉讓機制。使農民參與到轉讓土地的價格談判,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發揮自主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特殊社保。被征地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他們納入保障范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險,政府給與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國家信用確保失地農民享有養老保障。這種思路是目前較具操作性的農村社會養老的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4)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於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4 制度改革的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如此對待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因為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總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艱難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我國在幾十年的探索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關政策,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基於有限的經濟發展條件,還不能在農村順利地實施。但是我們應該在了解現實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加強立法和制度准備,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學習和借鑒各地區的成功經驗,做好准備工作,一切從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出發,深入基層切實做好信息的調研,進行可行性分析,著眼於現實,本著為農民作實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資源的浪費。同時,我們也要幫助農民轉變思想,努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現代化進程。
㈢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研究6000字論文一篇
論文摘要: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讓廣大農民群眾共享改革開放成果,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文章就廣西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並提出若干思考。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立足我國農村發展實際,構建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抓緊制定指導性意見,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國家補貼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 2010年元月,廣西出台《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將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的全覆蓋,逐步為廣西農村老人繫上社會養老保險的「安全帶」,從而實現「老有所養」。文章擬圍繞廣西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些重點問題作粗淺探討。
一、廣西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新」,主要體現在變「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為「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多元化籌資機制,它要求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這是一種新的資金分擔機制,突破了我國長期以來因財政力量不足而不直接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資金支持的傳統。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同時對於改善心理預期,促進消費,拉動內需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基本具備
1.老齡化時代正向我們邁來。世界老齡化趨勢正在加快腳步,聯合國近期公布的一份報告指出,目前全球平均每9個人當中就有1個人的年齡超過60歲。預計至2045年,全世界60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量將首次超過14歲以下青少年人數,到2050年,老年人口比例將升至2200。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我國於1999年進人老齡化,到2008年底,老年人口達1. 6億,占人口總數的12%。根據預測,2014年達2億,2026年達3億,2037年達4億,2051年達到峰值4. 37億,佔31%,屆時將近3個人中就有1個是老年人。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推進,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更高,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日益突出。
2.我國整體經濟處於快速發展時期,已具備進行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民收人再分配,國家財政給達到年齡的農村老年人發放基礎養老金將直接增加農民收人,讓農村人口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有效地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
3.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人快速增長,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參保意識不斷增強。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部分鄉村,經濟實力逐步強大,基本具備了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二)廣西農村人口老齡化現象日益嚴重,養老問題凸顯
廣西是一個經濟後發達地區,又是典型的農業大省區、人口大省區,截至2008年底,全區有農業人口縣(區)112個,農業人口4176萬人,全區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82.7%。《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近年來,廣西老年人口總量逐漸增長,老齡化趨勢正在加快。據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底,全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633萬人,約佔全區總人口的13.59%。比全國高出1. 6個百分點,且以每年3. 5%的速度遞增。其中全區60歲及以上農村老年人口617. 58萬人,約佔全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總數的97.56%。60歲及以上農村老年人口顯然占我區老年人口的主體,如果解決不好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將會制約廣西經濟社會的發展。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持續向城市遷移,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比城市更為突出,農村養老形勢十分嚴峻。農村地區的「空殼村」和農村家庭的「空巢家庭」逐步增多,農村地區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將會更加嚴峻,而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和功能逐步淡化,靠傳統的道德、親情維系的家庭式養老受到了沖擊,因此,建立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迫在眉睫。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逐步改變、養老功能逐步弱化
