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欽州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桂政辦發〔2014〕7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堅持「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採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及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辦法。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並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並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口計生、審計、監察、殘聯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具有統籌地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七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第八條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政府對100-800元繳費檔次分別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進行補貼,對900-2000元繳費檔次統一按每人每年80元進行補貼。今後繳費補貼標準的調整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九條 政府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城鄉重度殘疾人、貧困殘疾人、城鎮「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100元;除上述困難群體以外的城鄉低保對象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50元。繳費困難群體可在政府代繳基礎上增加個人繳費,並享受按政府代繳金額與個人繳費合計金額對應繳費檔次的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條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資金和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由自治區、市、縣區三級財政承擔。按照現行財政分級管理體制原則,欽南區和欽北區由自治區、市、區按6∶2∶2比例承擔,靈山縣和浦北縣由自治區、縣按8∶2比例承擔。
各縣區政府增設繳費檔次的,所需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區政府負擔,具體標准和辦法由各縣區政府確定。
第四章 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構成如下: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資金。
(三)村集體、社區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補助、資助的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運營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四條 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計發標准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75元,其中55元由中央財政全額支付,20元由自治區、市、縣區三級財政承擔。按照現行財政分級管理體制原則,欽南區和欽北區由自治區、市、區按6∶2∶2比例承擔,靈山縣和浦北縣由自治區、縣按8∶2比例承擔。
今後按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要求,適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標准。各縣區政府需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資金由各縣區政府負責。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支付,參保人的個人賬戶支付完後由各縣區政府負責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各縣區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從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0周歲,可以在領取待遇前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繳費部分,政府按本辦法第八條給予繳費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參保人補繳應繳或中斷繳費期間的保險費,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第十八條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未達規定的,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可以申請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從繳費到達經辦機構賬戶的次月起發放。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並按400元標准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喪葬補助金由自治區按人均400元標准給予補助。對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經辦機構可以從喪葬補助金中直接扣減。喪葬補助金補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各縣區政府需提高喪葬補助金標准所需資金由各縣區政府負責。
第六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第二十條 參保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繳費期間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入遷入地,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跨自治區流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二十二條 新農保和城居保參保人員統一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本辦法繼續繳費或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參保人員,按以下方法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一)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老農保每繳費1年計算為1年繳費年限,累計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按本辦法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老農保養老金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合並發放。
(三)老農保參保人員不屬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予以清退,並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管理,今後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情況,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最終實現自治區級統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將新農保、老農保、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縣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等有關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委會每年要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九章 經辦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鄉鎮(街道)要有專人負責,村(社區)協管員原則上由村(社區)幹部兼任。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條 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與稽核、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等工作,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條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2.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1、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但是當事人已經失業,並且不屬於參保地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社保關系應轉回戶口所在地參保;
2、具體手續可以事先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勞動合同解除書、社保卡及繳費明細等,咨詢戶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門工作人員明確。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桂政辦發〔2014〕70號):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繳費期間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入遷入地,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跨自治區流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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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全文,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參保登記
一、參保登記
第一條 年滿16周歲、具有當地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由本人到其戶籍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參加城鄉居保申請,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辦理城鄉居保參保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特殊參保群體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於當月20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第三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參保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並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四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計生、殘聯等部門及有關社保機構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復核無誤後,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二、 變更登記
