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級勞模退休應享受的待遇
法律分析:退休勞動模範(先進)的榮譽津貼:
1.全國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1989年年底前榮獲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50元。
2.省部級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1989年勞動模範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
3.1955年至1965年市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元。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的...
4.1956年至1964年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 勞模補充養老金保險
不是賠償,是到年齡去領養老金。
與繳費金額、總年限、退休年齡、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等因素有關。要細算。
一般,各地(以企業職工為例)的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其他津貼。
(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總額除以某個數字,這個數字按退休時的年齡決定。
退休年齡數字(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45216
50195
55170
60139
65101
假設:60歲退休,退休時個人賬戶里有6950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69500/139=500元。
(2)基礎養老金。為繳費年數乘以1%乘以退休那一年的當地社會平均月工資。
假設:當地月工資為4000元,繳費25年。
基礎養老金=25年*1%*4000元=1000元/月。
注意1:這是假設一直按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繳費的,繳費高的話,1%這個數字會高,比如2%,繳費低的話,會不足1%,比如0.7%左右。
注意2:一般是1992年才開始個人繳費的。1992年之前的工齡,只要有合同、檔案等證明,全部算做已經繳費,叫做視同繳費年限。
以上(1)和(2)舉例的情況下,兩項合計是每月1500元/月。
(3)其他津貼。高工、勞模、獨生子女、地方補充、高齡津貼、過渡津貼、繳費年限津貼等。
以上全部,構成退休第一個月的養老金。一般每年可能會上調一定比例,2017年是5.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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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獲得湖北省勞模五一勞動獎章,現退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下面的法規希望對你有幫助:
《湖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湖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省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的先進模範作用,激發全省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勞動模範,是指經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和省直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及中央在鄂單位推薦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勞動模範。
第三條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省勞動模範的培養、宣傳和管理工作,維護省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省勞動模範在推進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模範作用。
第二章省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
第四條省勞動模範在下列人員中評選:
(一)企業職工(含港、澳、台同胞和華僑在本省境內投資企業中的內地職工;本省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的中方職工);
(二)農民(含進城務工人員);
(三)事業單位職工;
(四)國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處級以下工作人員;
(五)其他社會各階層人員。
第五條省勞動模範應具備下列條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認真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崗位,奮發進取,開拓創新,勇於奉獻,在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業改革、推進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推動技術進步、促進安全生產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或完成重大科研項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保衛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進民族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環境、保護資源、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省勞動模範一般從湖北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市級(或相當級別)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中評選產生。
第七條省政府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省勞動模範。
對作出重大貢獻、事跡特別突出的優秀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推薦申報程序,即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勞動模範稱號。
對為保衛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進步而犧牲和殉職的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追授省勞動模範稱號。
第八條省勞動模範的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公認的原則,堅持先進性標准,突出時代精神,按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辦法進行評選。
第九條被推薦的省勞動模範人選,必須經本人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居民(代表)大會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得到群眾公認,並經所在單位黨組織、行政審核同意後,方可推薦上報。
被推薦人選是企業負責人的,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簽署意見。推薦人選是黨政機關(含人民團體)領導幹部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應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其負責人不能參加評選。
第十條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對擬推薦的省勞動模範人選,必須認真審核,並簽署意見後逐級上報。
第十一條被推薦的省勞動模範人選,要在所在單位、市級宣傳媒體和省級宣傳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三章省勞動模範的獎勵和待遇
第十二條對命名表彰的省勞動模範,按照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北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證書,並一次性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
第十三條各地要充分發揮省勞動模範的政治優勢,吸收他們參加有關經濟建設和推進社會進步、加強社會事務管理的會議和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四條要加強對省勞動模範的培養,積極推薦、選送他們參加各種形式的教育培訓,尤其是對在生產一線、技術崗位工作並具備有關條件的省勞動模範,要創造條件選送他們參加黨校培訓或接受高等教育。省屬黨校和高等院校要積極為提高勞動模範的思想理論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對已正式辦理離退休手續並保持榮譽稱號的勞動模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榮譽津貼。所需經費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支付。企業在改制、轉讓、兼並過程中,要將離退休勞模榮譽津貼列入移交和補償范圍。由於企業破產、關閉或確無能力支付的,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並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安排解決。
第十六條對生活困難的省勞動模範實行補助。省財政每年專項列支,對因工資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災害造成生活困難的省勞動模範進行補助。具體辦法按省財政廳與省總工會聯合制發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建立省勞動模範養老和醫療保障機制。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鼓勵企業為省勞動模範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勞動模範,應為其創造條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省勞動模範家庭,按規定納入城市低保范圍重點保障。已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方,要將省勞動模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范圍;已參保的省勞動模範,按現行制度執行;對未參保就醫確有困難的,應積極創造條件使其參保;對患重大疾病的省勞動模範,應由當地社會醫療救助機構予以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各地確定。