據調查,當前我國有超過一億的農村老人依然靠農耕社會的「養兒防老」模式度過晚年。但現代社會的經濟基礎和文化觀念已轉型,土地和兒孫不再是唯一的、完全的生活保障;而這些身負生活重擔的子孫後輩,也無法完全可以承受這部分即將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人所帶來的養老負擔。隨著改革開放的深人發展,特別是農村實行市場化改革以來,在當代農村地區,農村家庭的小型化、空巢化、代際化普遍存在,農村養老風險在不斷加大,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和養老功能已逐步弱化,面臨著嚴重挑戰:一是農民勞務收益困難,子女的贍養壓力增大;二是農村勞動力流動性增大和流動人口的異地頻繁遷移,給農村家庭贍養帶來了負面影響;三是農村地區普遍相對貧困,給家庭養老保障能力帶來困難,這些問題都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以解決。同時,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城鎮化、工業化的加快發展,傳統的養老(個人養老、家庭養老、集體養老、土地養老保障等)等功能正在弱化。在當前傳統養老功能逐步弱化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結合廣西的實際情況,加快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於經濟後發達地區的廣西來說,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㈣ 有關社會保障畢業論文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當代各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顯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社會保障 畢業 論文,供大家參考。
社會保障畢業論文 範文 一:對我國社會保障現狀的分析及指標的分析社會保障水平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關鍵要素之一,對於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與運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適度的社會保障水平,對於國民經濟、社會和社會保障自身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本文將通過對我國社會保障現狀的分析及指標的分析,來評價中國當前的社會保障水平。
一、社會保障水平及指標
社會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時期內一國或地區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國家一般把社會保障總支出佔GDP的比重作為衡量社會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標。其中,社會保障支出總額是指一定時期內一國或地區實際支出的各種社會保障費用總和。社會保障支出總額佔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國或地區的經濟資源用於提高居民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斷社會保障水平適度與否的標准不是單一的,需要考慮的因素有:社會保障制度是否保證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經濟生活水平並能抵禦不可抗拒的社會風險;社會保障支出是否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是否與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結構是否與國民經濟產業布局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是否有助於促進就業與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等等。
二、我國社會保障水平適度性分析
(一)國內學者對於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的研究
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實行分散化管理,社會保障水平的統計缺乏規范的指標體系,不同專家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盡一致。以1994年為例,鄭功成教授推算該年社會保障水平為7.13%,加上其他未統計因素,社會保障水平為10%~12%;穆懷中教授的小口徑推算為5.09%,中口徑(含住宅投資)為11.53%,大口徑(含住宅投資和價格補貼)高達12.73%。根據穆懷中教授的推算,盡管我國人均GDP低於西方工業化國家20世紀60年代的水平,但我國中口徑(含住宅投資但不包括價格補貼的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社會保障水平與它們60年代的水平並不遜色。
(二)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的國際比較研究
以發達市場經濟的國家為參照,普遍認為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國、美國社會保障支出佔中央財政支出的比重分別為56.4%、31.8%、28.7%。而我國2001年社會保障支出佔中央財政支出的比重僅為8.34%。
與我國人均GDP接近的國家進行比較,2002年,我國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當年社會保障支出佔GDP的比重是5.47%。而與我國人均GDP接近的國家,如玻利維亞、哈薩克、俄羅斯等國,社會保障支出佔GDP的比重依次為5.5%、8.49%、9.55%。因此,我國社會保障水平既不顯得過高,也不顯得過低。
(三)城鄉社會保障水平比較分析
由於我國長期實行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城鎮幾乎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存在著類似於西方發達國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業、高補貼、低收入為特徵的、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服務;而農村居民僅擁有建立在農村集體經濟基礎上的以社會救濟、“五保戶”供養和合作醫療為核心的社會保障,並未能享受到真正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存在著水平偏低的社會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鎮較高水平的社會保障是以犧牲農村的保障水平為代價的。在城鄉之間,我國城鄉居民享受到的社會保障待遇差別極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100倍多。
總的來說,對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適度與否的判斷,並不是一個非此即彼的問題,而是過高與過低並存,存在著結構性矛盾,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國社會保障水平適度的建議