第五條 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於當月20日前,攜帶身份證和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將需要變更的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後,在《變更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變更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三 、終止登記
第六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城鄉居保關系,並進行終止登記。
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終止登記申請,填寫《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終止登記表》(附表三,以下簡稱《終止登記表》)。辦理城鄉居保終止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參保人員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三)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xx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七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在《終止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於當月20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街道(鄉鎮)服務所初審無誤後,將終止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終止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終止登記信息進行確認,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劃入指定銀行,通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憑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領取,支付成功後,終止其城鄉居保關系,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個人繳費
一、 個人繳費
第一條 參加城鄉居保的城鄉居民應當按年度繳費,城鄉居保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繳費年度內,參保人員可選擇集中繳費、銀行代扣、到銀行直接繳費等繳費方式,按照選定的繳費檔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規定集中繳費期。
第二條 在集中繳費期內,街道(鄉鎮)服務所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情況表》,交協辦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
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二條 本著自願的原則,參保人員可以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城鄉居保養老保險費。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保費的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摺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託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變更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的人員制發《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以下簡稱「銀行存摺」)。
銀行存摺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負責通過街道(鄉鎮)服務所或協辦員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參保人員應於當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並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縣(市、區)居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摺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並在扣款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等反饋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金融機構扣款後,應將扣款結果傳至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由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將扣款金額計入個人賬戶。
第三條 參保人員也可以選擇到銀行直接繳費。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第四條 參保人員在城鄉居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於制度實施時,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的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及以上的,到齡當年可以繳納該年度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不繳納;45周歲以上、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該繳納到齡當年的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及時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名單反饋給協辦員,協辦員負責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第六條 當年12月31日止,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二、 財政代繳
第七條 每年集中繳費期間,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匯總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保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城鄉居保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繳資金,劃撥到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在財政代繳資金到賬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財政代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三、 集體補助
第八條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街道(鄉鎮)服務所審核認為符合規定的,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三份《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補助或資助方簽字確認後,在《集體補助申請表》上加蓋公章。補助或資助方、街道(鄉鎮)服務所和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集體補助申請表》。
街道(鄉鎮)服務所通知補助或資助方根據《集體補助申請表》及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補助或資助方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集體補助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四、 補繳
第九條 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准,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條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於當月20日前,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補繳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無誤後確認,根據參保人員的補繳意見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後,在《補繳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申請人根據《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補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補繳申請表》。
第十一條 每月月末,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列印《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與《補繳申請表》合並存檔,作為登記台賬、核對計劃和信息處理的依據,並從次月起開始記息。
待遇支付
一、 待遇申請與待遇確定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按月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交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同時提醒參保人員繳納當年保險費,應於年滿60周歲當月10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協辦員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提供的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後,應進行公示,並逐一通知當事人准備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第十三條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在到齡當月15日前,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於當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一並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參保繳費情況等待遇領取資格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後,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確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其個人賬戶進行年內計息結存,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單》,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單》)。
