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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鄉村醫生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3-09-12 00:55:37

❶ 甘肅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印發了《關於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的通知》。

以下是《通知》全文:

關於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衛生計生委(衛生局)、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鄉村醫生的關心,根據《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5〕91號)精神,現就鄉村醫生養老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養老范圍

(一)在崗鄉村醫生。實行在崗村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鄉村醫生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後,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離崗鄉村醫生。目前在崗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認定具有鄉村醫生資格的鄉村醫生2015年年底前滿60周歲辦理退出手續的或已經退出村醫崗位的,且連續服務滿5年以上(含5年)的鄉村醫生。已退出村醫崗位的2015年年底前未滿60周歲的,從到齡次月起發放生活補助。

二、養老繳費及補助發放辦法

(一)在崗鄉村醫生。在崗村醫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後,由鄉鎮衛生院和村醫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村醫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而累計未滿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和人社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離崗鄉村醫生。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加工齡補助的辦法發給養老補助。基礎養老金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每人每月85元。工齡補助按每滿一年月發放8元的標准執行,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齡按連續在村衛生室工作至退出村醫崗位時止計算。養老補助由所在縣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三、執行時間

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審核辦法

各市、州及縣、市、區要按政策規定,嚴格控制養老范圍和執行標准,按照「以縣為主、嚴格審核、實事求是、張榜公布、客觀公正、接受監督」的原則,由縣、市、區成立鄉村醫生養老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工作,對本人提出的申請和相關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初審,初審結果要在鄉、村張榜公布不少於15天,接受群眾監督。縣、市、區鄉村醫生養老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市、州有關部門批准,並報省級相關部門備案。備案後再次對備案名單在原公示地張榜公布,接受監督。具體認定和審核辦法由各縣、市、區制定,報市州相關部門批准。

五、資金來源

(一)在崗村醫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由村醫按標准自行繳納,需鄉鎮衛生院所交村醫養老保險費用,由縣級財政納入鄉鎮衛生院正常支出范圍予以核撥。

(二)對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負擔。對鄉村醫生發放工齡補助所需資金,按省財政40%、市州財政30%,縣市區財政30%的比例負擔(省直管縣所需經費市州財政不再負擔,由縣市區負擔60%),省級承擔部分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下達。

六、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認真負責實施工作在本地區能夠順利開展,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辦法、嚴格執行認定范圍和標准,建立工作落實和督促檢查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嚴格執行紀律。各級相關部門在進行資格審核時,要嚴格按照審核和公示程序辦事,一定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資格,並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三)做好政策宣傳。各級相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這項工作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要注意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解決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切實把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❷ 村醫60歲退休待遇

1、對於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2、對於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要通過設立一般診療費等措施,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分擔。
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
1、凡三證齊全(鄉村醫生證,鄉村醫生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斷執業35年以上者(含35年),每人每月按1080元左右退休解決。
2、凡三證齊全,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間斷執業30年以上者(含30年)每人每月按800元左右退休解決。
3、凡三證齊全,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的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間斷執業25年以上者(25年)每人每月按600元左右解決。
4、凡三證齊全,並持有國家承認學歷的鄉村醫生,可參加考取助理執業醫師證和執業醫師證書。
5、符合上述三項而死亡的鄉村醫生,國家給予2000元火化費予以安葬,並繼發10個月工資用於安撫。
6、凡三證齊全,而達不到退休年齡的男女鄉村醫生,國家給予考試轉公的制度,對於考核考試合格的轉為公辦醫生,工資待遇國家按排解決;對於考核考試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國家執行淘汰制度,一次性淘汰名正言順,考核考試標准不能降低,必須從嚴執行,不得降格以求,降格以求是對人民生命和身體健康不負責任。
7、考試轉公須持國家承認的學歷參加,否則,鄉村醫生須再次學習,獲得學歷後,再考試轉公。
8、退休後和淘汰掉無鄉醫生的村鎮,國家執行大學生到農村工作制度,工資待遇由國家從優安排解決,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以上是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鄉村醫生對於偏僻地區的醫療有著重要的作用,這些地方的農民要到城鎮看病可能需要走很遠的路程,如果村莊有一個醫生,就可以保障他們的醫療。但長期以來,鄉村醫生收入低,養老也沒有保障,國家針對他們制定的養老保障政策可以有效地保障鄉村醫生的養老生活。

❸ 鄉村醫生待遇新政策

按國家政策規定,對鄉村醫生待遇分為鄉村醫生省級補助4500元,縣級補助2500元,共7000元;村衛生站(室)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專項補助1842元/村,另按所服務人員1.5元/人;農合基金與村衛生站(室)一般診療費4.5元/人(按診療人次支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40%下發到村。

對在崗鄉村醫生實施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補助標准:在崗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同時參加醫療保險的,每年按照當年養老保險費繳納金額給予每人不超過1000元的補助。達到養老金領取條件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享受離崗鄉村醫生生活補助。

重慶、貴州、雲南按鄉村醫生每人每年3600—4800元的標准給予崗位補助,福建、江西按每人每年1200—2300元的標准增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甘肅對服務人口不足1000人的鄉村醫生每人每年再補助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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