(一)正確處理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這是我們 總結 了許多國家特別是福利國家的 經驗 教訓所得出的一個正確結論。但是,到底什麼樣的社會保障水平是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保障支出必須依賴經濟發展,但並非任何意義上的福利支出都會削弱或阻礙經濟增長。某種意義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帶來經濟增長,或為經濟增長創造前提條件。目前,我國尚處於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階段,社會保障支出佔GDP的比例本來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斷深入的過程中,難免回出現失業率上升之類的問題,因此,一定時期內社會保障支出增長是應該的。建議我國在目前階段,適當增加社會保障支出佔GDP的比例,這不但會為經濟增長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還可能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動力,要辨證地看待福利支出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總之,存在著這樣一種良性循環:隨著經濟發展適度增加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數人創造更多的發展機會,可以贏得經濟和社會更加健康、協調、更可持續的發展。
(二)提高社會保障支出佔GDP的比重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支出佔中央財政支出的比重僅為8.34%,與發達國家相比有較大差距,這種財政支出結構是不合理的。因此,要發揮財政在籌集社會 保險 資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支出中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穩定的財政對社會保障支出的投入機制。各級財政超收的增量除用於法定的支出外,其餘應主要用於充實社會保險基金。與此同時,要防止社會保障支出水平過高於GDP的增長,出現福利國家危機。因此,除了建立GDP對社會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機制,還要建立二者的動態彈性機制,使社會保障支出隨著GDP的增長動態變化,但處於適度區域內。
(三)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當前農村要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為重點和基礎,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將社會化養老 措施 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由政府出面理順農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質量不斷得到提高。當然,不同地區社會保障的標准、社會保障模式也應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情況,形成層次分明,標准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發達地區保障程度高一些,欠發達地區保障程度低一些。財政要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改變以前重城市、輕農村的狀況,提高財政對農村的社會保障補助支出。
(四)改革城鎮社會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堅持“有升、有降”的方針。取消一些不合理、過高的福利項目,改革工資制度,實行工資貨幣化;改革一些壟斷性部門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會保障水平;增加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投入,增加對城市低保戶、無勞動能力者等弱勢群體的投入,保證其過上有人格尊嚴的生活;繼續完善城鎮基本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保證公民能抵禦不可抗拒的社會風險。總之,把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控制到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階段,既達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個合理適度的水平。
參考文獻
[1]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3
社會保障畢業論文範文二:有關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新路徑研究摘要: 文章 把探索視覺轉移到解決農民工 社會 保障的新路徑—— “土地換保障”,並在 總結 當前 理論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驟上創造性地進行“土地換保障”的運行載體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農民工土地使用權的 農村 集體 經濟 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轉制而來的股份合作社作為“土地換保障”的交易中介機構。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新路徑;土地換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規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統籌城鄉協調 發展 ,構築和諧社會,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更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 問題 。解決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有助於打破 中國 城鄉二元體制結構,實現城鄉協調統一,加速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發展,推進社會主義 現代 化的進程。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上,當前理論界還存在著較大分歧和爭論, 目前 主要有三種思路:一種是仍然將其劃歸於農村社會保障范圍之內;一種是將其歸於城鎮社會保障范圍之列;另一種是另起爐灶,推出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到底是歸屬城市還是回歸農村,還是創新一種新的保障機制,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
實際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或納入城鎮社會保障在 實踐上都遇到很多現實阻礙。從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分析得知,由於農民工雙重的身份性,一方面鄉鎮 財政資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虛化及農村社會保障緩慢發展,制約了農民工進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單位為核心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由於城市社會保障機制滯後, 企業 因為社會責任弱化導致的用工制度不規范及作為理性“經濟人”的抵觸、以及農民工較強的流動性而引起執行上的困難、農民工在經濟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經濟資源的有限性所導致參保的理性規避等諸多原因,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在現實可行的條件下依舊困難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種思路外還有學者沒有明確提出歸口,積極探討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提議應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農民工的特點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優先建立農民工工傷 保險制度和大病統籌醫療制度,構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的農民工社會救助機制,規范企業用工制度,建立農民工的工資保障制度,抓緊制定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規,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依照分類分層保障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最終實現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積極地尋求多種路徑來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成為大多學者的共識,讓社保對農民工來說不再是“鏡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義分享到應有的各種社會保障。