第十四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參保繳費人員滯後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的,從到齡次月起計發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填寫《參保登記表》。街道(鄉鎮)服務所在審核其參保資格的同時審核其待遇領取資格,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於次月起按標准發放養老金。
第十六條 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額有異議,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准重新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後,修改城鄉居保信息系統記錄,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有關文字材料存檔備查。
二、 待遇發放
第十七條 城鄉居保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日不遲於當月25日。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摺等指定賬戶,同時向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傳送支付回執,向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傳送回盤。
三、死亡待遇結算
第十八條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其親屬應及時報告給協辦員,協辦員在3日內報告給街道(鄉鎮)服務所,街道(鄉鎮)服務所應進行專項登記,並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
待遇領取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後30日內,填寫《終止登記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協辦員和街道(鄉鎮)服務所向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登記手續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收到相關資料並復核無誤後,列印《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在支付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同時,扣回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
四、領取資格認證
第十八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按年度對城鄉居保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定期向待遇領取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可採用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公示、數碼照片識別、指紋認證等多種方式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領取資格認證。可與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溝通,建立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及時掌握有關戶口注銷和死亡殯葬等信息。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後,從停發之日起補發並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4. 個人如何繳納桂林市社會養老保險
方法如下:
1、第八條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申請參保登記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在符合條件的《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並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在復印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相符字樣)以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時限一並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
2、居民本人也可攜帶上述相關材料直接到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級社保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3、鄉鎮(街道)事務所負責對申請參保登記人員進行初審,審核無誤後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4、縣級社保機構應對申請參保登記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民政、計生、殘聯、扶貧辦等部門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信息庫進行比對,審核無誤後,在信息系統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4)廣西城鄉居保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擴展閱讀:
參保時需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屬於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四)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需提供《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證明;
(五)屬於城鎮「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人員的,需提供由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材料;
(六)屬於城鎮或農村低保對象的,需提供由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材料;
(七)屬於村幹部、貧困殘疾人、民辦教師、代課人員的,按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八)原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需提供《廣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
(九)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5. 廣西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
廣西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廣西省的養老保險目前是頒布了哪些最新政策呢?我給你詳細講解一下廣西省養老保險最新政策的有關專業知識,希望看完對你有幫助。
並按政府代繳額度與本人繳費累計額度相匹配的繳費檔次,享有政府繳費補助、現階段,廣西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退休金最低水平為每個人每月75元。自治州激勵有標準的地域依據狀況適度提升養老退休金規范;激勵有標準的地域對長期性繳費的繳納社保工作人員,如繳費超出15年的繳納社保工作人員加發養老退休金,以激勵長繳多得。
以上就是我的詳細介紹,希望看完對你有所幫助,早日解決完問題,早日完成保險的繳納。
6. 廣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領取
(一)繳費人員:具有廣西戶籍,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非服役人員,非服刑人員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和補貼標准:1.個人繳費:繳費標准設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5個檔次。2.政府為困難人員代繳保險費: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重度殘疾人、低保殘疾人、脫貧後繼續扶持兩年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繼續為其代繳不低於100元。3.政府補貼:區、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元補貼35元;300元補貼40元;400元補貼45元;500元補貼60元;600元補貼65元;700元補貼70元;800元補貼100元;900元補貼120元;1000元補貼150元;1500元補貼175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補貼200元。跨年度繳費屬中斷補繳,補繳年度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三)繳費時間和方式:(一)繳費時間:1月1日起,至12月20日結束,由稅務部門徵收。(二)繳費方式:(1)參保人攜帶身份證到縣級稅務大廳進行現金繳費;(2)參保人攜帶帶身份證、農商行存摺(卡)到本鄉(鎮)農商行簽訂銀行代扣協議書,並將當年保險費足額存入農商行存摺(卡)便於扣款;(3)參保人可使用微信登錄廣西稅務12366繳費,具體詳詢縣稅務大廳(聯系電話:3522233或3521145)。
(四)領取養老金人員、標准和方式:1.領取人員:具有天等縣戶籍,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2011年開始逐年繳費或補繳至60周歲。2.領取標准:(1) 1951年6月30日(含)前出生,直接領取養老金,60-64周歲每人每月領141元,65周歲(當月到齡)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領取146元;(2)1951年7月1日(含)後出生以後出生的城鄉居民從2011年起必須先繳費,年滿60周歲的次月才按月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60-64周歲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基礎養老金141元+(個人繳費賬戶金額÷139);65周歲(當月到齡)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基礎養老金146元+(個人繳費賬戶金額÷139)。3.領取方式:(1)繳費後年滿60周歲的新增領取養老金人員由本人攜帶身份證、農商行存摺(卡)或社保卡到本鄉(鎮)社保中心辦理申領手續。(2)農商行將養老金直接撥付到領取人的存摺(卡)或社保卡,如領取人換存摺(卡)請到本鄉(鎮)社保中心辦理更換手續,確保養老金順利發放。
(五)喪葬補助費人員、標准和方式:1.領取人員:正常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死亡人員。2.領取標准:2015-2018年度死亡每人補助400元;2019年起每人補助600元。3.申領方式: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60日內,家庭受益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死亡人員農商行存摺(卡)或受益人農商行存摺(卡)、戶口簿遲粗、死亡注銷證明到本鄉(鎮)社保中心辦理注銷登記。
(六)重復碼型鎮領取和死亡冒領的養老保險待遇處理方式:1.重復領取。重復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包括企業養老保險金、機關養老保險金),不論先領取的是哪種養老金,都是保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如數追還多領的城鄉居民養老金,拒絕退還的則停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退還後再繼續發放。 2.死亡冒領。待遇領取人死亡後,家屬繼續冒領領取養老金要如數退還多領的養老金,如追繳不退還的,停發其家庭中另外領取養老金的成員(同一個家庭不同戶口簿的也停發),涉及數額租派較大且不配合退回養老金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