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障體系包括哪些方面
2022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這是2月21日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後,國家在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上邁出的重要一步。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是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廣大參加人的切身利益。⑵ 養老保障體系的概念
養老保障、養老金、養老保險概念界定
養老保障
養老保障體系:指為了滿足老年人的各種養老需求,一個經濟體建立的涵蓋養老資金積累、老年風險分散和養老照顧等多方面的綜合性制度安排,主要包括養老金體系、養老保險、養老服務。其中,養老金體系旨在為養老進行金融資產積累,養老保險旨在幫助防範長壽風險,養老服務旨在為老年人提供非物質支持。
養老保障體系及相關概念關系
養老金
養老金體系:指的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國民老年生活,通過經濟再分配或者儲蓄方式積累養老金融資產,為國民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從世界范圍來看,制度化的養老金體系包括繳費型養老金制度和非繳費型養老金制度。繳費型養老金制度通常採取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兩種方式,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指的是在職一代人繳費為退休一代人提尺行供養老金待遇,其核心是代際養老;基金積累的養老金制度則是個人在工作期間進行養老金繳費積累,並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運作,退休後根據自身繳費積累情況和投資收益領取相應的養老金待遇。由於單一的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均會面臨一系列風險,世界銀行於20世紀90年代提出了三支柱養老金模式,成為世界各國養老金體系改革的普遍選擇,包括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和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2005年世界銀行又將三支柱擴展為五支柱,增加了旨在解決老年貧困的非繳費型、國家財政支撐的零支柱,家庭成員幫扶等非制度化的第四支柱。但從國際養老金發展的總體趨勢來看,政府、單位和個人責任共擔的三支柱模式仍然是現代養老金體系的核心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體系:養老保險指的是為了防範和應對老年長壽風險,按照大數法則和風險分散的原理匯集各方資金,為社會成員在年老之後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的制度安排,包括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兩部分。其中,養老金體系中,第一支柱現收現付制的公共養老金屬於社會養老保險,實質是國民互相保險,不枝乎以營利為目的。商業養老保險是商業機構為投保人養老提供的保險產品,旨在為社會成養老提供風險保障。
養老服務
養老服務體系:養老金、養老保險屬於養老保障體系中的經濟保障部分,養老老提供風險保障。服務則屬於養老保障體系中的服務保障部分。養老服務體系指的是為滿足老年人多元化的生活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面向所有老年群體由政府和社會提供的、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生活照料、護理康復、精神關愛。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的設施、組織、人才和技術要素形成的網路,以及配套的服務標准、運行機制等形成的服務體系。
養老保障、養老金、商業養老保險的區別與聯系
第一,養老保障體系是一個比養老保險和養老金體系更為廣泛的綜合性制度安排,涵蓋從物質到服務的各個范疇,是更為全面、更為系統的一攬子制度安排。養老金和養老保險則重在為同比養老提供經濟保障,養老金體系和養老保險體系的完善能為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提供良好的經濟支撐。
第二,商業養老保險是養老金體系的重要補充,但是不屬於養老金體系。首先,養老金相關概念是從西方引進的,英文中養老陵搭嘩金體系用的Pension System,包括Public Pension、Occupational Pension、Indivial Pension三部分,而不是Endowment Insurance。其次,養老金體系的主要功能是積累養老資產,商業養老保險的核心是風險分散,兩者的目標存在顯著不同。最後,養老金體系中,政府責任更為突出,介入程度也更深:政府是第一支柱的兜底者,為第二、第三支柱提供稅收激勵,監管也更為嚴格。而商業養老保險作為市場行為,政府僅負有監管責任,除此之外介入相對較少。
第三,養老金體系與養老保險體系之間區別與聯系並存。養老金體系中,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採取現收現付制,其實質是社會成員之間具有互助共濟性質的互助保險,比如我國採取現收現付制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此,養老金體系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與商業養老保險合起來可以稱為養老保險。但是基金積累制的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和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其實質只是參加者個人自身的養老儲蓄工具,不具有任何保險屬性,屬於養老金體系但不屬於養老保險范疇。
養老金體系與養老保險體系的區別與聯系
養老金體系與養老保險體系存在明確差異,特別是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年金和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更是與商業養老保險存在本質的不同。因此,2004年我國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制度,隨後的機關事業單位第二支柱被稱為職業年金。同樣,我國養老金第三支柱也建議以個人養老金等命名,而不宜使用養老保險的表述。
逐步建立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
完善機構養老功能和布局
完善機構養老功能和副局是減輕家庭養老負擔,轉移家庭養老風險的重要舉措。2017年《「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提出要加快公辦養老機構,即社會福利性養老機構的改革;支持民辦養老機構發展;全面提升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對經營性養老機構,可以進一步放寬准入條件,允許設立多個服務網點,實現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運營。鼓勵機構整合改造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存量商品房等用於養老服務。
積極發展老齡產業
發展老齡產業既是社會老齡化的產物,也是老年人口的迫切需求。2016年3月發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需要制年規劃綱要》關於老齡產業則提出了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通過諸如:統籌規劃建設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全面建立此必須盡針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實施養老護理人員培訓計劃;完善與老齡化相適應的福利慈善體系;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通過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本系,增式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增加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等手段推進老齡產業發展。
開發利用老年人力資源
支持和鼓勵老年人再就業,承擔與其年齡相適應的工作職責。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其養老資本的積累,降低公共養老金的支出壓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優化勞動力結構,降低老齡化對國民經濟的負面效應。開發老年人力資源必須建立配套制度,一是協調統一不同法律關於老年人勞動和就業的規定等問題。二是國家必須針對老年人口規定彈性勞動合同和勞動者保護等制度。
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障制度
老年長期護理保障制度主要依靠的是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提出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的地區要統籌施策,做好長期護理保險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等福利性護理養老補貼項目的整合銜接。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適銷對路的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和服務,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的長期護理保障需求。
⑶ 養老保障
養老保障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部分組成,第一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是商業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的概念主要包括:基本概念、保險模式、基本構成、保費繳納、保費查詢等內容。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保險四個險種中基金規模最大的險種,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一、養老保險的概念養老保險,是指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
二、養老保險的特徵一般來講,養老保險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強制性。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待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保障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
2、互濟性。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或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並在較高的層次上和較大的范圍內實現養老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和互濟。
3、普遍性。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三、養老保險的基本作用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在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概念主要包括:基本含義、繳納標准等內容。有些企業還會給職工繳納企業年金,這又會涉及到年金提取、年金查詢等相關知識。
一、基本概念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特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統稱「四險」。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