事實上“農民工力爭一隻腳踏在收益低、預期確定、保證生存起碼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隻腳踏在收益高些、風險大、非生存起碼需求的非農收入上”,[1]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具有雙重收入來源,存在的經濟基礎很特殊:一方面脫離了 農業生產逐漸市民化,在城市則可以在非農行業就業,另一方面,農民工與農村仍然保持著千絲萬縷的 聯系,他們在農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謀職的風險性以及社保的嚴重缺失等所導致返鄉的極大可能性,寧願拋荒也不願意放棄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為最後的退路。因此,筆者認為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個循環漸進的過程,上述幾種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思路都忽視了現階段農民工怎麼從土地這個社會保障向現代社會保障系統轉換的問題 研究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研究員崔傳義認為研究這個問題是有戰略意義的,這個問題解決得好,會大大有利於農民向城鎮的轉移,有利於城市化、 工業 化的實現,有利於全面小康社會的順利建成。
二、“土地換保障”——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新路徑
在《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中指出,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託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 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佔土地流轉收益。[2]這就給流轉土地經營權進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據。事實上,在國家近年出台系列減免農業賦稅及加大農業投入和農業補貼等有利於農民增收的農業政策下,許多農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裡的土地就委託給親戚鄰友耕種或者轉包、出租給其他人代理,從中取得一筆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當家用補貼。對經濟收入較低的農民工來說,覺得有利可圖就將土地出租出去,錢一點是一點,總好過撂荒。那麼如何將農民工在原屬地的農地更好地利用起來,並且將社會保障聯系起來就是個難題了。國家行政學院社會保障權威專家龔維斌在“完善社會保障與和諧社會建立”的記者專訪中就提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發展既要借鑒國外的 經驗,也要立足國情,構建一個‘低保障,低水平,廣覆蓋,重實效、可持續’的社會保障機制。充分發揮政府、企業、社會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傳統社會保障資源。”這就給農民工怎麼從土地這個社會保障向現代社會保障系統轉換的問題進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換保障”制度的學者們都不約而同地把尋求農民工社會保障路徑的探索視覺轉移到現在農村惟一有較大增值價值和財力功能的就是土地,從開發和挖掘農村傳統的社會保障資源來尋求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困境的路徑,最終目的為建立針對農民工獨特身份和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鋪路,從而推進市民化和城鄉一體化進程。“土地換保障”通過土地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創新,填補了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空缺,成為一種切實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創新路徑,很好的解決了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延續,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啟動資金。農民工因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獲得了相應的收益,從此代替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實現從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的轉換,逐步實現市民化,並且推進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規模經營發展。
三、“土地換保障”方案設計中運行載體的缺失淺析
(一)“土地換保障”方案設計中運行載體的缺失 分析
從 “土地換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驟來看,“土地換保障”的實質或核心是承認農民在讓出承包土地或被徵用土地的情況下,應當獲得某種補償,並且這種補償應當被用來為其建立 社會 保障。那麼這樣一種用社會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設計到底有沒有充分現實依據呢,陳頤同志進行深入 研究 對農民工選擇“土地換保障”這樣一種從土地社會保障向 現代 社會保障系統轉換的方案設計進一步補充了相關依據,論證了“土地換保障”方案設計的可行性。[3]另外,曾詳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進一步研究,認為在這個制度安排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問題 ,如會遇到初始永佃權的定價問題,可能出現的侵佔 農業生產資金問題、土地市場評估成本問題、地區之間地價與社會保障水平不平衡問題以及土地私有化問題等,並且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對策。[4]然而筆者發現其中還沒有學者注意到運行載體的缺失問題,在方案設計中提出具體運作辦法時有學者認為,對放棄 農村 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障,並以農村土地使用權折算為一定年數的個人帳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保障的平穩過渡。[5]另外有學者提出,農民工到城鎮就業或進入城鎮定居而無力耕種土地的時候,讓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轉包者按國家統一標准替 轉讓者繳納一定數量的 經濟 補償,使其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障。當然這部分經濟補償也可先交付國家 財政,但國家必須做出相應的政策調整,承諾將這部分農民納入城市和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換保障”整個運行過程中交易中介機構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籠統指出由國家責任強制為其納入社會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經營權的轉包者支付農民工參保費用。我們知道,農民工只在乎現期收入,他們參保的意識非常薄弱。對他們來說,增加他們的收入最為切實,所以他們就可能會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將社會保障的提取費用直接轉化為貨幣經濟補償,這就要求國家賦予有關監督機制的制約。而如果設立國家的監督機關來監督承包者從轉讓農民工土地使用權獲益中提取農民工社會保障費用的行為,則加大了“土地換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這就提出了在實行“土地換保障”方案中其運作載體的缺失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