第十八條有計劃地組織省勞動模範療(休)養、考察和培訓,參加活動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各單位應在經費上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各地建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企業因破產、停產而下崗的省勞動模範優先提供免費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再就業培訓等服務,優先為他們提供由政府出資的公益性工作崗位。
第二十條企業要積極為省勞動模範提供工作崗位。改制後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原企業的省勞動模範,並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
第二十一條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省勞動模範,尤其是離退休的省勞動模範進行慰問,及時幫助他們解決生產(工作)生活上的實際困難。
第四章省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任辦公室主任,省總工會、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省總工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的組織工作;
(二)負責省勞動模範即時性的表彰和取消榮譽稱號的申報及承辦工作;
(三)組織省勞動模範有關情況的調研,參與勞模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省勞動模範的信訪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省勞動模範資格的確認、證明;
(六)推薦和協調省勞動模範先進事跡的宣傳工作;
(七)發揮省勞動模範協會的作用,組織勞動模範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充分調動勞動模範的人才優勢和技術優勢,為推進湖北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八)依法維護省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對歧視、壓制、打擊報復省勞動模範的行為,進行批評和制止,情節嚴重的依照法紀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省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先進事跡,騙取榮譽的;
(二)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分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留用察看處分的;
(四)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在群眾中和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非法離境的。
取消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必須依照省勞動模範評選審批程序,由原申報單位逐級上報,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審核並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時收回其獎章、證書,取消其相應待遇。
第二十四條建立省勞動模範重要情況報告制度。凡涉及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工作變動、錄用晉升、辭職、下崗、離退休、亡故和嚴重違法、違紀等,必須逐級上報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省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經費、省勞動模範獎金、省勞動模範困難補助金和省勞動模範日常管理經費等由省財政列支,每年定額納入省財政年度預算。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在我省范圍內工作曾獲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國務院各部委與國家人事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曾榮獲軍隊大軍區級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勞動模範,納入省勞動模範管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4. 省級勞模退休應享受的待遇
省部級勞模退休待遇,各地標准不一。
受表彰絕團的省部級勞模,應享受的待遇包括4項:
1、發給1萬元獎金;
2、在職時可獎勵晉升一個級別工資檔次或薪級工資;
3、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退休費比例可提高5—10%;
4、退休後每月享受80元榮譽津貼。
省勞模實行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待遇。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附件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三、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四)本辦法實施後,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原規定的優惠待遇。
對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予以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給予記二等功、記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榮譽稱號,一般每五年評選一次。對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並枯橘的,應當及時給予獎勵。其中,符合授予榮譽稱號條件的,授予「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敗逗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
第十一條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由審批機關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對公務員頒發獎章,對公務員集體頒發獎牌。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按照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製作或者監制。
5. 市勞模退休有什麼待遇
退休勞動模範(先進)的榮譽津貼:
(一)全國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1989年年底前榮獲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50元。
(二)省部級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1989年勞動模範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
(三)1955年至1965年市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元。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的,按其中最高一檔標准計發,不重復享受榮譽津貼。
(四)1956年至1964年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四)市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80元。1990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20元。
(5)武漢市勞模補充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我國獲得「勞動模範」稱號的條件具體要求因評選應根據不同先進生高的榮譽先進生產者」、「全國現代化建設的最前列,以忘我的獻身精神贊揚全國勞動模範「是全中華民族的模範人。
鄧小平同志在中國工會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致詞中,充分肯定勞動模範「至今還是我們學習的不同,但基本條件一致:
1、熱愛祖國,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優秀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立足制,多出成果、多出處於領先地位,展、下崗失業人員、推進產業結構調整中和在崗位「創新、創先、創優、創最佳」中做出業績者。
2、崇尚科學。
3、在環境保護,安全文明生產興農、開拓農村市場、搞活農產品流通、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做出貢獻者。
4、敢於探索,勇攀高峰,在共和國的光輝歷史上,各條戰線涌譽證勞進我國先進生高的榮譽先進生產者」、「全現代化建設的中央批後被文化發現出成千上萬的先進模範人物。他們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始終走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
社會學家艾君認為,勞模精神,實際它折射出一個時代的人文精神,反映出一個民族在某一個時代的人生價值和思維道德取向。它簡潔而深刻地展示著一個時代的人之精神的演進與發展;它凝重而浪漫地體現著一個民族的時代的思想與情愫。
他指出,回首新中國走過的幾十年風風雨雨,勞模所體現出來的人文精神,代表著一個時代的價值觀、道德觀和精神風貌,展示了中華民族頑強拼搏、自強不息的崇高品格,體現了我們偉大的民族能夠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精神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