(二)“土地換保障”的運行載體——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及由集體經濟組織轉制而來的股份合作社
根據孫雷、陳波羽中的研究,他們在針對失地農民設計的“土地換保障的邏輯框架” 中指出失地農民通過放棄土地使用權獲得經濟補償後,一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失地農民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等 保險,一部分作為失地農民的貨幣收入,成為市場人的物質基礎,另一部分則用作對失地農民的培訓,使得他們具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基本技能。可見這里代表耕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成為交易的中介機構,作為失地農民與征地方交易的中間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被徵用耕地的交易獲得的收益,用來支持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條件。[7]由此可以推廣到 “土地換保障”中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農民工土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交易中介機構。這個思路也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既要有黨和國家的強力推動,更需要發揮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筆者認為為避免由村集體包辦,應與現行的 中國 行政機構體制改革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以及正在農村推行村務公開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別是農村集體組織從農民工土地轉讓費當中用於社會保障的費用提取應該向村民公開,通過這樣的方式讓農民更多地參與和監督村裡的事務。保證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應有的效率與公正。
而原有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產權模糊、人格化的出資者主體缺失、決策獨斷、監督不善、分配隨意等種種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響 到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從產權制度改革上破除。現階段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以村、組為對象,在制度安排上多採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從轉制後的組織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業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學者進一步研究,現階段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轉制後的實際功能和作用都與政府行為有直接關聯。兩者要在今後的改革和 發展 中相互調適。其中第一條指出轉制後的組織功能就與社區成員的社會保障管理有關,是按照公共產品供給非歧視性原則,對於集體資產所有者的社會保障成本,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扶持,並全額承擔“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員的社會保障費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導下若干農民自願組織,組成合作社,農民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統一經營和管理,實行“土地入股,集約經營,獨立核算,按股分紅”。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後按股分紅,同時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農民工進城務工,也可以通過股份合作形式將自己在原屬地的土地使用權向合作社入股,這樣一來他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僅長期不變,而且還有股權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進城從事二、三產業。[9]將上述兩個研究成果結合起來研究,筆者認為可以按照“土地換保障”的思路,通過由集體經濟組織轉制而來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與農民工的現代社會保障兩者之間架起聯結通道,股份合作社在農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間在按每股每年強制提取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的基礎上強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為農民工建立現代社會保障的啟動資金,保證其進城後最基本的社會保障。
當然,由於中國各地經濟水平不一,這種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轉形式主要出現經濟較為發達,大部分農民已轉移到從事非農產業的沿海地區和發達內陸地區,如廣東、江浙、遼寧、山東、湖南等地。而
廣大中、西部貧困地區由於受到地域、經濟水平等因素制約了土地的流轉,也就很難形成土地股份合作這樣一種土地規模經營方式。因此在考慮原屬地在較為貧困,並且零星分散的小規模經營比較嚴重的中、西部地區的農民工在實施“土地換保障”中架構其運行載體時,筆者認為有待於政府(下轉第24頁)(上接第22頁)大力扶持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並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對發達地區對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們更深入研究。
參考 文獻
[1]何曉星.論“一個國家,兩種保障”[J].經濟體制改革,2005,(4).
[2]劉鋒.國務院明確: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
[3]陳頤.論“以土地換保障”[J].學海,2000,(3).
[4]曾詳炎,王學先,唐長久.“土地換保障”與農民工市民化[J].晉陽學刊,2005,(6).
[5]董理.我國農村非農產業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探悉[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2001,(5).
[6]王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模式構想 [J]. 專題討論,2004,(6).
[7]孫雷,陳波翀.土地換保障:中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必然選擇[J].內蒙古大學學報(人文社會 科學 版),2004,(9).
[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課題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研究.
㈤ 農村養老保險類論文參考範文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佔全國總人口的2/3以上,農村老年人口佔全國老年人口的75%左右,解決好農民養老問題就等於解決了佔中國大部分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下文是我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淺析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
摘 要:在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程序加速以及農村人口老齡化逐漸加劇的背景下,以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研究物件,引入制度經濟學中交易費用的概念,在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共產品屬性進行界定的條件下,試圖利用分析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模型對各級 *** 制度供給進行分析,並確定各級 *** 對制度供給的最優規模。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公共產品;制度供給;交易費用
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發達文明的重要標志。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和 *** 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農民是制度的需求者, *** 則是制度建立的主導者和制度的主要供給者。相比於農民的需求而言, *** 的意願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軌跡起著更為重要的作用。
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共產品屬性
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農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大部分群體自然也有權利享受社會的養老權利。據此,可以判定理想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符合公共產品的第一個屬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它作為 *** 理應向全體農村人口提供的一項制度,具有共同受益或聯合消費的特點。再者,個體享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會影響其他個體同時享用,這顯然符合公共產品的第二屬性—螞梁—非競爭性。最後,這種制度的實施和推行不存在「誰付費,誰享用」,而是為所有農村人口共享,受益范圍覆蓋了全體農村人口。綜上所述,理想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
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專案存在三種方式:1「個人統籌、集體補助、 *** 補貼相結合,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由村、社群等集體組織籌集資金,運營基金、發放養老金的補充養老保險;3完全自願參加、自己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的商業養老保險。就這三種方式而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以根據其賬戶組成分別分析,社會統籌賬戶部分應該是純公共品,這部分賬戶的籌資完全由 *** 補貼,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而個人賬戶部分則是准公共品,這部分賬戶的資金是由 *** 和個人共同籌集,個人如不繳費則不能參與。集體社群補充性養老保險屬於准公共品,它具有明顯的俱樂部產品性質,屬拿信於這個集體的成員可以享用,而這個集體之外的人則不能享用。商業養老保險屬於私人產品,它由個人完全繳納保費,個人完全享受養老金,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
就目前我國的實際國情來看,我國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上述三種養老保險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物質基礎。我國 *** 現在要做的是依照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本文主要探討的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供給的最優模型分析
一模型假設
1.所研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理想的制度,是公共產品,其供給方是 *** ,不存在市場供給。
2.只有一個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且其效用函式已知。
3.已知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的生產成本和交易費用都為產量q的函式,即Pc=Pcq,Tc=Tcq,農民的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收益函式為Tr=Trq,所以,農民的利潤函式為π=Trq-Pcq-Tcq。
4.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中央 *** 和地方 *** 共同供給,且價格相等。之所以作此假設,因為我國 *** 分為中央、省、市、縣市、鄉五級,而從財權劃分,可粗略分為中央 *** 和地方 *** 兩級,每級 *** 既然存在,並通過稅收等渠道獲得財政收入就必須為本地區提供公共產品。而在實踐中,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行也特別強調了兩級 *** 的概念,「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悶敏運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 *** 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 *** 確定。」基於以上理由,本文在探討最優供給模型中也是以 *** 分級為前提。
二存在交易費用前提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模型
在考慮交易成本的條件下,制度供給者的成本便發生了變化,除了原有的生產成本外,還附加了交易成本。我們仍然假設生產成本是制度供給量的函式,且與供給量成正比。但是承前所述,交易費用的多少決定於組織或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市場不確定性、小數目談判及資產專用性。交易費用是資產專用性的增強而呈現出類似於指數函式式的增長趨勢,隨著資產專用性的提高,組織偏離最佳供給規模的程度不斷增加,從而導致組織單位交易費用遞增,呈現出「先降後升」的「U」字形變化。因此,對於組織對制度供給的邊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交易費用。
假設:1全社會只有一個消費者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2制度的供給主體為兩級 *** :中央 *** 與地方 *** ;3需求者對制度的需求為Q,且其所願意付出的成本為T;4制度的需求者可以通過談判來表達其實際需要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且交易談判的順序是先中央 *** 後地方 *** ;5制度需求者願意承受的交易費用為Ta;6制度供給的總成本包括生產成本和交易費用,生產成本PC是制度供給量的正比例函式;而交易費用先降低再上升。
如圖1所示,座標橫軸表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量Q,縱軸代表總成本。中央 *** 和地方 *** 的生產成本曲線分別為PC1,PC2,兩級 *** 的交易費用曲線則分別由TC1,TC2表示;C1,C2表示中央 *** 和地方 *** 的總成本。即:
C1=PC1+TC1
C2=PC2+TC2
存在交易費用時:
1根據前面一系列的假設可得, *** 能夠供給的制度規模為:
GC=α+βT-TC1-PC1
這顯然小於交易費用為零時 *** 的供給量。此時,如果需求者為消費制度所願意承受的最大交易費用Tα≥TC1,表明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這一交易費用,那麼,中央 *** 提供全部的制度供給,且支配用於養老保險的全部資源,全社會養老保險供給量為G=GC=α+βT-TC1-PC1;如果Tα≥TC1,則制度需求者不願接受這一交易費用,轉而進入與地方 *** 的談判。
2需求者為了節約交易費用,會與地方 *** 進行談判,兩者之間的交易費用為T2。同上面所討論的一樣,如果此時地方 *** 制度供給的邊際交易費用MTC2≥MTC1,那麼此時仍然由中央 *** 供給制度,供給量為G=GC=α+βT-TC1-PC1;如果地方 *** 的邊際交易費用MTC2≤MTC1,那麼可能存在兩種情況,其一是中央 *** 不再承擔制度的供給,而全部交由地方 *** 供給,供給總量為G=GL=θ+ρT-TC2-PC2;其二是中央 *** 與地方 *** 競爭,最後的結果是中央 *** 降 *** 度供給的交易費用,使得兩級 *** 的邊際交易費用相等,此時,整個社會的制度供給由中央 *** 和地方 *** 共同提供,中央 *** 的供給量為GC=α+βT-TC1-PC1,地方 *** 的供給量為GL=θ+ρT-TC2-PC2T1,T2分別為中央 *** 和地方 *** 為制度提供而擁有的資源。如果Tα≤TC2需求者願意承擔的交易費用,制度需求者不能接受這一交易費用,那麼,如果社會中還存在下一級 *** ,那麼將會由下一級 *** 供給制度,分析過程同上,如果社會在不存在其他制度供給者時,需求者不消費這樣的制度為最優選擇。
更進一步,如果各級 *** 供給制度的成本連續,則有無數條 *** 成本線,可以從中找出一條包絡線。在包絡線上的每一點都代表制度需求者能承受的交易費用一定的條件下,各級 *** 最優制度供給見圖2。該圖也表明了最優制度供給模式是由交易費用決定。
上述模型說明正是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才有各級 *** 進行農村養老保險的供給。此外,在確定各級 *** 的供給邊界中,起決定作用的是邊際交易費用,也決定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模式。
三、結論
引入交易費用這個概念對中央、地方兩級 *** 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邊界進行了分析。從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入手,利用埃奇渥思盒裝圖進行理論分析,得出結論:在交易費用為零且不存在資源的政策配置的條件下,兩級 *** 的供給規模由供給曲線的斜率決定。
接著,剔除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存在交易費用的情況下,除了交易費用,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的交易費用Ta對制度供給也產生重要的影響。在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交易費用的條件下, *** 制度的制度供給邊際交易費用是決定各級 *** 供給的因素。另外還需特別說明的是,這些分析都是假設 *** 之間會像企業那樣存在制度供給的競爭,而排除了合謀或利益博弈的狀況。
本文所討論的內容,可能也可以解釋現存於我國發達地區的較具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例如「蘇南模式」。蘇南模式的基本特徵是,除了國家規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有較好的社群保障,即除了兩級 *** 供給制度外,集體社群成為制度供給主體。我們不妨可以把集體社群看作第三級 *** ,那麼,蘇南模式之所以能得以開展,是因為制度需求者選擇制度供給的主體時交易費用存在差異。蘇南地區的縣域經濟極其發達,農村人口與中央甚至是省級 *** 進行制度交易的交易費用比較大,相反,由集體社群提供製度的交易費用較少,農民所得利益較大,所以,制度的主要供給者是集體社群。
<<<下頁帶來更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